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民间组织的发展程度来衡量”。中国民间组织的大发展一方面表征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另一方面意味着它必然带来公共事务管理方式的新变化。从公民社会的角度看,民间组织能够主动接近国家,引述国家法律,利用政府部门的符号资源和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因为它有动力借此证明以社会自己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合法性,从而在活动推行和计划安排上更具有效率。从国家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对通过民间组织来恢复社会自治有一定的积极性,因为这一形式帮助维持了自己负有责任的社会秩序,从而也提升了国家的合法性和对社会的控制整合能力。这两种有可能对立的势力在新的历史时期互相取得了认可和合作,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互惠。
已有对治理、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广泛研究,体现了国家与公民社会合作的这种可能性。何增科在《治理、善治与中国政治发展》一文中总结了当代中国在社会治理中取得诸如基层村委会选举、农村党支部“两票制”选举、市长热线、警务系统110、干部接待日、下访制度等成就,提出了中国政治走向多中心治理的可能性。中央编译局推出的《立法听证和地方治理改革》、《基层民主和地方治理创新》等论文集,杨雪冬的《市场发育、社会生长和国家构建——以县为微观分析单位》,周庆智的《中国县级结构和运行——对W县的社会学考察》,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专门推出“乡村治理书系”,浙江大学卡特中心中国选举项目出版的“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与选举观察研究丛书”(西北大学出版社,共计两辑8本),林尚立的《社区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俞可平对公民社会兴起与治理转型的研究,郁建兴等对温州商会的考察,王诗宗对宁波市海曙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案例研究等,分别对县级地方治理、乡村治理、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关系、NGO与地方治理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较有影响的研究。
总之,众多学者已在运用治理这一理论范式来分析中国本土问题。“非政府组织”、“社区治理”、“乡村治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自主治理”、“地方治理”、“多中心体制”、“公民社会”、“社会资本”以及“公民参与”等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关键词;而综观他们的讨论,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问题:(1)基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研究。除了对社会组织的大量理论研究外,引人注目的是对行业协会、商会、慈善组织等进行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涉及社会组织生长的环境特征、合法性问题、内部组织与自主治理以及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关系等方面。同时,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了深入研讨,有学者提出需要改善社会组织生长的制度环境,也有学者提出社会组织自身应该优化内部治理、加强自律规范。(2)基于组织形式的网络化,日渐重视社会资本和治理网络的研究。布迪厄、科尔曼、帕特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得到了诸多解读,有学者将社会资本看作是政府创新的基本变量。在治理网络研究中,有学者通过对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考察,以及对温州商会与政府关系、宁波海曙区星光敬老协会与政府合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考察,展示了中国公民、自治组织、社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合作治理网络的形成。(3)基于治理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中国学者逐渐把关注点转到“交换”与“强力”之外的“合作”上来。有学者指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及其交往关系中,合作与协作是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两者最大的差异在于合作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合作型的信任关系是与合作治理模式一道成长起来的;而协作建立在分工基础之上。在工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框架下,所造就的是一种协作的行为模式,在行政领域与之相对应的是官僚制的分工协作;这种分工协作的模式无法容纳多元社会治理力量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在对工业社会历史阶段的超越过程中,我们需要确立的是合作的行为模式。人们的合作关系以及行为模式的建构,意味着人们的交往活动中出现一种更高形态的“差异互补”机制,也意味着人类社会走向一个更高级的历史阶段。因此,在社会治理模式建构方面,需要根据合作社会的要求去建构一个合作的社会治理体系。
这些研究表明,中国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尽管在目前还不是常态,甚至其合作机制也可能是非西方治理式的,但治理理论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革有着较大的解释力。公共事务管理由统治型走向治理型,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形成一种制度化的互动机制,已经成为中国公共管理改革的重要目标。这也意味着,中国公民社会实际上处于一个日益开放的空间之中,它经由参与而获得进一步发展是有可能的。
三、行业组织与公共治理从上可见,最近三十年来兴起的全球公共治理大变革,不仅意味着公共部门自身实行变革,它还要求公共部门转变理念,变革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在我国,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变革首先表现为,民间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治理体系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民间组织”是一个基本上可以与国际流行的NGO或NPO概念相对接的本土概念。我国民间组织包括多种具体形态,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别:第一类是法定的民间组织。依据现行法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其中,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在法人资格上均为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民办的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研究所等。第二类是“草根民间组织”。它们或者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但开展公益性活动,或不具有被正式认可的“民间组织”法人地位,后一类组织中包括一些单位的下属组织、社会公益性组织和农村合作组织等。这些草根组织尽管在接收捐赠、开展活动等方面均受到法律地位问题的制约,其非营利的程度也强弱不一,但其中仍然不乏有非常活跃、体现真正非政府营利组织特性的代表,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扮演着积极角色,比如一些环保组织。第三类为准民间组织。主要包括转型中的事业单位,新兴的业主委员会和网上社团等组织。这些组织的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程度不一,大多处于变动过程之中,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区分对待。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为群众性组织,但却承担较多行政管理职能的村委会和居委会,学界对它们的类别划分还存在争议,一些学者将它们视作准民间组织,一些学者将它们单列在三大类民间组织之外,但在一般讨论中,村委会和居委会都是作为重要的公民社会力量而存在的,并且是公民社会与政府合作的最重要的载体之一。
