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审判监督工作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4月1日就要实施了。曹副院长讲话中对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提出了一些要求。有的代表讨论中提出这部分讲话的内容还不解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再明确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适用标准。目前由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正式开始实施,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会不会一下子多出太多的申诉案件,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未雨绸缪十分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公布,这是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监督案件可能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高级和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门槛,大量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中级法院审理,以减轻高院和最高法院可能面对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压力。
这个文件同时规定,鉴于海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文件中级别管辖的调整并不适用这两类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基本上仍旧按照中级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来审判。这种适当集中管辖机制的设立,主要是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对外影响大和案件相对较少等特点决定的。近几年每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000件左右,如果分到3000多个基层法院审判,审判效率、质量、效率以及专业法官培训等等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所以集中到中级法院以上,又选择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和少数指定的中级法院受理专业性更强的专利等案件。同时对案件多、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经过批准受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随着形势的发展,这样的基层法院已经达到40个。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高了申请再审案件审级,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级别管辖基本不变,有的同志恐怕有疑问,担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承受能力。其实,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案件逐年增长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级别上移问题,我们已经深入地做了几年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收案压力不平衡,收案大户只有广东、北京等几家,这两年通过知识产权级别管辖机制逐步解决这些地方的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的压力或者潜在压力,消除了他们的压力也就是减轻了全国收案的压力。全国40个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就占了15个。这就是说,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不变中已经在逐步发生变化,几年来过去几个司法解释在级别管辖上考虑留的“活口”,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条件的指定批准,都逐步发挥了作用。
为了依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审查受理申请再审案件,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解决还存在的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对级别管辖的把握,我再讲以下三点:
一是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按照现行的各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指定或者批准办理,即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要根据新的要求积极应对,关注其他类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情况,沟通有关信息,不等待观望。
二是根据中级法院的收案量、基层法院的相关审判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各高级法院可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案件。要根据各地案件受理等情况,根据需要和审判力量有计划地逐步进行。高级法院首先要计划好、把好关,将培训指导工作做在前面,要按照程序逐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地高级法院要将指定批准的过程,作为打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基础的关键环节之一来抓好。对专利案件的指定管辖,仍旧要从严掌握。批滥了,等于损坏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机制,一审案件质量不能保证,上诉和申请再审就会多,要注意这个问题。
三是对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的分工,有的可能要作调整,各高级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民商事等其他类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情况统筹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要公布,要让社会公众知道。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案件的分工,有的代表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不太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立案后由民三庭负责进行审查是否进入再审和进入再审后的审理工作。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本身的判决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由立案庭和审监庭负责。一些地方高级法院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的分工与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曹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各高院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以及审判监督任务的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认真研究、应对的意思,就是要根据新的要求,统筹审判监督的全局,实事求是调整好内部分工。会议参阅材料中有两份材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查各地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的统计情况,只是希望能为大家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北京高院还提出其受理的大部分案件直接侵权人都不在北京,能否确定相应的地域管辖标准,以解决相关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管辖联结点,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根据情况,对于确实认为案件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更合适、更方便的,对当事人也方便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管辖,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将案件移送。要协调好管辖,防止互相“踢皮球”,形成新的告状难问题。当然还可以做调研,成熟的也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四)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较多,如何解决?只有通过不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包括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向,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并及时将调研成果进行转化的做法来解决。在新形势下,各地法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调研、探索,并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做好准备。
有的代表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基层法院努力进行的一些机制上的探索应予以肯定。很多基层法院确实对此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成效,如上海浦东模式、广东模式和西安模式等,都从不同角度对整合审判资源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探索,社会效果好,人民群众欢迎,受到党委的支持和肯定。这些探索,跳出“门户之见”,不以邻为壑,从国家大局出发,发挥人民法院的整体审判职能,有的已经显示出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专利法、商标法在修改过程中,也正积极研究机制改革的问题,以减少授权审查层次,客观确定专利复审、商标评审案件的性质等等。这些是机制改革的深层次思考。总之,只要“两个效果”好,人民群众欢迎、党委肯定,不搞花架子,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样的探索就值得肯定,不会白干。同志们要看到,我们确实还处于探索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知识产权战略正处于完成和实施过程中,要尽量少说多做。出现失误也不要紧,改过来就是了。
制度的改革应当自上而下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出台是个契机,要乘势而动,多做调研,多提建议,如何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功能,为建设创新国家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大题目。涉及司法改革的事项,要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从上到下逐步进行。这里我要强调,对于2000年机构改革要求和具体实施的措施,还有的高级法院没有到位,这些改革措施是经过中央批准的。贵州高院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要有这个机构,也可以同时做相近的审判业务。贵州高院要克服困难,主动争取尽早解决。要思考人民法院如何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尽力,如何为贵州省当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走自主创新发展道路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问题。
要继续加强对其他难点和热点问题的调研。天津法院就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作为今年的调研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也将会重点调研民事诉讼新制度以及著作权案件审判中的一些问题,还将结合法律的修改对专利商标的确权、授权案件审理标准等进行调研。各地法院也要结合本地情况,做好对重点和热点问题的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