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媒体对个人消费主义单一世界观的宣传。这里,批评者关注的重点不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而是从文化、生活方式和人类生态的可持续性层面来关注人类的基本价值和生活方式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如下几方面:其一,媒体对个人身份认同与主体性的塑造。在消费主义意识形态里,人们的身份由其所消费的商品的符号意义所确定。正如默多克所论,倘若马克思主义及其影响下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揭示了由商品组成的“物”的世界背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将创造剩余价值的工人“置于历史舞台的核心位置”的话,那么“过去20年间,工人的文化偶像地位已日渐式微。原来的生产英雄让位给了消费英雄,即那些主要因为其生活方式而受到追捧的名人。在一种强化了的消费主义意识形态中,他们是胜利者”(2005:17—18)。在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盛行的社会里,消费成为定义不同社会身份与建构社会差异的重要标志。其次,由于广告是商业化媒体的经济支柱,市场化媒体对有高消费能力的群体的追逐导致其对低收入阶层的结构性边缘化,从而进一步加深社会阶层之间的鸿沟。现代社会离不开市场,如我在本书中多次论及,市场有赋权的能力,但这种赋权有其局限性和社会倾向性,市场只能在某些时候满足某些人的某些需求。因此,有必要戳破“消费者主权”的神话性。更为紧要的是,广告与消费主义话语以对个人需求和眼前需求的(有时是虚假的)即时满足为核心,因此这种意识形态与人类作为群体的集体生存和长远目标格格不入。在走向消费主义不归路的国家中,消费主义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日益严重,而国内的政治经济精英为维护既得利益,加剧了对世界不可再生资源的争夺,在国内继续压制下层民众为争取基本生存条件而展开的社会行动,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和平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版权产业对人类知识共同体的圈地效应以及信息与知识的私有化趋势。版权的概念,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知识的商品化过程密切相关。市场逻辑下的版权话语会让人误以为,版权保护个体文化生产者,鼓励创造。人类在非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下一直在创造和发明,但是在当代世界,版权主要保护的却非人类的精神创造本性,而是版权产业的利润。通过世贸组织,以美国为主导的文化产业商业化程度极高的西方国家将其版权制度国际化,使原来相对宽松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屈从于跨国公司的商业利益。而且,强势的西方媒体宣传使版权问题几乎等同于发展中国家一些个人和经济实体对跨国公司产品的盗版行为,从而遮蔽了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和传统社会的掠夺性占有和私有化行径,比如对原来处于公共领域的传统知识的掠夺,到生物基因的“盗版”行为。这种资本发起的对人类“知识共同体”的新圈地运动是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原始的“圈地运动”在当今世界的延续。更重要的是,以跨国公司利益为核心的版权体制,与以促进文化教育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的“合理使用”原则两者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剧,从而导致了低收入国家和群体接近信息和知识的代价日益增加。数字时代一方面提供了无限复制的技术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版权拥有者以单一节目、单个网页、单条短信进行收费的赢利模式创造了现实性条件,由此,信息传播的商品化进程也进一步得以深化与精细化。总之,跨国版权产业对信息文化产品的私人占有特征,与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性以及在消费过程中的公共性与非排他性特征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第四,电子传播领域内对民权的侵害。社会群体之间经济文化鸿沟的日渐加深导致了愈发棘手的安全问题的棘手化;出于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民众对信息传播服务过度商品化的抵制等因素,产权产业逐渐强化了对产权的各种保护措施;极端商业主义也极大地侵害了电子传播业中的公共利益,鉴于此,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经济势力以保障社会安全和保护社会公益的名义,在电子传播领域内逐步加强了对社会传播过程的监控力度。“9·11”之后,美国政府以反恐名义通过了《爱国者法案》,旨在限制传播领域、尤其是电子传播领域的民权,并扩大情报与警察机构的监控能力。当然,在世界其他国家,政府和商业机构在电子传播领域内对民众的管制更加严密。
