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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杀人无罪,报仇有理

(一)徐元庆谋杀案——控方:陈子昂,辩方:柳宗元

唐朝。武则天时代。

这一天,在一家小小的驿站里发生了一桩谋杀案。

按说谋杀案并不稀奇,可这桩谋杀案却吸引了各位高官的注意,就连武则天本人的眼光也盯了过来。

原因之一是:死者是位中央大员。

官员被谋杀了,这会是怎么回事?

一般人马上就能想到的是:八成是政敌买凶,这种事还少么,没什么稀奇,凶手就是个收钱卖命的黑道中人,背后的主谋天知道是谁呢!

但这件案子有些不同。

死者名叫赵师韫,是位御史老爷,他在出差的路上到一家驿站歇脚,没想到被这家驿站里的一名服务生结果了性命。

乍看上去,这像是一起偶然的凶杀,是呀,一位偶然落脚某家驿站的御史老爷和驿站中的一名服务生能有什么梁子呢?

而离奇的是,这名服务生,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杀人之后却不逃跑,而是主动拨叫了110,投案自首了。据他后来供述,此案并没有什么幕后主使,完全是自己一人所为,作案动机是:报仇,报的是杀父之仇。

原来,死者赵师韫当年做过县公安局的局长,在任上杀过一个叫徐爽的人,徐爽有个儿子名叫徐元庆,处心积虑要报父仇,于是改名换姓,在驿站里当了个服务生。——徐元庆很聪明,因为驿站本来就是各级官员出差歇脚的地方,只要有耐心,总有一天会等到仇人的。

果然让徐元庆等到了,已经高升为御史的赵师韫就这么在驿站里送了性命。

至于徐元庆,父仇已报,了无遗憾,便从从容容地束手待缚。

案情并不复杂,徐元庆谋杀罪名成立,但是,该怎么判决呢?

——这才是本案的难点所在:对杀人凶手徐元庆到底应该怎么量刑?

如果是在条文法的社会,徐元庆恐怕必死无疑,判决依据是: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条,于是,按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应该判处死刑。

如果是在普通法系的社会(简要而言),徐元庆却有可能逃得一命,我相信陪审团的成员们很容易会站到徐元庆这边的。再想一想,如果武则天时代真的有陪审团,并且判案过程公正的话,那么徐元庆无罪释放或得到特赦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为什么呢?

因为徐元庆虽然是蓄意谋杀,但他的动机是为父报仇,而在当时,为父报仇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都是天经地义的。

——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似乎早已深入人心,成为政治行为和社会生活的主导思想,而对于为父报仇这种事应该怎么做,儒家经典里可是有明确记载的,而且还是大圣人孔子的金口玉言。我们看看《礼记·檀弓》: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shān),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

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

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

这一段是孔子的高足子夏和老师的对话。子夏问:“对杀害父母的仇人应该怎么办?”

孔子回答说:“睡在草垫子上,拿盾牌当枕头,不去做官,决不跟仇人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上。不论在集市上还是在朝堂上,只要一遇到仇人,应该马上动手杀他——腰上别着家伙就抄家伙,没带家伙的话,赤手空拳也要上!”

孔子在这里说的“弗与共天下也”就是俗话“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出处。所谓“反兵而斗”,是说发现仇人的时候身上正巧没带家伙,于是掉头回家去取——连这孔子都觉得不应该,就算在澡堂子里也得抡拳头上!

子夏接着又问:“那么,对杀害亲兄弟的仇人又该怎么办?”

孔子回答说:“不和仇人同朝为官。如果自己奉国君之命出使外国,在外国遇见了仇人,不能跟他动手,要以公事第一。”

子夏又问:“那么,对杀害叔伯兄弟的仇人又该怎么办?”

孔子回答说:“自己不带头报仇,如果死者的亲儿子或者亲兄弟找仇人动手,那就拿着家伙在后边助威。”

——这是儒家经典里的经典语录,是孔圣人的话,把杀父母之仇、杀兄弟之仇、杀叔伯兄弟之仇的报仇方法讲得清清楚楚。圣人的话是不会错的,而且是治国之大纲,这样看来,徐元庆谋杀赵师韫,一点儿都没错啊!

关于父母之仇,《礼记》里还有一段话,见于《礼记·曲礼》,说得很简洁:

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意思和前边那段稍有出入,是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杀害兄弟的仇人一旦遇到,不管手里有没有家伙,应该立马就上;至于杀害朋友的仇人,不能跟他生活在同一座城市里。

《礼记》里的这两段虽然内容略有出入,但在“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一点上还是完全统一的。

《礼记》在唐朝的科举教科书中属于“大经”,地位很高,又因为语言内容相对浅近,所以学的人也多,用现在的话说,《礼记》思想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这样看来,徐元庆一案的两难之处就在于,如果依“法”,杀人者应当偿命;可如果依“礼”,杀死杀父仇人天经地义。

——依“法”,还是依“礼”,这是个问题。

徐元庆案件以一种极端化的形式让“礼”和“法”的矛盾暴露出来了——这事如果发生在秦朝就非常好办了,秦朝是严刑峻法治国,立法是本着法家思想,遇上徐元庆这样的,没什么废话,三下五除二就给杀了;而唐朝虽然也不乏严刑峻法,但立法思想似乎却是儒家的礼治精神,也就是说,讲等级、讲贵贱、讲所谓的“君臣父子”。知道了这些,我们就容易理解徐元庆案件的审判难点了:这一件小小的谋杀案竟然挑战着最高治国纲领,挑战着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让法律的“体”和“用”凸现出了尴尬的矛盾,这案子可怎么判?——难煞人也!

于是,这块烫手的热山芋最后就交到了武则天的手上。[13]武女士思前想后,最后终于下了个结论:“要不,就放了这小子吧。”

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最高指示,即便徐元庆依法当杀,但皇帝法外开恩,给予特赦。那么,既然民心思放,皇帝也愿意放,看来徐元庆是可以捡回一命了,皆大欢喜。可是,就在这个时候,突然传来一个不和谐的声音:“放不得!”

说这话的人大家恐怕都不陌生,就是大名鼎鼎的陈子昂,但凡读过几首唐诗的应该都读过那首慷慨悲凉的《登幽州台歌》:“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就是这位大诗人、大才子陈子昂,此刻庄重地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放不得!”

陈子昂的说法是:“徐元庆蓄意谋杀,案情清楚,按照国法应该被判处死刑,国法不可不依。但是,念在这小子是为父报仇,情有可原,孝义感人,所以建议在杀了他之后再大张旗鼓地表彰他一番。”

陈子昂的这个建议乍一听好像满不着调,可仔细再一琢磨,却还真是个高招:这一来,“法”和“礼”的矛盾就被轻松化解了,两头都照顾到了,嗯,高,果然是高!

朝中大臣们议论纷纷,越议论就越觉得陈子昂这招可行。

这确实是一个高招,也正是因为这个高招,徐元庆谋杀案才得以被史官记录在案,并成为陈子昂履历表上光彩的一笔——在《旧唐书》里,徐元庆谋杀案是被记载在陈子昂的传记里的。

好啦,大家别看我啰啰唆唆了这么半天,其实《旧唐书》对这件事的记载非常简略,不过才寥寥几句话而已:

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师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力,候师韫,手刃杀之。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子昂建议以为:“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当时议者,咸以子昂为是。

翻译过来就是:同州下邽人徐元庆的父亲被县尉赵师韫给杀了,后来赵师韫升官当了御史,徐元庆改名换姓到驿站里做了一名服务生,等赵师韫来驿站歇脚的时候就拿刀杀了他。大家觉得徐元庆孝义忠烈,打算免了他的罪,可陈子昂建议说:“徐元庆蓄意谋杀,案情清楚,按照国法应该被判处死刑,国法不可不依。但是,念在这小子是为父报仇,情有可原,孝义感人,所以建议在杀了他之后再大张旗鼓地表彰他一番。”大家都觉得陈子昂说的在理。

——是不是有人看出来了:《旧唐书》的这一小段记载和我前面的叙述在细节上有些出入?

不错,是有一些出入,因为我依据的不是《旧唐书》,而是《新唐书》。《新唐书》对徐元庆谋杀案前前后后的记载比《旧唐书》丰富得多。

先说一个小问题:为什么有了《旧唐书》,还要重修一个《新唐书》?

《旧唐书》和《新唐书》原名都叫《唐书》,后人为了区别两者才把一个叫“旧”一个叫“新”。《旧唐书》是五代时期编纂的,《新唐书》是宋朝编纂的。《新唐书》的两位主编都很有名,一位是“红杏枝头春意闹”的宋祁,一位是“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欧阳修。为什么要重修《唐书》,因为宋人对《旧唐书》的一个重要不满是:《旧唐书》的笔法缺乏惩恶扬善的精神,既没使忠臣孝子得到应有的褒奖,也没给奸佞叛党足够的唾骂。——要知道,中国的修史传统奉孔圣人的《春秋》为滥觞,孔子之所以成为圣人,是因为《春秋》而不是因为《论语》,《春秋》是以微言大义暗藏褒贬的,而历来传说“《春秋》者,赏善罚恶之书”[14],听上去很像是和尚在讲因果报应,但也不知道到底是谁影响了谁。

所以,宋祁和欧阳修秉承着“孔子修《春秋》,乱臣贼子惧”的精神,下大功夫重修唐史,要使这部新编唐史具有赏善罚恶的道德意义。这个目的的确达到了,后来章学诚评论《新唐书》有一句很中肯的话,叫作“笔削谨严,乃出迁、固之上”[15]。意思是,《新唐书》“笔”和“削”都很严谨,在这点上做得比写《史记》的司马迁和写《汉书》的班固还强。

什么是“笔”和“削”?

一种流行的说法是,“笔”就是写,“削”就是不写,[16]章学诚用这两个字,暗中是拿《新唐书》和《春秋》相比,因为,据说孔子修《春秋》的时候是“笔则笔,削则削”,也就是说,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拿捏得很有分寸。这也就意味着,《新唐书》比《旧唐书》更加符合“春秋大义”,修史的目的不是为了客观如实地记载历史,而是要着重体现出褒贬色彩,有劝勉,有惩戒,以期“再使风俗淳”。

——这就是《春秋》所创立的中国古代修史精神,历史书不是或不仅仅是为了忠实记录历史事件,而是要起到赏善罚恶的作用的,换句话说,一部《春秋》就是侠客岛上的“赏善罚恶使”,以后的司马迁也好,[17]欧阳修也好,都是侠客岛的传人。所以有人说过中国古代只有经学而无史学,这话虽然有点儿极端,却当真很有道理。至于“赏善罚恶”的效果如何,则另当别论。——比如胡适,在这个问题上属于正方,他说:“但私家可以记史事,确有使跋扈权臣担忧之处。故有‘乱臣贼子惧’的话。此事正不须有什么‘微言大义’,只要敢说老实话,敢记真实事,便可使人注意(惧)了。今之烂污报馆,尚且有大官贵人肯出大捧银子去收买,何况那位有点傻气的孔二先生呢?”[18]照此看来,《春秋》在孔子当时约略等于近现代社会里的新闻独立,从水门到拉链门事件等等,确实使“乱臣贼子惧”了,看来“春秋大义”早已传播到海外去了,即便是那些发达国家也每每虚心效法,这真令国人骄傲呀!

胡适是正方,自然也还有反方,鲁迅就是一个:“虽说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然而现在的人们,却几乎谁也不知道一个笔伐了的乱臣贼子的名字。说到乱臣贼子,大概以为是曹操,但那并非圣人所教,却是写了小说和剧本的无名作家所教的。”[19]

胡适和鲁迅谁是谁非我们暂且不论,《春秋》赏善罚恶的效果虽然有争议,但这种修史精神却当真传承了两千年,于是,徐元庆谋杀案就没有像《旧唐书》那样被收录在陈子昂的传记里,而是被收录在题目叫作《孝友》的一组专题传记当中,而且传主就是徐元庆本人。

——这说明了什么呢?说明徐元庆在死后被翻案了,宋代的儒家大师由衷地赞了他一个“孝”字。

这案子其实倒不是宋祁和欧阳修他们第一个翻的,早在唐朝就已经有人给翻了,来龙去脉,在《新唐书·孝友》里记得清楚。

我们重新在《新唐书》里看看这个案子。——案子还是这个案子,但陈子昂的建议可不再是《旧唐书》里那三言两语了,而是一篇长文,通常被称作《复仇议》。(是不是有人觉得眼熟?)

