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法律界,女性也开始成为重要人物。2000年1月7日,贝弗利·麦克拉克林贝弗利·麦克拉克林(Beverley McLachlin,1943~),加拿大最高法院首位女性大法官,第三位担任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女性。女士经总督任命,担任加拿大首席大法官加拿大设联邦、省和地方(一般指市)三级法院。联邦法院一般受理财政、海事和有关经济方面的案件。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在加拿大四省获得自治领地位8年后即1875年经国会条例创建的,由1名大法官和8名陪审法官组成,主要仲裁联邦和各省上诉的重大政治、法律、有关宪法问题以及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最高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75岁退休。就是加拿大女性在法律界地位提升从而促进法律进步的绝佳例证。正如贝弗利·麦克拉克林在就职演说中所说:“我出身的家庭是即无金钱又无上层关系,我今天能坐在这个位置上,完全是因为加拿大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这个社会,崇尚的是正义公正,才能和勤奋”。加拿大始终致力于公共利益,确保所有人的最低限度的生活和健康水准,也确实为女性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1986年,加拿大平等雇佣法颁布后,女性确实得到了更多的工作机会,但往往作为副手出现。在15岁到19岁的学生中,女性的成绩优异,但到了大学,1920年,女性只占新入学学生的16%,在1930年至1960年间,这个数字上升到20%,1970年增加到35%,1986年增加到50%,1986之后超过50%。
1911年,女性所获得的收入只有同等工作条件下的男性的52.8%;1971年,这个数字变成58%;1996年,占到了66%。由于育龄妇女生育率下降,晚婚晚育、结婚和再婚减少,同居迅速增加、婚外生育以及离婚率和分居率的急剧攀升,加拿大面临着家庭结构的重大变化。这些情况促成了单亲家庭尤其是单亲母亲家庭的增加。
1996年,加拿大有945,000个单亲母亲家庭,占有子女家庭的18.5%,是1971年(9.0%)的两倍。研究者认为,影响单亲母亲劳动力供给状况的因素很多,如劳动力市场情况、教育和培训服务、社会文化态度、育儿服务设施、工资水平、儿童抚养费支付情况、社会救助制度,以及获取工作的可能性与社会救助中忽略不计的部分收入(即在家庭调查中可忽略不计的收入金额)之间的联系等。因此,单亲母亲最有可能获取低于平均值的工资和中断就业,最有可能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非正规部门工作,最有可能被排除在关联性劳动保障之外,最有可能成为家庭主妇、寡妇、贫困者。这种角色的分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妇女无论在劳动力市场上还是在家庭中,都可能比男性发生收入无保障的状况。如果要解决妇女在收入保障方面的这些基本缺陷,就必须对社会保障制度做出重大变革。
到今天为此,不管依据何种标准,加拿大妇女都享有政治和法律上的重大成功,女性进入决策部门,不仅仅是被当做一种照顾措施,而更多是成为高级决策部门理念中的一部分,很多男性领导人和决策者也把推进性别平等当做天经地义而不是只说不做的事情。加拿大自由党党魁候选人承诺从设立配额、经济奖励,到推出行为规范限制国会的不雅言行,以吸引更多女性参与政治。加拿大有70多个国家级妇女组织,上千个省、地区和地方的妇女团体,妇女地位全国行动委员会是加拿大560多个妇女团体的总机构,代表着300多万妇女。为捍卫妇女权利运动做着自己的努力。人力资源发展部、卫生部、人权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均有相应的负责性别平等的部门,有性别分析的理论框架和工具,有各项政策的性别分析、分性别的统计数据,有本领域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和指标,有实现目标的政策和预算。
这种进步,与加拿大女性有组织的努力,与加拿大的兼容并包的、什么都可以通过投票、通过商议解决的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
三、加拿大女性运动对男性的影响:白丝带运动
根据加拿大的统计资料,大约有一半(51%)的加拿大妇女在16岁之后,至少曾经有一次成为身体或性暴力的受害者。这个数字显示在男人生命当中,他的母亲、太太、姊妹或女性朋友,至少有一半的人曾经是暴力的受害者。然而我们经常对这个议题保持沉默。有一个关于加拿大妇女地位的报告发现,在1993年女性成为犯罪对象的事件中,有69%的人并没有到警察局报案,而75%的暴力攻击与90%的性攻击案件没有进入警政的处理系统。
1989年12月6日,加拿大一名年轻男子在蒙特娄伊克勒工艺大学校园工学院的教室内,将男学生与女学生分成两边,对女学生进行射杀,14名女学生死亡,13人受伤,他随即举枪自尽。
两年后(1991年),一群加拿大男性希望社会能够从这个悲剧中学习反省,觉得男性不应该再对男人加诸女人的暴力保持沉默,于是发起白丝带运动,以集结更多男性参与终止妇女受暴,决定在每年11月25日(国际终止妇女受暴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radic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到12月6日(蒙特娄的大屠杀发生的日子)佩带白丝带,承诺不对女性施加暴力、对妇女受暴也绝不姑息容忍。
现在,加拿大每年有将近50万人戴白丝带,此运动并且已经由加拿大扩展到美国、西欧、北欧以及南非各国,发展成为一个男性反性暴力的世界网络。
在加拿大白丝带运动的官方网站上,有以下的声明:“我们关注任何形式的暴力,而特别关注男人的暴力。我们了解多数暴力的施暴者是男性(包括98%的性侵犯与90%配偶侵犯),我们关心成人(无论男女)对小孩的暴力、男人对其他男人(男同志)的暴力,无论其肤色与性倾向”。
我们从这则声明中可以看到一种人文的、平等的、和谐的精神。
第二节加拿大媒介制度与女性
加拿大媒介制度的形成,与加拿大的三大特点有很大关系:地广、人稀、多元化,前两个特点决定其媒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联系本国居民,后一个特点,决定了它的多元文化政策。
一、加拿大普通立法,媒介管理与女性
加拿大媒介是加拿大各行各业中的一个部分,受到加拿大法律法规的限制,普通立法规范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一般方面,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对媒介行业的发展有指导性意义。
