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俞源村当地老人回忆:
当年国民政府推行二五减租,并没有真正实行下去,当地从1920年代以来收成欠佳,收租多打折扣,百亩以下中小地主一般八九折收租,百亩以上大地主一般五折六折收租,也低于二五减租折扣。另外,如果不作特别的规定,地主也可能故意提高地租额,然后再二五减租,这样名减实不减,佃农依然吃亏。特别是,估产攸关各方利益,自然是各执一词,纠缠不清。
经常因租额发生纠纷,业主认为当地平均正产每亩400斤,而农会认为即使上等田丰产也不过300斤。业佃各自作出有利于己的估计,数量相差甚远。自然最终上级的裁决是有利于地主的,否则,地主要求撤佃,农民不得已只好让步。
因此,对古村落农民来说,国民政府的二五减租并没有使他们的负担有多大程度的减轻。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土地制度变迁
解放前,古村俞源土地所有制度主要体现为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农民土地私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作为一种土地所有制度形式而存在。1951年土地改革时期统计资料显示,1951年土地改革前,全村人口1093人,占有耕地面积2500余亩。地主、富农,只占全村人口21%,却占有耕地面积的70%左右。而占全村人口79%左右的贫农、雇农和中农仅占30%的耕地。地主和富农把土地租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由此可以看出,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旧中国土地制度,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决定了古村落的贫困与落后。古村落的广大农民迫切要求废除不合理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这种封建土地制度直到土地改革的完成才宣告结束。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实现了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制度——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的三次巨变。古村俞源的土地制度也不例外。
一、土地改革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1949年底宣平武义解放。
1951年春天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在县土地改革工作组指导下,以村域土地为单位,按照全村实际人口进行平均分配。
1951年土地改革时,全村人口1093人,土地面积14436亩,耕地面积1038亩,人均耕地面积0.95亩,当地耕地主要以水田为主,当时人均分水田0.7亩。农民除了无偿地获得了土地之外,还分得了大量的农具、耕畜、房屋等生产资料。地主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封建剥削关系彻底瓦解,村落土地制度由此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农民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使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地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由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使村落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原来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的不合理局面得到根本改变,农民成为土地的真正权利人;另一方面,使农村的社会阶级状况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民在政治上成为新国家的主人,经济地位得到很大的提高。这些根本性变化极大地解放了长期被封建剥削制度束缚的农业生产力,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快速发展。
经过土地改革,俞源村落建立起的是农民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个体经济,虽然有别于封建统治下的农民个体经济,但本质上仍是处于分散落后状态的小农经济。随着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其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生产和生活条件有了改善,但由于村落生产力极其落后,土改后个体农民拥有的生产工具严重不足,生产资料和资金也十分缺乏,不少农民在生产中遇到了很大困难,单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另一方面,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分散的个体经营,力量相当薄弱,积累率很低,有的农户甚至连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根本无力抵御农业生产过程中遭遇的突如其来的各种自然灾害,更没有能力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进行必要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尽管国家对之进行了大力扶持和帮助,但仍远远不够。当然,这种情况不仅仅只存在于俞源古村落,在全国很多地方当时都暴露出同样问题。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明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两个方面。我们既“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伤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还“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在《决议》的指导下,俞源村开始组织农民互助合作。当时互助合作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临时性互助组、常年的互助组和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农业合作社)。据当地老人回忆,到1953年,全村共有互助组11个,其中常年互助组2个,季节性互助组6个。当时,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建立是保持在农民个体所有制的范围内的,没有触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农经济的缺陷,发挥了个体经济和互助合作两个积极性,对农业生产的增长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初级农业合作化
初级农业合作社最初是作为农民互助合作组织的形式之一,一般是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52年以后,初级农业合作社有了较大发展。同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强调指出,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
1953年下半年,俞源村开始了初级农业合作化运动。当时的基本做法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地的情况下,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进入初级农业合作社后,入社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以入股土地分红成为农民在经济上实现其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土地经营使用权成功地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统一由合作社集体行使,合作社集体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收获;农民还拥有土地的处分权,退股自由,退社时可以带走入社时带来的土地,如果原土地不能退出,则可以用其他土地代替或给予经济补偿。初级农业合作化推动了村落土地制度的再一次变革,土地由农民所有、农民经营转变为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这次变革是在不改变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使用制度变革,它使村落土地制度具有了半社会主义的性质。
发展初级农业合作社,推行土地使用制度变革,是适应当时国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必然选择。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克服了以自有土地、自我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个体小农经济所不可避免的缺陷,具有显著的优势,对促进古村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一,解决了互助组中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特别是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第二,能够在较大面积的土地上统一因地种植,进行较合理的、有计划的、分工分业的劳动,可以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三,集中经营,就有更大的劳动力量和经济力量进行农业技术改革和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有效地逐步扩大再生产;第四,有利于保证农民的团结互助,避免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促进社会的稳定。
通过这次变革,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
1953至1956年,俞源村主要农作物产量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就粮食产量看,1953年遇较大水灾,仍比1952年增长了1.8%;1954年遭到百年未有的大水灾,依然比1953年增长了1.6%;1955年全国粮食大丰收,比1954年增长了8.5%;1956年遭受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水旱风等自然灾害,仍在1955年较大发展的基础上增长了4.8%。农田基本建设大为改观,对村内河道进行了治理,修建了一座水库,新建设及整修渠塘3处,增抽水机一台。农业生产技术初步改进,俞源乡建成拖拉机站1个,农业技术推广站1个,畜牧兽医站1个。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保证了农业生产稳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三、高级农业合作化及人民公社
从1956年初开始,初级社没来得及巩固,高级社就在全国进入了大发展阶段。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入合作社集体所有。”全国各地在组织高级农业合作社过程中有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高级合作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兴办的高级社也不断增多。
1956年底,俞源进入了高级合作化阶段,标志着古村落的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成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从而建立起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高级农业合作化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使土地由农民所有转变为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村落土地所有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标志着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确立。当时的做法是:在高级农业合作社里,除社员原有的坟地和宅基地不必入社外,社员私有的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设施,都无代价地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使用,全体社员参加集体统一劳动。取消了土地分红,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当时主要按照记工分的办法,按劳动力出工多少进行分配。经过土地农民所有、集体经营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变革,古村落的土地制度完全具有了社会主义的性质。
1958年10月初,俞源人民公社成立。公社社址设在现俞源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俞源村当时作为俞源生产大队加入人民公社,下辖11个小队。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原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公积金、公益金,都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村落土地制度的性质在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并没有根本改变,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
但这时的集体已经由高级合作社转变为人民公社,公有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这一阶段土地制度的局部调整主要体现在土地的经营规模扩大,公社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
伴随着“大跃进”发生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急切改变贫穷落后状况的良好愿望和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极大热情,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动员组织群众的强大能力。但由于指导思想的失误,人民公社制度一味强调生产关系变革、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做法,完全脱离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再加上农业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急剧下降,粮食等农副产品供应严重不足。
严重的局面使党认识到“左”倾的错误,于是开始纠正工作中的偏差。通过调整,这一时期,综合村落亲历者的口述历史和查阅武义县志及土地志,俞源村土地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内容:
(1)1962年底,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把基本核算单位放到村生产队,由生产小队直接组织生产,生产队对生产小队实行“三包一固定”,即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劳动力、土地、耕牛和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