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与文化认同
盖瑞·锲克(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
导论
认同一般体现在精神文化中。例如,尽管不是所有新奥尔良居民都赞同或接受“四旬斋前狂欢节”所描绘的新奥尔良的认同,但是不可否认,节日塑造并强化了当地团体和个人的认同。同样的道理,里约热内卢的狂欢节将巴西的概貌呈现给了世界,加拿大阿尔伯特的卡尔加里牛仔节,以及全世界大大小小数以千计其他的节日也有着同样的表现功效。所有节日的目的之一都是为了向团体成员和局外人呈现一种团体认同。呈现形式包括了艺术、舞蹈、音乐、食物、服装、语言、运动、游戏和休闲礼物等。这些形式都包含并凸显了集体和个人的文化特征。
虽然19世纪后期人类学家肯定了文化对人类认同和行为的重要性,可惜的是文化作为一种现象,在描述和解释休闲上起到的作用却微乎其微。休闲学者经常提到“文化”两字,但是他们多数情况下只是把这一现象作为识别某一人群的方式,或描述某一群体独有特点的工具,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具有解释功能的变量(Chick,1998)。这是有原因的。原先主要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给文化下定义,而近年来心理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专家也参与了进来,但是这些专家都未能给这个现象起一个操作性定义,以使之能解释人类群体行为以及行为的差异。幸运的是,近来以认知为研究重点的人类学家对文化做的描述,在这方面有些作用。本文的目的之一就是描述文化的定义,以及描述一种考察文化领域的方法,是文化可以作为一个具有解释功能的变量,可以用来解释人的行为,尤其是休闲背景下文化认同的形成及其表现。另一个目的是考查已经进行的学术研究——它们所研究的是文化、文化认同以及它们和休闲行为、休闲爱好和休闲意义之间关系。
文化的定义
在世界上第一本人类学课本里,E.B.泰勒(1897(1881年初版))对一个当时尚处于幼年期的学科作了相当现代的介绍。虽然书中的一些章节现在已经过时,但是另外一些章节却很有预见性。泰勒在这本书中对基本谋生方式(他称为“生活的艺术”)和那些给予生命意义的谋生方式(他称为“快乐的艺术”)作了区分。虽然我们现在已经不再使用“生活的艺术”和“快乐的艺术”这些说法,但是我们的确有这类粗略的区分,一边是为养家糊口奔忙,另一边是从生活中获得意义、赋予生命以意义。按目前说法,我们把这些称作实用或功利文化和精神文化。这些人类生活的二分法远远不够精确,但确实启发了我们去思考一些问题。
泰勒更早期的着作《原始文化》(1871),他第一次从人类学角度把文化定义为“人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一个复杂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和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文化很快成为人类学中起统一作用的一个概念,泰勒的定义则仍然保持了其影响力,因为他明确提出了一个观点,即文化是人类共有的和后天习得的,而不是天生的。尽管文化有着很多定义——Kroeber和Kluckhohn在1952年就曾列出了160多个定义——但是大多数可以分为三个大类(Chick,1997)。首先,文化最常被定义为有着共同文化背景的人所持有的知识、信仰和价值观。例如,Keesing(1976:139)就曾把文化定义为:“构成人们生活基础的共有理念的系统、概念框架和意义系统。”第二种对文化的定义则在上述定义基础上加入了人类的特殊行为以及行为模式。例如,Ember和Ember(1988)把文化定义为:“特定社会或者人群中所特有的一整套后天习得的价值观念、行为和信仰。”第三,还有一些作者则把手工制品加入到了文化的定义中。Brown(1991:40)的定义就是一个例子:“[文化是]人们通过代代相传的方式而获得的普遍的思维行为、活动以及手工艺的传统形式,通常是通过学习而不是基因遗传获得的。”
第二种和第三种定义存在的问题是,它们都包含行为,这样在解释文化时他们就没有用处。想要解释行为而又主张行为是基于文化(就像定义那样),那就等于说一个人之所以会有某种行为是因为这本来就是他的行为方式。但是,文化是可以用来作为一种具有解释性功能的变量的。1957年,Ward Good enough基于大量现代的文化认知理论,提出了一个属于上述第一种的、可以解释人类行为的文化定义:一个社会的文化包括个人为了使自身行为被其他社会成员接受,所需要知道或相信的一切。文化不是一种物质现象;它不包括事物、行为或感情。文化是这些东西的一种组合,它是人们脑中事物的形态,是人们感知、关联和理解事物的模型。
虽然很多当代的人类学家仍然把行为、有时也把手工制品作为他们对于文化定义的一部分,其他人已经达成了对一种类似Good enough的文化定义的共识。
在近期利用文化作为一个解释性变量来研究人类行为的探索中,Richerson和Boyd(2005)将文化定义为“人们通过学习、模仿和其他社会传播方式从种族其他成员中获得的、能够影响他们个人行为的信息”。Richerson和Boyd甚至不把文化局限于人类,这是基于人们已经发现的事实——许多动物,例如黑猩猩、大猩猩、海豚,某些猴类和鸟类,当然可能还有其他动物,表现出一些很明显的,通过同类之间的信息传递而习得的行为。
