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17日,中美发表了《联合公报》,这是继1972年7月27日两国政府发表《上海公报》和1979年1月1日的《中美两国建交公报》之后的第三个有关中美关系的重要公报。
中美两国建交公报明确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但是美国并没有履行此规定。
中美建交后,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通过了严重违背了中美建交原则的《与台湾关系法》,同年4月经美国总统卡特签署生效。据此美国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美台之间这种武器买卖关系显然不是人民之间的商务关系。美国武器售给台湾,都是经过政府批准,按照美国的向外国销售军火的法律来进行的。这就说明美国出售武器给台湾,是把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来对待的。据此,中国政府就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多次进行交涉,并提出抗议。1981年10月,中国总理赵紫阳与美国总统里根会见时,双方进一步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同年12月,美国驻华,大使恒安石同中国副外长章文晋、韩叙在北京就此问题进行了具体谈判。美方同意此后售台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建交以来的水平,但不肯承诺在二。定期限内完全停止出售武器给台湾。它仍坚持要把美国逐渐减少售台武器和最终解决这一问题同中国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直接联系起来。美国在台北和北京之间仍然扮演着起调停人作用的角色,仍然向台湾出售武器。这样,美国售台武器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很明显,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中美关系就不会顺利向前发展。
1982年5月上旬,美国副总统布什访华,同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进行了会谈。布什表示:美国不同意承诺一个停售日期并不意味着今后无期限地向台湾出售武器。邓小平强调:美国领导人必须承诺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减少,直到完全终止向台湾出售武器,至于承诺的方式和措词可以商量。双方经过艰难谈判,于1982年8月17日发表《联合公报》。
双方在《联合公报》中首先重申了《上海公报》和《中美建交公报》所确立的指导中美关系的根本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这一原则是指导双方关系所有方面的原则,当然也包括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这不仅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而且指出了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对待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同时也考虑到历史的因素,从实际出发,同意美国在切实尊重中国主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直至最后终止向台湾出售武器。
在《联合公报》中,美国方面作出了三点承诺:一是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能超过美中建交后近几年的水平,二是它准备逐步减少对台湾的武器出售,三是经过一段时间使这个问题得到最终解决。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承认中国关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贯立场。”
《联合公报》的发表,使中美双方在解决建交时遗留下来的美国售台武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打破了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僵局,巩固了几年来中国反对美国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成果,显示了中国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但后来的事实证明,美国并没有严格履行公报的各项规定,中国不得不为此进行持续不断的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