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克服对人伦信用的依赖,发展现代契约信用。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是我国由传统的自然经济(采邑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变迁的重要方面,也是我国市场信用制度变迁的基本内容。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得到优化;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路径依赖还常常将制度创新牵引到旧的轨道上来,使新的制度中掺杂大量旧制度的因素,甚至成为旧制度的变种。在我国信用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逻辑和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以及我们在市场经济信用制度上的理论准备不足,市场信用制度不可避免地对人伦信用产生路径依赖,从而使市场信用制度过分依赖人伦信用而失去其本色。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信用制度的评价体系、调整方法常常与人伦信用的评价体系、调整方法相混淆。任其发展,市场信用制度将被锁定在人伦信用的低效率状态之中,这是困扰中国信用制度创新的重大障碍。如何培养以契约文明为基础的契约信用是构建我国信用制度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但却是一道必解之题。在中国市场信用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摆脱对传统人伦信用的“路径依赖”,必须深深扎根于丰富的中国本土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的“营养土壤”之中,同时积极吸取西方市场经济契约信用制度的经验,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从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制度。
第四,加强信用法律法规建设,保障信用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国的信用实践证明,建立信用制度必须立法先行。目前,我国虽然也在一些法律中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内容,但由于对诚实信用的含义及作用缺少立法上的界定,对贯彻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缺少具体的义务规定和制度保证,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制裁规定得不够,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法律中成为法律条款后没有发挥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信用法律或法规,这不仅不能对全国范围内各种信用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且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不适应我国在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因此,制定信用法律体系刻不容缓。立法的宗旨是要创造一个公平使用信用信息、合理保护个人隐私、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平等竞争的环境,有效保护诚信者、惩罚失信者,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信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基础信用法”,它将明确信用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的规范,为信用行业管理定下基本制度框架,应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信用相关法律还有《破产法》、《担保法》、《合同法》、《刑法》等,也应加以制定和修改。具体来讲,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上,完善信用立法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制定专门的征信管理条例或者具体办法,规范各种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为信用服务业提供法律依据。专门的征信管理条例或者具体办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征信立法原则;征信机构设立条件、营业范围;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征集程序,信用信息产品使用中的使用者范围、使用目的和获取信用信息产品的程序;被征信个人、企业在信息收集、信息保存、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同意权、查询权、更正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违法责任;信用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监管权限和监管方式等。二是制定政府部门开放个人、企业负面信息的相关法律,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流动。这方面的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各种负面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期限;政府部门公开各种信息的不同方式、对公开信息的真实保证义务;对非完全公开信息的查询对象、查询条件;信息被公开者的申诉、异议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三是完善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制度。民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最重要的法律,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却未能肯定隐私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因此,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该明确规定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为隐私权提供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措施。
相对于信用立法的滞后而言,我国的信用执法环境更加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十分严重,法律也成了倾斜的“天平”,司法不公、“法律白条”相当普遍,失信者不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能从中受益。执法不公将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侵蚀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同时成立信用行业同业协会,所有信用行业中介机构都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在行业内部加强其自律约束能力,对失信机构和个人的会员资格应及时清理。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此,法治的真正实现是建立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前提。
第五,加快信用技术创新步伐,加强信用网络建设。纵观世界信用发展史可以发现,技术创新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100多年时间里,美国的企业信用市场发展缓慢;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企业信用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加强了企业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大大减少了企业信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为一体化的企业信用市场的形成提供了有效载体。在发达国家,电子网络服务系统十分发达,征信企业都具有健全的征信网络,其信息传递效率相当高。