陈子昂是唐朝大才子、诗文大家,这篇《复仇议》写得文采飞扬、气势恢宏:

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窃见同州下邽人徐元庆,先时,父为县吏赵师蕴所杀;遂鬻身庸保,为父报雠,手刃师蕴,束身归罪。虽古烈者,亦何以多。诚足以激清名教,立懦夫之志,振下士之靡者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

然臣闻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

陈子昂这里先是点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礼是用来使人进步的,法是用来搞好国政的。那么,拿盾牌当枕头时刻准备着为父报仇这是做儿子的大义所在,没错;而诛杀罪犯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功能。如果礼义有缺,就没法教育百姓;如果国法不彰,就没法治理国家。所以说,礼和法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

徐元庆的做法慷慨激烈,即便是古代的烈士也不过如此了。《礼记》教导我们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这话可不是含糊其词,咱们也不能说一套做一套,所以徐元庆理所当然无罪释放。但这么一来,从法律上又说不过去,难道治国只要有礼治就够了,而可以不要刑罚吗?——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依法把徐元庆杀了,从法律上倒说得过去了,可怎么跟人民群众解释呢?大家一看,孝子复仇却落了这么个悲惨结局,荣辱观还不就错位了吗?所以我陈子昂觉得,放也不对,杀也不对。

那该怎么做呢?道理是这样的:徐元庆如今之所以能够以孝义感动天下,都是因为他为了孝义而不惜牺牲生命的精神。如果咱们饶他不死,他也就不成其为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了,咱们这等于是在玷污人家的节操啊!所以我陈子昂以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依法判他死刑,然后再依礼给他在家乡和墓地搞搞活动什么的,好好表彰一下。

——按《新唐书》的版本,这篇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而我上文引的是《全唐文》的版本,文字有些出入,关键在于,行文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后面还有一句“请把我的这篇文章附在相关法律条文的后边,永远作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这句话的意义何在,容后再表。

现在请大家想想:陈子昂的这番说辞究竟在不在理?

可能有人会问了:“刚才不是说《新唐书》把徐元庆列在了《孝友传》里么,又说《新唐书》站在儒家立场上褒贬善恶,那应该会表彰徐元庆才对啊,应该为徐元庆翻案才对啊,怎么却引了陈子昂这么一大段文章,还是说徐元庆该杀啊?”

——别急,《新唐书》这里引述陈子昂的《复仇议》其实是立了个靶子,马上就该炮轰它了。我方才不是问过,《复仇议》这个标题是不是有人觉得眼熟么,因为《古文观止》里收录了柳宗元的一篇名文,题目叫作《驳〈复仇议〉》,就是专门反驳陈子昂这篇《复仇议》的。

大家先想想,如果是你,要反驳陈子昂会怎么下手?

陈子昂的《复仇议》抓没抓住问题的重点?有什么毛病没有?看似文采飞扬、逻辑缜密,其实藏没藏着什么致命的纰漏呢?

的确有纰漏,而且,还真就被柳宗元给抓住了。

先交代两句背景:陈子昂在提交《复仇议》的时候,做的官是左拾遗,这是个谏官,这就意味着,他虽然是在讨论礼和法的问题,可按我们现在的话说,他既不是法律口儿的,也不是礼仪口儿的,而柳宗元写《驳〈复仇议〉》的时候,做的官是礼部员外郎,恰恰就是礼仪口儿的。

另外,虽然同属唐朝高人,可陈子昂到底只是个诗人、才子,柳宗元却还是政治家和思想家,柳前辈的犀利我们已经在《周易江湖》里见识过了,他和韩愈、刘禹锡关于“天”的一系列讨论早已成为唐代思想史上璀璨的一页。

柳宗元和陈子昂虽然同处唐朝,却并不是一个时代的人,陈子昂死后七十多年柳宗元才刚出生,所以,柳宗元是在翻阅历史卷宗的时候看到了徐元庆谋杀案的相关文件,对当时的判决大为不满,于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写了一篇批驳之论。

有人可能会不理解:“一件陈年旧案子,当事人都死了多少年了,还翻个什么案,难道大家不应该团结起来向前看么!翻历史旧账有意义么!”

——还真是有意义的,而且是非常现实的意义,这一点后面就会看到,咱们先看看柳宗元这篇《驳〈复仇议〉》吧: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以向,违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柳宗元说:我从文献上看到武则天在位的时候,发生过一起徐元庆谋杀案,当时的谏官陈子昂提议判处徐元庆死刑,然后再在徐的家乡给他搞什么表彰活动,陈子昂还建议把这个判例载入律令,永远成为国家法典的一部分。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柳宗元该展开议论了,他和陈子昂一样,也是从礼和法的不同功用来入手的。

柳宗元说:礼的意义在于防乱,禁止杀害无辜的人——看,柳宗元把问题的重点放在“无辜”与否之上——所以,如果父亲有罪该杀,那么儿子就不应该为父报仇;儿子如果杀了人、报了仇,也应该被判处死刑。法的意义也在于防乱,也禁止杀害无辜的人,所以,如果官员滥杀无辜,就应该被判处死刑决不宽恕。这样看来,礼和法虽然具体运用的对象不同、方法不同,但本质却是一般无二的,可既然如此,又怎么可能对同一件事情既依礼表彰又依法处罚呢?这么一来,大家还不都给搞糊涂了,到底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啊?

——柳宗元抓住了问题的要害:礼和法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其核心价值观都是一样的,绝不是互不相关的两套系统,像你陈子昂这么一搞,等于把礼和法对立起来了,搞出两套核心价值观了,让大家伙儿分不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了。

柳宗元先是从法理原则上抓住了要害,紧接着又从徐元庆这个个案当中抓住了要害。他问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徐元庆的父亲到底是因为什么才被赵师韫杀的?

这可是个要命的问题,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下边根本就不会有什么难题,根本就不会有什么礼和法的冲突,可陈子昂那帮人怎么就都没想到呢?

柳宗元说: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当真犯了法,论罪当死,赵师韫杀他只不过是执行国法,那么杀他的并不是赵师韫本人,而是国家大法。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就分明是仇恨国法,这性质可就变了,就不是为父报仇了,而是犯上作乱了。那么,判处徐元庆死刑自然是理所应当的,凭什么还表彰他呢?

这话可谓再一次抓住了要害。《韩非子·外储说下》有句名言,说“以罪受诛,人不怨上”[20],就是说一个人因为犯了罪而受诛杀,这个人是不会埋怨法官的。

柳宗元接着说:可是,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犯法,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个人恩怨,只是为了逞逞官威,这就是赵师韫的不对了,滥杀无辜嘛!徐元庆想为父亲鸣冤,可是官场一片漆黑,官官相护,可怜徐元庆一介草民,上告无路,上访无门,这时候,他还能怎么办呢?

大家注意,柳宗元这里提出的观点非常犀利,别以为儒家都是教人做老好人的,不一定的哦!柳宗元这时候坚决地站在弱势的徐元庆一方,话里透着的意思分明是:别说什么不能以暴易暴,别说什么要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别说什么要相信上级政府能把问题妥善解决,如果这些路全被堵死了,你让一介草民还能怎么办?

怎么办?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既然所有正常途径全被堵死了,草民只有一条贱命,那就以命搏命好了!

——柳宗元够狠吧?他接着说: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么,徐元庆谋杀赵师韫就是合乎礼、合乎义的,执政者们向徐元庆道歉还来不及呢,又怎能判他死罪呢?

看,这也是儒家的“礼”,是有血性、有情怀的“礼”。

柳宗元接着又搬出了一部儒家典籍:《周礼》上说:“凡是杀人而符合道义的,死者的亲属便不许报仇,谁要报仇就处死谁。”(这段《周礼》在下文还会出现,届时再来详说。)接着再引“春秋三传”之一的《公羊传》:“父亲被冤杀,儿子可以报仇;父亲有罪该死,儿子报仇就会引起接连不断的仇杀,这样报仇是不合道义的。”柳宗元归纳说:如果按照《公羊传》的这个原则来审理刑事案件,这就符合礼的标准了。

我在正文会开讲《春秋》“一经三传”,“一经”就是《春秋》,“三传”就是《左传》《公羊传》和《榖梁传》。既然柳宗元现在搬出了《公羊传》作为重要断案依据,我们就先对这几句话留心一下。

《公羊传》这几句话的原文是:“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现代读者可能对这几句话不易理解,“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好像是说“父亲没有被杀,儿子可以复仇”,这,好像和常理不大合拍呀?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误解,原因就在于这个“诛”字。我们都知道“诛”就是“杀”,不错,但“诛”和“杀”是有区别的。在古籍里,同样是表示杀人,“诛”一般表示上级杀下级,是以有道杀无道,是以正义之刀杀有罪之人;与之相反的是“弑”,表示下级杀上级,比如“弑君”;而“杀”字则是一个中性词。所以,“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意思就是:如果父亲被杀——不是被“诛”,而是无辜被杀——这样的话,儿子就应该复仇。

这句话的具体出处是《公羊传·定公四年》,上下文大家都很熟悉:楚国人伍子胥因为父亲和哥哥都被楚平王冤杀了,伍子胥逃到吴国,多年之后,伍子胥在吴国受到吴王阖庐的重用,后来带兵攻打祖国楚国,大败楚军,这时候楚平王已经死了,楚平王的儿子楚昭王逃到了附近的随国。《公羊传》对这一段史事的记载很可能并不可靠,但在态度上确是鲜明地支持伍子胥复仇的,“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这句话就是从伍子胥这儿说的。[21]

可能有人觉得难以理解:《公羊传》到底是儒家的一部重要经典,是阐发《春秋》的微言大义的,是要让“乱臣贼子惧”的,怎么可能去赞扬伍子胥的复仇呢?要知道,按现在的说法,伍子胥可以被定性为叛国投敌,是个大大的“汉奸”!儒家经典竟然会褒奖叛国行为?会站在汉奸一边?![22]

即便在现代社会,只要是思想觉悟不是很低的人恐怕都会认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所以,个人再怎么受到不公正待遇,在面对大是大非的时候也要以国家为重,比如当年乒乓球选手何智丽引起的大讨论就很说明问题。具体到伍子胥的例子,哪怕是父亲被冤杀了,哥哥被冤杀了,自己也被一路追杀,可就算再有不平,也不能投奔外国啊,更不能带领外国军队杀进祖国啊!

话是这么说,可人家《公羊传》还就是那么讲的。不但如此,《公羊传》还阐发了一则火上浇油的“微言大义”:

《春秋经》: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楚师败绩。

《公羊传》:

吴何以称子?夷狄也,而忧中国。

其忧中国奈何?伍子胥父诛乎楚,挟弓而去楚,以干阖庐……

——为什么一段是《春秋经》,一段是《公羊传》呢?因为《春秋》(以后还叫作《春秋经》好了,不容易引起误会)相当于一本经典教材,历来被认为是孔圣人编写的,里边奖善罚恶,蕴含着治国大道,但这教材也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内容编得太洗练了,一般人看不懂其中隐蔽的含义。那该怎么办呢,就需要有教辅来做补充参考,而《左传》《公羊传》和《榖梁传》就是留存下来的三大《春秋经》教辅。三大教辅各擅胜场,而其中最早被官方认定为经典的就是这部《公羊传》,也称《公羊春秋》。

《春秋经》里被认为蕴含着孔子的“微言大义”,《公羊传》就细心去发掘这些“微言大义”——在上边这两小段里,《公羊传》就是阐发《春秋经》那句话的深刻内涵的。

《春秋经》那句话翻译过来就是:冬季十一月庚午日,蔡侯和吴子联合,在伯莒这地方和楚国人打仗,楚国人被打惨了!

——好好看看,你能看出来里边藏着什么“微言大义”么?

