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公司治理理论的对接,利益相关者理论常常被用来讨论非营利组织治理中的互动关系。有学者曾经归纳了20多种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也有学者将其划分为由宽到窄的三个层次,并运用到非营利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定义上:第一层次是所有能够影响或被非营利组织影响的宗旨、决策、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第二层次是指与组织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主要包括捐助者、收益者(广义)、政府主管部门、志愿人员;第三层次,非营利组织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是捐助人、收益人(狭义)及内部利益相关者。目前国内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的学者较少,除了少量基础性研究、法学研究以外,对特定类型非营利组织的利害相关者与治理结构关系的研究主要局限在城市社区、大学等组织中,尚未发现有对商会或行业协会的这方面研究。
相比较而言,国内从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视角考察非营利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相对丰富。仅以与商会直接相关的研究为例:陈剩勇基于“制度分析”的视角,认为基于群体自发形成的内在制度在商会治理实践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他还考察了民间商会在治理实践中的民主价值;马秋莎认为经济社团与政府的关系呈现出了合作主义的典型特点;汪锦军从“自主治理”的视角考察了温州行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自治性和限度;余晖考察了当前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局限性,并进一步讨论了行业协会(民间商会)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私序”与政府建立的“公序”之间的相互关系;秦诗立从“交易费用”角度说明商会在管理服务市场方面相对单纯的市场组织(以企业为主体)和非市场组织(以政府为主体)具有比较优势,认为商会与政府间应加强联系,以实现两者的密切分工与良性互动;康晓光讨论了在国家对社团的“分类控制”体系中,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等等。
本书作者对温州商会的已有研究也多取自上述治理视角。在较早的一项研究中,我们从社会、法律、行政、政治等四个方面考察了商会合法性的获取途径和状况,从多个角度考察了民间商会与地方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来分析温州商会与政府、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在这一研究范式下,我们通过考察温州商会的自主治理及其限度,认为温州商会与政府、企业之间实现了某种程度的互动与合作,并从综合制度框架、自治能力和自治意愿三项核心指标的评价谱系来定位商会:在谱系当中偏向于企业和社会一方,则可以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是“民间商会”,反之可以认为是“官方”的行业协会,居间的则是“半官方半民间”的行业协会。此后,我们又从商会与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来界定商会的性质:“如果从商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定义商会,那么商会就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克服负的外部性、获取正的外部性的一种俱乐部式的制度安排,或是一个外部性内部化的俱乐部组织。而从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来看,商会主要是基于信息不对称基础上的委托代理机制。”
从上可见,国内学者从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视角出发,对商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研究,已取得较大进展,特别是以“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来考察商会和企业、政府等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对商会的双重属性作出了较好界定。相比之下,在非营利组织治理研究中,正是因为缺乏对商会和政府、企业之间关系的深入研究,对商会治理结构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研究进展缓慢。如果把前一种研究成果整合进去,开展商会的组织治理和治理结构研究将会更全面。
(三)商会组织治理的影响因素
商会的性质对商会治理结构产生重要影响,而治理结构只是商会组织治理静态、封闭和内部制度化了的部分。因此,仅仅界定商会性质尚不足以充分讨论其组织治理,我们还必须基于动态过程考虑那些影响商会组织治理的因素:组织规模、合约性质、资金结构以及产品性质。前三项因素和组织的资源动员有关,最后一项则涉及到组织产出的性质。
组织规模和组织结构
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必须以足够的资源动员为前提。“动员”可以被定义为:“为追求集体目标而组成群体、团体、社团以及组织的过程。”商会作为一种组织并非自发产生,而需要搜集和利用资源——人力资源、财物资源,这些资源的贡献者需要获得激励。根据巴纳德-西蒙的组织均衡理论,组织参与者只有在他得到的回报大于等于组织要求他所做的贡献时,才会继续参与该组织,而各个参与者为组织所作的贡献正是组织给予他们回报的源泉。因此,只有组织得到足够贡献,从而能够提供足够的回报以获得这些贡献时,组织才会有主体性,才会继续存在。奥尔森将组织规模纳入对组织贡献和激励平衡关系的考察中,认为小集团要比大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具有选择性的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这种机制的集团更容易组织起集体行动。
这暗示着当一个组织规模足够小时,少数精英成员的自发行动就有可能实现集体目标,而并不需要复杂的治理结构;只有当组织规模较大,才需要有一套复杂、正式的治理结构确保“选择性激励机制”,奖励贡献者,处罚“搭便车”者,从而确保集体目标的实现。
奥尔森的这一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商会发展初期对精英式人力资源的依赖,以及商会在发展过程中的某些治理缺失。这一理论给我们的更重要启示是:商会治理结构的完善必须与其发展规模相匹配。
社会资本斯托克指出,社会资本是理解治理的一个重要概念。“社会资本是主体间关系的所有物。这一定义告诉我们,不仅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研究组织间关系也非常重要。”这启示我们应当关注商会与政府、企业等治理主体间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有利于个人和组织达成集体行动的可用资源。奥尔森指出了造成集体行动困境的关键在于缺乏“选择性激励”机制。此后的研究表明,充足的社会资本有利于生成这种机制,进而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奥斯特罗姆认为:“当成员面对集体行动困境时,仅有意识形态、习俗等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作为社会资本重要形式的规则体系或制度的有效运作,否则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是相当难以克服的。”帕特南则明确指出:“集体行动困境,可以通过利用外部的社会资本加以克服。”青木昌彦也提出了类似观点:“一个能产生足够规模的社会资本的社会交换博弈,就可能形成合作性规范,使集体行动的困境迎刃而解。”