近几年来,我国在信用技术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银行、税务、工商、建筑等行业都建立了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网络化建设依然比较落后,信用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不管是地方还是相关行业,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实际运作中都存在各自为政问题,地区部门之间相互孤立、相互封闭,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这些部门又垄断各自领域的信用信息,独享信用资源,不向社会开放。目前不仅各行业之间企业信用信息互不联系沟通,而且在各个行业内部所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也不规范完整,普遍存在企业财务信息不完整、财务信息更新慢、财务信息不真实等问题。可以说目前所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还是分散的和不完整的。
信用制度建设要求有高效的电子信息传递网络作为硬件支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已变得十分复杂,经济活动的主体日益增多,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展到全球。这些深刻变化,使得依靠传统手段对市场实行有效监管已非常困难,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网络,更需要电子计算机、数据平台和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的支撑,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物质前提。目前我国基本上处于跨系统、跨行业相互封闭的状态,从而使其信息无法共享,严重阻碍了信用制度的发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系统还需要做许多协调工作。主要方式是利用先进的电脑系统和信息技术,实现行业系统内联网,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同时,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经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与各部门、各行业的计算机联网,最终实现区域性或全国性信用信息的联网查询。近年来我国实施“金关”、“金税”、“金卡”等工程,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通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信用行业标准化体系,可以使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堵塞监管漏洞,使违法违规、不守信用的行为无处藏身。
四、以制度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推进“信用浙江”建设
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诚信建设取得了可观的成效,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一大批注重质量、注重品牌、注重信用的企业正在迅速崛起,浙商、浙货的品牌效应开始显现,各级地方政府的信用形象也有了较大的提升,公众的信用意识明显增强。但“信用浙江”建设还面临着一系列重大的现实课题,浙江区域社会信用水平还远远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和市场秩序的扩展。
浙江信用建设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浙江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经济发展已经越过了混乱无序状态,进入“信用经济”阶段,建立信用秩序和信用制度显得相当迫切。如何根据浙江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前瞻性地、科学地进行市场制度创新,构建一个完善的市场信用制度体系,进一步打造“信用浙江”,是浙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所要解决的紧迫任务。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深入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论为指导,以主体信用为基础,以道德法制为支撑,以健全信息征集和披露机制为切入点,以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重点,统筹规划、政府推动、有序开放、严格监管,建立起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运行机制,再创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新优势。
(一)加强信用机制创新
信用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就是通过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主流中剔除出去;同时,形成一种向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倾斜的政策优惠和社会环境以及一种正向的激励机制,间接降低重合同守信用的市场主体获取资本和技术的门槛。在建设“信用浙江”的过程中,浙江各级政府和部门十分重视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在建立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受整个大环境的影响,加上浙江小狗经济的特点,目前在失信惩罚机制建设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了保证浙江经济发展顺利地进入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信用经济”时代、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实际情况、从根本上治理整顿市场的经济秩序,必须进一步加强失信惩罚机制的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积极治理市场中存在的诸如不信守合同、制假售假、贸易欺诈等当前相当普遍的失信行为,努力改善市场的信用环境。
第一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通过制度建设提高失信和欺骗行为的社会成本,让有不良记录的失信者,付出处处碰壁甚至寸步难行的代价,由此日积月累,才能真正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行为是趋利的。人们失信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增加失信成本无疑是加强信用建设的重要途径。当前之所以存在着大量不讲信用的现象,其关键还是失信成本太低。因此,必须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把软件和硬件结合起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大幅度提高失信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让失信者付出沉痛的代价。在进一步推进信用浙江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建立企业失信惩罚机制,让失信的企业无法生存;其次,必须建立对个人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制裁机制,让失信者付出代价并遭受严重损失,使人们不敢以身试法,逐步养成良好的信用习惯;再次,必须建立政府信用责任体系和政府信用查究制度,加大对政府失信行为的监督和惩治,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只有这样,才能为市场信用制度建立必要的利益约束机制。
第二要建立对失信行为的市场联防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转,要求失信惩罚机制至少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没人再对失信者进行授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市场联防机制,其原则是以市场的方法,处罚市场上出现的失信行为。根据西方国家的征信经验,失信是产生于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不良现象,对失信现象进行惩罚的机制也应产生于市场,它的“量刑机构”是各色各样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公司和资信评级公司等。市场联防机制的作用在于:将交易双方中失信一方与授信方二者之间的矛盾,激化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在法律允许的处罚有效期间,让所有的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制、雇主和公用事业单位参与对失信者的经济类惩罚。市场联防机制对于市场上的失信行为所进行的打击是实质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