这得通看《春秋经》才能琢磨出来,这句里带着“微言大义”的词汇就是“吴子”,指的是伍子胥的新老板——吴王阖庐。

春秋大义强调“夷夏之防”,也就是说,推崇中原地带以周天子为核心的那些文明程度较高的诸侯国,比如鲁国、齐国等等,这些国家被称作“诸夏”;看不起边缘地区那些文明程度较低的国家,比如楚国、吴国、越国,这些国家被认为是“蛮夷”。

不仅是“蛮夷”,通常有所谓东夷、西戎、北狄、南蛮,单从字面看就知道不是好话,“夷夏之防”里的“夷”就代表了所有这些东西南北的落后文化。至于为什么要重视“夷夏之防”,理由诸如著名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等等,意思是说:夷人们虽然勉强也被叫作人类,但其实都是些牛鬼蛇神——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亨利·梅因在论述古代社会的时候说的意见:“一个原始共产体对于在风尚上和它自己有非常不同的人,往往会感到几乎是自然的憎恶,这种憎恶通常表现为把他们描写成怪物,例如巨人,甚至是魔鬼(在东方神话学中,几乎在所有情况中都是如此)。”[23]——现在我们很难想象了,湖南早已是“惟楚有材,于斯为盛”,苏杭一带也尽是才子佳人,可当年这些地方都是“蛮夷”啊,盛产巨人和魔鬼!更要命的是,这样一种“春秋大义”断续保持了两千多年,孙中山的纲领口号有“驱逐鞑虏”,邹容的《革命军》号召“杀尽胡人”,都有一种拒斥夷狄的味道在内。

两千多年前的夷狄更让诸夏看不顺眼,所以,《春秋经》在提到吴国的时候一般都会说“吴如何如何”,只用一个“吴”字,但在“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这句话里却用了“吴子”,这可是尊称啊,这就表示了对吴王帮助伍子胥出兵伐楚的一种激赏。有趣的是,就在这句话之后,《春秋经》便又恢复为用单摆浮搁的一个“吴”字来称呼吴王了。

《公羊传》对“吴子”的那番阐释翻译过来就是:“一直都称‘吴’,为什么这里却改称‘吴子’了呢?这是因为吴国人虽然属于蛮夷,这时候却乐于为中原分忧,所以要夸上一夸……”[24]这里的中原指的就是中原诸夏系统里的蔡国,而作为蛮夷的吴国为了帮助蔡国,毅然和楚国作战,这一战,既帮助蔡国出了气,又帮伍子胥报了父兄之仇。

——这一段等讲到《春秋经·定公四年》的时候再仔细来说,至于《公羊传》这段分析是对《春秋经》的透彻理解还是穿凿附会,也留待以后再讲。[25]现在我们先来想想:《公羊传》为什么这样写呢?儒家思想怎么会赞成为了报父仇而叛国,甚至攻杀祖国的国君呢?这不是大逆不道么?!

我们还是先要分清:大体来说,秦朝以前的中国是封建社会,秦朝以后的中国是专制社会,这两种社会形态有着本质的不同[26]。儒家原本的思想有一个重要原理,大体可以叫作“推己及人”,比如我们都熟悉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从小到大一步步做起来的,那么,在家儿子孝顺父亲,在朝臣子忠于君主,也是这个道理。而大家熟悉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之类的观念其实都是专制社会的产物,要搁在封建社会,君要臣死?嘿,那得问问凭什么!

更进一步,如果君对臣的迫害到了杀父之仇的地步,那就没的说了,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管你天王老子呢,是孝子就该报仇,天经地义!也就是说,父子天伦是儒家眼里最核心的人际关系,君臣关系倒在其次。这是一种可怕的思想啊,到了专制社会可就不讲这些了,皇上杀起人来也都是满门抄斩,把三族九族的一并株连进去,这一来,想报仇也得有活口啊。(话说回来,楚王当初对伍子胥一家也是要赶尽杀绝的,只是伍子胥逃得快罢了。)

这真是社会制度不一样啊,封建社会是建立在宗法基础上的,国君、大臣乃至城里的平民论起来都是一家人,只不过有大宗、有小宗,血缘关系有亲有疏罢了。我在《周易江湖》里提到过,那个时代里,爱家观念比爱国观念要强得多。

另一方面,社会的运转是有着强大惯性的,时至汉代,虽然早已变封建为专制,但一些风俗习惯并不可能马上就扭转过来。我们可以说,汉朝人思想上还普遍背着“封建社会的大包袱”。

司马迁就背着这个包袱,所以他对伍子胥的评价是:“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是一个实至名归的“烈丈夫”。[27]我们还要留意的是:司马迁是受过《春秋》学的名师传授的,在董仲舒那里听过课,所学的具体科目就是《公羊传》。

话说回来,再表柳宗元,他老人家如今正在唐朝这个专制社会里抖搂出了“血亲复仇”的春秋大义,搬出《公羊传》这个大招牌,建议今后如果再遇到徐元庆之类的案件,应该遵照《公羊传》的精神来做判决,总结起来就是:“如果父亲是被冤杀,儿子就可以报仇;如果父亲有罪该死,儿子就不可报仇。”(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这是一条凌厉的“春秋大义”,时至宋朝,苏轼为伍子胥辩诬,就拿的是这个理由。他说:“‘父不受诛,子复仇’,这在‘礼’上是天经地义的。伍子胥对待杀父仇人,仇人若还活着,就砍下他的脑袋,仇人若是死了,就鞭打他的尸体,这都是内心痛楚的自然流露,只能这么做而别无选择。”(苏轼《论范蠡、伍子胥、大夫种》:“父不受诛,子复仇,礼也。生则斩首,死则鞭尸,发其至痛,无所择也。”)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这是一条被人遗忘的儒家主张。如果一个人他的父亲被官府冤杀,而他自己又上告无路、上访无门的话,依照儒家的观念,最天经地义的选择就是怀揣利刃,手刃仇人!

马克斯·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一书中也提到了这一则杀人复仇的“春秋大义”:“当年,连孔子都要求,把为被杀害的双亲、兄长和友人报仇作为大丈夫的义务。”随即,韦伯话锋一转:“这种伦理现在成了和平主义的、入世的伦理,并且仅仅是畏惧鬼神而已。”[28]

从历史上来看,许许多多的思想或者信仰,无论一开始的时候是以什么面目出现的——无神论的或有神论的,一神论的或多神论的,出世的或入世的,激进的或消极的——只要它最后流行开来,最后都会变成“和平主义的、入世的伦理,并且仅仅是畏惧鬼神而已”,并且,很少有人能清楚地知道他们所信奉的东西“真正”是什么意思。

至少在孔子时代,“春秋大义”对报仇还是非常嘉许的,这和现代人印象中的“中庸之道”[29]大相径庭。其间种种容后再表,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柳宗元。

柳宗元的《驳〈复仇议〉》已经写完了,真是一篇好文章,说理清晰、论证有力。柳宗元最后一句话写道:“请把我这篇文章附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之后,以后再遇到同类案件,不能听陈子昂那臭小子的,得听我的。”

想起来了吧,陈子昂那篇《复仇议》的结尾不也有这么一句话么,前边还说过柳宗元翻故纸堆给陈年老案翻案是不是闲得无聊,看,这还真是有实际意义。陈子昂的《复仇议》被附进了法律文献,成为后来判决同类案件的参考,现在柳宗元的请求如果获准,他的《驳〈复仇议〉》也将附进法律文献,成为后来判决同类案件的参考。

——好了,至此,就是《新唐书》里关于徐元庆谋杀案的全部内容了。

放松一下,扯两句题外话。

题外话之一:现在是不是有人觉得陈子昂这小子不太地道啊?是个逻辑不清还鼓吹严刑峻法的家伙?

这倒错怪陈子昂了,就在《旧唐书·刑法志》里,陈先生针对武则天统治时期的白色恐怖,又发挥了他的才子做派,搞了一篇长篇大论,建议要行仁政。——是啊,陈子昂可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一位风流俊彦,自然是一身正气、忧国忧民的。

嗯,可也未必,如果看看他借以成名的一些文章,会发现这家伙很会溜须拍马呢。再看看史书记载,好像知识分子阶层普遍对这小子没什么好感啊!

认识一个人真的是很难!

题外话之二:脑筋急转弯!

回忆一下《礼记·檀弓》里子夏问老师孔子的话:“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弗与共戴天”云云。现在我们想象一种情况:如果是母亲杀死了父亲,这种情况应该“如之何”呢?

这可是个难题哦。从《檀弓》里看,孔子认为杀父和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的,是在同一个级别上的,所以,如果真是母亲杀了父亲,做儿子的还真不好办呢。

不过,如果这个儿子并不是一个儒家读书人,事情也许倒没什么难办的。

也许有人觉得这纯属伪问题,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出现——那你可错了,这样的事情还真的出现过,就发生在汉景帝的时候。当时,有个叫防年的老百姓大逆不道,居然杀了自己的继母(不是亲生母亲),究其原因,竟是这位继母杀了防年的父亲(也就是她自己的老公)。

案子一直报到汉景帝这里,还真把汉景帝给难住了,这个杀人犯防年到底该怎么判呢?杀父、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所以,防年的继母是防年的不共戴天的杀父仇人,而防年又是自己的不共戴天的杀母仇人……◎#¥%……※×没有250以上的智商还真想不明白!

这个难题最后是让一个小孩子解决的,这孩子当时刚刚十二岁,按现在的标准也就是小学才毕业,他说:“所谓继母如母,但到底不是亲生母亲,把她当作母亲是因为父亲的关系,而防年的继母居然杀了老公,这就是主动断了夫妻的情义,于是,她既对老公失去了做妻子的资格,又对防年失去了做母亲的资格,所以,防年杀母只应该判作普通的杀人罪,而不该判作杀母的大逆罪。”

——如果你想的答案跟这孩子一样,那就恭喜你了,因为这孩子可就是日后的汉武帝啊!

(二)梁悦谋杀案:韩愈的法律难题

好了,让我们继续前进。

《新唐书》发扬了《春秋》的惩恶扬善精神,《孝友传》的设立自是表彰孝义的一个具体体现。就在徐元庆小传之后,还紧跟了一系列的类似事件,其中也不乏耐人寻味的故事。

在唐宪宗时代,又出了一个徐元庆谋杀案的翻版:有个叫梁悦的家伙手刃杀父仇人秦果,随后到衙门里投案自首。这案子照旧惊动了中央,没多久,朝廷下了诏书,发布了最高指示,说道:“按礼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梁悦做的没错;可按法说,杀人就应该偿命。哎呀呀,礼和法说的不一样,这案子没法判啊!”

——诏书如果真这么下,皇帝就该威严扫地了,所以,这只是诏书的前半段,还有后半段留待一会儿再讲。

先说说皇帝的为难。这案子如果换到现在可能就简单多了,不少人可能会觉得:这有什么为难的,管那个礼干什么呀,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没说的,判梁悦死刑好了!

可前边讲过,在唐朝,礼是立法的根本精神,或者说,儒家思想是立法的根本精神。如果读读《唐律疏议》,开头部分是唐太宗时代的名臣(也是唐太宗的大舅哥)长孙无忌写的一篇很长的序言,序言里一会儿“《周礼》说如何如何”,一会儿“《尚书》说如何如何”,一会儿“《易经》说如何如何”,一会儿又是“《春秋》说如何如何”,根本就不像一部国家法典的总序,倒更像是腐儒写的八股文(所以说读不通“十三经”,读历史就总有障碍,就拿“二十四史”来说,皇帝的诏书和大臣的奏议里尽是些引经据典的话)。其核心意思就是讲咱们唐朝的法律精神是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或者说,形式上是以法治国,核心却是以礼治国、以德治国。

所以,礼是法的核心精神,儒家思想是国家法律的意识形态准绳。只有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才能体会出当礼和法出现矛盾的时候,那些当事人该会如何地抓耳挠腮。

有人可能会问:不是已经有了徐元庆的案例了吗?可以拿来参考啊!

