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与行为主义
一般地说,社会心理学已从有关个体经验的心理学观点出发论述了社会经验的各个方面。我想提出的一种研究方法,其要点在于从社会的观点、至少从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交流的观点出发来论述经验。根据这一观点,社会心理学包括从个体的观点出发研究经验,不过它还必须对这一经验的内容作出说明,因为个体本身属于一种社会结构,属于一种社会秩序。
在社会心理学与个体心理学之间不可能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社会心理学特别关心的是社会群体对于决定个体成员的经验与行动所具有的影响。如果我们抛弃生来便具有个体自我的独立存在的心灵这个概念,那么我们可以认为,个体自我的发展,个体的自我意识在其经验范围内的发展,乃是社会心理学家的主要兴趣所在。心理学的某些方面注意研究个体有机体与其所属社会群体的关系,这些方面构成了一般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即社会心理学。因而,在研究个体有机体或自我的经验与行为对其所属社会群体的依赖关系时,我们便对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范围作出了一种限定。
虽然心灵与自我本质上是社会的产物,是人类经验的社会性的产物或现象,作为经验基础的生理机制对心灵与自我的发生及存在却决不是不相干的,事实上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个体的经验与行为无疑是社会的经验与行为的生理基础:后者的作用过程与机制(包括对心灵与自我的产生及存在必不可少的那一些)在生理上依赖于前者的作用过程与机制,并依赖于它们的社会功能。不过,个体心理学显然概括了某些情境因素,而社会心理学对于情境则从其具体的总体上作了更为仔细的研究。我们将从一个行为主义者的观点探讨这后一领域。
从约翰·B.华生那里我们看到行为主义所阐述的一般心理学理论。我们将要采用的行为主义比华生所采用的更加充分。这个更广义的行为主义便是根据个体的行动,特别是(但并非只是)能被他人观察到的行动来研究个体的经验的方法。从历史上看,行为主义经由动物心理学之门进入心理学。在那里,人们发现用所谓内省的方法是行不通的。人们不可能诉诸动物的内省,而必须根据外在的行动来研究动物。早期的动物心理学还对意识与行动的关系作出推论,甚至许诺要找出意识在行动中出现的位置。这个推论或许有不同程度的可能性,但它不能用实验检验。因此就科学研究而言,这个推论只能被丢在一边。它对于研究个体动物的行动并不必要。由于对低等动物采用了行为主义的观点,把它转用于人类也是可能的。
虽然如此,内省的领域依然存在,个体的、属于个体本身的经验亦即一般称为主观经验的领域依然存在。对这些经验如何处置?约翰·B.华生的态度与《艾丽丝漫游奇境记》里那位女王的态度一样:“让它们见鬼去吧!”——根本不存在这样的东西。不存在意象,也不存在意识。华生用语言符号来说明所谓内省的领域。[1]这些符号不一定大声说出来让其他人听见,常常只是喉头肌肉动一下而没有听得见的言语。那便是思考。人思考,但人是用语言思考的。华生就这样用外在的行为解释了全部内在的经验。他不把这种行为称作主观的,而是把它看作惟有个体本身才能进入的行为领域。一个人能够观察他自己的运动和他自己的发音器官,这些是其他人通常观察不到的。某些领域只有个体自身能够进入,但是观察并没有性质上的不同;差别只在其他人达到某些观察的程度上。某人可以单独待在一间屋子里观察其他人都不能观察的某些东西。某人在这间屋子里观察到的东西是他自己的经验。在个体的喉头或体内以这种方式发生某些其他人所观察不到的事。当然,有一些科学仪器能够接触喉部或身体从而揭示发生运动的趋向。有些运动很容易观察,另一些运动只有个体本身能够察觉,但这两种情况并无质的区别。众所周知,观察器械取得成功的程度各有不同。简单地说,这便是华生的行为主义心理学的观点。其要旨在于观察行动发生时的情况,并利用该行动去说明个体的经验,而不用引进对内在经验即意识本身的观察。