行业组织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社会团体。一般而言,行业组织包括两类组织,一是在经济领域中由从事同一行业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组成的团体,如行业协会、同业商会、企业联盟等;二是从事同一职业的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如作家协会、会计师协会等。后一类行业组织常常又被称为专业性团体。因此,关于行业组织的讨论多指前一类组织,又尤其指行业协会或商会。本书即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行业组织概念。行业协会与商会之间尽管也存在差异,但常常被互换使用,本书对这两者不作区分。
那么,什么是行业协会(商会) ?政府和学术界有着不同的回答。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性定义有:1997年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的方案》,认为“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应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1999年国家经贸委在一份文件中指出:工商领域协会(包括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是以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另外,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的定义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由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并实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由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可以看出,不同政府甚至同一政府在不同文件中的定义尽管不尽一致,但它们几乎都明确了商会具有自愿性、自律性、经济性和非营利性等特点。
相比之下,学术界关于商会性质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商会是一种商办法人社团”;“商会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中介组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媒介”;“商会是一个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为工商业者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地区设置与跨国发展为空间、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商会是“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组织起来的,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进一步来说,它是一种“组织化的‘私序’”,是对通过法律等途径构建的“公序”的一种补充;商会是一种实现利益组织化、可以实现自主治理、并在此基础上作为一种新的利益表达机制对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民间自治组织;以及“商会是以市场和企业为基础的,是一种‘经济组织的再组织’,也就是各种经济组织(工商业企业)以某种形式组织起来执行某些转移出来的职能,以达到某些共同利益”。
与政府突出行业协会(商会)“自愿性、自律性、经济性和非营利性”等方面相比,学术界对商会性质的界定更倾向于其实质内容方面,诸如“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服务、自主管理,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利益表达”等。总的来说,来自两方的界定有描述、归纳等多种形式,包含了基于法律、政治等角度的单一或者综合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会内部以及商会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商会的本质,为我们的进一步讨论奠定了基础。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产生,有学者指出,在我国主要存在四种方式:
(1)体制内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它们是政府转变职能,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行业协会,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
(2)体制外途径生成的行业协会。它们是行业内企业自发自愿组建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民办协会,如温州商会。
(3)体制内外结合的行业协会。这一类型的行业协会既是在政府的直接倡导和大力培育,又是在各类相关经济主体的自愿加入的基础上产生的。
(4)法律授权产生的行业协会。它们是通过立法途径产生或事后确认的行业(职业)协会,目前主要有“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各类体育运动协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
也有学者提出我国行业协会主要有三种产生模式,分别为:
(1)“自上而下”模式。这类行业协会是由政府为适应行业管理职能转变而创建的,比如1984年国务院确定在机械工业部和电子工业部进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促成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一批工业行业协会的诞生。我国政府用行政手段建立了大批行业协会,全国性行业协会全部都是自上而下组建。地方性行业协会以广东、上海为例,广东省112个省级行业协会中有103个与政府行为有关;对上海134个行业协会的调查表明,58.9%的协会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或由上级部门人员兼职。
(2)“市场内生”模式。它们是适应行业治理要求,由行业内企业家自发联合创建的行业协会,这类行业协会一般又被称为民间商会,温州商会是其中的代表。
(3)“中间”模式。这类行业协会是企业在政府引导和推动下自主组建的,政府则给予一定的扶持,温州商会中的烟具行业协会即属于此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