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配举证责任,保障原告权利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权利本体的无形性、权利来源的流转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侵权事实难以固定等特点,如果要求原告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必将为维权造成障碍。只有公平、合理、科学地分配举证责任,才能切实保障原告的权其他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据此规定,如果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就可以视为完成了初步证明其享有权利的举证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意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在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也应当依法充分保障原告的权利,即便证据存在轻微瑕疵,也可以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相关事实。
(五)坚持全面赔偿,加大侵权代价
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过低,权利人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必然没有诉讼维权的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是一种司法态度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即在法律范围内,或者在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件下,应以加强保护为导向。法院应当强化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措施,坚持全面赔偿原则,适度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加大侵权代价,打击侵权行为。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酌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要本着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做出有利于加强权利保护的判断,切实起到激励创新的效果和作用。
(六)统一裁判尺度,增强裁判确定性
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在相当程度上来源于法院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只有可以比较确定地预见到自己的权利会获得什么样的保护,当事人才会积极行使诉权。然而,法律往往是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的,这在科学技术含量很高的知识产权领域尤其突出。面对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法院出现了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同样一部影片,有的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权利,有的法院却认定该原告没有权利;同样一份存在瑕疵的公证书,有的法院采信,有的法院不采信;同样一首音乐作品,有的法院判赔数百元,有的法院则判赔上万元。裁判尺度的不统一,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也打击了权利人诉讼维权的信心。因此,有必要及时总结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增强裁判结果的确定性。
四、结语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强势与司法保护弱势是一个亟待平衡的重大任务。司法和行政“双轨制”保护知识产权模式中的“双轨”,并非“平行的双轨”,而是“并行的双轨”,它们应当有主次之分,即司法保护应当是主要的、基本的和最终的,而行政保护为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定位,符合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本质属性和客观规律,规划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由行政保护强势向司法保护主导的战略转轨。本课题组经过调查研究认为,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义乌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调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徐杰、周根才、危辉星、高毅龙(执笔)、何琼、刘建中、郑晓红。
义乌法院自2007年7月1日起率先在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创新和构建了统一、全面和立体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系统全面总结义乌法院开展“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以来取得的成绩和不足,进一步优化我省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浙江省高院于2010年8月对义乌法院“三审合一”试点工作进行了验收,先后听取了义乌法院、金华中院关于试点工作的情况汇报,评查了义乌法院自2007年7月1日至今审结的全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走访并听取了义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公安、检察、工商等单位的意见,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目前,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44个中级法院和2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与其他试点法院相比,义乌法院的试点工作在案件数量、审判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均位居前列。
一是案件数量较多。自2007年7月1日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0年6月30日,义乌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8件,审结87件,其中审结假冒注册商标罪26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5件,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17件,非法经营罪3件,销售伪劣产品罪6件;受理并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件,其中商标行政处罚案件3件,不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定职责和不服强制扣留决定案件各1件;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21件,审结188件,其中审结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59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81件,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39件,不正当竞争纠纷6件,商标权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各1件。总体上看,义乌法院受理和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数量都很多,特别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数量在全国开展试点工作的法院中是最多的,且没有出现以“三审合一”之名,行“二审合一”或民事案件“单打一”之实的情况,真正实行了“三审合一”,这在全国是少有的。
二是案件特色明显。主要表现在:(1)与义乌小商品市场关系密切。义乌小商品市场交易频繁,引发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案件,所涉案件基本上都与小商品市场有关。(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紧密衔接。据统计,在义乌法院审理的76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共有41件(占53.95%)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后再提起诉讼的。(3)涉外案件多。义乌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外商较多,因此各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多,义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4)关联案件多。义乌小商品市场专业化程度高,往往有数十家甚至上百家商户经营同类产品,因此同类型的批案、串案等系列案件较多。
三是审判机构健全。义乌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后,在该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从全院抽调年富力强、学历较高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同时,院长亲自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负责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目前,该庭配备庭长(由院审委会委员兼任)、副庭长各1名,助理审判员2名,书记员1名,其中4人具有法学或法律硕士学位,4人具有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正、副庭长曾先后赴美国和比利时参加知识产权和WTO知识培训,庭长具有民事审判经验,副庭长具有行政审判经验。审判人员结构日趋复合化,审判业务水平日趋专业化。
四是审判管理规范。义乌法院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先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查确定案由后再交立案庭统一立案。为方便统计和审判质效管理,义乌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司法统计工作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分别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外,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单独设立各类统计台账,以便全面反映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情况。
二、取得的成绩
从验收情况来看,义乌法院的试点工作实现了“三审合一”审判方式应有的制度价值,符合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初衷,成效明显。
一是统一了裁判尺度。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实行“三审合一”的重要原因是为了避免由于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审理重点的不同,造成不同的审判庭对同一被控侵权行为做出相互矛盾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因此,判断“三审合一”试点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三审合一”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是否有效实现了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维护了裁判标准的统一,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义乌法院共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的交叉案件3组6件,“三审合一”审判功效明显。例如,在原告朱土元诉被告陈亚玲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中,义乌法院先在行政判决中维持行政机关对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而后在民事判决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做到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在义乌市百灵泵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犯罪案件中,先在刑事判决中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后,又在在民事判决中判令被控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实现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
二是提升了审判质效。通过对义乌法院近三年来审结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评查,“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有效整合了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避免了民事、刑事和行政等不同审判部门对相关联的知识产权案件权利归属、侵权构成、法律责任等问题的重复审查和认定,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也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溢出效应”,提升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水平。具体表现在:
(1)调解撤诉率高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自诉以及行政案件,义乌法院均坚持调判结合、利益平衡、案结事了原则,把诉讼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全过程。在审结的188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有148件是通过调撤方式结案,调撤率达78.72%;在审结的全部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中,也分别有1件刑事自诉和2件行政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
(2)审判效率较高
义乌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均符合诉讼管辖规定,在审理中能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特别是刑事案件中,宣告缓刑的案件均经院领导审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手续比较完整,附有检察院的建议书和对被告人的告知书。所有案件均在审限内审结,实现了“三个无”:无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无延长审限、无涉诉信访。其中,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为12天,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为81天,审判效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