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在提单的物权性上有肯定与否定的争论,主流的观点仍认为,提单的流通性决定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的特性。英国普通法接受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了,最早认为提单是物权凭证的先例发生于1787年。以后又不断有判例持同样的观点。英国Neil 大法官在审理The“Houda”一案时对提单的物权性有与上述相似的论述:“本案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之上,即一旦提单被签发,只有提单的持有人能够在卸货港要求交付货物。正是基于这一基本原则,所以提单能被用作物权凭证从而转移凭证也就转移在卸港要求交货的权利。”提单物权凭证的效力并不是生来具有的,它是随着国际贸易和远洋运输的发展而产生的,并得到了多数国家的立法支持。远途海上货物运输的时间长,提单持有人为了资金的需要,往往会在货物的运输途中将提单项下的货物出卖,这时提单原持有人不可能向受让人交付运输途中的货物,依商业惯例,提单的转让一般即表明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如承运人向非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则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能将提单视为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而不能称其为物权凭证。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只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即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提单签发人并不具有确认货物物权的职能,货物的归属应依货物买卖合同和调整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来确定。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意味着对货物的拟制占有,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在符合贸易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单持有人享有货物的物权,但并不是毫无例外的,不排除持有提单而不具有货物物权的情况。因为提单持有人并不是因为持有了提单才成为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例如,当通过欺诈等方法非法持有提单的情况下,相反,因为他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人,他才有合法的依据或机会持有提单。此外,物权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其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而提单所针对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
提单物权凭证的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交往的增多,海运货量猛增,又由于船速越来越高,特别是在近海运输中,常常造成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银行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达收货人手中。如果等待提单到达,就会造成货物堵港,也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解决堵港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在肯定应以正本提单提货的前提下,曾有过允许以副本提单提货的变通规定。但我国的司法判决仍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各国接受和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关上述文件只是起协调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对国内船舶及与此有关的专业部门发挥协调作用,对国外当事人不能构成任何法律约束力。以政府文件允许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不仅在法律上难以找到依据,而且在实践中也易产生许多消极作用。
现举例说明提单物权特性的凭证作用。设中国甲公司从韩国进口一批钢材,价格条件为CIF连云港。由韩国乙公司承运,由于短途运输和船速较快,该批货物先于提单到达了目的港,甲公司于是凭副本提单加自己签署的保函提取了货物,之后甲公司未去银行付款赎单。银行于是向韩国乙公司提出了索赔要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对外经贸部于1983年4月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了(83)国港06号文件,该文件在肯定了应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按船出具保函或其他有效单证等形式提货。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德运”轮无正本提单提货案、“银标”轮无正本提单提货案、“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纠纷等案均采用了这一主张,判凭保函加副本提单放货,违反了凭正本提单放货的国际惯例,其接受的保函不能对抗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主张。
求。关于本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当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甲公司交货;B.乙公司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C.乙公司不应承担对银行的赔偿责任;D.乙公司应凭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本例涉及提单所具有的物权特性的凭证的作用。选项A 不正确,依正本提单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只有持正本提单才可以提货,乙公司不应以副本提单交货。选项B 正确,因为承运人是依副本提单放掉了货,正本提单还在银行,银行的押汇是押的正本提单,本来是通过押正本提单,使收货人只有在付了款以后才能得到物权凭证提单,才能提货,而由于承运人没有依正本提单放货,而是见副本提单就将货放掉了,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选项C 不正确,理由同上。选项D 正确,因为承运人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交货,而非副本提单。本例正确答案BD。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通过的《海运单统一规则》及《电子提单规则》试图确立一种不可转让的非物权凭证的海运单,这种海运单与空运单的作用相仿,主要起提货凭证的作用。海运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特别是在航程较短的运输中产生出来的一种运输单证。如上所述在短途运输中,如坚持依正本提单提货,就会出现因货等提单而引起的延迟卸货和码头拥挤的现象,而通过出具保函,以非正本提单提货的做法也有诸多的问题。海运单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的。海运单(Sea Waybill 简称SWB)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书面运输单证。《汉堡规则》第18条提单以外的单证应当包含海运单,依该条规定,“如果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交运的货物,这种单证是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和该单证中所载明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的初步证据”。海运单同样具有合同证明及收据的作用,与提单不同的是不需要凭单提货,此种与提单不同的功能,正是提单以外的单证应运而生的原因。
