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军虽然喜欢志明如此玩笑,但办公室毕竟他们3人,自然免不了不好意思。他偷眼看看闫敏,心想,我就不相信,你能永远这样矜持下去。
“闫敏,你真能装啊!”
“李小军,你不要拐弯抹角好吗,我装什么了?庭长不就开玩笑嘛,你还当真不成?”
“闫敏,我听不懂你说什么?我怎么拐弯抹角了?”
“好了,好了,我看你俩就继续捉迷藏吧。”
李小军和闫敏望着志明,都有些不好意思地笑了。
法庭的工作是辛苦的,在艰苦和困难的环境之下,能够保持欢快的心情,实在难得,这是志明在法庭工作最深的体会。他认为闫敏就是这样一个快乐的姑娘,她啥时候都不缺乏信心。志明与两个同事玩笑了一阵,才对李小军道:“小李,一会儿把案件材料拿过来,另外,下午请陪审员也到法庭。”
志明在他的办公室里又详细阅看了这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的全部材料,他反复思考,担保人究竟承担责任吗?如果不承担责任,那银行的贷款有谁来偿还呢?志明忽然明朗起来,我这不是先入为主吗,还是合议庭评议后再说吧。
下午,人民陪审员早早来到法庭,志明热情地和他打过招呼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始评议这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我先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再作以简单介绍吧。”案件主办人李小军首先说道。
志明与陪审员都点点头,虽然他们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对一些细节并不十分清楚。李小军从杨某向原告商业银行借款7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被告王某用自己的汽车做抵押担保说起,他认为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该案的主债务人杨某现下落不明,原告在两年内起诉担保人王某,有原告提交的催款通知书上被告王某签名的事实,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陪审员说他的意见还不够成熟,但他根据以往参与审理同类型案件所掌握的一些法律知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来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陪审员说被告王某提供的财产,作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应该算无效。陪审员认为,王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志明听了案件承办人李小军与陪审员的不同意见,稍作考虑之后,谈出了自己的观点。志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纠纷的当事人自愿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双方均存在未按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不当行为。原告发放贷款时,明知被告王某抵押的机动车辆还未进行登记,就匆匆为借款人办理了借款手续,将贷款发放给杨某,这是原告工作的失误,因为该抵押担保合同本身就没成立,就更谈不上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借款人杨某下落不明,王某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汽车已经灭失。银行将可能无法收取的债务转嫁于担保人,与本案事实不属,无法律依据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提供担保的被告王某存在违约吗?我认为也不存在违约。因为合同本生没有成立,其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把关不严,这样的担保其实就是一种无效担保。现在银行要求王某承担责任的请求不能支持。
“那李副院长说银行的同志找过他,我们咋说哩。”小李有些困惑。
志明说:“我向李副院长做详细地汇报吧,这样处理该纠纷是合适的,也有利于我们的银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曾强法律意识。”
志明他们刚刚评议完案件,银行的一位女副行长来到法庭,她向志明做了自我介绍后,说法院的李院长和她是同学,她已经把银行的难处向李院长谈了,下班后请志明吃饭。志明客气地说:“吃饭就不需要了吧。”
“法院这么多年一直支持银行的工作,李院长也同意去,还是请王庭长赏光吧。”女行长又拿李副院长说事。
志明很反感,婉言谢绝了这位女行长的邀请,并告诉她法庭会秉公处理这起纠纷的。
志明拒绝了银行女副行长的邀请,她虽当面没再说什么,脸却红了,很不高兴地离开法庭。
“咱门的法庭好像是给她们家开的,你看她的样子,”小李愤愤不平地说道。
“不要管她咋样,只要我们依法办案就可以。”志明看着生气的李小军笑道。
银行的女副行长离开法庭后,就给李副院长打了电话。
“老同学好,你们那个王庭长请不动。”
“王志明怎么说?”
“他说法庭会秉公处理这起借款纠纷的。”
“好吧,我知道了。”
利用在法院业务学习的休息时间,志明向主管民事审判的李副院长汇报了那件案子的处理意见。听完志明的汇报,李院长很不满意,他认为志明只注重了法律事实,没考虑社会效果。李院长说,根据银行的同志讲,这样的担保贷款纠纷较多,法院如果这样处理,对银行负面影响大。志明的意思,如果迁就了银行工作中的失误,那当事人一方的权益就无法保护了。
李院长笑看着志明问道:“真是这样吗?”
志明再没回答,李副院长忽然对志明说:“准备好汇报材料,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吧。”
志明心里话:这么简单的案子有必要上审委会讨论吗?但他冷静了一下,最终没把这句话说出来。
“王庭长,案子咋汇报了?”闫敏看到走出主管院长办公室的志明,走上前去问。
“李院长要我们准备好材料上审委会讨论。”
闫敏纳闷,难道合议庭的意见不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