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说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当然要进行分析,但是一听到群众有一点尖锐的议论就要追查并进行打击压制,这是一种卑劣的作风。邓小平指出,党内的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经过正式的会议,而“一切提到会议上的问题,都必须经过讨论,允许提出异议。如果在讨论中发现重大的意见分歧,而这种分歧并不属于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就应当适当地延长讨论,并进行个人商谈,以便求得大多数的真正同意,而不应该仓促地进行表决,或者生硬地作出结论”。《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1页。
如果那样就如邓小平所说:“毛泽东同志历来说,这种状况实际上是软弱的表现,是神经衰弱的表现。”《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
邓小平还认为,保护少数人的这种权利,这对于党对于我们的事业不但没有害处,而且可以有某种益处。正如世界着名科学家罗素所说:我们侍奉民主,服从多数,决不是以为多数人的智力水平一定优于少数人,而仅仅由于它是一个多数,它代表了人们在利益协调过程中的主流选择。超然:《毛泽东政治发展学说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6页。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人民当家做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而且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若不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甚至连物质文明都搞不了,经济发展不了,国家强大没有希望,更休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属性,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因为社会主义民主从政治上和本质上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所以邓小平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人民民主,不仅包括政治民主而且包括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等范畴。培植公民健全的民主权利意识不仅有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自立、自强精神,而且有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助长互相尊重、互相平等的社会风尚。在邓小平的视野中,民主对中国政治的根本重要性,根源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如果“不发扬民主,就会导致要么造成抗议、造反、政治危机,要么造成被迫的消沉。前者会立即产生对制度的干扰,在形势激化时甚至可能威胁制度的生存。后者从表面来看危险不大,但它会造成停滞徘徊,造成落后于世界其他国家,最终造成挫折失败。保守主义和教条主义的代表人物已经多次指出,轻率的革新措施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各种后果。他们说的也有道理。然而,他们的主张的更大危险则是会导致僵化”。[波]维亚特尔:《社会主义与民主》,(波兰)《新路》杂志,1987年第2期。
从而会从根本上破坏政治稳定。邓小平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确立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还解决了政治运作的过程中一系列的民主制度的建设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基层民主制度等,具有政治制度文明的价值取向。
完善民主选举。选举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选举制度也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素,是政治制度文明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把民主选举比作人民选择“社会公仆”,认为只有人民选举的公仆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列宁认为,民主选举是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并且指出民主选举关系到社会和国家改造,会成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邓小平也高度重视民主选举制度这一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他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过程中,对于建立和发展民主选举作了大量的工作。邓小平曾经指出,选举法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由于“四人帮”和林彪的破坏,民主选举名存实亡,但是邓小平在重新主持中央工作以后,针对民主的严重破坏,领导我们党进行了拨乱反正,恢复和确立了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关于中国民主选举的建设,邓小平提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讲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其实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220-221页。
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关于民主建设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的民主选举得到较大发展,具体体现在实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和秘密投票的原则。
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基层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和企业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自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中国的基层民主制度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基础。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我们党和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历史经验,提出发扬基层民主扩大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他十分重视社会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早在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政治上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级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公民权利。又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人民权利。”《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
1987年3月邓小平提出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他经常强调要下放权力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给广大人民群众广泛的民主自主权力,并称之为“最大的民主”,是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十年的经验证明,只要调动基层和农民的积极性,……问题就能解决。乡镇企业容纳了百分之五十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那不是我们领导出的主意,而是基层农业单位和农民自己创造的。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邓小平早就提出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治的两种形式,并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正如有论者所说:“当我们断言某个政治系统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时,首要的问题是:根据哪些特征说它是民主的?……奥本海姆选择了‘参与’特征,但这一概念至今尚无严格的定义,它甚至能让人发现(在参与的规模上)在所谓的文化革命期间,中国曾存在着最充分的民主。”[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
也正如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评论说:“在鲜为人知的选举试点中,中国的民主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美国。”由于基层民主制度给广大人民群众以直接的参与党和国家、社会的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渠道,为人民群众在基层组织进行自我决策自我管理提供了可能,从而使民主成为调动人民积极性的直接因素。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要把权力下放到基层,扩大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把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休谟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才休止,因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而民主监督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保证之一。建立和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是邓小平在新时期实践中的一种探索,深刻领会邓小平关于群众民主监督的思想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群众民主监督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邓小平一贯强调建立强大的自上而下的群众的民主监督。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我们需要党内和来自人民群众党外人士对我们的监督。在西安干部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把民主监督作为我们党和国家实行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认为有群众监督比没有民主监督要好些,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并且强调要扩大对党和党员的监督,对国家领导人员和机关的监督,“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他不仅强调群众监督是其他各种监督的基础,而且要求加强群众监督,从而使人民能够依靠制度化的渠道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群众监督能够得到保障和实行,使民主监督成为制度化和规范化。他强调要制定监督的条例和原则,使人民群众更加有效地监督,可以约束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而且也可以对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提供保证和规范,从而防止个别人的诬告和陷害。邓小平还特别强调通过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来使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选举权和参政权等来约束国家权力,强调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党务、政务的公开性,提高对党和国家的监督力度。强调建立群众监督的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是群众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他指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民主监督权等必须受到保护。一方面对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要及时地处理;另一方面要为监督人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他认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二)建法治之国
法治是现代政治制度文明的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讲到政治制度文明法制要算一项,因为法制本身就是政治制度文明的集中表现,“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然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
法治被看作一种培育自由、遏制权势的方法,看作人类作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或自由意志主体所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社会文明越发达越进步,法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越来越重要。现代法治已经成为现代化国家的进行管理的基本的形式,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要求。因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人若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变成为恶劣的动物”。[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7页。
只有法治才是最优良的统治者。虽然法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个外来品,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为没有现代法律制度的创建,人民民主、法治就是一句空话。法治思想是邓小平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经对中国的法治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将在21世纪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保证。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马克思也说得好:“法律不是压制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页。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格威特·克茨在谈到社会主义国家政策对法律的影响后指出:“这绝不是说,西方法律体系中法律不受政策的影响。恰恰相反,即使在西方国家,每一项法律规则也都具有或明确,或模糊的政策背景,否则便几乎不可能理解法律是如何产生或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实际上,许多法律制定都有意地寻求推进重建社会生活的某些经济的或社会的政策。”[德]茨格威特·克茨着:《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19-5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