但不知道为什么,这回却没提徐元庆这个茬儿,也许是陈子昂和柳宗元谁对谁错大家还没有论明白呢。所以,诏书接着说:“礼和法同是治国的根本,所以梁悦杀人案不能小看。这样吧,把这案子交给尚书省好好讨论一下吧。”

看来皇帝也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把皮球踢给尚书省了。

尚书省是中央头等大机关之一,这机关里的精英们当时是怎么商量的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了,《新唐书》里只收录了一份当时一名职方员外郎的书面意见——这是一篇值得细细品味的好文章,原因之一是,这位职方员外郎就是大文豪韩愈。我们读一下大文豪是怎么写官样文章的: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者,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下之辞,非百姓相杀也。《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则经无失指矣。

我前边说这篇文章值得细细品味,不仅仅因为作者是韩愈,更主要的是,要细细品味文中的语气,体会那种磨磨叽叽、拖泥带水、欲说还休的味道。

韩愈说:子报父仇这种事在《春秋》《周礼》以及诸子书里都没少讲过,没人把这当犯罪,按说这是最应该写进法律条文里的,那样的话,后人遇到这类案子的时候也就不会为难了。为什么法条里不写呢,这也是有道理的。咱们想想,如果法律明文禁止儿子给父亲报仇,这就会伤了孝子的心(咱们以孝道治天下,哪能这么做呢!)可法律如果明文允许儿子可以给父亲报仇,恐怕就会有人来钻法律的空子。唉,法律虽然是圣人制定的,内容好得很,可执行法律的官吏却只是一些普通人呀。

韩愈的意思大概是:法律对这个问题不便明说,但意在言外,要靠执法者心领神会了。

引经据典是必要的,韩愈接着便引述了《周礼》的相关内容。《周礼》旧称《周官》,是一部来路不明的经典,[30]是“三礼”之一,在唐朝被列入官学“九经”,后来也进了“十三经”。韩愈这里对《周礼》并没有引用完整,他引的是“凡杀人而义者,令勿雠,雠之则死”,可我们如果核对《周礼》原文,就发现韩愈在句子中间漏写了“不同国”三个字。——这句话的出处是《周礼·地官司徒·调人》,上下文连起来是这样的: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君之雠视父;师长之雠视兄弟;主友之雠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雠之。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这段文字可以说是给“调人”这个职位所做的岗位描述,前文中柳宗元为徐元庆做辩护的时候也引过这一段内容,也和韩愈一样省略了那个“不同国”。全段的意思是说:调人的职责是调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要使大家过上和谐的生活。凡有过失伤人者,调人要和乡亲们一同来评判是非,凡有过失伤害了别人家的牲口和家禽的,也要同样办理。调解仇怨的具体办法是这样的:调解杀父之仇,就要让凶手躲到海外去;调解杀兄弟之仇,就要让凶手逃到千里之外去;调解杀从兄弟之仇,就要让凶手躲到国外去;杀君之仇照杀父之仇办理,杀师长之仇照杀兄弟之仇办理,杀主人和朋友之仇照杀叔伯兄弟之仇办理。如果凶手不听劝,不肯逃走,那君王就授予调人瑞节去抓他治罪。

凡“杀人有反杀者”,就告知天下各国缉拿凶手。凡杀人而符合道义的,就要安排凶手和被害者家属不要同国居住,还要劝说被害者家属不可报仇。凡有吵嘴打架的,就去评理调解,调解不了的,就登记在案,此后看这吵嘴打架的双方谁先动粗就惩治谁。

这就是《周礼》对“调人”的岗位描述,看上去还真够详细的,以现代眼光来看也真够别开生面的。但问题是:这是真的么?

的确,对于《周礼》一书的性质,现在占压倒性的意见是:这是一部古代的乌托邦著作。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它的“乌托邦”就怀疑它的真实性。就拿这个“调人”的岗位描述来说,它很可能是对原始部落遗风的一种较为真实的写照——如果我们参照一下当代世界若干偏僻角落里一些土著部落的生活方式,比如,我们就看看人类学家埃文斯—普理查德的名著《努尔人》吧,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周礼》所描述的“调人”简直就和努尔人当中的“豹皮酋长”如出一辙。这大概也能够启示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历来被传为周公制作的“礼乐”,其真正源头可能是相当古老的。而更加耐人寻味的是,从种种的人类学著作来看,似乎越是在那些原始的部落当中,“礼”就越是丰富、越是仪式化,人们也越是重视“礼”。这样看来,如果真让孔子搞成了“克己复礼”,怕也不是什么好事。

我们可以简略看一下努尔人的豹皮酋长在“调人”工作遇到阻力的时候是怎么做的:

酋长的恐吓至多也只不过是说如果亲戚们不听他的话,那么当他们处于同样的困境时,他便可能会也不听他们的话。但有人告诉我,如果他们相当固执地拒绝调停,酋长便很可能会恐吓说要离开他们的家宅去诅咒他们。他会牵来一头母牛,用草木灰擦它的后背,并开始吆喝它,说如果受害一方坚持复仇,那么他们中的许多人就会死于这种努力,并且他们把长矛掷向敌手将是徒劳的。人们告诉我,接下来他就会举起长矛要杀掉母牛,但这只是在人们担心他把长矛刺向母牛时才如此。在维护了他们作为亲属的尊严之后,死者家族成员之一便会抓住他高扬的胳膊,不让他刺伤母牛,喊道:“不!不要杀死你的牛,算了吧,我们愿意接受赔偿。”我的一个提供信息者进一步补充道:如果人们坚持拒绝接受酋长的调停,酋长就会牵走一头短角的公牛。在诉求神灵之后,把这头公牛杀掉,这样,拒绝他的调停的那个宗族的成员们便可能会在以后发动世仇争斗时被杀死。他的话得到了其他人的支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酋长的诅咒本身并不是调解的真正律令,而是世仇调解中的一种习俗性的、仪式性的运作步骤,这是人们事先就知道并在他们的算度当中已有考虑的。[31]

——这段文字对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是有些参考意义的,尽管它不足以确证我们此刻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我们看到,在豹皮酋长行使调人职责的时候,好像并不存在什么“礼”和“法”的冲突,那么,原因究竟在哪里呢?

或许在于:“礼”就是“法”,“法”就是“礼”——这两者之所以没有区别,并非因为它们面貌相似,而是因为它们根本就是同一个东西。

是的,这种“习俗性的、仪式性的运作步骤”,说它是“礼”自然没错,说它是“法”也一样成立——在部落社会的背景下,似乎根本就不存在“礼”和“法”的任何区别。那么,中国古代经学家有所谓“礼就是法”的说法,是否也是这个意思呢?

我们从努尔人的豹皮酋长来揣度“礼”和“法”的原始形态,那么,徐元庆和梁悦案件如果拿到豹皮酋长那里去解决,也许这令人困惑的两难场面就不会出现了。或许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礼”“法”分家,又双双被赋予了神圣的光环以及与时俱进的崭新功能,而后,人们又忘记了这两者曾经是一体的,这才有了徐元庆案和梁悦案那种困惑人心的场面出现。

事情也许还不仅如此,甚至,即便是“区别贵贱尊卑等级”这一“礼”的基本功能也并不像看上去那样属于文明社会的产物——帕累托曾经指出:尊卑贵贱的角色区分是人类的基本情感之一,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需要,不仅在人类社会,就连动物界都有“上等人”和“下等人”之分。[32]

当然,韩愈这时候还读不到埃文斯—普理查德和帕累托这些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如此赤裸裸的“非礼”的文字,他还只能在儒家典籍里转转圈子,他眼中的《周礼》自然尽是圣人之法,是无可怀疑的。那么,在对豹皮酋长有了简单的了解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周礼》中的这个“调人”。

《周礼》这一段对“调人”的岗位描述就把“礼”(在这里意指具体的行为规范)表现得非常细腻,其中说到“国外”和“不在同一国居住”,这个“国”就是前文所讲的“邦国”的意思——从这一段的上下文来看,“国外”是最近的地方,再远一些就是“千里之外”,最远的是“海外”,但那时候的“海外”应该指的是“蛮夷”地区,比如现在的湖南、湖北、江浙一带就都属于“海外”,海南岛大概得算当时的“天外”了。

“杀人有反杀者”这句话我没翻译。从字面上看,这好像是说有人杀了人,而其他人又为被害人报仇杀了那个凶手,但联系上下文来看,这又像是指官府诛杀罪人之后,罪人家属生事寻仇——古人注释《周礼》大多是取后一种解释的,还是这个解释更合情理。

韩愈在梁悦案中引述的《周礼》文字就是上文中相当靠后的这句:“凡杀人而符合道义的,就要安排凶手和被害者家属不要同国居住,还要劝说被害者家属不可报仇。”韩愈省略了当中“就要安排凶手和被害者家属不要同国居住”这句,大约是因为唐朝已经是大一统的王朝了,封建时代的“邦国”已经不存在了。

如果按照《周礼》的说法,只要合乎道义,私下杀人就是被允许的。但这话说起来容易,具体到个案当中,怎样才算合乎道义,又由谁来裁判,都是要命的问题。如果是岳飞杀了金兀术,案子交给秦桧来判,这……

按照我们的常识,案子当然要交给法官来做裁判,即便在部落社会里,豹皮酋长不就是在纠纷中扮演着法官的角色么?

——看似如此,其实并非如此,豹皮酋长可绝对不是法官,而且,他也并不是我们习惯概念中的那种酋长,除了排解凶杀纠纷之外他在部落中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再者,即便是他在行使本职工作的时候,他也更多地靠的是“仪式性的潜能”,而不是自己“一朝权在手”式的主观能动性。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豹皮酋长通常都是些没有什么后台的家伙——埃文斯·普理查德这样说道:

如果认为“豹皮酋长”是一个政治代理人或是裁决权威,将会导致对努尔人社会构成的误解,因而看不清它的基本原则,为了表明这一点,我们就不得不解释清楚他在世仇调解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已经讲述过,他没有裁决或执法的权威。他没有责任对凶杀的案件决定是非曲直。对努尔人来说,永远不会发生任何需要裁决的情况。因此,酋长无法迫使人们偿付或接受“恤牛”。他没有有权势的亲属或人口众多的社区做后盾来支持自己。他只不过是在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一个调停人,而且只有在双方都承认有社区上的联系,并且他们都希望避免激化到更深层的敌对,至少在当时如此时,他的调解才能成功。只有在争执双方希望使事件得以解决时,酋长的介入才会成功。他们是一种机制,使群体各方在期望事件恢复到正常状态时达到这一目的。[33]

努尔人的社会是一种“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之所以既“无政府”还能“有序”,靠的就是社会习俗的规范力量——这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礼”,或者所谓的“法”。设想一下,假定努尔人又度过了漫长的历史岁月,进而发展出了辉煌的文明,这时候,有人把上古遗俗半真半假地记载下来,这记载继而又被奉为圣典,那么,是不是也有可能出现韩愈眼下所面对的这个尴尬呢?

是的,豹皮酋长(调人)还在,礼治规范还在,但在社会的发展中,老名词早已被赋予新概念了。于是,在对某一起凶杀案的裁决中,“怎样才算合乎道义,又由谁来裁判”,这原本也许都不是问题,而现在却都成了要命的问题。

那么,事情是不是这样的呢:原本是由社会习俗来解决的问题,到韩愈这时却早已变成由专制权力来解决,既没有后台也没有权力的豹皮酋长(调人)也早已变成后台强硬的暴力执法机关?

而且,《周礼》对调人的那一整段岗位描述也因为太过具体,所以很难用经义做与时俱进的修饰,比如“国外”和“海外”这些说法显然已经不适应唐代社会了。但韩愈到底是韩愈,除了《周礼》之外他还有别的法宝,他紧接着又引述了一位“公羊子”的话。这位公羊子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好眼熟啊,这不就是前边一再提到的《公羊传》里的话么!

不错,韩愈这里说“公羊子”,就是不称书而称人,要知道,《公羊传》之所以叫《公羊传》,据说是因为搞出这门东西的人是战国时候的公羊高,公羊是他的姓。——中国古时候有很多怪姓的,后来就越来越少了。

韩愈引完《公羊传》,又引了一回《周礼》。这句“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出自《周礼·秋官司寇·朝士》,这里所谓“书于士”的“士”,应该不是指周代一般意义上的贵族的“士”,而是指一种叫作“士师”的长官,简单讲就是公安局局长。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报仇当然是可以报的,但是,得先到公安局备个案,你备完案再去把仇人杀了就不算你犯罪。”——下文也没说备案的时候如果公安局不同意怎么办,即便不存在这个问题吧,韩愈接着发表议论说:“这种法律简直就是‘第二十二条军规’!”

咱们好好想想,就拿徐元庆谋杀案来说吧,想要报仇的徐元庆只是一介草民,无权无势,只有一条豁出去的老命,而仇人赵师韫却是朝廷高官,徐元庆倘若真的到公安局先备案去,就算公安局那边真能同意,可风声不就走漏了么,以赵师韫堂堂御史,整治一个刁民还不容易!

所以韩愈发牢骚:“这不是挤对人么,这个条文设计得也太绝了吧!”

