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上保存文物最多的国家之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法规体系,对文物保护和管理事业起了重大作用。在此前后,国务院审批颁布了第二、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达500处,第一、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62座。各地方政府也确立了一批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我国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4000多处。长城、故宫、敦煌石窟、秦始皇陵、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81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文物普查工作发现了大量文物点,据不完全统计,新查出不可移动的文物史迹有10万余处,填补了我国许多文物年代、文物分布的空白。我国的文物拣选、考古发掘、博物馆建设以及文物的对外展览宣传也成就斐然。大批珍贵文物和数以吨计的古钱币被从废品中拣选出来,一般文物大批量出口的状况也在文物和外贸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结束了;以文物商店为中心的文物商业流通体系已经建立,加强了对传世文物的收集、保护和管理,也使国内外收藏者的需要得到一定满足,同时为文物事业筹集了一些资金。金牛山猿人化石、元谋猿人化石新发现、河南偃师商城遗址、广汉三星堆遗址及陕西秦陵铜车队、扶风法门寺塔的考古发掘,都在国内外引起关注。我国的博物馆,1976年只有几种共200多座,到1989年已增至几十种1000余座,年观众超过1.5亿人次。在25个国家和地区,我国文物部门组织的100多次各种规模、形式的文物展览受到广泛欢迎。
但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消极因素也正在冲击和困扰着文物界。一些著名的文物古迹场所人满为患,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长城、故宫、秦兵马俑、敦煌石窟等都出现了保护危机。在城乡建设和文物的维修工作中,一些文物古迹也正遭受人为的破坏。文物系统的一些单位也出现了只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文物安全和社会效益的作法:有的单位无视文物工作的特点和任务,借口开放搞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经济效益为指标,对文物实行“招标承包”,置文物的安全保护和研究宣传工作于度外;有的博物馆利用展室办舞会、设食堂、搞商品展销,甚至出租办商场;有些地方和单位,把文物当“摇钱树”,将发现文物作为吸引上面投资的手段;一些电影、电视和书刊,以赚钱为且的,使许多文物单位天天为接待拍摄工作而忙得团团转,有时甚至损害文物。有的人还认为,中国文物“包袱太重”,“保得太多,影响现代化建设”,拆掉古塔盖烟囱,拆取长城砖石盖房子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等观念的侵蚀下,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的系列犯罪活动几年来一直相当严重。仅1989年第一季度,我国共发生文物被盗案22起,平均每4天就有一起,共丢失文物488件。这些情况表明,加强保护文物的宣传工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1989年5月3日至7日,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商店的负责人,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领导同志和文物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提出,一要端正认识,正确认识文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改革、开放的精神研究、探讨文物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途径和办法。从根本意义上说,文物不是商品,也不是“摇钱树”,文物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把文物保起来,传下去,充分发挥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生产力服务,为提高人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二是要加强管理,强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有损文物的短期行为,要切实加以防止和纠正;对社会上滥用文物赚钱的现象,要通过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严格管起来,对有损文物安全或国家荣誉的项目,文物部门要拒绝合作,不予提供方便。文物的维修、保护、发掘、研究和宣传都要改革,都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出于解决文物保护经费短缺问题的需要,可以开辟一些途径,从事文物复制、文物旅游、文物音像、文物展览等多种经营活动,发挥文物的多种功能和作用,但同样要以保护、管理好文物为前提,防止急功近利。
1989年10月,中宣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出文件,要求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人人爱护祖国文物”的宣传活动,以确保祖国文物安全,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文件指出,保护文物,发挥文物作用,对于促进中华民族和社会主义祖国的兴旺、繁荣、昌盛,有着多方面的重大意义。大量的历史文物作为民族团结的象征,蕴藏着巨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在维护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纽带作用。历史文物是爱国主义的生动教材,可以教育子孙后代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坚韧不拔、艰苦奋斗的光辉历史,继承和弘扬民族的优良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历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是科学发明和文艺创作的重要借鉴与源泉。人们通过对文物的参观、鉴赏和研究,可以陶冶情操、启迪智慧,受到传统美德和审美价值的教益。
文件说,保护文物,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千秋事业。一个重视现代文明建设的国家和民族,必须高度重视和珍惜自己的历史文化遗产。我国历史上有着保护文物的优良传统,许多有识之士历来把文物视为“国宝”,精心收藏,潜心研究,使之世代相传。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继承发扬这一优良传统,一贯重视文物保护,即使在战争年代,也千方百计减少和防止战火对文物的破坏。国家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设立专门机构、组织队伍承担文物管理任务,同时相继制定一系列文物法令、方针、政策,指导和保证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文件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准则,是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制止破坏文物的有力武器。全体公民都要自觉遵法守法,爱护祖国文物,与一切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不懈的斗争。凡是发现文物主动上交政府,举报盗掘、盗窃、走私、倒卖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制止破坏文物,宣传文物和文物法令、政策,参与文物保护活动的行为都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应该受到全社会和全民族的尊重和称赞,国家对为保护祖国文物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件要求,文物部门和各有关方面要通过广播、电视、电影和报纸、书刊等各种形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宣传文物的价值与作用,普及文物和文物保护知识,表彰爱护祖国文物的好人好事,揭露盗窃和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唤起民众,自觉地投身于文物保护事业。
随着宣传活动的广泛开展,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文物的维修、保护、发掘、管理工作也不断加强,逐步形成了依法保护文物的局面。当然,由于文物盗窃、走私等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保护文物工作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