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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家庭财产(2)

(6)个人享有的着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着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如着作使用费、专利使用费等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着作权和专利权中的人身权利是不能构成遗产而转移给继承人的。目前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无形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的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进步权、合理化建议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名称权或商号权等也可作为遗产。

(7)个人生前合法享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其他可作为遗产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和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股票等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和债务等。与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质的债权和债务,如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则不能作为遗产。

(二)继承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生前依法拥有相应财产的所有权,在死亡时转移给继承人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称为遗产;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承接死者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1)继承的发生以死亡为唯一的法定原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财产所有人死亡,即发生以继承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倘若财产所有人存活的,其财产权利和义务均由其本人享有和承担,不发生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时间。

(2)继承人通常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在我国,不论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亲属。非近亲属、国家、集体以及社会组织不能作为继承人。当然,这些组织、机构和人员可以成为死者的遗产的受遗赠人。

(3)继承是被继承人遗产概括转移归继承人的财产法律制度。公民一旦死亡,就不再是财产权利的民事主体,其生前拥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转归继承人享有或承担。继承是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发生转移,因而也区别于因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一般意义上的个别的财产转移。

二、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无论适用何种方式继承时,哪些人有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这是继承首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明文规定;遗嘱继承人范围不得超越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限制。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我国主要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三个要素来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具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之儿媳或者女婿。

(1)配偶。配偶继承权的取得,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被继承人与配偶在死者死亡之前一刻还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彼此具有夫妻身份。

双方的婚姻关系因配偶一方死亡始终止的,生存配偶一方对死亡配偶个人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享有配偶继承权。尽管双方具有同居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但没有配偶身份的人,不享有配偶继承权。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故公民死亡时,其合法的生存配偶只可能有一人。不过,对于195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夫一妻多妾关系,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仍给予承认,因此妻、妾对死亡丈夫的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

(2)子女。子女是与父母具有最近血缘关系的亲属。我国《继承法》赋予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子女,不论成年与否,也不论婚否,不区分男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是子女最亲近的直系尊血亲。父亲和母亲均对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对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均规定兄弟姐妹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除其父母以外的血缘关系最近的直系尊血亲。现实生活中,祖孙关系通常也十分亲密。我国继承法赋予祖父母继承孙子女的遗产、外祖父母继承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这里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生祖父母、养祖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均为直系姻亲关系,通常情形下,他们彼此不负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儿子或者女儿是否已经死亡,儿媳对公公或婆婆的遗产、女婿对岳父或岳母的遗产均无继承权。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传统生活习惯的影响,有些儿媳长期与公婆共同生活,有些女婿长期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甚至在丈夫或者妻子死亡后,仍对公婆或者岳父母照顾有加,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为了鼓励社会善良习俗,《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特定情形下,儿媳或女婿成为法定继承人。

此外,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晚辈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在其享有继承权的父亲或者母亲先于更尊长的直系血亲死亡时,有权代替已故父亲或者母亲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或者辈分更高的直系尊血亲的遗产。在我国《继承法》中,孙子女、外孙子女仅为代位继承人,而非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地位而参加继承,未将他们列入继承人顺序。所以,本书也未将孙子女、外孙子女纳入继承人范围。

三、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我国社会生活中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在无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财产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具有两个显着特点:一是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具有婚姻关系或者较近的血缘关系;二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明文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排序。继承开始后,所有继承人并非均可以同时参加继承,而必须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进行继承。继承顺序排列在前的继承人先参加继承;继承顺序排列在后的继承人暂不能参加继承,只有当无排列在前的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或者前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均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才能递补参加遗产继承。

我国《继承法》根据亲属关系的亲近程度、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度确定继承人各自的继承顺序,亲属关系越近、扶养依赖程度越深的亲属,其继承顺序排列在前;反之,则排列在后。根据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顺序有二: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发生现实继承关系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生存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亲属继承。只要这三类亲属中有一人存活或者已故子女留有子女的,第二继承顺序所列的所有继承人均不能参加继承。当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亲属中无人存活,或者所有人均放弃继承或者依法丧失继承权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参加继承。至于同一继承顺序中的各类亲属,其各自继承地位平等,其参加继承,无先后之别。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在法定继承中,如果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有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时,遗产应当如何分配问题,即如何确定同一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人各自应得的继承份额。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原则如下:

(1)同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一顺序中的多个继承人参加继承时,在各继承人的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等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把遗产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地分割成相应份数,平均分配给每位继承人。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继承人,如果有人因为年幼或者年老、疾病等原因没有独立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收入而致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分配遗产时,其应得的继承份额应当大于其他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3)对被继承人生前履行扶养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得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履行或者少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履行扶养义务较多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日常照料较多的,如与被继承人生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二是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经济供养的;三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提供主要精神抚慰的继承人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固定收入或者巨额财产,不需要继承人提供经济供养的,继承人未提供经济供养,不影响其继承遗产的份额。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鼓励继承人自愿基础上,协商分配遗产。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

法定继承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1)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2)被继承人虽订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但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3)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4)被继承人生前所订立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影响,绝大多数公民长期来没有生前立遗嘱处分财产的意识和习惯,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四)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有一定扶养关系的,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这类人依法享有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称为酌分遗产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酌分遗产权具有下列特点:酌分遗产权的取得根据是在被继承人生前与之形成了一定的扶养关系,或者是受被继承人扶养,或是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下列两种人:第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第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五)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已故父亲或者母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者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或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不论有几位,他们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该制度旨在保护被继承人的已失去父亲或者母亲的晚辈直系血亲能够通过代位继承获得遗产,增强其经济能力,有利于其顺利成长。

代位继承有四项特征:第一,发生代位继承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第二,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就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代数限制。此处所称“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三,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四,被代位人须有继承权,且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换言之,如果被代位人依法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当代位继承人有二人以上时,数个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代位人应得遗产份额,再由代位继承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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