海运单的运转程序是:第一步由船公司依双方同意的条件签发海运单给托运人;第二步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货港前约一个星期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第三步收货人签署到货通知,并将通知退还船舶代理人;第四步由船舶代理据以签发提货单给收货人;第五步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凭提货单提货。
海运单具有提单所具有的货物的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作用,但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凭海运单,而只需证明其身份,因而,海运单具有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海运单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转让,因此非法取得海运单的运单持有人是无法凭以提货的。由于海运单不能转让,因此,也不能适用《汉堡规则》第16条第3款(b)项关于最终证据效力的规定,即无论是对于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提单以外的单证(包括海运单)都只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
海运单的内容包括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两部分,其内容与提单大致相似。海运单的正面通常注有“不可流通”的字样,其记载的事项主要有: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名称、通知方的地址、船名、装卸港口、货物标志、货物的数量、运费及其他费用、海运单的签发时间、地点及签发人等内容。海运单的背面通常载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义务及免责、装货、卸货与交货、运费及其他费用、留置权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首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及仲裁条款等内容。
海运单具有简便、快捷和安全的特点。在签发海运单的情况下,货物的交付不取决于递交海运单,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明的收货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就视为已做到小心谨慎地履行其义务了。对于收货人来说,则可以免除因等待提单而导致的延误损失。海运单的不可转让性使得此种单证具有了较之提单更安全的特点,从而可以减少欺诈,使第三者在非法得到海运单时不能提取货物。为了适应近年来对海运单越来越多的运用,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赋予了海运单与提单相同的法律地位,2000年通则保留了有关海运单地位的内容,使其同样可以作为卖方向买方履行交单义务的一种方式。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第21条也将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接纳为在信用证项下可接受的单据之列。
(二)提单的签发
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义务,它既是运输合同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依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发签”。英国有判例判应在装货后合理的时间内签发,如承运人不及时签发提单,应对此而造成的货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如承运人或船长拒绝托运人违反客观事实而签发提单的,不应视为承运人违反其法定义务,例如,托运人要求运送人倒签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等。
提单签发人在签发前,应检查一下提单的内容,以免日后因制单错误而引起争议。提单签发的时间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这种提单叫“已装船提单”。提单签发的日期应为装船的日期,如装船日期晚于买卖合同及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船期限,买方可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索赔。提单有正本与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为一式二份或三份。提单签发人应在各份正本提单上签署,副本提单不必签署。
提单正本的份数应载于提单的正面,同时还应规定,凭其中一份提单提货后,其他各份提单失效,提单副本是不可转让的,在副本的显着位置上通常加注“副本不可转让”(Copy Non-Negotiable)的字样。
(三)提单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提单进行不同的分类,应该说明的是,不同种类的提单是依提单栏目填写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而且各种提单名称是可以重叠的,例如,可以是已装船的、清洁的、直达指示提单,可以是已装船的、清洁的、转船的、不记名的、运费到付提单等。
1.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or on Board B/L),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已装船提单的正面载有装货船舶的名称和装船日期,表明货物确已装船。这种提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收货人按时收货,因此,买方在信用证中也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也只接受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规定:除非信用证有不同规定,提单必须表明货物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指明船只。在实践中,除集装箱运输是在装卸区或货运站接收货物,不便签发已装船提单外,其他海上货物运输一般均采用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备运提单,指船方在收到货物后,在货物装船以前签发的提单。船方有时由于船期的原因,会在船方指定的仓库预收货物,然后由船方依仓库收据签发备运提单。收货待运提单表明货物已由船方保管,并准备装到即将到港的某船上,而未确认货物已装船。由于收货待运提单无装船日期和船名,不能为买方准时收货提供充分的保障,所以,买方一般不愿接受收货待运提单。银行通常也不愿意接受收货待运提单作为议付的担保,为托运人提供资金的融通。当船舶在某港停泊时间较短,而货物又需要用驳船运到装货港时,如在装船后再签发提单,就限制了托运人尽快取得提单,及时收回货款。由于上述及其他一些原因,在商业上就形成了在船方收货后即签发收货待运提单的习惯,待货物装船后再换取已装船提单,或在原提单上加注“已装船”的字样,并载明装船日期和船舶名称。这时的收货待运提单就变成了已装船提单。目前,收货待运提单多用于集装箱运输。如信用证规定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就应在集装箱装船以后,换取已装船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提单正面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只能向该收货人,或向经收货人背书转让的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上的收货人是由托运人指定的,其转让也只能由该收货人进行,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文规定记名提单不能转让,因此,记名提单的流通性是很有限的。
依《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能转让。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某些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运输外,一般不使用记名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