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媒体信息传播方式是单向的,即传者将信息主动推给(Push)受众,受众处于被动的地位,因此政府易于控制网民与色情东西的接触。而网络传播则将这种单向传播方式改变为双向传播,受众的主体地位得到体现,他们可以主动地拉取(Pull)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自制力较弱的网民往往会出于好奇或冲动心理刻意地去寻找一些色情、暴力信息。计算机网络上有许多专门提供色情服务的网站,如世界上著名的色情刊物《花花公子》就以合法的形式在美国进入国际互联网。许多网民在日常生活中无法接触到这类色情杂志,因此怀有一种“窥淫”心理,计算机网络消除了传统媒体的“把关人”,而且网民能够在隐蔽的情况下看到低级庸俗的东西。
有研究资料显示,网民对色情信息的查寻大于对其他网络信息的搜索。网络色情信息的进一步扩展,对广大网民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影响,而他们一旦滑入其中就不能自拔。
许多国家颁布了相关立法,以应付日益猖獗的网络色情犯罪。例如,2000年由当时的总统克林顿签署的《儿童网络保护法》,要求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在7月1日前,在电脑上设定电子过滤设备,也就是过滤网络色情内容的软件,否则将丧失联邦政府对电脑设备和网络拨接的补助。但是,网络犯罪借助其隐蔽性、跨国性、快速性而至今未得到有效抑制。
尽管如此,世界各国都在制定限制措施和技术法规,以规范网络行为。如英国政府已使用“防火墙”技术,推广色情内容过滤卡,把美国所谓的“文化精髓”拒之门外;加拿大要求家长在多媒体上加挂V型色情过滤卡和暴力过滤卡。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监控与管理,建立先进的检测机制,“过滤”流入中国的网络信息,以防信息垃圾和犯罪活动的入侵。同时可建立一个以中央网络为枢纽,各地的局域网、校园网等为支点的网络群,规范网络运作,以防不良信息污染网民网民。对那些利用网络传播色情信息和黑色信息或进行网络犯罪者,必须动用法律武器予以严惩,净化网络空间。
2.网络诈骗、敲诈与非法贩卖
根据新浪网2001年6月1日的报道,据统计,一共有25%的求职简历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欺骗性。他们以专业人士自居,而手里拿的不过是从网上得来的学位而已。有些网上学校根本就是非法的,它们更没有颁发学位的资格。
一些远程教育专家表示,互联网已经沦为虚假办学者的天堂。远程教育专家约翰·拜尔博士说,许多网上院校的站点,在网页背后几乎空空如也,而那个大批炮制这种证书的人,就躲在自己家里。他给出了一份远程教育指南,里面列出了500多家提供合法网上课程的学校,但是这份指南也专门列出了那些被称为“学历证书作坊”的几百所学校,这些学校只需完成很少的课程,甚至不用完成任何课程,只要交上一定的钞票,学位证书自然到手。据专家估计,每年在网上买卖假学位的成交额大约为1亿美元。
专家估计,2002年将有15%的大学生都将通过网上学校拿学位。这些在网上办学的学校也是良莠不齐,有少数是久负盛名的学术机构,如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然而更多的是非法办学者,甚至是显而易见的骗子。尤其是骗子学校,占到了网上学校总数的70%。
网络诈骗更多地发生在金融领域。在美国和俄罗斯都发生过计算机人员通过网上盗窃银行资金分别高达1000多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的案例。
据美联社2002年8月7日报道,美国有关当局说,有多达4000人利用“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发生的电脑线路故障,从纽约市的一家信用机构骗取了大约1500万美元(约2625万新元)。这些人利用市政信用联合会在恐怖袭击后的一段时间中电脑系统的不稳定,不断从自动提款机中提取现金。警方目前已经逮捕了其中的66人,并且正在寻找其余的35人,还有数千人受到调查,这将会是恐怖袭击后所发生最大的一起欺骗案。
据《生活时报》2002年9月6日报道,广西农民设“网络致富”骗局2000多人上当。据联合早报2002年2月22日报道,香港法院审判了一起网上银行诈骗案。3名涉嫌在网上银行诈骗钱财的男子,20日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入狱8个月。据悉,这是香港警方首次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处理有组织网上银行诈骗的案件。一名台湾男子在2001年7月发现他的52万港元存款被人从网上银行偷走。他在7月26日向香港警方报案。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科技罪案组接手调查这起案件,证实有人假冒受害者向银行重新申请个人识别密码,随后开始把他账户里的钱转账到其他账户。警方经过调查后,拘捕了5男1女,其中3名男子承认有关控罪,被判入狱8个月;另外2男1女被法庭批准保释外出。
