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胡锦涛总书记也曾明确提出,中国所要全力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都强调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问题,同时也说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公平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社会公平的社会,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且是评判和谐社会的标准之一;而促进社会公平,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环境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有机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并影响了人类的社会公平,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隐患。现在环境公平已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越来越受到社会、政府和研究者的重视。
第一节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
一、环境公平的提出
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华伦县(Warren County,North Carolina)爆发了一次以美国黑人为主的大规模的抗议活动,反对在当地的黑人和少数民族社区兴建污染严重的化学品工厂和有毒的垃圾掩埋设施。这次抗议活动最终成为全国范围的抗议浪潮,许多普通民众和社会知名人士都参与进来。1988年,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正义》一书,从环境法的角度阐释了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环境领域的公平、效率和安全等问题。通过这次活动,公众意识到某些社区可能会成为蓄意倾倒废物的场所,受到更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回应公众对环境公平问题的关注,美国政府的政策作出了相应调整,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促使环境公平概念为公众所接受。1994年2月,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12898号行政命令,要求联邦机构重视与少数族群和低收入者相关的环境公平问题,把维护环境公平作为他们工作的一个部分。由此,环境公平的概念和观念得以广泛传播,引起社会、政府及众多学者的重视。研究人员从人口学、公共管理学、法学、地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出发,对环境公平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环境公平问题因此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领域。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后,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
二、环境公平的内涵界定
1.环境
关于环境,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由《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的定义可以看出,环境本身并不具备公平问题,只有当环境成为人类活动的载体和对象,自然资源进入社会生产的运作之中,为人类所必需而具有某种价值时,才谈得上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才真正具有正义与公平的价值内涵。
2.公平
《辞海》中对公平的解释是: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平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英语中的公平(fair,fairness)的含义是指“公正而正直,不偏私、无偏见”。无论在汉语还是在英语中,公平与公正、正义(just,justice)都是近义词。
在当代,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解读公平:
第一,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公平是指一种普遍存在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合理地享有社会的基本价值,如自由、机会、财富、自尊、荣誉等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它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因此,公平的原则和标准因时代和社会制度而异,它是靠人们的自觉行动来维护的。第二,从政治上讲,公平主要是指“一切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即国家应保证每个社会成员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努力使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竞争的人在起点上平等。
第三,从经济上讲,公平主要是指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制度平等、规则平等、收入分配平等等。
3.环境公平
美国国家环保局将环境公平界定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公平对待是指,无论何人均不得由于政策或经济困难等原因,被迫承受不合理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工业、市政、商业等活动以及联邦、州、地方和部族项目及政策的实施所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害、污染危害和其他环境后果。”由此可见,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方面,所有主体一律平等,即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利,负有同等的保护义务。即在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除有法律约定之外,任何主体不能被人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对环境公平可以进行这样的划分:(1)从时间角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intragener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和代际环境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2)从空间角度,分为国内环境公平(n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和国际环境公平(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equity);(3)从内容角度,分为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简称为环境权利公平(environmental right equity),以及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救济权上的公平,简称为环境矫正公平(environmental correctione quity)。
这里的“所有主体”,包括当今世代的所有人和未来世代的所有人。在国际范围内,包括世界各国和各民族的人民;在一国范围内,包括国内各种族、各民族和各阶层的人民;在一个具体环境中,是影响环境的一方和受其影响的各方;在时间范围内,除当今世代,还应包含未来世代,这已为有些国际环境法文件和某些国家的司法判例所确认。
