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促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促进就业再就业主要扶持政策有:
(1)城镇失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税收减免和实施补贴的政策;
(2)服务型企业吸纳城镇失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给予税收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政策;
(4)就业服务政策,主要是对失业人员实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5)财政投入政策,主要是政府增加财政投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6)社区平台政策,主要是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向街道(乡镇)、社区延伸,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动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对失业人员的服务。
27.目前国家规定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是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厂办大集体企业指20世纪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是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地方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扶持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28.我作为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再就业优惠证》
记载的内容有: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等。
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和提供3张1寸近期免冠照片。下岗职工由其所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持下岗职工本人的《下岗证》原件和能证明其就业现状及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向原发放《下岗证》的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申办;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原件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能证明其就业现状及收入情况的相关资料,向户口所在地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申请,由劳动保障所到隶属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使用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29.我已下岗失业多年,请问我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如果你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0.我刚失业,请问从事个体经营应该如何申请减免税?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再就业优惠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1.我下岗失业一段时间,请问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除哪些收费项目?又如何申请免费?
答:如果你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你可以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是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是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是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是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申请免费的程序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但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骗取收费优惠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3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请问在经营场所上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经营场所上是有相关政策扶持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你所在地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3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请问可以享受有关部门的哪些服务?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你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得到各有关部门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服务。在审批程序上可以得到简化,并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该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办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34.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对此又做出具体规定,即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5.哪些企业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36.如果我想享受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你想享受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
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
37.我想知道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答: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程序是很严格的。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对下列材料进行核查:
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
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核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必要时,劳动保障部门还要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38.用人单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费有哪些程序规定?
答:用人单位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是减免税申请表;
二是《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三是《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9.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0.如何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进行认定、审核?
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