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形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核对所印商品条形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并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不得伪造、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形码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伪造是指为达到欺骗目的,私自编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商品条形码的行为。
冒用是指非法使用系统成员注册或擅自使用编码中心尚未启用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转让他人使用。
为保证商品条形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商品条形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以总公司、集团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名义注册的系统成员,在统一管理商品项目代码的前提下,可以允许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企业等)使用其商品条形码。
在系统成员委托他人加工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系统成员通过技术转让、合作生产等方式生产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可以在商品上使用其商品条形码。
(第五章)商品条形码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发生变化,应填写《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合资、合并、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上一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体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并更换《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系统成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及《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形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申请表》并缴纳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费用。
系统成员在其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内未办理续展手续,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即被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形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形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形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以及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形码,是指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形码转让他人使用,用于标识以他人名义生产的商品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形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商品条形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3通用商品条形码符号位置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条形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及通用商品条形码符号的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商品条形码。
二、引用标准
GB12904通用商品条形码
GB12905条形码系统通用术语条形码符号术语
三、条形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
条形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不变形且便于识读、便于操作为准则。
3.1首先应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
3.2其次可选在与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
3.3最后也可选在商品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
四、条形码符号位置
4.1条形码符号的曲度
4.1.1在有曲面的商品上,条形码符号的条应与曲面的母线垂直。
4.1.2条与印刷方向平行,且平行于母线时,条形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若包装直径太小,条形码符号应转90°。
4.2箱型包装
4.2.1箱型包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
4.2.2长方型包装,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箱底长边的中央。
4.3罐装、瓶装
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标纸一侧的下方。
4.4桶型包装
4.4.1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桶型包装的侧面。
4.4.2侧面无法印时,条形码符号可印在桶型包装的盖子上,但盖子深度不可超过12mm。如果内装易泄漏的液体,条形码符号不可印在盖子上。
4.5袋型包装
4.5.1有底且底面足够大时,条形码符号应印在底面上,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
4.5.2体积大的袋包装,条形码符号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条形码符号扭曲。
4.5.3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袋,条形码符号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如背面中央有接缝,则应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褶、不变形处。
4.6吸塑包装
4.6.1条形码符号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
4.6.2凸出包装距纸板的高度大于12mm时,条形码符号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
4.7其他形式
有些商品条形码符号可印在挂牌上。
4条形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条形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条形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二、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7705平版装潢印刷品
GB12053光学识别用字母数字字符集第一部分:OCR—A字符集印刷图像的形状和尺寸
GB12508光学识别用字母数字字符集第一部分:OCR—B字符集印刷图像的形状和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