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才分对错,成年人只看利弊。”——《后会无期》
也许韩寒在电影里安排这句台词并没有什么深刻的意思。但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这句话却勾起了我关于“伦理”与“功利”之间关系的思考。
首先,我想先说清楚下文所指的“伦理”与“功利”具体是什么。
我比较喜欢穆瑞罗斯巴德在《自由的伦理》中提到的对伦理或者是自然法伦理的描述:“伦理的基本问题——我在这里干什么,以及什么是正当地允许做的而什么不是——是人们在知识方面所面对的一个最持久、最重要和最紧迫的问题。”
即我在这里说的“伦理”指的是基于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自然法原则”,即认为伦理是一门关于研究人的行为之“正当性”的社会科学。
另外,这里说的“伦理”是针对于人与社会之中的自然法则,其研究的是在非鲁滨逊状态下的社会科学。在鲁滨逊的小岛上,并不需要这样的伦理判断。因为在那里,只有人与自然,人与动物,人与花草。鲁滨逊在抓鱼时至少不需要考虑:我这么做是否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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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功利,则需要更清楚的定义。
“功利主义”这个词因为Jeremy?Bentham以及John?Stuart?Mill这两位哲学家而被人们所熟知。从传统的意义上来说,功利主义本应该属于伦理学范畴的一个理论。在这里我之所以把“功利主义”拿出来与“伦理”对立,是因为现在人们普遍将“功利主义”理解为“后果主义”,把功利主义与实现后果或者目标的“手段本身之正当性”分割,即根据普遍的定义:“‘功利主义’提倡追求“最大幸福”,认为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于其结果的实用程度。”或者像一些人说的那样:功利主义就是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
而伦理学,则当然需要针对手段本身的正当性。
在目前很多争论中,不难看到所谓权利与功利的争论。很多维护“权利”的人士,由“自然权利”出发的人士,强调“手段的正当性或者对错”。很多维护“功利”的人士,基于“社会福利”,强调结果或者后果的利弊。此文的目的不是仅仅试图阐述“过分强调权利与过分强调功利的错误”,而是试图阐明:二者应该是相互和谐、统一的。
比方说:基于所谓的“功利主义”角度,为了更大、更重要的社会福利,例如这样一个论述:强行拆掉一个人的房子从而在原来的位置上建设一条公路是符合“最大化社会福利”的。但很明显,一个维护权利的人士一定不会同意这样的做法。其原因很简单:这样做侵害了房屋主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即便无视结果,“强拆”也是不正当的行为。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找到无数上述的例子。这样看来,似乎“功利主义”与“自然权利”是矛盾,不相容的两条路。
而事实上,在上面那个例子的论述中,是所谓的功利主义论证出了问题。
如果“功利主义”从本质上是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判断,则论证一个事件是否符合功利主义的本质是需要论证:一个事件是否达到了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在上述的论证中,很多功利主义方向的论证都是武断的。这是不严谨的,也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很多所谓的功利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社会福利的本质应该是个体福利的集合,而不是加总,即个体福利计算不应该被武断地加总甚至是基数化。因为论证者在功利计算的过程中无法体验损失房屋的个体其真实的悲伤或难过,其根本无法得知损失房屋的个体其损失的福利是否会超过建设公路所增加的福利。即试图“加总”每个个体之福利的论证者,要么带入了自己的价值判断,要么是基于即兴的武断论证。
真正的,本质上的功利主义分析,其本质应当是论证: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福利是否都增加了?或至少没有人因为其他人追求福利的行为而减少其福利。而如果是基于这样的方法,“强拆”当然不符合功利主义,即“增加社会总福利”的本质,因为被强拆者其福利减少了。“强拆”这样的行为即不功利,也侵害权利。
张维迎教授在近期时常提出:我们的改革方向应当由“功利主义”转向“权利主义”。其实张教授在这里说的“功利主义”,严格意义上说并不是“真正的功利主义”,是一种错误的,被腐败了的,披着“功利主义”外衣的,类似于当下流行的“福利计算”的,客观化效用的社会效用计算。
功利分析是检验后果的手段,其本身不是目的。很多所谓的功利分析的错误是混淆了手段与目的的结果。
我们说的“后果”当然不是只说某个时刻或者是短期的后果,而是整个事件的后果。就像一个理性人喝下一瓶酒所考虑的后果不仅仅是由酒精刺激所带来的惬意和短暂的愉悦。很多人试图抽取整个事件的一系列时刻,甚至是短期的后果,从而包装上“功利主义分析”的外衣,其实只是一些肮脏的谎言。
一些权利主义者试图抛弃功利主义也是犯了同样的错误。因为这样的做法相当于抛弃了目的或者“后果检验”,而盲目地针对手段的合理性进行教条式的判断。即便权利是天赋的,是自然的,人们使用理性去发现或者反映“自然权利”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权利主义者试图用理性去发现的“自然权利”其目的不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幸福,那还有什么意义呢?有一些人或许会认为:“那些研究自然权利的人,也许只是他们的兴趣爱好而已。”可是别忘了,满足和追求自己的“兴趣爱好”,恰恰就是追求幸福的表现。一些自然权利者在试图抛弃功利分析,抛弃功利主义的同时,自己恰恰成为了功利主义的俘虏。
试图在“正当性”分析上“唯手段”,或者是“唯后果”,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手段和目的是相互依存,而非独立于各自而存在。人因为有目的所以行动,所以采取手段,这是一切“人为事件”背后最基本的、不可争辩的逻辑事实。
所以,不应该使用“过分强调权利或者功利”一说。因为这样的论调似乎把权利与功利当作了非此即彼,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两条路。正如上文所强调,发现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幸福,功利判断也是为了检验或者验证结果是否达到了更大的幸福。二者在终极目的上是统一的。只是二者是分析事件的两种不同的手段——或者,正如一些人所说,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罗斯巴德曾试图论证自然权利与功利主义之间的统一,其实目的并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区别二者或者在二者中进行选择。两者在分析不同问题,面对社会科学中的不同范畴的时候各有优劣。如果我们能够承认自然权利与功利主义其实是统一、殊途同归的,那么其实这是为我们能够更靠近自然科学之真相提供了“便利”。当我们发现自然权利体系分析的结论与功利分析的结论相冲突的时候,则我们可以很快知道:肯定有哪一条路出了问题。即这样的统一,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检验无论是自然法伦理学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的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过程,正是功利主义与权利主义相统一、相和谐的体现——发生于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没有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与此同时这也是一个双赢,即符合功利主义的过程。
人类用理性去发现自然、客观的权利或伦理,是为了通往自由和繁荣。人类用理性去发现和判断由自己行动所造成的后果,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
真正该抛弃的不是“功利主义”,而是披着“功利主义”外衣而对权利的侵害和扭曲真实后果的谬论。
“功利主义本来是用来争取自由的,现在则被用来维护国家对自由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