社会资本概念可以用以解释温州商会在发展初期,在缺乏正式制度规范的情况下,约束成员行为、协调与政府关系的一种组织资源。随着商会的发展,会员之间的社会资本部分地被正式的治理结构和规则所内化或取代,商会与政府、企业等治理主体之间的社会资本则随着互动关系而发生变化。
资金结构和组织性质
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会员捐赠、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来自政府或企业的项目经费、营业性收入等。其中,会费和会员捐赠是会员为实现集体目标而缴纳给商会的资金,会员据此拥有无偿享受商会运用这部分资金所提供的服务的权利,而且这部分服务对非会员具有排他性。来自企业的项目经费、营业性收入不能用于对会员的分配,否则商会将失去免税资格。商会对会费、会员捐赠和营业性收入的运作体现了商会的互益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商会收入中的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来自政府项目经费的这部分资金,是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委托商会代为履行某种公共职责或提供某种公共服务。商会运用这类资金所提供的服务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而不能被会员所独享。因此,当商会接受政府财政拨款补贴或者来自政府的项目经费,它就不再是纯粹的互益性非营利组织,而介于公益性和互益性组织之间。
如果商会来自于政府的经费不超过其总收入的半数,则仍可界定为带有公益性的互益性非营利组织。
商会资金来源的结构性变化所造成的组织性质的变化,将对其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产品性质
商会履行的职能按照其产品性质可分为两类:公共产品和俱乐部产品,前者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后者是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可以轻易做到排他性的产品。商会同时提供管理服务市场所需的两类产品,而不是单纯的公共产品或单纯的俱乐部产品,而正是这一特征使其相对于政府或企业,能以较低乃至最低的总交易成本实现其职能。
会员加入商会是为了获得非会员所不能享有的俱乐部产品,而政府向商会提供财政支持、行政许可或政治支持则是为了让商会代为履行某些职能和服务,这些服务往往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非会员也能享受到。如果政府以行政命令要求商会提供超出其资助经费所能支付的纯公共服务,就有可能迫使商会减少对会员提供足量的俱乐部产品,引起会员不满,拒交会费乃至退会;反之,如果商会为吸引会员提供大量俱乐部产品,而忽视政府对它的要求,就可能失去政府的支持。这个两难问题,要求商会在组织治理中必须协调好两种性质产品的提供比例,从而在政府和企业之间都能够获得足够支持。
(四)商会的组织治理和治理结构:一个分析框架
综合上述对温州商会的组织治理与治理结构影响因素的讨论,我们试图构建一个综合性的分析框架。
先看商会的组织治理。温州商会的组织治理,是商会在与企业、政府的长期互动中,界定自身的性质和相互间关系,并据此不断完善自身治理结构的动态演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商会通过动员与整合各治理主体的资源,努力适应环境变化,维持自身的存续和发展,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责、维护行业企业的集体利益,并不断寻求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和行业的良好治理。
商会首先是行业企业为寻求共同的集体目标,自发形成的一种“俱乐部式”组织。商会运用从会员那里获取的财物和人力资源,提供各种俱乐部产品,维护和实现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因此属于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同时,商会又是接受政府委托,履行某些行业管理职能的代理人。如果商会接受政府的经费资助,就要提供其所要求的某种服务,这些服务往往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这时的商会不再是纯粹的互益性非营利组织,而具有一定公共性。
商会的治理结构随着商会的发展、组织规模的扩大,而趋向于复杂化。
在商会成立的初期,精英式的领导人、小集团的一致行动和基于人际间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制度和关系性契约,成为组织治理的主要方式。而随着商会的发展,这种治理方式将日益朝制度化、正式化的方向转变。
再来看商会的治理结构。现代公司制企业的重要特征在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都是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为前提的。
“所有权”有两种定义:第一种是“剩余索取权”,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余额的要求权。第二种是“剩余控制权”,即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在营利性的公司制企业内,仅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两权”分离,而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合一而且互相匹配。但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产权结构特征不仅表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同时还存在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商会的产权结构比较特殊,如果商会的资金都来源于企业,则作为一种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它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是合一的,它和企业的区别在于,尽管商会的会员拥有剩余索取权,但必须是全体会员作为整体获得的,而不能将剩余在会员中分配。商会对来自政府的经费的运用具有公益性,即政府只保留所有权中的剩余控制权,将控制权让渡给商会,所有权中的剩余索取权让渡给全体行业企业或者社会公众。商会中互益性和公益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提供的两种产品上,商会所提供的俱乐部产品具有排他性,受益人是特定的,即会员企业;而商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则不具有排他性,受益人是不特定的,换言之,受益主体被虚拟化了。
公司治理理论对治理结构的界定可分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三者之间的一种组织机制和均衡机制。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概念还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职责,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通常建立“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作为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在商会中也有相似的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经营指挥权。两者不同的是,商会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来履行。商会内部也没有关于必须设立监事会的规定,而是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因此其内部监督功能目前还没有正式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