凤凰网2002年8月27日报道,韩国警察8月26日表示,他们已经开始着手调查一起价值258亿韩元的网上股票诈骗案。大宇证券公司称,8月23日有黑客潜入他们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盗走了现代投资信托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密码,从这个账户里抛售了500万股德尔塔信息通信公司的股票。德尔塔的股票当日即暴跌12%,账面损失达到31亿韩元。金融监管人士称,黑客可能想要控制德尔塔公司的股价。
网络诈骗还包括利用计算机技术编制诈骗程序、发布虚假信息、篡改数据、文件等,其手段主要有:其一,假冒。通过窃取管理人员或合法用户的口令,使用别人的代码进入计算机系统,从而盗用网络资源的犯罪行为。其二,伪造。非法建立文件或记录,作为有效的、正式生产的文件或记录。其三,发布虚假信息。这在证券市场中累累出现,有不少是“庄家”利用网络媒体达到目的,使得有的企业和广大散户股民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弄虚作假将导致普遍的信用危机,实际上就是伦理危机和社会危机。
据《联合早报》2002年9月10日报道,武汉一大学生用电子邮件敲诈李嘉诚3亿港元的案件被侦破。此外,网络也成了高智能盗窃的场所。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物理空间,物理空间是面对面的实体行为,相比之下,网上偷窃操作简便,四通八达,匿名登陆,不留痕迹。偷窃内容主要是信息和数据,近几年来,这种犯罪越来越多,情节越来越重。有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迅捷性、全球性的特点,在网络上非法贩卖武器、毒品等。
据《联合早报》2002年2月18日报道,一名被控在曼谷一所大学校园使用手榴弹展开攻击的泰国学生宣称,他的手榴弹是在互联网上买来的。起初,警方怀疑被控的学生把手榴弹来源推给互联网,主要是不想警方找到真正的帮凶。首相达信表示,泰国警方已经成立一个特别小组,对这一起星期六发生在大学校园内一座11层建筑物停车场的爆炸案进行调查。有关爆炸案造成两人受伤,三辆车被毁。警方誓追根究底,终于找出手榴弹的来源,结果手榴弹竟真的来自互联网。
3.网络诽谤
我们知道在现实中如果有人捏造并散布某些事实,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就有可能构成诽谤。那么在网络中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了他人的人格或名誉是否也有可能构成诽谤呢?答案是肯定的。
网络中的物像是虚拟的,人们在网络上探索,就仿佛在无边无际、无穷无尽的时空中遨游。这可能会给人造成一种虚幻的假象:在网络中发表言论是绝对自由的。事实并非如此。网络空间就好像是现实社会的倒影,现实社会有的,网络空间也有。现实社会有一套对付诽谤的法律,网络空间也有。
在网络的“发祥地”美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法庭就已经审理过网络诽谤的诉讼,英国和澳大利亚也审理过网络诽谤诉讼案件。随着网际网络越来越普遍,网络诽谤诉讼会越来越多。对此也有人认为,网上出现的诽谤言论,许多都是可以立即进行驳斥的。如在某公告板上一出现诽谤言论,被诽谤者立刻可以也在公告板上进行回应。如此一来,一方起诉另一方诽谤实在没有必要。但也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被诽谤的一方不能或不可能立即进行反驳回应,他们也许平时并不经常在网上浏览,他们得到消息是经过旁人传达;或他们并不具备一般的电脑知识,根本不知道如何将自己的言论放入公告板上等等。
另外,目前由于网络传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有些传播内容不真实。对此人们一般都采取宽容的态度,并没有像对待传统媒介那样去要求较高的真实性;或者也有相应的要求,但网络传播没有做到,人们也就无奈地面对了,总之网上刊布的一些不真实的信息也并没有引起浏览者强烈的反应。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一般人不会认真看待网上流传的言语,通常只把它当成玩笑,被诽谤的人无须如此紧张。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人们对玩笑的容忍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何况每个人对玩笑的定义并不太一样。网络诽谤的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据《重庆晨报》2002年4月10日报道,重庆市首例“网络诽谤案”一审审结,结局是在网上乱发消息者,被判处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元。