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们党对宗教的工作经历了一段曲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17年中,虽然也有一些重要失误,但是总的说来,在党中央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党对宗教的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我们清除了教会中的帝国主义势力,推行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活、自养)的正确方针,使天主教、基督教由帝国主义的侵略工具变为中国教徒独立自主自办的宗教事业。我们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揭露和打击了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使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也摆脱了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利用。我们宣布和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广大信教群众不仅和全国人民一道获得政治和经济上的翻身解放,而且开始享受到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我们对宗教界人士实行了争取、团结、教育的方针,团结了宗教界的广大爱国人士,我们还支持宗教界开展国际友好活动,也起到了积极良好的作用。但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中,一切宗教活动被取缔,众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受到迫害,我们党一贯奉行的宗教政策无法得到落实。
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了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了党的宗教政策。但在各项政策的落实中仍遇到许多阻力。
为了克服“左”的错误影响,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共中央在1982年3月31日印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是新时期中共关于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文件强调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清醒地理解,党的宗教政策,决不是临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建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以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目标的战略决定。”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信教或不信教,信这种教或那种教,宪法保护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选择的充分权利。因此,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说共产党员可以自由信仰宗教,共产党员不得信奉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在那些基本上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这项规定的执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从事。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加强党的领导,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
中央要求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落实宗教政策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地把党的宗教政策落到实处。各省、市、自治区在接到文件后,应对宗教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并对有关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加以监督和检查。这次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决定,对于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促进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