韩愈还算个实诚人,在儒家经典里转了两圈,最后说:看来这种案子还真不能在法律条文里给明确规定出来,我看不如这样好了:但凡有这种为父报仇的案子,就交尚书省让大家一起商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商议结果报给皇上,由皇上最后来酌情处理,这样做才是符合儒家经典的核心精神的。

——这等于引经据典了半天,可还是没有一个明确意见。但是,韩愈这个不是明确意见的意见也许还真起了作用,最后,念在杀人犯梁悦为父报仇又主动投案的份上,只判了他一个流放。

既没杀他,也没放他,却判了个流放,这大概是个折中的办法吧。

徐元庆和梁悦两个案子的前前后后为我们揭开了“春秋大义”的一角。现在人们已经普遍对儒家精神很陌生了,甚至包括不少鼓吹复兴儒家思想的人。有人以为儒家讲道德、讲做人,有人认为儒家讲究以和为贵、和稀泥、打太极拳,也有人说儒家经典都是知识分子闷在书斋里搞的寻章摘句,看看,其实不是这么回事吧?

我上边讲的是唐朝的事,如果把时间再往前推,推到汉朝,这就是儒家思想在现实社会中发挥实际功用的最早的时代。那么,我们先来想一个小问题:如果徐元庆和梁悦这两宗谋杀案发生在汉朝,官府会怎么判决呢?

(三)以德报怨,以直报怨,以过分报怨——从赵娥亲案、康买得案和阳球灭门案看《公羊传》的复仇大义——爱德华·泰勒的人类学解释

东汉末年,在甘肃酒泉发生过一起极著名的谋杀案。好几部文献对这件事都有记载,内容有详有略。略的比如《三国志》,只交代了一个梗概,总共几十个字而已,可要说详的,皇甫谧的《列女传》简直把这件事写成了一篇短篇小说。那么,为了照顾本文的可读性,我就说说《列女传》的版本好了。

事情以杀人开始,以死人为过程,最终又以杀人结束。这虽然只是个老百姓身边的故事,却在天灾人祸中先后死了好几口子,颇有几分戾气。

第一名死者名叫赵君安,他是被同县的老乡李寿所杀。这事一出,赵家的人当然不干了。要说赵家也算得上人多势众,赵君安一共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名叫赵娥亲,此时已为人母,就算是外姓人了,可那三个儿子哪一个都不是好惹的,立志为父报仇,非要让李寿血债血偿不可,把那李寿搞得提心吊胆。可说来也巧,也许是老天爷保佑,偏在这个时候闹了一场瘟疫,等瘟疫一过,奇事出现:杀人凶手李寿毫发无伤,可赵君安的三个儿子却死了个干净。

赵家这就等于绝了户,男丁全死光了,只一个女儿这会儿也算外姓人了。李寿后顾无忧,禁不住挑大指赞叹老天爷的好眼神。喜事总该庆祝一下,李寿大摆筵席宴请宗族亲属,席间乐呵呵地对大家说:“赵家现在只剩下妇女儿童啦,再没什么可怕的啦!”

这话很快就传到了赵娥亲的耳朵里,赵姑娘怆然流泪,恨恨地说:“李寿,你小子等着,我非得亲手宰了你不可!”

为父报仇的重任压在了赵娥亲一个弱女子的肩上。赵娥亲着手准备,上街买了把快刀,没事就在家里磨刀。一个县城没有多大,这消息很快就被李寿知道了。李寿再不敢大意,心想:“别看赵家只剩下妇女儿童,可俗话说得好,妇女能顶半边天,我还是小心为上!”从此,李寿出门一定带刀骑马,再不敢有丝毫懈怠,瘟疫之前那种提心吊胆的感觉又回来了。

就这样过去了好几年,李寿还照旧带刀骑马,赵娥亲也还照旧在夜里磨刀——这么多年磨下来,就算是青龙偃月刀也得被磨成小片儿刀了。邻居们开始笑话赵娥亲了,是呀,女流之辈,难道还真能提刀杀人不成,不过是做个样子罢了。

冷言冷语比冷风还要刺骨,但赵娥亲也不分辩,只是默默地咬着牙、发着狠:“你们就等着瞧吧。”

再长的等待也是有终点的,大对决终于就要发生了。在这里,《列女传》给我们描述了一个古龙式的场景:那是光和二年二月,上旬里的一天……

天。

冷天。

冷的天上挂着白的太阳。

这是西北甘肃,是冷风、黄沙和双旗镇刀客的老家。

在都亭近处,赵娥亲怀揣利刃,乘鹿车,静静守候。而就在路的尽头,李寿快马轻刀,越来越近了……

还得说皇甫谧厉害,这段描写比亲眼看见的都真:赵娥亲是怎么动作的,李寿又是怎么反应的,比武侠小说还要热闹。接着,在一场激战之后,李寿受伤落马,正掉在路边的沟里。赵娥亲紧追不舍,挥刀再砍,眼看着李寿逃不过了,可这刀却不知道砍在了什么地方,竟然断掉了。就在这电光火石的一瞬间,赵娥亲突然想起了无名刺杀秦始皇的策略——看电影不是白看的,赵姑娘把断刀一扔,扑上去就抢李寿的腰刀。也得说赵娥亲出招够快,从开始伏击直到现在,李寿被逼得连拔刀的工夫都没有,自己的佩刀还在腰间没出鞘呢。

李寿也急眼了,连忙护住佩刀,紧接着大喝一声,一个燕子三抄水,又一个细胸巧翻云,再接一个梯云纵,从沟里跳了起来。生死就在一线间!

真要等李寿站稳脚跟,再把刀拔出来,赤手空拳的赵娥亲是说什么也敌不过的。夺刀不成的赵姑娘在最后关头使出了压箱底儿的绝技——这就得读皇甫谧的原文才能感受到那种异乎寻常的震撼:赵娥亲“挺身奋手,左抵其额,右摏其喉,反复盘旋”,——这就是说,赵娥亲硬是用一双女人的巧手把李寿这个大男人的脑袋给拧断了!

毙敌之后,赵娥亲随即砍下李寿的人头,提着它去衙门自首。这一路上,赵姑娘步态从容,神情不改,哪有一点点弱女子杀人之后的惊惶失措。地方长官面对此情此景,也不由得深受感动,不忍心治赵娥亲的罪,宁愿挂冠辞职,也执意要放赵娥亲回家。

这真是个有人情味儿的地方官啊。赵娥亲却不领情,说自己杀了人就该领受国法。就这样,任凭长官怎么劝,她就是赖在衙门不走。(看来人还是要多读书的,赵姑娘如果读过《周礼》,就应该听从长官这位“调人”的调解,逃走也就是了。)

这消息一传出来,“乡人闻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各大论坛一连多日全是关于赵娥亲杀李寿案的网友评论,这案子实在是社会影响太大了,赵娥亲的遭遇也实在让人敬佩和感动。后来,官方附和民意,甘肃一带的高级长官们一同向中央上表,联名表彰赵娥亲的大无畏精神。事情的结果还算喜人:赵娥亲不但没被治罪,反而被“刊石立碑,显其门闾”,被朝廷树为活典型,成了大家学习的好榜样。——看看,同样是“刊石立碑,显其门闾”,徐元庆的碑比之赵娥亲这块碑可是大不一样,而后世那些贞节牌坊就更不可同日而语了。[34]

这件事还有后话,连带交代一下。赵娥亲不是有个儿子么,这儿子有名有姓,叫作庞淯。母亲英雄儿好汉,庞淯在长大成人以后大有其母风范,几次三番在生死关头舍生取义,是一位响当当的英雄豪杰,这大概就要归功于母亲的“身教”吧。更加值得欣慰的是,庞淯也像她母亲一样,虽然一度曾因大义所在而把自己置之死地,却幸而有惊无险,最后落得善终。——好人有好报的例子不多,庞淯得算一个。[35]

两汉时期,这类血亲复仇的事件屡见记载,对于报仇者,官府通常都是网开一面的(像赵娥亲的例子,官府不但赦免其罪,而且立碑表彰),民间也全是一片赞誉之声,这就是当时的风气。我们现代人想象古人,常常以为儒家思想把古人们熏陶得都有以德报怨之风,[36]其中虚伪之徒甚至示德于人来博取名声。其实,汉朝风气绝非如此,反倒很有几分侠气,正所谓“一饭之恩必偿,睚眦之仇必报”。儒家讲《春秋》的复仇精神,这是我们现代人不容易想见的。

甚至,不但血亲复仇“以直报怨”受到嘉许,就算“以过分报怨”、搞过了火,也不算什么。——东汉有个叫阳球的,因为妈妈受了郡吏的侮辱,他便纠结了几十个古惑仔,一股脑杀光了那郡吏全家。而这位阳球,这位灭门惨案的制造者,不但未受到法律追究,甚而从此成名!更加骇人的是,阳球居然还被举荐为孝廉!看来孝廉可不都是善男信女哦。[37]

阳球的这种作风和当时社会的这种反应甚至还能得到法律的部分支持。东汉有一个不长的时期里曾经颁布一部《轻侮法》,内容大体是:如果因为爸爸受了别人的侮辱,儿子杀死了这个侮辱爸爸的人,儿子可以免除死罪。——这可不仅仅是“礼”的说法了,而是国家法典的明文规定。

够狠吧?徐元庆、梁悦、赵娥亲他们都是因为爸爸被杀,这才去杀人报仇,而西汉这部《轻侮法》却暗示大家:别说爸爸被杀,就算爸爸仅仅受了一些窝囊气,做儿子的也应该去杀人来给爸爸出气!放手去杀吧,杀了人也不会被判死刑的!

那么,这部骇人听闻的《轻侮法》的立法精神是从哪儿来的呢?——很可能还是那部《公羊传》。

我们看看《公羊传·隐公十一年》:

《春秋经》: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羊传》:

何以不书葬?隐之也。

何隐尔?弑也。

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

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

先是《春秋经》说鲁隐公死了,然后《公羊传》来解释。《公羊传》的文体很是有趣,是自问自答式的,而且问题和答案还是逐步递进的。这一段按现代习惯翻译过来就是:

Q:鲁隐公死了,按规矩《春秋经》应该记一下他的下葬呀,可为什么没记呢?

A:这是因为有所隐晦啊。

Q:啊?有秘密哦?!什么秘密啊?悄悄告诉我,我保证不告诉别人!

A:◎#¥%……※×

Q:嗯?!——你说什么呢?

A:不好意思,因为有所隐晦,所以有好几个敏感词,搞得我好几次都发不上去。嗯,好啦,现在调整后重发:因为鲁隐公是被鲁+桓+公murder而死的,可大臣们却nobody revenged their dead king,××所以不记载他的下葬,《春秋经》之所以不记载鲁隐公的下葬,是为了挤对那些没良心的大臣。

《公羊传》接着引用一位子沈子前辈的话:“国君被谋杀,臣子如果不去讨伐杀人犯就不配为臣;父亲被杀,儿子如果不去为父报仇就不配当儿子。”

——看来徐元庆和梁悦有点儿生不逢时哦。

《公羊传》的这句“父亲被杀,儿子如果不去为父报仇就不配当儿子”(不复仇,非子也)赤裸裸地支持子报父仇;有趣的是,东汉张敏在提议废除《轻侮法》的奏章里居然也提到了这句名言——这是南辕北辙么?不是的,张大人的意思是:虽然春秋大义有这个“儿子为爸爸复仇”的说法,这没错,但我们不应该把这个精神具体落实在法律条文里,因为那是很容易让坏人钻空子的。[38]

——韩愈应该是读过《后汉书》的,回想一下前文,他在对梁悦案的意见书里所表达的意见正和张敏的说法如出一辙。嗯,可韩愈怎么一直没提张敏这事呢?

这个问题我可回答不了,不过,现在我们还是来想下一个问题吧:为什么春秋大义会嘉许血亲复仇呢?这规矩是孔老夫子制订的吗?如果是的话,他老人家是拍脑门凭空想出来的呢,还是有什么我们所不了解的隐蔽渊源呢?

我们知道,孔子并不赞成“以德报怨”,而是主张“以直报怨”,[39]如果我们把“直”理解为“等值”的话(不是没有这个可能),这就相当于犹太人那句著名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那么,如果亲人的生命被人夺走了,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把春秋大义里的血亲复仇看作一种法律设计的话,那么我们知道,法律很少是凿空而来的,而往往是因循于习俗,或者说,是对习俗的归纳和条文化。血亲复仇,如果它曾经也是一种社会习俗的话,会有什么渊源呢?会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呢?