对意识还有另一种抨击,即威廉·詹姆斯1904年在其题为“‘意识’存在吗?”一文[2]中提出的抨击。詹姆斯指出,如果某人在一间屋子里,他可以从两种观点来看房间内部的物体。例如,对于家具,他可以从购买者和使用者的观点考虑,可以从观察者心中对它的各种评价考虑,包括它的审美价值、它的经济价值、它的传统价值。所有这些我们都可以从心理学角度来谈论;可以把它们置于与个体经验的关系之中。某人给它一种评价,另一个人则给它另一种评价。但是,同样地这些物体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物理的房间的物理的组成部分。詹姆斯坚持认为,这两种情况的差别仅仅在于把某些内容安排在不同的系列中。家具、墙壁、房子本身属于同一历史系列。我们谈到房子,它是造好了的房子;我们谈到家具,它是制作好了的家具。当某人走进来并根据他自己的经验对这些物体进行估价时,我们便把房子和家具放进了另一个系列。他在谈论同一把椅子,不过现在这椅子对于他是具有某种外形、某种颜色的东西,按照他本人的经验予以接受。它包含着该个体的经验。我们不妨对这两种顺序都进行剖视,那么便会在某一点看到这两个系列的交叉。谈论意识的陈述仅仅意味着承认该房间不只是处于历史系列中,而且处于个体的经验中。近来,哲学界越来越认识到詹姆斯的主张的重要性,这个主张即,大量被放在意识中的东西必须放回到所谓的客观世界中去。[3]
心理学本身不太可能成为只研究意识领域的学科;它必然是对一个更为广泛的领域的研究。但是,心理学在个体经验范围之内研究其他学科所不讨论的现象——惟有个体本身能够经验到的现象,就此而言,它是的确运用了内省的科学。那些(在经验上)属于个体本身所特有的、惟有他自己才可及的东西,当然包括在心理学领域中,不管其他的东西是否也这样包括在内。要把心理学与其他领域区分开,这是最好的线索。因此,可以用可及性对心理资料作出最好的定义。在个体的经验中,那些惟有个体本身才能接近的东西便是心理的东西。
不过,我想指出,即使我们着手讨论这种“内部的”经验,也可以从行为主义者的观点出发来研究它,只要不把这种观点设想得过分狭窄便行。必须坚持的是,客观上可观察的行为在个体中间表现出来,并不是说在另一个世界、一个主观的世界表现出来,而是说在他的机体中表现出来。这一行为的某些方面出现在我们所称的“态度”中,即动作的开端中。如果回想这种态度,我们发现它们引起了各种各样的反应。一个新手手中的望远镜,并不是威尔逊山顶上那些人的望远镜。如果我们想追溯天文学家的反应,那么,必须追溯到他的中枢神经系统,追溯到整个神经元系统;在那里发现某些情况,与天文学家在特定条件下研制这一仪器的精密方法相符。那即是一个动作的开端;它是该动作的组成部分。我们所观察到的外部动作是一个从内部开始的过程的一部分;我们所说的该仪器具有的价值[4]是贯穿于该物体与抱有那种态度的人的关系之中的价值。如果一个人不具有那种特别的神经系统,该仪器便可能没有价值。它便不会是一架望远镜。
在两种形式的行为主义中,事物所具有的某些特征与个体所具有的某些经验可以说都是出现在动作之中。[5]但是该动作的一部分是在有机体内部并且后来才表现出来;我想华生所忽视的正是行为的这一方面。动作本身有一个方面不是外部的,但它属于该动作,有机体内部的行动有一些特征,它们在我们的态度,尤其是与言语相关的态度中显露出来。如果行为主义观点把这些态度考虑进去,我们便会发现它完全适用于心理学领域。总之,这一方法特别重要,因为它可以探讨交流的领域,而华生和内省论者都做不到这一点。我们不想从语言所要表达的内部意义来研究语言,而是想从借助符号与姿态在群体中进行合作的更大范围来研究语言。[6]意义出现在那一过程中。我们的行为主义是一种社会行为主义。
社会心理学把个体的活动或行为置于社会过程中来研究;个体是一定社会群体的成员,他的行为只有根据整个群体的行为才能得到理解,因为他个人的动作包含在一个范围更大的、超出他自身并且牵涉到该群体其他成员的社会动作中。
