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建国以来,我国曾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宪法,共10章、106条。第二部宪法是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它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左”的思想影响和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干扰的条件下修订的,存在许多重大错误,只有30条,从内容到形式都很不完善。第三部宪法是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60条。这部宪法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仅一年多的时间内修订的,由于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肃清十年内乱的影响,仍然是一部不完善的宪法。党的十一届三巾全会以后,国家形势有了很大发展。1978年宪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情况的需要,凶此1982年对宪法作了较大的修改,颁布了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138条。第一章是总纲,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是关于国家机构的有关内容,包括七节,分别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讲国旗、国徽、首都。
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是:(1)宪法序言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近现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它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的规律。(2)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3)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宪法对此作了规定。宪法规定: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4)宪法规定:今后中国人民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各种形式发展生产力。(5)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6)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水平。(7)宪法根据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切实的明确的规定,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8)宪法规定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9)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改变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府。(10)国家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这部宪法的基本精神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
这部宪法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改革开放精神的宪法,是指导我们实行改革开放的纲领,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收有益的国际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是一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