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莲、董丹红
为加强对艾滋病高危场所和高危人群的监管,创新艾滋病防治依法卫生监管工作模式,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卫生法律法规,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艾滋病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遏制艾滋病疫情蔓延,自鹿城区被确定为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落实国家各项艾滋病防治政策,区政府和卫生职能部门依照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开展了监管工作。
一、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不断法制化
所有传染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在第一条阐明了消除与减少传染病危害、维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的宗旨,彰显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在法律中的优先地位,国务院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也不例外。
《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政府组织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开展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对因工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致病、丧失劳动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艾滋病防治条例》强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就医”的合法权益,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
二、执法过程更需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制度的内涵
1.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鹿城区卫生局依照浙江省卫生厅、温州市卫生局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
及《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艾滋病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项学习和培训,并对《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关于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讨论。通过学习培训,明确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卫生监督涉及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区域范围,提高了鹿城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水平。
2.对典型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进行分析讨论
通过典型处罚案例的分析讨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更加深刻。领会法律条文的内涵,以便在监督执法中正确履行职责。
三、正视现实,坚持依法查处
正视现实,就是正确认识和全面看待艾滋病疫情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艾滋病的流行正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性接触传播艾滋病的比例不断攀升,同时引发了关怀救治患者、照顾孤儿寡老、消除社会危害和维护群众健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为我们如何有效防控艾滋病提供了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都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违反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艾滋病高危行业的监管
《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以来,鹿城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艾滋病高危行业如洗浴按摩场所、歌舞厅、夜总会等1400多家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依法检查。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机构督促管理相对人及时进行整改。从监管检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经营者都能根据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积极整改,并自觉放置防艾宣传资料,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标示语、警示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持证率得到明显的提高。但是对于安全套发售设施的放置,部分经营者仍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安全套施的存在,会影响场所的形象。卫生执法人员针对发现的问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
开展医疗卫生单位艾滋病防治监督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为《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采供血机构采血前艾滋病检测落实情况,医疗机构应急用血检测和艾滋病防治工作中预防、控制、监测、医疗救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1)以医疗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为重点:为了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鹿城区卫生监督所加强了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2007年共检查465家单位,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①约1/3的单位未进行集中处置(指没有按协议收集单位);
②暂时贮存设施不符合规定,
③未落实相关人员防护措施等。对以上问题我们均给予责令改正,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2)开展中小医疗机构分级监管工作:针具交换点设在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为加强对中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的日常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2008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级监管工作。分级监管对象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按照“浙江省中小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分章 依法防控艾滋病的实践级监管评分标准”,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分别评定为规范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2008年共对135家中小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评分,其中规范单位19家、合格单位105家、不合格单位11家。根据评定的级别,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进行分级监管,根据被监督对象规范程度决定监督频次。对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缓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四、利用各种途径加大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都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违反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条例没有明确要求健康检查项目中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但作为执法者,客观认识到近年来通过性接触途径造成性病、艾滋病感染比例上升这一现实,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是法律、舆论和特殊人群都能坦然接受,借助这一措施使公共场所中的性工作者不必暴露身份就能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减少了艾滋病经性途径向一般人群传播的机会。
五、将艾滋病预防措施列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许可的前置条件,不落实就不发放卫生许可证
事实证明,经不安全性行为传播,是艾滋病流行的一个重要由于我国的法律对卖淫嫖娼行为严厉禁止,加上传统的价值取向,公众对性服务人员仍持歧视排斥的态度,使得这一群体对社会存在较强的戒备心理。针对这种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充分整合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两支队伍,将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及公用物品和器具消毒等要求,列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卫生管理许可的现场验收一票否决的关键项。 积极依法参与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对于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妨碍、拒绝艾滋病防控干预的情况,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建立预防艾滋病监管的长效机制
卫生监督所对公共场所和医疗场所开展了长期有效的定期艾滋病防治专项检查。一是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场所的安全套及安全套发售设施配置情况,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的持证情况、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情况等,预防艾滋病的传播。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改者,将进一步立案调查,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二是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分级管理档案。
七、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
由于商业性性服务人员通常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单纯依靠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体检、培训,不可能完全覆盖商业性性服务人员这一特殊人群,还必须配套实施同伴教育、百分之百安全套推广项目等综合措施,才有可能达到理想的干预效果。如何使健康教育和有效的防控艾滋病干预措施走进这一群体,不仅面临着较大的非技术性困难,还必须承受来自公众舆论的压力。我们针对不同对象的需求特点,准确、科学、完整地传递艾滋病防治知识,巧妙地说服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改变危险行为,降低自身被感染或传播疾病的风险。在获得对方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小范围、平等的交流,进一步动员其接受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对检测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理发、美容、按摩、洗浴等服务性工作,同时将其纳入艾滋病防治综合服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医学咨询、随访、治疗、救助、关怀等服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施心理干预,引导其树立健康心态,积极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义务,动员性伙伴一同参加自愿咨询检测,最大限度地避免感染他人、传播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