现代人类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或许不那么确定的线索。列维—施特劳斯在对土著的研究中发现:相互间的仇杀居然和相互间的馈赠具有相同的内涵,在土著社会里,仇杀不仅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非常必要的。——这个问题留待后文再仔细交代。另外,正如人类学的老前辈爱德华·泰勒引述乔治·格雷的话说:“为最近的亲属之死而复仇,是最神圣的义务,土著被号召去完成这个义务。如果他忘记了这个义务而没有完成,那么任何一位老太婆都将会嘲笑他;如果他没有结婚,那么甚至连一个姑娘都不会同他讲话;如果他有妻子,那么她将抛弃他;他的母亲将悲叹、哭泣,因为她生了这样的败类儿子;他的父亲将以轻蔑的态度来对待他;而他也就成了共同蔑视的对象。”[40]

这是对土著习俗的研究,我们很容易想象:或许孔子之前的氏族时代也曾经是这个样子,更有甚者,就连灭三族、灭九族这样令人发指的酷刑或许也并非完全出自君主的专擅,而同样部分地源于血亲复仇的古老习俗,甚至,被连累的那三族、九族也并不觉得自己是冤枉的——比如在澳大利亚的土著当中就有这种习俗:当某一家庭成员杀了人,其余的成员自然而然地承认他们也有罪。那么,下一个问题是:如果那个杀了人的罪魁祸首逃跑了,这时候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又该找谁来负起这个责任呢?

爱德华·泰勒为我们解释说:“如果杀人者消失不见了,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在这类蒙昧地区和居民很少的地区,是很容易发生的。土著的习俗就接受了古代的学说,罪犯的整个家族都负有责任;所以当杀人的事已经众所周知的时候,特别是当真正的罪犯消失不见的时候,罪犯的亲属就要以逃跑来自救。甚至七周岁的儿童都知道,他们是否跟杀人者有亲戚关系,假如有,就要赶快躲藏起来。在这里我们得出了两个原则,任何一位研究者如果他是从最早阶段按迹探求法律学的历史的话,他实在应该把这两个原则清楚地记住。他将在近亲复仇的原始法律中看到,社会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利用了把人跟低等动物区分开的近亲复仇的天性;同时由于认为整个家族对它的每一成员的行动都负有责任,社会就利用家族对每个人的影响力,作为保持人们之间和平的手段。无论是谁,看到近亲复仇的影响时就不能否定它的实际合理性,也不能否认它在那种还没有专门的法官和刽子手的阶段上,对于制止人的暴行的益处。”

不仅如此,泰勒的研究还告诉我们:“当转到研究高级文明水平的时候,我们在古代文化水平较高的民族中仍然遇到了近亲复仇权,但是它已经被文明逐渐改变了形态。”[41]这句话正好适用于我们在上文看到的这两个案例,而对下文将要出现的案例也将同样适用。看,汉唐两代文明鼎盛时期的法律制度竟然会在原始部落那里找到可怕的源头,而在儒家思想的精心包装之下却一点儿也看不出蒙昧的痕迹——这是不是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帕累托的“剩遗物”和“派生物”这一对著名的概念呢?

好啦,我们有必要再一次回到唐朝。徐元庆和梁悦之后,到了唐穆宗时代,又出了一件类似的案子。有个叫康宪的带着十四岁的儿子康买得去找一个叫张莅的家伙讨债。看来在唐朝就已经有了欠债的反倒耍横的事了,这位张莅赶巧刚喝了酒,一见债主上门,一言不合就动起手来。张莅长得牛高马大,不让泰森,几记重拳之下眼看着就要把康宪给打死了。十四岁的康买得在旁边看得焦急:“这么打下去,爸爸非死不可啊!”康买得有心上去拉架,可一看,自己的大腿还没张莅的小手指头粗,上去也是白给。生死一瞬间,康买得也来不及多想了,顺手抄起一个家伙,照着张莅的脑袋就砸了下去。

介绍一下,康买得抄起来的这个家伙叫作“锸”(chā),是一种农具,铲土用的,大体相当于现在的铁锨。康买得一铁锨下去,张莅当时就不动了。

张莅死了吗?当时没死,熬了三天才死。

康宪虽然获救,心中哪还有半点喜色,他流着眼泪埋怨儿子:“臭小子,没有宝马你也敢随便杀人,这是死罪啊!”

——要是换到现在,康买得显然有救,毕竟可以以“正当防卫”啊、“未成年人”啊什么的来找理由。可在当时……

事情见了官,刑部侍郎孙革的判决是:“康买得救父杀人不算行凶,估计拉不开架而用铁锨砸了张莅的脑袋也属情有可原。先王制定刑律的精神是以父子亲情为先,《春秋》‘原心定罪’,《周书》当中的各种刑罚也不是没有变通余地的。这样看来,康买得杀人是孝心的体现,不该判罪。”后来果然诏书下达,免了康买得的死刑。[42]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尤其要注意的是孙革那句“《春秋》原心定罪”。什么叫“原心定罪”,这是一种判案的依据吗?

——“原心定罪”可不是孙革发明的,也不是唐朝人发明的,而是汉朝人搞的,这是汉朝应用“春秋大义”来审判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一些瓜葛的。

好啦,为了追踪这个“《春秋》原心定罪”,咱们又该追溯汉朝去看看了。汉朝是儒家学说开始定于一尊、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时代。咱们现代人读读儒家经典,无非就是长长知识而已,要么就是为了提高一下道德修养,一不小心还容易被人笑话成孔乙己,但在当初,儒家的学问可当真是经世致用、安邦定国的——至少看上去是这样。

(四)“汉时以经义断事”——张汤亭疑奏谳——隽不疑处置卫太子事件——萧望之以儒术解决匈奴问题——汉武帝的“九世复仇”

在解释“《春秋》原心定罪”之前先扯点儿别的。

清代大史家赵翼在《廿二史箚记》里写过一条“汉时以经义断事”,说汉朝初年法制建设很不完备,每当遇到大事有了分歧的时候,群臣往往就援引经书里的文辞来讨论该做什么决定。

这个说法颇有道理,我们只要想想汉高帝刘邦那个著名的“约法三章”,就知道单靠这三章约法在天下一统之后是没法真正有效地治理国家的。没有法,怎么办?那就得靠经了。赵翼接着举了《史记》和《汉书》里的几个例子,他老人家全是一语带过,但我这里就得娓娓道来了。

赵翼举的第一个例子是张汤的事情。张汤是汉武帝时期的审案名人,但他的出名不像福尔摩斯靠的是推理能力,而是靠狠辣的手段,所以他的传记是被司马迁收在《酷吏列传》里的。赵翼说:“张汤为廷尉,每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者,补廷尉史,亭疑奏谳。”

这句话我没给翻译,因为不太好翻。原因是这样的:

赵翼这本书是笔记体的,不那么严谨,他这句话的出处或在《史记》,或在《汉书》,因为这两部书里都有相似的这么一段话,只是文字略有出入罢了。赵翼这里的引述翻译过来就是:“张汤作廷尉,审理大案要案的时候想要附会儒家典籍,就请了些研究《尚书》《春秋》的博士,摆平法律疑点,向皇上奏报。”

原文最后那句“亭疑奏谳”现代读者一般不容易理解,“亭”不是亭子,而是“平”或“定”,当动词用,我觉得翻译成“摆平”比较合适;“谳”(yàn),当动词讲就是判案定罪,还有把判决结果上报的意思,当名词讲就是“案件”。

这样看来,这个例子支持赵翼前边那个论断的,但问题是,赵翼漏掉了《史记》《汉书》原文中关键的几个字——在开头那里,应该还有一句“是时,上方乡文学”,然后接着才是“张汤为廷尉……”[43]

这里的“上”指的是皇上,也就是当时在位的汉武帝;“乡”在这里的意思是“向”;而“文学”指的是儒学。这句话就是说:这个时候,皇上正迷儒学呢。——再把后文联系起来,我们发现,原来张汤找那些研究《尚书》和《春秋》的博士来判案其实只是为了迎合皇上的喜好啊!

赵翼啊,这么大的名家也有疏忽的时候,还偏巧被我逮到了,嘿嘿,心中窃喜,亏得他老人家不是当代红人,不然的话,该有多少人骂我是想借着给名人挑小错出名啊。

赵翼举的第二个例子是张敞,说张敞在每次朝廷议论重大事件的时候引古论今,折服公卿。

张敞也是个办案能手,其实《汉书》里的另一段话更能够说明问题:张敞是位研究《春秋》的专家,办案的时候大多以儒家典籍为本,惩恶扬善,所以,虽然同时代的好几位办案高手都没得善终,张敞却终能自保。

其实张敞这个名字大家应该非常熟悉,就是“张敞画眉”典故里的那位多情丈夫。

第三个例子最能说明《春秋》在当时的意义。在汉武帝的晚年,首都长安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巫蛊之乱,在接连发生的一系列灾难中,太子被冤枉地整掉了。这位太子是皇后卫子夫所生,所以也被称为卫太子。

动乱之后过了多年,天子也已经换成了汉昭帝,当年的乱子也没什么人提起了,可是,有一天,首都突然出现了一名男子,此人乘一辆黄牛犊拉的车子,车上插着黄旗,旗上画有龟蛇图案,身穿黄衣,头戴黄帽,一副与众不同的打扮,来到皇宫北阙,自称卫太子。——啊,难道当初的卫太子没死不成?!这可是个爆炸性新闻,立刻就引来了数万的围观者。

几家欢喜几家愁,大小官员全都把心揪起来了。这种事情,稍不留心就能搞掉一大堆的人头,怎不让人胆战心惊!如果你就是当时长安的一名大员,你会怎么办?

翻翻史书很容易知道,官场上的事,什么作奸犯科、巧取豪夺、飞扬跋扈、抢男霸女,所有这些老百姓眼里的滔天大罪在官员们的眼里根本就不算回事,只要你站对了队、跟对了人、表足了忠心,就算坏事做绝,也一样可以飞黄腾达;可如果反过来,站错了队、跟错了人、表错了忠心,就算你再怎么忠于职守、再怎么廉洁奉公,哪天人家一样能把你当贪官办了。而这时候,当朝天子根基还没立稳呢,传说中的卫太子却突然出现了,这种最高层的权力斗争一旦开打就不知道要牵连多少人呢。——这就是专制政体的可怕之处,为了整垮一两个政治对手,让全国老百姓都当了炮灰也在所不惜。

人的这种心态就和偷电缆一样道理,一根电缆的造价可能有1000元,偷来当废铜卖只能卖10元。但你如果不偷,就算它值5000元,却一分都不是你的,可你如果偷了,10块钱可是确确实实落在自己手里的啊。这是人类理性判断的一个基本通则,自然也是古代官场上的通则——彭尼·凯恩曾经举过一个中国古代黄河管理局的例子,讲那些本来以治水和防水患为本职工作的官僚是怎么反其道而行之的:“然而在十八世纪,它变成了一个臃肿、庞大的官僚机构,渐渐不能预报洪水的汛期,也不能将灾难限制在最小的限度。他们不断增加税收,但很少用于治理黄河,最后,凡在此机构供差的人都肥了,与其机构创建的初衷很难相容了。这些官僚故意疏忽对黄河的重要河段的管理,和对重要河坝、堤的保护,以致使其‘垮得更快,塌得更快,冲走得更快’,这就可以争得更多的拨款(迈尔斯,1970年,第225页)……”[44]

蜘蛛侠的叔叔有句名言“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话套用在这里同样是合适的:(如果权力不受到监督和制衡的话,那么,)“能力越大,祸害越大”。黄河管理局就比偷电缆的家伙能力大,所以祸害也大,而能力更大的家伙……

无论是偷电缆的还是王公大臣,甚或皇帝,这道理都是一样的,所以,对那些高高在上的人物来讲,只要能把政敌搞垮,只要能把位子坐稳,就算死上几亿人,那都是别人的性命,一点儿没什么可心疼的。于是,在这汉昭帝时代的皇宫北阙,我们应该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卫太子一出现,大家的心就全都提到嗓子眼。除非你决意投一次机、赌一把牌,那就赶紧表个态,站个队,可如果你没有这份胆色,还是赶紧夹紧尾巴留心看天色吧!

——在这紧张的空气里,大家心里也都在怀疑:卫太子不是早就死了吗?这个家伙不会是假冒的吧?

纵然有九成九的疑心,可谁敢去较这个真呢?