具体说来,对媒体管理与规范系统有方向性和指导性意义的法律有这些:
宪法。加拿大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主要由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宪法法案所构成,其中包括1867年在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1867~1975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及1982年在加拿大议会通过的《1982年宪法法案》。根据宪法,加拿大实行联邦议会制,国家元首为英国女王,由总督代表女王执掌国家的行政权。总督由总理提名,女王任命。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和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由总督签署后成为法律。总督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政府为内阁制,是执行机构。由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阁,其领袖任总理,领导内阁。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它是加拿大的基本大法,第1条规定了4种“基本自由”,即政治与宗教自由;思想、信仰、言论与表达自由,包括出版自由和在其他媒体上表达意见的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结社自由。
《信息自由法》(Access-to-information legislation)。这项法令要求政府(联邦政府与省政府)收集的公共信息需向公众开放;信息是加拿大政府向公众提供的主要服务之一。为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加拿大联邦和省都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加拿大联邦于1985年制定了《信息获取法》。《信息获取法》确立了政府信息必须公开的原则,不公开信息只能是有限而且特定的。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13种信息可以不公开外,其他信息都必须公开。根据这一原则,《信息获取法》把公民获取政府信息作为一项权利加以明确。加拿大各省、市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如安大略省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和隐私保护法》以及《多伦多市信息自由法和隐私保护法》,分别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机关、社区大学和地区性健康管理委员会。
《隐私权法》(Privacy Act)。规定公民有保护个人隐私的自由,媒介在采访和出版时,不得触犯个人隐私。
《诽谤法》(Libel and Slander Act)。规定媒介不得恶意中伤个人或某一阶层。但在加拿大,很多学者认为,正是这项法律的存在,使一些政治人物有武器向议论他们的公民提起诉讼,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民防法》(Civil Defence Act,CDA)。规定必须对儿童进行保护,使其远离黄色淫秽信息。
《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对知识产权、著作权进行保护。
《加拿大劳工法》(Canadian Labor Law)、《加拿大雇员法》(Canadian Employment Law)。规定了媒介在雇佣、培训、解雇员工时,必须遵循平等、公正等原则。
《加拿大公司法》(Canadian Company Law)。媒介公司必须向投资人和潜在投资人公告公司的应公告信息,以保护公众和投资人的利益。也规定了需要限制公司的规模,以防止信息垄断。
《合同法》(Contact Law)。规定了媒介在订立合同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以上法令,有的由联邦政府制定,有的由加拿大省级政府制定,有的则由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别制定,具体情况视联邦政府与省政府权力方面的划分而定,但总的来说,对加拿大的媒介生存环境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加拿大媒介管理与女性
加拿大的传媒业自诞生起就受到美国的深刻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大众报业如火如荼时,加拿大的报业市场却一片沉寂;20世纪30~40年代,美国的广播发展迅猛时,加拿大的广播业却因为没有听众而苦恼(加美之间的国境线长达5500余公里,在加美国境线的50公里之内,聚居了加拿大大部分人口,这部分人主要收听美国的广播节目);20世纪50年代,当电视发展起来时,加拿大电视台同样面临着美国电视台竞争的威胁……加拿大的媒介产业与美国的媒介产业比起来,确实很像加拿大前总理特鲁多约瑟夫·菲利普·皮埃尔·伊夫斯·爱略特·特鲁多(Joseph Philippe Pierre Yves Elliott Trudeau;1919~2000),第15任加拿大总理。他的第一次任期是1968年4月20日至1979年6月3日,而第二次任期则是1980年3月3日至1984年6月30日。说的那样:“加拿大就像睡在一只大象旁边的一只老鼠,每次当这只大象翻身的时候,小老鼠都必须拼命寻找藏身之处,以免被压碎的厄运。”
在此背景下,加拿大的媒介管理与规范系统的专门立法,从一开始就“保内”(加拿大)与“御外”(主要是美国)并重,组织立法和行业立法并行的。
所谓组织立法,就是为成立专门的组织而进行立法。在加拿大,政府不能随意成立组织机构,要成立专门管理和规范媒介的组织,需通过专门的立法,提交国会批准。如,以促进加拿大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己任的加拿大文化遗产部,就是由专门的委员会提交《加拿大文化遗产部法案》,交由国会正式批准,规定该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后,方能成立,成立之后,履行一定的职责。
再以加拿大电影局National Film Board,加拿大电影局,加拿大官方组织,成立于1939年5月。为例。这个组织最初成立的目的,是打造加拿大的国家形象。当时正值二次大战期间,加拿大政府在隔壁媒体强国——美国的刺激之下,希望能通过电影为自己打造形象,并且透过国际间的交流,让世界更了解加拿大这个国家的文化、人民以及其他种种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