人类学家使用文化这一词通常有两种途径(Good enough,1996)。第一,文化可以是一种现象方面的秩序,就是说,该词可以被用来区分群体或社区。这些群体或社区在生活方式、或信仰模式、行为和手工制品等方面不同。从这种意义上讲,文化是一种群体的特点。具有特色的“文化”应该可以相互区分。的确,在人类学发展史的相当部分中,文化一直被视为一个可以分割出来的整块,甚至可以与“周围的近邻”清楚分开。而且,看似独特的文化常被视为具有内部一致性。虽然传统文化的称谓,如霍皮文化、马赛文化、雅诺马文化和赫蒙文化仍在广泛使用,但是人类学家现在已经认识到,文化、尤其是邻近的文化往往会有很多共同特点。此外,人类学家在关注不同文化之间可变性的同时,也开始关注文化内部的可变性。
因为很明显的,即使是人口极少、技术极其简单的群体中的成员也会对自身文化有不同的认识。而且,从现象的角度来解释“文化”较为简便,我接下去会继续沿用此方法,但想提醒大家在很大程度上这一用法只是一种方便的虚构。
人类学家运用文化的第二种方式是观念式的(Good enough,1996),就是说,文化是“作为群体的成员,为了在群体活动中发挥被他人可接受的作用所需要的知识”(Good enough,1996,p.293)。为了进行种族研究,人类学家一般通过考察文化的现象含义,来理解文化的观念意义。
当然,人类学家和其他学科(包括社会学、经济学、政治科学以及文学和文化研究等方面)的专家还提供了更多关于文化的定义。上述定义与文化社会学和文化研究等解释性学科所给出的定义形成鲜明对比。在一篇产生重大影响的论文中,William SewellJr.(1999)阐述了文化这一概念,及其在这些领域的应用。但是他不只一次表示,对于以科学方法为导向的人类学家所提出术语的使用,他自己并不熟悉。例如,他曾写到: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只是理论上定义的社会生活的一种范畴或者某个方面,必须从复杂的人类现实存在中抽象出来。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总会和其他一些同样抽象的社会生活范畴,像经济、政治或者生物学,形成对比。
以上陈述看起来更像是在描述文化不是什么,而不是解释文化是什么。更重要的是,人类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政治和经济(但不包括生物学)视为文化的一部分。
在Good enough(1996)或者Richerson和Boyd(2005)对于文化的定义中,把政治或经济行为看作文化行为是完全成立的。此外,Sewell宣称“据我所知,很少有人区分作为理论范畴的文化和作为具体的、包括信仰和实践在内的文化”。而这正是Good enough在他的定义中所描述的区别。事实上,其他所有的以科学导向的人类学家都认同这种区别。值得称赞的是,Sewell拒绝了把文化从社会科学词汇中除去的所有要求。他也否定了把文化看作习得行为的定义,虽然他这样做不是因为这是一种同义重复,而是因为这种定义过于模糊。他坚持认为,文化研究领域接受文化的定义:它是“一个致力于找到[生活]意义的人们共有的领域”。他还将这一定义运用到“摇滚音乐、街头时尚、穿着异性衣装癖、购物大卖场、迪斯尼乐园、肥皂剧”等领域中。归根到底,他只支持两种定义。第一,来自Clifford Geertz的着作,把文化定义成一个符号和意义体系。第二,“文化即实践”或“文化是工具箱”。
这显然是受皮埃尔·布迪厄的影响,这个定义否定了文化是“逻辑的、连贯的、共享的、统一的、静态的”描述。奇怪的是,这与20世纪80年代认知人类学家的文化观几乎完全一致,只是没有模糊的语言。
文化的测量
多数对文化的定义都很宽泛、模糊、或重复累赘,结果导致几乎不可能对文化进行定量测量。这些定义缺乏解释力,因为当文化被看作是一个独立、因果变量时,会导致其结果的不可证伪性。过去对文化进行操作性分析,就要采用一系列单位,通常是“特性”。但是这些“特性”在文化中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存在(或不存在)的程度也可能不同。然后,文化中存在、不存在,或存在程度不同的“特性”可以和其他文化的不同或相同特性进行比较。这种方法被泰勒于1889年首次使用以来,一直在跨文化比较研究中占主导地位。在一次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王国皇家人类学学会的会议上,泰勒宣读了他的论文。这标志着跨文化比较研究方法的开始,同时也标志着这种方法长达近半个世纪。泰勒在他的论文中讨论了婚姻和亲缘关系方面的问题,论文发表之后,着名的统计学家Francis Galton爵士曾向泰勒发难。他质问泰勒如何能肯定特性的相关性不是由于他们有共同的源头,如果是共源则违反了统计分析中对分析单位必须是独立的要求。泰勒拿不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因而“Galton难题”也一度使得跨文化比较研究停滞了下来,直到依靠Georgep.Murdock的努力才于20世纪30年代复兴起来。
文化特征应用的第二大问题是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确定在一个社会中的某一文化特征和另一个社会中的某一文化特征是相同的,因为这些特征对于它们的拥有者来说意义可能是不同的。当把规模大小极为不同的社会,如中国的汉族和其云南省的摩梭族,或者英裔美国人和美国新墨西哥州的霍皮人,放在一起比较时,这个问题就显得很尖锐了。这也同时提出了所谓的文化的“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的问题,前者意指社会成员赋予的文化知识和习俗的含义——它们指导着社会成员的生活,后者则涉及局外人,包括一些外行人和社会学家赋予的文化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