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鸿沟在中国内地同样表现明显,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中心城市与中小城市、城市与乡村及网民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等,在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知识与技能教育、网络用户数量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距甚至巨大差距。
数字鸿沟造成互联网上各国舆论力量失衡。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舆论主导网络传播,而发展中国家因技术、资金和人才问题在网络传播中的地位甚至低于在其他三种媒体中的地位。
由于各国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水平的差异,形成了发达国家在互联网上的优势地位。相对富足的西方国家拥有较强的网络信息生产能力,网络传播中来自发达国家的声音多,而发自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少,这就是网络信息传播中语言和文化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利用因特网技术控制发展中国家,并凭借网络传播优势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信息侵略和文化侵略,宣传和鼓吹本国文化,进行文化渗透。网络信息内容中所携带的西方价值观、意识形态观点冲击着非英语国家和民族的人们原有的思想观念和文化素养,例如美国在网络传播上的优势地位形成美国文化对小国文化的销蚀和征服,最终形成一种以西方文化为主的全球网络文化。对于发展中国家就会造成本民族文化的衰落。如何保护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保持全球文化的多样性,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网络上还有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的信息、宣扬邪教的信息等等。
第二节正确看待网络传播的双刃性
网络虽然是一把双刃剑,但是其对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的正面意义远远超过其负面效应;不应该对其有意或无意的妖魔化。而且网络媒体的负面性往往是现实社会的折射,很多问题的产生其根源并不在网络本生,而是现实社会问题的延伸。
一、互联网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是主流
在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的发展受到干扰和遏制的时候,也经常是人性、人类社会发展很不正常甚至很黑暗的时候。如“文艺复兴”前的欧洲中世纪就是这样的。相反,科学技术正常和加速发展的时候,也经常是人性充分实现,人类社会进步斐然的时候。这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是追求和体现着“真”(科学真理),而且同时是在追求和体现着“善”和“美”(狭义和广义的道德)。人类总是通过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追求和实现着“真”、“善”、“美”的统一。蒸汽机、电的发明和应用,无线电、飞机的发明和应用,原子能、航天飞行器的发明和使用等等,分别使人类进入了一个比一个高的阶段。虽然这些科技成果的出现都带来了新的问题,甚至提供了使人类自我毁灭的可能性,但从总体上看,它们显然推动着人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的“成熟度”(如公民理念、法律意识、权益概念等等)显然也是不断提高的。今天互联网的发展也势必如此。那种过分渲染互联网发展的副作用,将网络妖魔化是把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正比关系这一大前提抹杀了,是本末倒置了。
作为现代高科技代表之一的互联网,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对物质生产活动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从而对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产生着积极影响。在物质生产活动领域,互联网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它对经济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上。电话、广播、电视、函件等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尽管也能传播经济信息,但均有明显的不足,有的信息直观性差,有的传播范围有限,有的传播速度不够快,从而影响了信息的交流和传播。互联网络克服了上述信息传输手段的不足。作为一个高度开放的系统,它使地理国界等用来定义空间距离的要素越来越失去其意义;它是一种多媒体信息传输工具,可以满足人们对文本、图像(包括动态图像)、声音的不同需要;它传输的速度极快,能将任何信息在很短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这种高效的信息传播手段的广泛运用,必将强有力地促进经济信息的全球性广泛传播和交流,促进经济信息最大限度地得到收集和利用,造就全球范围的大市场,从而促进生产力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互联网对生产力促进作用还表现在,随着它的不断扩展,生产着人的新的需求,有力地促进了人类物质生产领域的扩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近年来崛起的信息产业就与互联网络的发展需要密不可分。如今,这一新兴产业正有力地推动世界范围内经济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近几年经济持续增长,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信息技术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
互联网对人类精神文化活动的影响更不能低估。互联网促进了学术思想和科学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电子版图书和报刊杂志的发行,网上数据库的开通,网上书店的开张,数字图书馆的建立,信息资源的共享,为学术思想、科技信息和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另外,互联网还使教育模式发生着深刻的改变,也为人们展示艺术创造才能提供了新的场所,为人们充分表达各自的思想和意愿提供了技术基础。这些均有助于个人素质提高,有利于个人良好品德的形成。
在现代社会,人们面对着越来越多的道德难题和精神危机,如人情冷漠、精神空虚、金钱至上、恐怖主义等。但在互联网中,我们却往往能更多地感受到“真”、“善”、“美”。在互联网中,不论谁有疑难,只要在网上发布求救求助信息,网友一般都会热情地给予无私的帮助。很清楚,当人们提供这种帮助时,是不期待任何利益回报的,网民们的很多行为体现着“真”、“善”、“美”。像Linux的作者们不是为了赚钱,而是怀着交流技术,打破微软垄断的崇高心理投入他们的开发,并将源代码公之于众,使之成为免费资源。另外,在互联网中,空间距离意义弱化,人们交往频率提高,从而有利于人们之间增进了解和信任。同时,由于互联网络中信息传递的可匿名性,活动主体突破身份、角色、地位的现实差别而实现平等交往。这些都有利于在网络中形成一种平等、互爱、和谐的人际关系。有些人甚至认为,在现在这个金钱至上的社会中,也许只有在网络上才能真正品味到人与人之间的那份赤诚和真情。综上所述,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类自下而上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技术基础和现实手段,它是人类实现自由、实现理想的强有力的武器,它所内含的有利于生存和发展的道德价值是难以估量的。
二、不能简单地把网络问题的出现归咎于互联网络的发展