长安的空气越来越凝重了,面对此情此景,谁也不敢贸然出面,事情看来就要这样僵住了。

还真就有不信邪的,只见京兆尹隽不疑挺胸抬头地来到那位卫太子的跟前,向左右差役石破天惊地大喝一声:“把这小子给我拿下!”

看,这就叫胆色!

当然,单有胆色当然是不够的,更要有头脑。当时这一绑,旁人可都吓坏了,一个劲儿嘀咕:“老隽哎,你是生猛海鲜吃多了呀,真假都没弄清你就敢绑人?他如果是真的卫太子,你这就是大逆犯上啊!”

是啊,难道隽不疑就不怕来人当真是如假包换的卫太子么?

可人家隽不疑一点儿都不担心,理直气壮地说了这样一番道理:“当年蒯聩把爸爸得罪了,被迫流亡海外,后来他爸爸死了,他儿子在国内接了班。蒯聩这时候想回国,可他儿子拒不接纳。《春秋》可是赞同蒯聩儿子的做法的啊!现在这事不是如出一辙么,卫太子当年得罪了先帝,早就是个罪人的身份了,即便这位是如假包换的卫太子,也该当即拿下!”

隽不疑讲的这段故事详见《左传》,是一段很复杂很复杂的故事,等讲到《左传》相应地方的时候再来详说吧(那要很晚很以后了)。但终西汉一代,《左传》并未被立为官学经典,所以隽不疑这里说的“《春秋》可是赞同蒯聩儿子的做法的啊”,这其实是《公羊传》里边的评论。[45]隽不疑的这一雷霆手段堪称果断决绝,而且义正词严,最重要的是,迅速安定了社会人心。汉昭帝和当时辅政的大将军霍光听说之后对隽不疑大加赞叹,感慨说:“看来朝中大员一定要用那些精通经典、深明大义的人啊!”——如果隽不疑是个赌徒,这一把可赢大发了。

有人可能会问:“就这么完了啊?这个卫太子到底是真是假啊?”

答案是:是真是假恐怕我们永远不会知道了。《汉书》虽然说了最后这位卫太子被验明正身,确定是个冒牌货,但这种结论只能姑妄听之。况且最重要的并不是卫太子的真假,而是隽不疑仗着“春秋大义”的撑腰,迅速把一场迫在眉睫的血雨腥风防患于未然——这其实只是个副产品,重中之重的是,隽不疑果决地维护了汉昭帝和霍光权力的稳固。是啊,维持社会稳定才是最重要的,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祉,当然更为了汉昭帝、霍光领导核心的权力稳固,即便冤杀个把卫太子好像也不算什么啊。[46]

再把话说得简明一些:隽不疑的这一做法,对外维护了社会稳定(这是虚的),对内维护了权力核心的稳定(这才是实的)。霍光立时对隽不疑刮目相看,激动得要把女儿嫁给他,但被小隽光明磊落地拒绝了。——如果说隽不疑“春秋大义”那一手是个高招,拒婚这手也玩得漂亮。隽不疑沉得住气,要知道,为领导层立了这样一个大功,千万不要马上就拿好处——好处是跑不掉的,因为人家已经把你当成“自己人”了。

看,儒家经典一定是要好好学习的呦!(当然,这只是我在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从隽不疑光明磊落的事迹里学到了一些卑鄙的伎俩。)

赵翼举的第四个例子是有关萧望之,这是一次重大的国际事件。这件事的“后果”大家都很熟悉,但“前因”就未必清楚了。

汉朝和匈奴的关系应该都了解的,匈奴虽然在汉武帝时代受过几次重创,但还是很让汉人头疼。可突然间,有好消息传来:匈奴发生了重大内乱!

对汉人来说,这真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朝臣们群起议论,建议赶紧趁这个天赐良机狠狠打匈奴一家伙。皇帝不动心是不大可能的,但他还算稳重,想了想:咱们还是听听萧望之的意见吧。

——前边讲过的张敞也好,隽不疑也好,虽然也算通晓经术,但在学术造诣上恐怕都没法和萧望之相提并论。萧望之既是当朝重臣,也是海内名儒,而且一生读书为官的经历颇为传奇。此刻,萧望之思考着十万火急的匈奴问题,他会说些什么呢?

如果你是萧望之,你会是什么意见?

提示:一定要本着儒家精神去讲。

我想可能有人会说:“儒家最讲究‘夷夏之防’,维护华夏先进文明,打击夷狄落后文明,所以当然要打呀!”

可萧望之说的却是“不打”,而且这个“不打”的理由也是货真价实的儒家思想。

萧望之说:“根据《春秋》记载,晋国士匄(ɡài)带兵攻打齐国,半路上听说齐侯死了,士匄就收兵回国了。君子称赞士匄,说他不攻打正在办丧事的国家,合乎道义。士匄的这种做法,足以让齐国的新君感其恩,足以使天下诸国服其义。”

萧望之引述的这个故事见于《春秋经·襄公十九年》,原文是:

晋士匄帅师侵齐,至榖(gǔ),闻齐侯卒,乃还。

翻译过来就是:“晋国士匄带领军队攻打齐国,行军到榖这个地方的时候,听说齐侯死翘翘了,于是收兵回国。”

大家可能觉得奇怪:这不就是一句客观叙述么,也没有什么“君子”的评论啊。再说了,都说《春秋》微言大义,可这句话怎么读也读不出有什么褒贬色彩啊?萧望之不会是借题发挥、顺口胡说吧?

——萧望之不会胡说。其实君子的评论是有的,褒贬也是有的,只是我们普通人没那个水平从《春秋经》当中把褒贬看明白,这就得求助于“三传”了。

《左传》以记事见长,对这件事却没有更丰富的叙述,只给了一个评价。这评价也简短得只有两个字:“礼也。”意思是:士匄的做法是合乎“礼”的。(《左传》最是讲“礼”。)

《公羊传》和《榖梁传》不长于记事,却善于阐发《春秋经》里的微言大义。《公羊传》对这件事的评论是:

还者何?善辞也。

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

此受命乎君而伐齐,则何大乎其不伐丧?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

翻译过来是这样的:

Q:《春秋经》对这件事的记载里最后用的字是“乃还”,这个“还”有什么含义没?

A:当然有含义了,这是个好字眼啊!

Q:为什么要用好字眼呢?

A:是为了表扬士匄不攻打正在办丧事的国家。

Q:可士匄是奉了国君的命令去打齐国的呀,他怎么能半路上自己做主收兵回国了呢?这怎么可以被表扬呢?

A:当官的奉了国君之命外出办事,自己是有自主决定权的。

《公羊传》用了三问三答,把问题说得清楚明白,其中第三个问答还和我们熟悉的“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很是相似。只是,《春秋经》原文用的那个“还”字真的蕴含着如此丰富的意义吗?——反正古人是这么认为的。

咱们再看看《榖梁传》是怎么来说这件事的:

还者,事未毕之辞也。受命而诛,生死无所加其怒。不伐丧,善之也。善之则何为未毕也?君不尸小事,臣不专大名,善则称君,过则称己,则民作让矣。士匄外专君命,故非之也。然则为士匄者宜奈何?宜墠(shàn)帷而归命乎介。

《榖梁传》也是从“还”字入手来做阐释的,阐释得却和《公羊传》大有不同,说“还”的含义是“事情还没办完”。

《榖梁传》说:士匄是奉了国君之命去杀敌的,他和齐侯并没有个人恩怨,所以,如果齐侯活着,那就前往诛杀,如果齐侯已死,那就收兵不打,这正是礼的精神。《春秋经》之所以记载这件事,是因为它大有“合礼性”。

说到这儿,《榖梁传》和《左传》《公羊传》还都是保持一致的,紧接着,《榖梁传》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儒家观念:“君不尸小事,臣不专大名,善则称君,过则称己”。——这里的“尸”可不当“尸体”讲,而是做动词的“主持”,本意是和祭祀仪式有关的。这句的意思是:君主不主持小事,臣子不专享美名,事情办好了全要归功于国君,事情办砸了全要归罪于自己。——这种思想我们中国人应该非常熟悉吧?看看,这就是儒家经典《榖梁传》的精辟总结。[47]

说句不大恭敬的心里话:我有时候读经之余就在想,这些经典到底是想教我们学好啊,还是想教我们学坏?——《榖梁传》的这句论断倒是既可以往好了想,也可以往坏了用,等讲到《左传》的时候,那么多的权谋攻略才够吓人呢!从这层意义上讲,难怪有人主张公务员考试要考“四书五经”,实在太实用了!

大家一定要牢记这几句话,尤其是“善则称君,过则称己”,两千多年来的中国士大夫有多少人靠着这一经典思想进则升迁、退则保身,这实在是能让人受益终生的一句话啊。

《榖梁传》拿出“善则称君,过则称己”这个原则是做什么用呢?很简单,是为了批评士匄。前边那些话都是表扬,现在也该批评几句了。《榖梁传》认为,士匄半路收兵虽然非常值得表扬,但他应该把功劳留给国君才对!想想萧望之前边说的“士匄的这种做法,足以让齐国的新君感其恩,足以使天下诸国服其义”,如果照《榖梁传》的意思,齐国的新君应该对士匄的老板而不是对士匄“感其恩”,天下诸国应该对士匄的老板而不是对士匄“服其义”,如果士匄能把事情做到这个份上,这才是真正“合乎礼”的,才是完美无缺的。

《榖梁传》的原作者据说名叫榖梁赤(也有说叫榖梁喜、榖梁俶等等的),如果我是士匄,非得跟这位榖梁老先生急眼:“您老人家这也太求全责备了吧!我我我,气死我了!说空话容易,如果当时是你领兵,你还能玩出什么新花样来?你能做到‘完美无缺’地‘合乎礼’吗?”

是呀,《榖梁传》既然认为士匄做得还不够,那说没说怎么做才叫“够”呢?不能批评完了别人就算完了呀,有一破还得有一立呀。

这问题还真难不倒榖梁赤,他接着说:“告诉你吧,士匄当时应该这么做:半路上听说齐侯已死的消息后,把人马驻扎下来,扫个场子搞搞祭祀活动,派使者回国向国君去请新的指示。”(宜墠(shàn)帷而归命乎介。)

顺便一说:“宜墠帷而归命乎介”,这句话里的“墠”是指把一块地面整平,把草除干净,准备做祭祀用。(古人并不是那么讲环保的,只是受限于技术条件,所以破坏力没现代这么大罢了。)

古人“封土为坛,除地为墠”,都是祭祀用的。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详论过这个问题,说“筑土曰封,除地曰禅”,凡是说“封禅”的,其实也就是“坛墠”,“经典多用坛为墠,古音略同也”。——皇帝们兴师动众地大搞特搞的封禅仪式,原本就是这么回事。往下看,“介”在这里是“界”的意思,指边界、国界,所以“归命乎介”就是指回国请求最新指示。

回过头来再说萧望之,他引述“《春秋》褒奖不打服丧之国的士匄”来论证现实问题,说道:“匈奴单于现在被叛臣所杀,国内大乱,咱们汉朝可是礼仪之邦哎,本着‘春秋大义’来看,哪能趁机去攻打人家呢!”

看,萧望之的意思是“不打”。

有破还得有立,既然不打,那该怎么办呢?萧望之说:“不但不打,还应该派使者去匈奴吊唁,在人家弱小的时候提供帮助,在人家遇到困难的时候施以援手,这样一来,四方夷狄都会感戴汉朝的仁义。如果匈奴在我们汉朝的帮助下稳定下来,立了新君,新君一定会向汉朝称臣。这是一件盛大的德政啊!”

我想肯定有不少人看到这里会骂萧望之是个书呆子。——两国之间讲什么德政啊,难道还真能以德服人不成!哼,这就叫上赶,要是汉武帝……

是呀,好像一提起汉朝,大家都心向汉武帝,那几次凸显“大汉雄风”的和匈奴的大决战总是让人心潮澎湃。如果真是汉武帝在位,这时候恐怕早把萧望之踢到一边去了。可是,皇帝换了,时代变了,匈奴也和当年不一样了。现任皇帝说:“老萧的意见不错,就这么办吧。”

看看,够迂腐吧?书呆子搞外交,错过了击溃匈奴的大好时机,我们在两千年后读起这段历史都恨不得冲进史书里痛打老萧一顿!

