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
1988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曾作出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近一年来,各地方、各部门在清理整顿公司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表现在,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和制止,基本解决了党政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在公司兼职、任职的问题;一部分公司政企不分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还查处了一批公司违纪违法案件,并撤销了一批公司。
但是,由于对清理整顿公司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明确有力。一些地方和部门犹豫观望,行动迟缓,再加上1989年政治风波的干扰,清理整顿工作还远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问题是:全国性的“公司热”还没有完全降温;该撤并或脱钩的公司还没有全部撤并或脱钩;还有少数党政机关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滞留公司兼职、任职;还有半数政企不分的公司仍在经营;在处理公司违法案件时,还时有领导干部说情、上级部门撑腰的情况。总之,公司过多、过滥、过蘸的问题尚未解决。198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将清理整顿公司列为近期要做的第一件群众关心的事。为了进一步把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到底,1989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决定》对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指导方针、基本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决定》指出,清理整顿公司,决不是不要办公司,也不是否定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而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改变目前的混乱状况,更好地搞活经济,发展经济。进一步清理整顿的基本要求:一是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撤并一批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开办条件、严重违法乱纪的公司,以及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重点是砍掉各级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二是通过清理整顿,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查处社会影响大的有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的大案要案;三是通过清理整顿,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管理法规和制度,特别是财会、税收和审计制度,以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决定》提出,要集中力量,抓紧时间,在1990年3月底以前完成上述主要工作,在1989年底以前首先基本完成公司的撤并任务。未竟事项要继续抓紧进行,并逐步把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纳入法制轨道。
《决定》明确提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一律不得用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资入股。凡仍在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含已不担任现职、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干部),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完辞去一头职务的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凡借故拖延者要按违犯党纪政纪处分。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严禁抽走资金,私分资产,挥霍浪费。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今后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公司一般不得兼有行政管理职能。逐步调整公司职工待遇。调整的原则是,承担国家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执行国家机关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制度;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执行同类国营企业的有关制度;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分别按照同类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有关制度执行。
《决定》指出,要充分发动和紧紧依靠群众,大力发挥和加强各级举报中心的作用。要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等参加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要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促进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坚决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认真完成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各项任务,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决不能走过场。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公司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求各省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各部部长负责。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清理整顿公司的结果于1990年4月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了具体、明确、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大部分地区和部门都按计划完成了清理整顿工作。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