伴随着互联网络的诞生和广泛使用而出现的问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复杂的社会现象。人们之所以忽略其他因素对网络的影响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他们把大家熟悉并生活在其中的空间称为“物理空间”,而互联网则是所谓的“虚拟空间”(又称为“电子空间”、“赛博空间”);传统社会中形成的既有道德在网络社会中并不适用,“虚拟空间”中存在着相对独立于“物理空间”的网络道德。对此,我们可从两个方面加以澄清:首先,把互联网络解释为“虚拟空间”,把现实世界解释为“物理空间”,然后把在社会学意义上作为“物理空间”组成部分的“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完全错误的。其实,网络天地、虚拟空间、信息高速公路等等,都是始终附着于现实的“物理空间”的,都是现实生活通过技术载体的某种实现、某种表现形式,否则它们就无以存在,毫无意义。“虚拟空间”自身的运行规律只是一种技术规律,只有和“物理空间”结合起来,也就是和处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活动结合起来,才具有社会属性和意义。只有以“物理空间”为基础,以“虚拟空间”为媒介,二者共同作用,作为新的表现形式的网络问题才能成立。脱离“物理空间”谈论网络问题,完全是夸大、曲解了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
互联网络中出现的问题深受互联网络空间外的其他因素影响。这其中,网络空间中活动主体(一般指互联网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者、互联网络运营商以及互联网络的一般用户)素质的影响尤显突出。科学是一种强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
此外,网络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是可以通过网络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来解决的。
第三节网络传播的宏观管理
伴随网络传播在全球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认识到对于网络传播应该促进发展与进行管理应该并重。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先后颁布了相关的法规对网络新闻传播进行管理和控制。
网络传播的优势是信息传递速度快、信息量多,并且可以与受众之间形成互动,这些都是报纸、广播、电视等无法比拟的。但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也带来许多垃圾,包括信息垃圾和政治垃圾。如果任由它们泛滥,就回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直接危害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其危害也更大。因此,对网络传播必须进行必要的管理,不然将会形成信息漏洞,会对其他媒体的管理形成冲击。
由于上网的隐蔽性,对网络传播的控制比对大众传播的控制要困难得多。十几年工夫,因特网的技术突飞猛进,而规范管理发展缓慢,两者犹如龟兔赛跑。于是围绕着信息网络引发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一、互联网监管的难点
面对互联网上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信息流,必须通过技术、行政及法律手段正本清源。目前,网络已成为全球性的虚拟社会系统,它是整个社会的缩影,因而网络问题的存在具有全球化的色彩,这无疑加大了网络问题的诊治难度。然而对互联网进行监管,存在不少难题。
1.传播者身份的隐蔽性
在因特网上传播色情信息、恶意言论、计算机病毒等有害信息的人大多使用匿名或用假名,他们可以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IP地址,其身份在虚拟的赛伯空间难于辨别和确认,这使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及管理部门寻找侵权主体非常之难。至今还没有更高明的刑侦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很多有害信息都是从这些看似合法的个人主页上传播出去的,使有害信息具有千千万万个传播源,导致网络上的有害信息层出不穷。由于网络传播的这种特性,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控制比对传统媒介上的不良信息的控制要困难得多。此外,网络用户可以自由地访问BBS并上载(Upload)自己的文章,利用BBS所发布、传播的反动、色情及含有诽谤、侮辱他人内容的信息日渐增多,这也给网络有害信息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2.传播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
由于网络上的不良信息都是通过计算机随时发布的,大范围的信息的横向整合与提供由系统自动提供,所有的终端、用户都有可能是信息发布主体,而不仅仅是单一的某一家网站;同时,传播者可以在瞬间完成传播信息的任务,而且不留痕迹,然后再换一台计算机或另外一个地方,这给有关部门的查证、侦破和审理都带来很大困难。
3.传播者自身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因特网技术在突飞猛进的同时,从事网络非法和恶意传播活动的人所具备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例如一般的黑客都是计算机专家,其计算机技能不低于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水平。所以,对于破坏互联网安全的黑客们,法律取证成为制裁他们的最大障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研制出足够有效的工具或产品来对付这些无处不在而又行踪不定的害群之马。
4.跨国传播挑战司法管辖
网络传播是超越国界的。在网络信息的流动中国界观念是模糊的,用户可以轻而易举地登录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站、BBS、聊天室中,使得网络用户出现了地域上的极端分散性。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影响到很多国家。然而在处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时,国界的观念是非常清晰的。一旦在一国的纠纷涉及国外,该国就可能丧失了管辖权,即使发现了违法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或拥有了一定的证据要把这些网络犯罪嫌犯绳之以法,而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判定起诉的地点,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国与国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体系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等管辖权方面的棘手问题。
5.文化传统不一
本国认定有害的信息在他国并不认为有害。例如,在英国可以在网上流通的图片,在中东国家却认为是色情的,是绝对禁止的。同时在英国被认为必须要禁止的信息在更宽松的国家(斯堪的纳维亚的一些国家)中却认为是可以流通的。例如,到底怎样来定义色情内容(Pornographic content)实际上是很难的。有人认为,色情信息是潜在有害的,而儿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才是非法的,这种对有害信息和非法信息甄别的方法就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来说是截然不同的。文化、道德、法律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对信息内容不同的认定标准,这给网络信息内容管制带来巨大的挑战。
6.政策法规滞后
法律往往落后于科技的发展,网络传播的飞速发展与相关政策法规管理的落后形成鲜明对比。同时,管理机构对于因特网这个全新的媒体暂时还缺乏管理经验,管理手段和方法更新的速度总是慢于网络信息交流新问题产生的速度。一方面是还没有对网络上某些不良信息内容制定管制措施,这种暂时滞后,给人一种假象,似乎因特网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乐园、法律的真空地带,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天国;另外一方面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中的某些制度又缺乏现实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存在各种冲突或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