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时怎么办?
答: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1)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争议范围;(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4)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这里需强调的是,“五日”指的是工作日,收到申请书的当日不计算在五日内。如果仲裁委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申请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也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作为诉讼事项,只能以劳动仲裁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为诉讼事项,以与争议事项相关的用人单位或其他共同当事人作为被告。
105.我辞职后,用人单位以我违约为由将我诉至仲裁委员会,并拒绝支付年终奖,请问我可否提起反申请?
答:可以。你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在答辩期间,你可以提出反申请,只要反申请的请求符合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条件,且反申请请求事项与申请事项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仲裁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事项合并审理。如果反申请的事项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如是反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反申请必须在答辩期满前提出,如果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案处理。
10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什么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组成仲裁庭的方式由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是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由依照一定程序选聘的仲裁员组成的,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组织形式,当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束时就解散。仲裁庭组成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首席仲裁员一人、仲裁员二人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选出的三名仲裁员中指定。双方争议金额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两种。专职仲裁员是指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中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且取得仲裁员资格、并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的工作人员;兼职仲裁员是指取得仲裁员资格、并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的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办案中享有同等的权利。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07.什么是回避?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仲裁员回避?
答: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因与案件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审理该案件的一项法律制度。仲裁员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1)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指仲裁员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案件的裁决结果可能会有利或不利于仲裁员的自身利益的,这种情况也应当回避。(3)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较为密切的社会关系,如同学、师生、朋友、战友、同事、邻居等,或者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经济纠纷或矛盾,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为保证仲裁的公开、公正、公平,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也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当事人、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否则会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108.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我可以反悔吗?
答:不可以。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仲裁委员会在立案时可以进行调解,立案后开庭前也可以进行调解,庭审过程中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因此,在送达之前,允许当事人反悔,一旦送达后,当事人不得反悔,必须自觉履行,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9.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答:仲裁庭如果调解不成或者送达之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因此,一般情况下,仲裁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但是,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的期间。
110.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的,我可否向法院起诉?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移送管辖的;(2)送达延误的;(3)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的;(4)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5)因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6)其他合理的事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受理但未裁决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将裁定终结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