2001年4月的一天,涪陵某学校职工伍伟(化名)发现,自己的名字成为某网站留言板上一则“恶行”信息的主人公,发信息的用户名为“杀”。信息内容为:伍伟调戏女学生、公报私仇、贪污受贿……随后,该消息迅速在学校师生中传开。正当伍伟有口难辩之时,那位名“杀”的人,又继续在该网站的其他栏目上粘贴“恶行”信息。无奈之下,伍伟向警方报案。接报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运用网络技术进行追踪调查。最后,在网上发现了“杀”的踪迹。经讯问,原来“杀”就是伍伟过去的同事涂牧(化名),双方曾有矛盾。因此,涂牧采取了“网上报复行动”。对于涂牧的“恶意诽谤”,伍伟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伍伟将涂牧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恢复自己的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主办此案的法官何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涂牧承认了自己所做的事实。考虑到涂牧是无业人员,判处涂牧向伍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2000年10月19日上午10点30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首例网络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泉州市仕达斯制衣有限公司和郑明辉对原告联盛公司及施清体本人构成名誉侵权。自5月27日起,郑明辉先后在泉州晚报网站和泉州信息超市网站上,发布题为《警惕“旗牌王”假冒劣质货上市》等12篇文章。郑明辉在文章中称:泉州市仕达斯制衣有限公司于年初将3232件纯棉休闲裤送联盛公司(“旗牌王”商标专用权人)加工水洗免烫。不料,产品一投放市场,消费者就叫苦连天,一条崭新的裤子穿一天就破了,烂如草纸。旗牌王才勉强同意按成本价赔偿,但始终不予兑现。其他网民在网上看到上述文章后,也相继在网上发言评论:在下愿在你们一边,一齐声讨“旗牌王”的恶劣行径。
原告联盛公司及施清体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联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赔偿施清体名誉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仕达斯公司和郑明辉辩称,在索赔无路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文章进行批评、索赔,并未虚构事实,更不存在诽谤、侮辱的言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仕达斯公司、郑明辉未采取合法途径,正当善意地行使投诉权利,却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12篇文章,使用了大量的侮辱性言辞,将矛头指向“旗牌王”和施清体,使这些公布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得以传播,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其主观上明显存在毁损两原告名誉的故意,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贬损,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应停止在网上的侵权行为,并刊登致歉声明,赔偿联盛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赔偿施清体精神损失5000元。
网上诽谤在国外也不鲜见。美国弗吉尼亚州一名大学教授,成功在一宗互联网匿名诽谤案中胜诉,获得67.5万千美元(约500万人民币)的赔偿,这是首宗网上诽谤赔偿案。
埃默里大学前泌尿科学系系主任萨姆·格雷厄姆教授,于1998年7月辞职,到了1999年2月,他在雅虎网看到一则讯息,有人指他是因为将学系一些病理学业判予一间泌尿公司,收取回佣而遭大学辞退的。格雷厄姆大为愤怒因而诉诸法庭。
法官在庭上表示,该讯息“如其他类似行为一般的卑鄙”,这则消息的发放名字是“FBI提供消息者”,警方其后发现是一位名为乔纳森·奥本海默的教授,他曾经在讯息中提及泌尿公司的病理专家,现已开设自己公司,他并未就上述的指控作出回应。
格雷厄姆教授称,他已经迁到里士满开始自己的私人医生业务。他说:“我一生中所干的事都是光荣的,我被这样指摘,很可怕。”其律师表示,该案应该是互联网诽谤裁决的第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