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中央银行是一国实行货币政策和对金融业实行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是国家的货币当局和金融体系的核心。本章首先介绍了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和组织形式等,其次着重阐述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并概括了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及其独立性。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
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金融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纵观世界银行业历史,银行业的生产和发展一直植根于它所具有的经济基础、组织基础、思想基础和形成于各个基础的不断充实、扩大及强化。客观而言,中央银行产生发展的情形自然也不例外。就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来说,这一基础条件的形成,主要是因为:18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前半期,伴随资本主义工业的快速发展,资本主义银行业也获得进一步发展(股份银行数量增多、资本扩大):与此同时,众多小银行破产倒闭而使信用制度(尤其是银行信用体系)受到冲击,金融市场风波频起,各种问题不断出现,危及金融的稳定与发展。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银行券发行问题。银行创设初期,各家银行因货币发行权的分散均有权发行银行券。银行券发行主体的多元化,或者由于受制于银行券发行银行资历、信用、分支机构状况而使已经发行的银行券流通偏狭、塞滞产销,或者因为银行券发行银行自身在经济波动中不能从容兑现,发行银行相互间以恶意挤兑进行激烈竞争,致使业已发行的银行券面临兑现危机,最终暴露出种种弊端。
2.票据交换问题。随着银行业务日益发展,票据数量日益增多,在使各银行债权债务关系愈加复杂化的同时,也将缓解同城结算、异地结算矛盾的迫切要求提上日程。
3.贷款人问题。一般的商业银行面临因生产膨胀、流通扩大而形成的数量大,及其现实的贷款要求,往往由于自己吸收存款数量有限及未敢将存款用于过多贷款,或者为了“有求必应”,过度发行银行券,减少支付准备而埋下挤兑隐患。此外,银行信贷不畅,债权难以追索,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最终必然严重危及金融稳定。
4.金融监管问题。银行业与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营及进一步发展,愈来愈需要一个由政府组织、授权并因此具有权威的专门机构负担起对金融事业、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职责。应当说,20世纪以前困扰银行业的上述各种问题的出现,本身就奠定了产生中央银行的客观经济基础:为了稳定货币流通,必须变银行券的分散发行、多元发行为集中统一发行;为了保证并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必须建立一个统一、公正、权威的清算中心;为了防止信用危机,必须有一个具有国家权威、资信卓著的最后贷款人;为了规范和有效调控金融运行,维护金融秩序,必须设立一个最具权威的专门金融机构。可以说,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社会公众的共同选择与政府行为的适时作用,最终使中央银行得以应运而生。
中央银行的产生最早可追溯至瑞典银行。该行成立于1656年,由私人创立,于1661年开始发行银行券,但期间一直未能独占银行券的发行,直到1897年才垄断瑞典的货币发行权,其发行的货币才成为法偿货币,并逐渐演变为中央银行。如果以集中货币发行作为衡量中央银行成立的标志,则瑞典银行不能算作完整意义上的最早的中央银行,而只是最早具有中央银行功能的银行。
公认的现代中央银行的始祖是英国的英格兰银行。该行成立于1694年,是在政府帮助下成立的私人股份制银行,初衷是为政府筹集和提供资金,为此享有政府授予的与筹集额等额的货币发行权,但仅限于伦敦地区。1844年,国会通过法案规定英格兰银行发行的货币为全国惟一的法偿货币。1844年,国会通过《皮尔条例》,开始限制其他银行的货币发行权,英格兰银行开始逐渐垄断全国的货币发行,并于1928年成为英国惟一的货币发行银行。随着英格兰银行发行权力的扩大,其地位得以巩固提高,许多商业银行便把自己现金准备的一部分存在英格兰银行。英格兰银行便利用各银行开立在其账上的账户划拨冲销商业银行的负债,各商业银行在英格兰银行纷纷开设账户,而英格兰银行则向普通银行提供贷款,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同时,英格兰银行也接受其他商业银行为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贴现贷款的要求,英格兰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地位得以确认。这样英格兰银行已基本具备了现代中央银行的功能,成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随着英国的中央银行的建立,其他国家也相继建立起中央银行。19世纪初至20世纪中叶,是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推广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放弃了金本位制,各国普遍发生了恶性通货膨胀,各国金融领域发生了剧烈的波动,货币制度极端混乱,由此各国感到必须加强中央银行的地位和对货币信用的管制。于是1920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提出,凡未设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并且中央银行应摆脱各国政府政治上的控制,实行稳定的金融政策。布鲁塞尔会议推进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至此,主要的西方国家设立了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发展和加强
20世纪中叶,特别是宏观经济的必要性。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中央银行的调控就不仅限于金融业本身的稳定,而且是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利用中央银行推行金融政策,管理国民经济,稳定货币,发展经济。为强化对中央银行的控制,各国先后对中央银行实行国有化。法国首先于1945年将法兰西银行收归国有,英国政府紧随其后,于1946年将英格兰银行收归国有。其他的一些国家也纷纷效仿,一些私有或共有的中央银行由于规定私股只享有股息,而不具有经营管理权,因此并不影响政府对中央银行的控制。而另一些国家则直接由政府出资建立中央银行,如联邦德国政府于1957年由国家投资建立德意志联邦银行。
除了以国家所有的形式加强对中央银行的控制外,各国还纷纷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中央银行的职责,规定中央银行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货币金融政策,维持货币金融稳定。如1957年《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发行货币,管理货币和货币流通,提供信贷,稳定货币,代理联邦财政支出,保管国有企业的资金和发展同国外往来的关系。对中央银行的职责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对中央银行的控制权和中央银行对金融活动管理的权限。
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金融业也获得巨大发展,出现许多变化,这一切给中央银行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在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操作指标间的稳定关系被破坏而使货币政策运行机制更为复杂的条件下,中央银行应如何有效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由于金融监管已超出行业、地域甚至国别限制而使监管广度深度加大、监管专业性更为突出,中央银行应如何有效操作金融监管;不断增强的资本自由流动干扰一国汇率保持基本稳定的政策,各国中央银行制度在调控监管经济金融的实践活动中不断致力于自身的调整、发展;为使中央银行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特定国家机构,各国着力加强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立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组织与运行机制;在中央银行、政府和金融市场的关系调整中,中央银行作为对社会经济稳定和安全直接负责的国家公共管理部门,地位举足轻重,政府在加强关注、控制中央银行力度的同时赋予中央银行发挥职能作用的更大自主权,金融市场在中央银行调控监管经济金融运行并确保其稳定安全的操作中成为重要载体;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正朝职能收缩、提高效率、增强信誉的方向改革和发展。