对“所有主体”的规定,是由环境资源具有的普遍联系和整体性以及时间上的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的。环境资源不会因人的意志分割成彼此绝对独立的部分,相反,其通过各种环境介质连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得某一主体的行为必然影响到其他主体的权益。环境资源也不会因当代人的意志而在恶化枯竭以后再恢复原状,所以当代人过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必定严重损害未来世代的利益,甚至从根本上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这里的环境权利,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从享有的主体来分,包括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舒适权、宁静权、采光权、通风权、洁净权、观光权、参与环境管理权、请求保护权、受害索赔权等。单位环境权则是单位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享用适宜环境”包括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依法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国家环境权是指国家拥有按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第二节环境公平的当代价值
一、环境公平的伦理价值
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活动范围的不断拓展,尤其是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伦理观念单纯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远远不够了,于是伦理思想就必然突破传统的仅以人伦为对象的局限,从生存理性的高度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全社会的范围内倡导人的发展有赖于自然的发展,自然的发展也有赖于人的发展,人要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自然,把人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限制在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内的理念,规范人们遵循正确的价值判断来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传统经济是把自然系统当做原材料基地和废弃物排放场所的不合理的线性经济,它的运行模式为“资源—产品—污染物”,经济增长以消耗大量的资源和大规模破坏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由此造成经济活动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特征,由于其通过资源持续不断的浪费、消耗来实现经济的数量型增长,导致了许多自然资源的短缺和枯竭,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在处理经济与发展的关系上,反思和否定传统发展模式,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倡导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倡导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自然环境的保护,明确提出要变革人类沿袭已久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调整现行的经济关系,这种调整与变革要按照可持续性的要求进行,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而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强调代际与代内享有资源的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环境公平的法律价值
环境公平的宗旨不仅在于发展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而且强调发展的结果公平。而要实现发展结果的公正与公平,当然离不开法律的干预。例如,针对社会由于资源配置、区域因素、政策因素等形成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法律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赠予税、物业税、垄断行业特别收益税、奢侈品消费税等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在此方面,新加坡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据新加坡政府发布的税务报告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交的个人所得税占政府所得税总数的93%,个税基本都是由富人承担。新加坡政府另对市民有各种补贴,其中占人口80%的市民,其补贴和交税平衡后,都有净入账,也就是说,这些市民每年都从政府获得净入账,只有那20%的富人,他们是净出账。这样富人承担几乎全部的个税义务,政府收缴上来以后通过补贴等方式实现对穷人的再分配。富人在纳税活动中付出义务,穷人从纳税活动中获得好处——这才是正常而有效的个税“调节”状态。
三、环境公平的经济价值
经济的发展要靠提高经济效益来实现,而提高经济效益必须符合环境效益与环境公平原则,因此这又涉及目前阶段经济领域讨论的热门话题——公平与效益的关系问题。关于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大家普遍赞同的观点是:公平与效率之间既不是一种彼此消长的负相关关系,即公平产生低效率,高效率需以丧失公平为代价;也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即越公平就越有效率;而是公平与效率之间是正反同向的互促和互补关系。即经济的高效率是不能脱离分配公平的,效率原则又必须以公平为目标,如果分配不公,就难以做到人与物的合理、优化组合,从而效率的提高就失去了前提和保证;反之效率不高,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就不能为更好地实现公平分配创造物质条件。
因此,既不能靠牺牲效率求保公平,也不能以牺牲公平来求得效率,两者是相辅相成、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正反同向互促关系和互补关系。经济效率与环境公平之间的关系,同样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而目前的现实是,大家在注重经济效率的同时往往忽略环境公平,导致环境危机与整个社会显失公平,这样恶性循环,最终还是降低了经济效率。
第三节环境公平的现状分析
一、国际环境公平的现状分析
1.环境资源在当今世代的代内配置是不公平的
一部分人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另一部分人则不得不遭受贫穷。
环境费用和负担在当今世代的代内分配是不公平的,因此,一部分人在剥削侵害另一部分人。西方经济学家假设地球的资源无限,人类可享用的资源无价,经济增长要靠高消费拉动。因而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便建立在尽情开发自然、大量排放废物、盲目奢侈消费的基础之上。他们通过技术优势和军事力量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占用了全球资源。他们在国内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少污染的知识型产业,而利用经济全球化把资源密集型和污染破坏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占全球九成人口的贫弱国家,在无知和无奈中变成了被富国操纵的市场和廉价劳力原料的供应地。
人类对大自然的总体需求与污染物排放量,早在1980年前后就已超过了地球的可承受能力。美国人口不足世界人口的5%,却消费掉了占全球25%的商业资源,排放出了25%的温室气体。据统计,发达国家只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4,消耗的能源却占了世界总量的3/4,木材的85%,钢材的72%,人均消耗量是发展中国家的9至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