■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文化传播政策与学者的角色:理论与实践
文化传播领域的人文主义理论家和公民社会实践者在批判主导性的政治经济逻辑的同时,也提出了替代性选择的原则,并积极参与到政策过程和替代性传播文化的创造性实践当中。如本书第8章和第9章所述,与反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社会运动和互联网的兴起相呼应,国际传播领域内的第四波民主化运动正方兴未艾,它致力于政治民主化和民主化传播的媒体改革运动,以及替代性的媒体实践(Downing等,2001;Couldry and Curran,2003;哈克特,赵月枝,2005;Hackett and Carroll,2006)。激进传播理论家和实践者以上文提及的批判性世界主义为世界观,以有别于资本主义自由民主的激进民主概念为政治诉求,他们在公共文化传播政策选择和机构设置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从本书第3章论及的“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理论到2005年WSIS后全球公民社会行动者集体发表的宣言,从美国一些市政府希望向市民提供更经济的公共无线网络服务的探索,以区别于营利性、甚至是垄断性的商业网络服务,到世界各地民众争取社会传播权利的种种努力,我们都能察见有关可持续性社会文化传播的新理念、制度机制、建议与实践。对此,本章做粗略总结。
在核心概念层面,作为对“新闻自由”和“消费者主权”概念的超越,公民文化传播权利(communication rights,cultural citizenship)作为完整的公民权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点得到了阐述。格雷姆·默多克(2005:21)在这个问题上的表述颇具代表性:完整的公民资格由四类基本的文化资源与权利所组成。(1)信息:人们可以获取有关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与塑造他们日常生活和生活选择的事件和力量息息相关。(2)知识:由于信息只提供了理解的原材料,他们必须获取完整的框架,情境化处理事件,赋予解释,做出反应和解答。(3)表象:他们有权利见到他们的生活、信仰和愿望准确而公正地在公共文化的主要场所得以表达。他们有权利不被污名化,不遭受偏见。(4)参与:他们同样有权利在成为文化消费者的同时也成为文化生产者,积极地参与在公共文化中流通的观念、主见与表象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虽然有些人会认为这些权利是空洞的,但对一些受到压制的群体而言,这些权利“生死攸关”。比如,美国一位年轻的黑人媒体权利争取者就认为,正是媒体把黑人青年等同于罪犯的污名化和妖魔化再现,使得那些对无辜的和手无寸铁的美国黑人开枪的警察能轻而易举地洗脱罪名(Hackett and Carroll,2006:14)。
首先,为了保障以上的文化传播权利,就需要相应的文化传播制度。多样化的文化传播需要多元的文化传播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组织逻辑。正因为不同组织逻辑有不同的结构性倾向,可持续发展的文化传播公共政策需要为不同的组织逻辑提供可能性,并创造其得以运作的条件。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提及的多元化逻辑与单一的资本/商业逻辑下所有制的多样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国家独资、外资,本国私人资本、集体资本,以及上述不同种类的资本的合资可以带来资本的多元化。但是,倘若这些资本都在商业逻辑下运作,所带来的文化传播多元化必定是有限的。这里所谈的是更高层次和更有实质性的组织逻辑多元化。在这方面,詹姆斯·卡伦(卡伦,2006)提出的民主化社会传播组织模式应该说是比较全面和中庸的。相对于威廉斯提出的建立在工人阶级文化基础之上并超越资本产权的较为激进的社会主义文化理想,卡伦的模式更接近社会民主色彩浓厚的“第三条道路”。在卡伦的模式中,占主导地位的媒体是非营利性的公共广播电视,而其他组织逻辑下的媒体则包括私营商业媒体、社会市场媒体(亦即在市场逻辑框架中运行,但由于其服务的群体不是广告商的目标消费者,它们在市场竞争中没有优势,因此需要政策性的补贴)、专业媒体以及公民社会媒体(包括非营利的党派媒体、社会群体媒体以及参与性的社群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