但是,事情的发展是出人意料的,这世界从来又都是以成败论英雄的,萧望之这个“迂腐”的主意最后居然为汉朝赢得了空前的外交胜利:后边的事情大家一定都熟悉了,因为得了汉朝好处的那位匈奴单于就是娶了著名大美人王昭君的呼韩邪。[48]

呵呵,一则迂腐的书生之见竟然胜过了百万雄兵。不过,迂腐不迂腐暂且不论,萧望之的这种作风确实是非常儒家的。很多人喜欢汉武帝时代那种“大国雄风”,但从儒家立场来看,汉武帝可绝对不是一个模范皇帝。在儒家的眼里,真正的高手是靠搞政治来玩转天下,而绝对不是靠武力,所以他们推崇的是“不战而屈人之兵”,而不是“一将功成万骨枯”。这种思想不仅在先秦的封建时代有,在秦汉以后的专制时代一样也有;不仅儒家有,非儒家一样也有。汉初的大才子贾谊在《新书》里对这个问题发表意见说:“天子有道,守在四夷;诸侯有道,守在四邻。”这就是说,如果统治者是个政治高手,就会使本是敌对势力的四方夷狄变成自己国家的守卫者。换句话说:本来要筑长城来防御邻近的外国,但政治高手会把外国变成自己的长城。——你以为这只是说空话吗?萧望之不就做到了么!往后看,清朝皇帝也是这么做的;再往后看,看看欧盟的历史,不也有这种思路的影子么?

说到这里,肯定有些读者早就迫不及待地要反驳了:“汉武帝的时候,《榖梁传》和《左传》都没什么地位,官方独尊公羊学,可就是在那个时候,又是卫青,又是霍去病,连年和匈奴决战。汉武帝既然独尊公羊学,为什么做法和萧望之完全相反呢?难道汉武帝是说一套做一套吗?难道汉武帝决定要和匈奴决战的时候就没有像萧望之一样的儒家官员站出来用《公羊传》的指导精神来劝谏过吗?”

是啊,这还真是个问题。

当时,还真有过不少人劝谏过汉武帝,这没错;而汉武帝在这个问题上却也并没有说一套做一套。

这很矛盾吗?不,一点儿都不矛盾。

汉朝人学习经典,讲究的是“通经致用”,也就是说,学习儒家经典不是为了在书斋学院里研究历史、思想史——当时并没有“史学”的概念——而是为了让经典当中的圣人思想指导实际的政治工作。比如,搞水利工程靠的是《尚书·禹贡》,法官断案靠的是《春秋》,校订法律靠的是《尚书·吕刑》(也叫《甫刑》),向领导劝谏靠的是《诗经》……整个儿政治生活几乎都被儒家经典一网打尽了。[49]所以,当一众大臣反对汉武帝和匈奴开战的时候,汉武帝祭出了《公羊传》这部经典,说:“根据《公羊传》的精神,这场仗我们一定要打!”

——萧望之祭出《公羊传》,是论证不该打仗;汉武帝祭出《公羊传》,却论证应该打仗?!

不错,汉武帝时代的匈奴和萧望之时代的匈奴是大不一样的,所以应用的经典意见自然也该有些差异。汉武帝引的《公羊传》是和萧望之不同的段落,见于《公羊传》的“庄公四年”。在这个“庄公四年”,《春秋经》记载了一句话:

纪侯大去其国。

《春秋经》记载简略,如果没有注解,后人谁也不明白这寥寥六个字的一句话是什么意思。《公羊传》出来解释说:

大去者何?灭也。

孰灭之?齐灭之。

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

《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

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nǐ)之心尽矣。

尽者何?襄公将复仇乎纪,卜之曰:“师丧分焉”。“寡人死之,不为不吉也。”

远祖者几世乎?九世矣。

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

家亦可乎?曰:“不可。”

国何以可?国君一体也。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也。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也。

国君何以为一体?国君以国为体,诸侯世,故国君为一体也。

今纪无罪,此非怒与?

曰:“非也。”古者有明天子,则纪侯必诛,必无纪者。纪侯之不诛,至今有纪者,犹无明天子也。古者诸侯必有会聚之事,相朝聘之道,号辞必称先君以相接,然则齐纪无说焉,不可以并立乎天下。故将去纪侯者,不得不去纪也。

有明天子则襄公得为若行乎?曰:“不得也”。

不得则襄公曷为为之?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缘恩疾者可也。

《公羊传》这段解释还是照旧一问一答的形式:

Q:《春秋经》里说:“纪侯大去其国。”这个“大去”是什么意思啊?

A:“大去”在这里就是说纪国被灭了,完蛋了。

Q:谁把纪国灭了?

A:齐国。

Q:那《春秋经》为什么不直接说齐国灭了纪国?把话说清楚也省得我总是问你呀!

A:这你就不懂了,《春秋经》之所以这么写,是为了给齐国当时的领导人齐襄公隐讳遮掩。

Q:不对呀,《春秋经》号称“为贤者讳”,只有贤明的君主做了错事才应该被遮掩一二的,这位齐襄公算个什么贤君啊?

A:这里给他遮掩,不是因为他有多贤明,而是因为他这次灭纪之战是一场复仇之战。

Q:复仇?!这我可没听说。他跟纪国有什么仇啊?

A:齐襄公不是自己和纪国结了什么仇,他是替他的祖宗复仇。当年,齐襄公的老祖宗齐哀公被周天子下令扔到锅里给煮了。哼,齐哀公是无辜的,这都是因为当时纪国的领导人在周天子面前进了谗言!所以说齐襄公在灭纪这件事上做得不错,对祖先算是尽了心了。

Q:到底怎么个尽心法?

A:齐襄公在发兵复仇之前,先搞了一次占卜。占卜的结果说:“如果开战,我们的军队会损失一半。”这要是别的国君,可能就被吓回去了,可人家齐襄公只是把嘴一撇:“只要能复仇,就算寡人拼上命,也值!”

Q:哦,这样啊。那,我再问个问题:所谓齐襄公给祖宗复仇,从这位祖宗到齐襄公有几世了呀?

A:九世。

Q:啊?!九世啊!太夸张了吧!都过了九世难道也应该复仇呀?

A:这叫什么话!当然应该复仇了!别说才过了九世,就算过了百世也应该复仇。

Q:好吧,就算你对。可是,国君是这样,大夫之家也应该这样复仇吗?

A:不可以。

Q:搞特权不是?凭什么国君就可以,大夫就不可以呢?

A:前代的国君和后代的国君都是一体的,所以说,前代国君的耻辱也就等于当今国君的耻辱,当今国君的耻辱也一样等于前代国君的耻辱。

Q:这叫什么道理呀?忽悠我呢吧?为什么说前代的国君和后代的国君都是一体的呀?

A:谁忽悠你呀。国君以国为体,位子是世袭的,所以说前代和后代的国君都是一体的。

Q:就算你对,可是,当今的纪国国君可没得罪齐国呀,齐襄公灭了人家,这不是迁怒么?

A:话可不能这么说。你想想,当年齐哀公被冤枉的时候,如果中央在位的是一位圣明天子,早把进谗言的纪国领导人给处理了,世界上也就不会再有纪国了。纪国从那时候能传到现在,这么多年等于是白捡来的,这都是因为天子不圣明啊!还有一个外交上的现实问题:当时诸侯有会盟、有访问,外交辞令中有很多都要互相举称先君,好比说:“我们两国从我爷爷某某某和你爷爷某某某那时候就建立了亲切的睦邻友好关系,你爷爷某某某和你爸爸某某某曾经多次到我国做友好访问,受到我爷爷和我爸爸的热情友好的接见。我爷爷和你爷爷,我爸爸和你爸爸,他们多次就某某问题、某某和某某问题达成共识……”好啦,现在你好好想想,如果“你爷爷”当年陷害“我爷爷”致死,咱俩孙子辈的国君在外交场合上该怎么说这些外交辞令啊?说假话对不起祖宗,说真话当时就得翻脸,所以只能做个了断,有你没我,有我没你!齐襄公当时就面临着这个决断,而要搞掉纪侯,自然就得灭掉纪国。

Q:哦,这样啊。那,如果有圣明天子在位,齐襄公还会这样做吗?

A:那就不会了。可齐襄公这时候上无称职的天子,下无称职的霸主,所以做起事来只求快意恩仇就好。[50]

汉武帝就是拿这一段齐襄公复仇灭纪国来做自己攻打匈奴的理论依据的,他的意思是:“想想当年高皇帝白登之围,想想匈奴是怎么欺负我们的,齐襄公九世复仇被《公羊传》嘉许,我自然也该为先祖复仇!”[51]

——到了现在,我们至少可以对《公羊传》总结出两点:一是把汉武帝这个例子联系一下上文里徐元庆和梁悦的例子,体会一下《公羊传》的立意核心正在于血亲关系和宗法关系,它对复仇的鼓励是让我们很多现代人瞠目结舌的;二是只要肯用心,从同一部经典中可以得出多种多样、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并用以支持各种现实的政治意图。

这第二点尤其意义重大,我们不妨想象一下:当一种意识形态成为官方的甚至是官方唯一认可的意识形态的时候,当这种意识形态具有了《圣经》在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无上权威地位的时候,对它任何微小的偏离都会被视为大逆不道,于是异见分子能使自己的想法和行动合法化的唯一办法就是打着红旗反红旗了。——从这层意义上说,越是长篇大论的经典也就越是容易被人找到下手的地方。比如,对一个读过一些儒家经典又很喜欢动脑筋的人来说,他既可以从经典出发来论证应该大力宣扬封建迷信的道理,同时也可以论证出打倒封建迷信的必要性,既能从中论证出资本主义的“历史终结论”,同样也能论证出儒家思想和共产主义理想是紧密贴合的……总之,并不是经典怎么说他就怎么思考,而是无论他想干什么,都能从经典当中找到依据,甚至是,领导讲什么,他就能从典籍当中找出佐证来呼应什么。我相信,只要肯用心,任何一个哪怕智力水平低于平均线以下的人都有能力做到这点。

——对这个“第二点”更为有利的情况是:一种神圣意识形态里存在着不止一部经典。

我们已经知道了汉武帝的时候独尊公羊学,而过了几代之后,汉宣帝独爱《榖梁传》,后来《榖梁传》和《公羊传》并立为官学,再后来大家又讲“《春秋》三传”,《左传》也有些地位了。而这几部书同属儒家系统,《春秋经》号称孔圣人的大作,“三传”辅翼圣人之言,看上去似乎应该是“三位一体”的才对。

我们就窥一斑而知全豹好了,就先看看对于齐襄公灭掉纪国这件事,《榖梁传》和《左传》都是怎么说的。

以记事见长的《左传》这回反倒把事情经过叙述得异常简略:

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夏,纪侯大去其国,违齐难也。

翻译过来就是:纪国领导人不愿意屈服于齐国,把国君的位子让给了弟弟,自己则为了躲避齐国的迫害而永远地离开了祖国。

《榖梁传》的记载是:

大去者,不遗一人之辞也。言民之从者,四年而后毕也。纪侯贤而齐侯灭之,不言灭而曰大去其国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榖梁传》也是先从“大去”这个怪词开始解释,但解释得和《公羊传》竟然完全不同:所谓“大去”,就是说“不留下一个人”——当时纪国领导人离开祖国,纪国人民全体追随而去。这些人有先跟着走的,也有随后上路的,整整四年,纪国人民全都走光了。那么,为什么《春秋经》里不写齐国灭纪国,而说纪侯“大去”呢?这是在褒奖纪侯是位贤明的君主,不愿意使小人凌驾于君子之上。

——看,事情一到《榖梁传》这儿,怎么完全反过来了?到底谁说的对呢?到底是谁才真正读懂了孔圣人在《春秋经》里的“微言大义”呢?

就算神秘的“微言大义”我们暂且不论,那么,到底就这一历史事件的叙述来说,谁说的才是对的呢?看来齐国肯定是欺负了纪国,但到底是纪侯自己跑了呢,还是带着全国人民一起跑了?反正“三传”在对这件事情的叙述上是互相矛盾的。

《榖梁传》说纪国全国人民都走光了,这似乎操作难度过大,但那时候的邦国没法和现代国家相比,举国搬迁的事也是有的。即便《榖梁传》在这里夸大其词,可《公羊传》说的“九世复仇”难道就正确吗?后来的学者们也有在研究之后认为不大可靠的。好吧,退一步来说,就算《公羊传》和《榖梁传》都是重点在于“大义”而不在于历史实录,可如果我们是汉朝人,对这两家截然相反的“大义”又该听谁的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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