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也称供销合作社,起初是由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在国家大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群众性合作商业组织。供销社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联结城乡经济的重要纽带和农村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长期以来,供销社在促进农村商品一生产,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等方一面起到过积极作用,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1958年,供销合作总社与商业部合并,改为国营商业。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供销社又与商业部分开,恢复合作商业性质。1970年又再度合并,1975年再恢复合作商业性质,1978年第三次合并为国营商业。经过几度合合分分,分分合合,供销社渐渐失去了群众合作商业的性质,成为国营商业的一个部分。这种被群众称为“官办”的商业,由于退掉了部分社员股金,停止了股金分红,使社员的民主权利落空并越来越失去其经营活力,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实际需要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农村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供销社体制的弊端此时已是非常突出并且成为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阻碍。这样供销社体制的改革就被提上了历史议程。1980年开始在部分省份进行供销社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1982年初,党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对逐步进行供销社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允许各省、市、自治区选择一两个县进行改革试点。到6月份,全国便有18个省、市、自治区在32个县开展了试点工作。通过改革,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并普遍对原社员的股金进行清理,落实了股权、兑现了股金分红。因坚持在自愿的原则上进行扩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更多的农民入股,从而扩大了股金。各试点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制定社章,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和基层社的主任和副主任,县级供销社则改为县联性,成为基层社的联合组织。
为了适应城乡商品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搞活商品流通,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各地应抓紧进行供销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向面上推开。中央还进一步指出基层供销社要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2月,国务院颁发了有关的试行规定,供销社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
然而,由于各地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供销社‘官办’眭质并没得到根本改变,供销社体制还是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的要求。另外,新的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等多种形式在流通领域的不断涌现,使供销社失去了独家经营的优势。供销社要增强自身的吸引力从而在农村商品流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改革,就必须恢复其群众性合作商业的性质,树立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所以为了供销社本身的发展,改革也是迫切需要的。
1984年1月,党中央在当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供销社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下去,以使供销社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于是,根据农村流通领域改革要从“多”字出发、“放”字当头、“活”字结果的基本点出发,供销社改革在劳动人事制度、农民人股的限制、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分配及价格的管理等五个方面有所突破。巩固了前一段改革的成果,逐渐恢复了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性质。
由于农村长期处于供销社体制单一流通渠道的格局,使大部分农产品收购和生产与消费资料供应的工作仍同供销社承担。为了使供销社成为农民群众真正的合作商业,1986年党和政府在部署当年农村工作时,再次强调加快供销社体制改革步伐。并指出,国家对各级供销社在财政、税收、信贷、人事制度等方面;都要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对待,并给予必要的优惠。
前一阶段的改革使供销社体制单一的经营方式开始改变,企业管理制度日趋民主,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得到提高,但供销社的服务领域和服务效能还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式还不适应商品交换日益扩大的需要,管理制度和企业素质还不适应开放、搞活和竞争的形势。供销社体制的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1987年4月23日,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文件。6月10日,国务院批转了该文件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精心指导,组织商业、供销部门切实抓好。各级财政、税收、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意见》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有了显着进展,但还要按照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化。《意见》的具体内容是:进一步明确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真正体现社员是供销社的主人。扩大吸收社员股金或采取集资形式兴办企业。供销社要利用遍布城乡的网点、人员、资金和设施等有利条件,逐步建立起以产品为龙头的生产、加工、运销等多功能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经营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产品交售量实行所得税后分红制。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联合,发展多种流通形式,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并积极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供销社还必须按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制定社章社法,坚持民主管理制度,给其成员以管理权。
在党和政府的指导下,供销社体制的改革逐步深入。改革给供销社增添了活力,带来了生机,但是长期存在的“官办”体制的弊端并不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清除,要使供销社真正恢复民办的性质,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还需要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