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环评对象的规定不够全面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环评对象是规划和建设项目,忽略了在我国,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策性规定往往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与具体的建设项目相比,政府的政策行为对环境影响更大。例如厦门PX项目距离鼓浪屿只有7公里,距离拥有五千名学生的厦门外国语学校和北师大厦门海沧附属学校仅4公里,另外对于与该项目毗邻而居的大型住宅区“未来海岸”的业主而言该项目更是近在咫尺,由此可以看到政府在规划该地块用途的时候政策的随意性。据相关新闻报道,五年前海沧立志打造厦门的“浦东”,不遗余力吸引地产商开发,受海沧区的邀请北师大附属海沧学校2003年急速上马修建校区,等学校落成之后才恍然发觉,数百米开外竟是烟囱林立的化工厂。如果海沧区政府对于该板块的规划思路明确,一直执行,也就不会出现厦门PX项目在距离厦门主城区仅7公里的土地上开工的事件。由此可见,我国环评对象的规定不全面,极易造成割裂环境与发展、个别项目与整体规划的联系的问题。
3、公众参与环评的规定不够详细
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事实上如果没有赵玉芬教授等在两会上的提案,本已开工的PX项目也许早就静悄悄的快要宣告建成,事实上该项目当时也已经开工了。如此一件关系着当地人重大民生的项目,竟然可以如此安静的开工,公众完全不知晓该项目带来的环境影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评程序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欠缺,虽然我国的环评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条文,但是实践中依然存在以政府为主导,环保事业由行政权力过度包揽的状况。普通百姓的环保意识还较弱,政府成为了环境影响的主要促进者和动员者,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监督者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通过政府用行政手段解决。没有公众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环保事业无法深入进行,也就更谈不上对于环评的监督了。
4、环评相关监督与处罚机制的缺乏以及司法介入的滞后
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虽然最终公众的积极反应改变了项目的进程,但在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公众并没有有利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环评过程。厦门市民只能通过转发短信、网上发贴、散步等方法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样的方法并不具有多少实际的效力,相反使用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的动荡不安,引起民众盲目的恐慌情绪。同时在厦门PX项目事件中,由于没有有效的监督参与机制,市民们极易产生对于政府不信任的情绪,这些都不利于环评制度的推行以及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只是由环境管理行政部门进行贯彻执行,真正由司法组织贯彻执行的并不多,相应的环境民事、刑事立法屈指可数。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甚微,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外,对环境立法、执法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措施可谓极度稀缺。
五、完善我国西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环评报告的公开程度
我国已于2006年3月18日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在该规定里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但是在该规定里只规定了向公众公开环评报告的简本,也许相关部门是出于便于公众理解的角度规定了公开简本。但是不能因为普通公众不能读懂环评报告,就剥夺了公众了解环评报告全本的权利。能否读懂是一回事,能否看到则是另一回事。并且普通公众也有能看懂环评报告的专业人士,所以不能剥夺公众对环评报告全本的知情权。因此在将来完善我国环评制度时,建议把环评报告的公开范围扩大到环评报告的全本。
(二)扩大环评的对象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评对象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从环评的实践情况来看,仅对具体的建设和规划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效果甚微。因为与具体的建设项目相比,国家的决策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更大。例如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极大地助长了全国各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之风,由此带来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其恶劣的影响延续至今。可见,国家的政策会极大地影响环境,如果不对政策进行环境评价,而仅仅对具体的建设和规划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就极容易犯割裂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孤立研究局部的错误。就像“厦门PX项目”,单独就这一个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并没有多大的问题,但是将这个项目放在它所处的地块来看,这个项目就会给这个地块的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另外特别是进行经济发展决策时如果不进行环境评价,极易割裂环境与发展之间的联系,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忽略了环境保护。
因此在将来对环评制度进行完善时,应当考虑将政策法规草案、规划计划草案和区域发展等宏观活动纳入到环评对象中去。其理由如下:第一,宏观活动较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深远。一项国家的宏观行动会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对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宏观活动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节约成本。第二,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第三,对宏观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发展趋势 。例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条(2)(c)就规定,政府的一切机关对可能影响围绕着人的环境质量的立法以及其他主要联邦行为应准备详细的报告书,而且要求报告书里包括以下内容:(1)提议行为对环境的影响,(2)提议实施会带来的不可避免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3)对提议行为的替代案,(4)人们对环境的地域性的短期使用与长期生产力的维持性之间的关系,(5)提议行为实施后可能发生的不可恢复的资源的浪费等内容 。近年来,不少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使其成为环评制度的新趋势。
西部作为人口和资源数量都较多的省市,其资源开发的项目将随着经济活动范围的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扩大,因而其实施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经济发展规划而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因此,西部各地实施规划环评的意义将愈来愈重要。西部各省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应通过规划环评,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条件、产业现状、测算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范围内的生产力合理布局、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总体战略思路的形成。
(三)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公众参与一直被认为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中,虽然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是被动的,且极易流于形式。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争议中的大多数纠纷都与厦门PX项目类似,都是在国内外新闻媒体曝光后才引起国内公众的关注。这说明我国环评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有极大的缺陷,信息公开还不够透明,相关的公众参与制度还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
在将来对环评制度进行改善时,可以参考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设计。美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参与评价的对象上,包括对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和对具体项目的公众参与。而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必须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只限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对于那些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依法就可以不需要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和居民的意见。但是那些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完全可能对少数公民的影响十分严重。不能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就剥夺了少数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