在社会心理学中,我们不是用组成社会群体的单个个体的行为来合成该群体的行为;相反,我们从一个具有复杂群体活动的特定社会整体出发,从中分析组成该群体的身为其成员的单个个体各自的行为。也即是说,我们试图用社会群体的有组织的行动解释个体的行动,而不是用属于该群体的单个个体的行动解释社会群体的有组织的行动。对于社会心理学来说,整体(社会)先于部分(个体),而不是部分先于整体;是用整体解释部分,而不是用一个部分或几个部分解释整体。不是用刺激加反应来构成并解释社会动作[7];它必须被看作一个能动的整体,看作某种进行中的东西,它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单独地予以考虑或理解,它是一个复杂的有机过程,蕴含在它所涉及的每一个个体的刺激与反应里。
在社会心理学中,我们既可以从内部也可以从外部来了解社会过程。社会心理学从一个有待于科学地予以研究分析的可观察的活动出发,即从能动的、进行中的社会过程以及作为其组成成分的社会动作出发,就此而言,它是行为主义的。但是社会心理学不是忽视个体内部经验即上述过程或活动的内在方面那个意义上的行为主义。相反,它特别关注内部经验在整个过程中的产生。可以说,在努力搞清这些经验究竟如何在过程之中产生时,它是从外面研究到里面,而不是从里面研究到外面。因此,按照行为主义的观点,社会心理学和个体心理学的基本材料是动作,而不是神经通路,动作既有其内侧面,也有其外侧面,既有一个内在的方面,也有一个外在的方面。
这些概述谈论的是我们的研究方法的要点。它是行为主义的,但是和华生的行为主义不一样,它承认动作的不能被外部观察的那些部分,并且它强调人类个体在其自然的社会情境中的动作。
注释:
[1] [尤见《行为:比较心理学导论》,第10章;《从行为主义者的观点看心理学》,第9章;《行为主义》,第10、11章。]
[2] [发表在《哲学、心理学和科学方法杂志》上。重印在《彻底的经验主义论文集》中。]
[3] 现代哲学实在论促使心理学从对有关心理状态的哲学的关注中解放出来(1924年)。
[4] 价值,就其决定你对它的动作而言,便是物体将来的特征(1924年)。
[5] 一个动作即是一次冲动,通过选择它所需要的某些刺激来维持其生命过程。由此,有机体创造了它的环境。刺激乃是使冲动表现出来的诱因。
刺激是手段,倾向才是实在的东西。智能便在于选择那些将释放和保持生命并帮助它重建的刺激(1927年)。
目的可以不予“考虑”,但是关于动作的陈述包括了动作所朝向的目标。这是一种自然目的论,与机械论的陈述不谋而合(1925年)。
[6] 对语言或言语(它的产生及发展)过程的研究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只有根据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体群体内的社会行为过程才能理解它;因为它乃是这样一个群体的活动之一。但是,语言学家往往持有密室囚犯的见解。囚犯知道其他人处在相同的地位,他想同他们联系。因此他开始用某种交流方法,某种任意的办法,比如在墙上轻轻敲击。根据这种观点,我们被关闭在各自的意识密室中,知道其他人也如此关闭着,便想出各种方法与他们建立交流关系。
[7] “一个社会动作可以这样来定义:在这个动作中,释放一次冲动的诱因或刺激存在于一个生物的特征或行动中,这个生物属于其自己的环境,是该环境的推动力。不过,我希望把社会动作限制在这样一类动作,它包括两个以上个体的合作,其对象由该动作所限定,是柏格森所说的一种社会的对象。我所说的社会对象,指的是符合该复杂动作的所有部分的对象,虽然这些部分存在于不同个体的行动中。因而那些动作的客观性存在于群体的生活过程中,而不是仅存在于单独的个体中。”[摘自“自我的起源与社会控制”,载《国际伦理学杂志》,第35期(1925年),第263—2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