随着各国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合作的发展,为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和世界经济的稳定,世界性的金融合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为此,1944年美国布雷顿森林国际金融会议倡导成立国际金融机构,随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54年成立,各国中央银行代表各自政府参与此机构,开展国际金融合作和交流,以稳定国际金融和促进国际经济的持续发展。各国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事务中通过合作联合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调和加强各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活动,实际上具有一定世界中央银行的意义,可以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各国中央银行职能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是中央银行职能加强的又一形式。
中央银行的产生、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经过上百年的发展,中央银行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央银行的职能已不再局限于发行货币,执行清算,担任银行最后贷款人,为政府提供服务,其宏观调控职能更显重要,即加强中央银行所担负的金融调控监管的责任,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持货币金融的稳定,开展世界性的金融合作,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虽然各国的社会历史状况、经济政治制度、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制度、金融环境有很大的差异,但中央银行的性质还是有一些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是中央银行在其产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
(一)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从中央银行的起源看,中央银行最早也是商业银行,但自从这些商业银行演变为中央银行后,就不再是普通的银行,其性质就发生了改变,成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和经营对象都发生了变化。中央银行不再经营普通的银行业务,如居民和工商企业的存款、放款、汇兑、信托、投资等信用业务,其经营内容是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仅接受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金融机构的票据交换提供结算;其服务对象也不再是居民和工商企业,而仅限于政府和金融机构。所以中央银行也完全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而成为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
中央银行的业务内容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使中央银行的地位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机构,它凌驾于其他金融机构之上,对其他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而这种管理活动使中央银行的性质进一步发生变化,使其不仅限于金融机构的职能,而且上升到了政府管理机构的位置。但中央银行作为管理机构,又不同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机构,除特定的金融行政管理采取通常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其主要管理都是融于金融业务的经营过程中。中央银行以其掌握的经济杠杆,如货币供应量、利率、贷款量等经济变量对金融领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不具有一般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和无偿性,而具有自愿性和有偿性。其管理手段的经济性使其影响力融入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行为中,易为各调控主体接受。中央银行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货币政策,调控金融业务活动来达到管理目的,其金融管理离开了业务活动难以有效进行,因此其管理活动主要以金融手段为主,辅以法律手段,再兼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故此中央银行虽然是政府机构,但却不是行政管理机构,而是专业管理机构。
总之,中央银行是为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提供服务的特殊金融机构,是国家授权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一国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金融管理机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中央银行的基本特征
处于一国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中央银行,作为惟一代表国家对一国经济金融进行调控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不以盈利为目的。获取利润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目标。但中央银行业务经营的目的却不是获取利润,而是通过制定实施货币政策以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例如,适时适度地调节货币供求量以使货币购买力相对稳定,审时度势地调控金融市场,以使融资质量正常合理。
2.以政府和金融机构为业务对象。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不是一般的工商企业、家庭个人,而是一国政府,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为一国政府提供的业务主要有:充当政府的经济顾问,代理国库,向政府发放贷款等。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办理的业务主要有:集中保管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对金融机构再贴现、再贷款和资金清算等。
3.资产流动性高。中央银行持有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资产(现金、短期公债、部分能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等),旨在灵活调节货币供求,确保经济金融运行相对稳定。
4.不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一国中央银行在他国只能设置代理处或分理处。而不能设立分支行,不能在他国发行货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不能与他国商业银行发生任何联系。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发行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具有货币发行的特权、独占权,是一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基础。
中央银行之所以要独占货币发行,主要因为:只有独占货币发行权,才能统一国内的通货形式,避免由于多头发行造成的货币的流通混乱;才能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灵活地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才能有效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的负债成为支撑流通中各种货币的基础,从而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为社会总量平衡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