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12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由国家主席杨尚昆命令颁布,自即日起开始施行。随后,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条例》,从而标志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军衔制诞生。
军衔制度是一项国际性的军事制度,是国家授予军人以区别其等级、地位、权力、责任、荣誉待遇的称号和标志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不但使军人的相互关系更加明朗化和规范化,而且能增强军人的自尊心和荣誉感,激励军人奋发向上,促进优秀人才成长。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于1955年颁布实行军衔制度,它曾对促进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1965年6月1日,军官军衔制度却被错误地取消了。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作战后,军委的老帅们即开始考虑我军恢复军衔制的动议。邓小平重新主持军委工作后,深为军队干部制度的破坏状况而忧虑,为军队建设思索着解决办法。1980年3月12日,邓小平在军委扩大会议上提出军队究竟搞不搞军衔制问题,从此,恢复军衔制度被提上总部的工作日程。1982年初,军委常务会议正式作出“恢复军衔制”的决定。1983年5月又决定成立恢复军衔制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军衔制的准备工作和军官军衔的评定授予工作。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新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军衔制度,并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1986年下半年,军委常务会议对实行新军衔制的若干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第一,不要再提“恢复军衔制”,而是“实行新的军衔制”。第二,把军官军衔条例和军官服役条例分别立法。第三,军官军衔改设3等11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区分为基准军衔和辅助军衔。第四,将官在军官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以4%0以内为宜。第五,实行军衔制度,既要积极准备,又要谨慎从事。第六,给军队离休干部授勋,对1955年至1965年间所授予的军官军衔重新予以确认,以协调在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的关系。之后,有关部门加紧各项准备工作。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起草修改外,总政治部拟定了军官军衔的评定,总参谋部拟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及与实行士兵军衔有关的文件,总后勤部还研制了新的军服和肩章符号。1987年12月30日。军委常务会议正式作出决定,立足于1988年国庆节实行新的军衔制。1988年1月16日,成立全军实行军衔制领导小组。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受理军委报请审议的军官军衔条例。7月1日下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审议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不久,国务院又批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条例》,从此,我军开始实行新军衔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共分8章34条,对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及取消和剥夺、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状况,新的军衔等级划分比过去实行的军衔简化了。新颁布的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新的军衔设3等11级,不设元帅、大将,而新设一级上将。3等即将、校、尉。将级军官设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级军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级军官设上尉、中尉、少尉,共11级,而过去的军官军衔设4等14级。
新的军衔条例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不是设单一的一职一衔,而是设一职两衔或三衔。例如:正军职可以由中将、少将、大校担任。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各级职务的基准军衔。军衔是军官的德才、资历、责任、贡献等综合因素的体现。现在,同一职务上的军官资历、贡献及担负的责任等方面差别较大,如果单一设一职一衔,这种客观上的差别就难以通过制度体现出来。因此,在确定各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时,既有一个基准军衔,又有一个适当的幅度,拉开了档次,打破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军队旧干部制度,健全了军官的考核、奖惩和责任制。
条例规定,军官首次授予军衔,一级上将的授予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为了统一标准和保证质量,条例规定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条例还对各级军官军衔晋升年限作了明确规定,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为3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4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军官到了一定年限和年龄,提职的、晋衔的、转业的、退休的,进出数量能够控制在相对稳定的比例内,使军官的进出逐步走向正规化,避免大出大进的弊病。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条例》规定,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条例授予相应军衔。士兵的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设军士长、专业军士;义务兵役制士兵设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样。士兵军衔授予与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编制军衔,以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士兵军衔的授予规定如下。军士长: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服役期满5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上士:服现役第4年的班长、服现役第5年的副班长。中士:服现役第3年的班长、服现役第4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5年的下士。下士:服现役第2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3年的上等兵。上等兵:服现役第2年的列兵。列兵:服现役第1年的兵。
在实行新的军衔时,已离休的军队老干部将不授予军衔。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将确认他们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所授予的军衔。为表彰他们的历史功绩,中央军委将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八一”期间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发给荣誉金。功勋荣誉章分3种,分别授予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新的军衔制度颁布后,全军依照有关法规和文件对官兵进行了军衔评定和授予工作。1988年9月14日,中央军委在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授予上将军官军衔仪式。中央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宣读了邓小平主席签署的授予上将军官军衔的命令。这次被授予上将军衔的17名高级军官是:中央军委委员洪学智、刘华清、秦基伟,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迟浩田,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杨白冰,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长赵南起,副总参谋长徐信,军委纪委书记、总政治部副主任郭林祥,军委纪委第二书记尤太忠,军事科学院政治委员王诚汉,国防大学校长张震、政治委员李德生,北京军区政治委员刘振华,南京军区司令员向守志,成都军区政治委员万海峰,海军政治委员李耀文,空军司令员王海。9月16日,驻京各大单位隆重举行授衔仪式,授予中将、少将和部分校官、尉官等衔。京外各大军区也相继举行了隆重的授衔仪式。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39周年之际,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体官兵换上新军装,佩戴新军衔,以崭新的军容出现在世界面前。
实行新的军衔制度,是新时期军队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这一制度着眼于和平时期军队建设的特点和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状况,吸取了历史经验,借鉴了外国军队的有益作法,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对于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