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清政府的统治结束于1911年的辛亥革命,而大清银行随之也被改组为中央银行(1912年2月成立)。1913年4月,北洋政府财政部在《中国银行则例》中确定中国银行为中央银行,该行除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外,主要代理国库、经理公债与铸发货币。与此同时,由清政府邮传部奏准,旨在赎回京汉铁路及经办铁路、电报、邮政、航运四项事业而成立于1908年的交通银行,在1914年修改国家内外汇兑等业务,并能发行纸币,因此履行了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
孙中山革命政府的中央银行。1924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成立革命政府时组建了设立在广州的中央银行。1926年12月,因北伐军攻下武汉,国府移设武汉,汉口又设中央银行。而原设于广州的中央银行即改组为广东省银行。广州、汉口两地先后设立的中央银行主要服务于军事需要,未能真正发挥中央银行职能。
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1927年4月,蒋介石破坏国共合作,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并于该年10月又颁布《中央银行条例》20条,筹建中央银行。1928年10月又颁布《中央银行章程》45条,该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在上海正式开业。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其2000万元资本统由国民政府拨付,拥有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铸发国币、经办国内外公债等特权。中央银行设有理事会、监事会、总裁,总裁由国民政府特任,理事、监事由国民政府特派,统由国民政府行政院直接领导。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是总分行制,它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国民政府在中央银行成立后,又指定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为“全国实业银行”。1935年6月4日,国民政府颁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将原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面向农村办理农业放款、票据贴现等业务,享有兑换券、农业债券、土地债券发行权。至1937年7月,国民政府成立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组成的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简称四联总行)。四行都拥有发行货币、代理国库、集中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权力,由此形成“四位一体”的中央银行体制。1942年6月,四联总行根据蒋介石密令拟定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办法,规定中央银行办理所有中央银行业务(集中钞券发行、统筹外汇收付、代理国库、汇接军政款项、调剂金融市场)。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尽管事实上并未由此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央银行,但货币发行、国库经理、外汇管理统一等措施的采取却已说明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正向前发展。1949年12月,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撤往台湾。
革命根据地的中央银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早的中央银行,是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提出设立,1932年2月1日正式成立,毛泽民为行长。根据《国家银行暂行规章》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拥有钞票发行权,接受政府委托代理国库,代理发行公债及还本付息,设立银行管理委员会对私人银行与钱庄进行监管,同时也办理一般的银行业务。该行便在革命根据地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促使根据地银行走向集中统一。1934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随红军长征转移。1935年11月,该行与原在陕北的陕甘宁苏维埃银行合并,改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其后,伴随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又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设在延安。1948年1月,陕甘宁边区与晋绥边区合并为西北解放区,陕甘宁边区银行和晋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西北农民银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以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合并改组为基础,于1948年12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司其职的中央银行,经历了数十年的曲折发展过程。
1948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中国人民银行适应并服务于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独占货币发行、代理国库、管理金融),又经办具体银行业务(集中全国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与城乡人民储蓄业务)。这就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复合式”的中央银行体制。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中国农业银行恢复营业(1979年2月),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1979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1980年1月),巩固农村信用合作制度的同时建立了一些城市信用合作社。但是,各专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相继恢复建立,却并未使“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复合式”的中央银行体制从根本上得到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仍是“一身二任”。
1984年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指出:“为了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建设,改变目前资金管理多头,使用分散的状况,必须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这一要求,国务院即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储蓄业务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成立并承办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市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始终真正得以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成为货币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管理金融的银行。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列出专章对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责等项目作了明确简略规定,这对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机关及管理金融也曾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从专门法律上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正确制定执行,建立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迫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作为金融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既总结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的实践经验,又充分借鉴了国外中央银行立法的成功经验,它为中国人民银行从国情出发、与国际惯例接轨、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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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同年7月31日,组织不久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被规定为: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以此为基础,依据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围绕货币政策制定、调整及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1998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做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继1998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政区设立的第一家分行——上海分行在上海宣告成立后,其余分行渐次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的这一改革,对于建立货币政策的区域性研究制度,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责任制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现状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决定。这次修改所遵循的原则,是从法律上分清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为这两个机构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留下空间。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是统计、调控货币供应量。货币供应量由现钞和商业银行的存款组成,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主要是调整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金融监管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难以分割的联系。为此,在两法修改中最大限度地划分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同时也一再强调了双方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以尽可能地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和监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不必要的负担。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概括而言,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第23条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第31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等等。
“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条删除了“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而代之以“维护金融稳定”;第2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删除了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3l条,即“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而代之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增加了第34条,即“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等。
“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务两项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金融稳定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金融运行的一种状态。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又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责,维护金融稳定这一职责分解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责中。现在,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业务范围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根据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明确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调整后,可以更加专注于履行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为了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对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作用,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定。
思考题
1.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2.为什么要建立中央银行?其有哪些组织形式?
3.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4.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5.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容是什么?
6.结合实际,论述加强金融监管对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