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系统了解外汇管理制度及外汇账户管理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熟悉外汇结算方式的种类及运用各结算方式的程序,掌握外汇收付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导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额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会计核算牵涉国际结算,熟悉外汇结算的方式方法、掌握外贸企业外币收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就成为本章介绍的重点。
第一节外汇结算概述
一、外汇结算的概念、种类和特点
外汇结算又称国际结算,是通过外汇的收付来办理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与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活动。
1.外汇结算可分为三类,即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和国际金融交易结算。
(1)国际贸易结算,又称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事业单位在商品进出口业务中所发生的与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2)国际非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等由于从事商品贸易以外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动,如劳务输出、国际旅游、技术转让以及侨民汇款、捐赠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3)国际金融交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从事国际金融交易活动,如对外投资、对外筹资、外汇买卖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2.外汇结算的特点。
(1)国际性。虽然从总体上说,结算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但产生国内结算的原因主要是国内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而产生外汇结算的原因是国内单位和个人与国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因而国内结算只限于国内,其债权人、债务人和中间机构都在国内,它所反映的也只是国内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的也是国内有关法律规定;而外汇结算的债权人、债务人和中间机构通常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所反映的是不同国家之间债权债务清偿关系,它所遵循的方针、原则等必须是国际上通行的而不仅仅是本国法律规定的。
(2)信用性。虽然在国内结算中也广泛地使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但在国内结算中现金结算也占了一定的分量,有些结算不以信用为基础。而在国际结算中,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法,都必须以信用中介为基础和前提,所有的结算都通过银行来进行。
几乎全部的结算业务都是转账结算,结算中的主要工具是本票、汇票、支票等信用工具。
(3)复杂性。虽然国内结算也存在着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等问题,但国内结算都使用本国通用货币,其货币价值在短期内一般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因而相对较为简单;而在进行国际结算时,需要考虑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即汇率)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外汇和汇率
(一)外汇
1.外汇的概念。外汇是指外国货币或者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首先,外汇必须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国外资产,而用本国货币表示的各种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不能被视为外汇。其次,外汇必须是能在国外得到偿付的债权,不能在国外得到偿付的债权,如被国外拒付的汇票等是不能被视为外汇的。最后,外汇必须是能够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2.外汇的种类。按照上述规定,一切在国内外银行的外币存款,在国外能得到偿付的外币、外币票据、各种支付凭证、股票和债券,以及可以用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其他资产,都是外汇。
相应的外汇可以包括如下五个方面:①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欧元;⑤其他外汇资金。
在外汇结算中,外汇是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支付手段。
(二)汇率
1.汇率的概念。外汇汇率是一个国家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比价或价格,也可以说是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外国货币的价格。汇率按照银行买卖业务划分,可以分为买入汇率、卖出汇率和中间汇率。买入汇率又称买价,是指银行买入外币时所依据的汇率;卖出汇率又称卖价,是指银行卖出外币时所依据的汇率;中间汇率又称中间价,是指买价和卖价的平均价,等于买价加上卖价除以2。
2.外汇的标价方法。将一个国家的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首先应当确定以哪个国家的货币为标准。由于确定的标准不同,因而外汇汇率的标价方法也有两种:
(1)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计算折合成多少本国货币的方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此法,我国也是如此。采用直接标价法,外国货币的数额是固定不变的,一般是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少数货币用1万或10万单位,比如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美元用的单位为100,意大利里拉用的单位为1万,日元用的是10万;而本国货币的数额随外国货币和本国货币的市值的变化而变化。在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值增大,是外汇汇率上升,表明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反过来本国货币的数额减少,是外汇汇率下降,表明本国货币升值,外国货币贬值。
(2)间接标价法。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计算折合成多少外国货币的方法。英国一直使用间接标价法。在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额固定不变,外币数额随外国货币或本国货币市值的变动而变动。如今天1英镑=1.57美元,明天1英镑=1.59美元。在间接标价法下,外币数额增大,则外汇汇率上升,表明外国货币贬值,本国货币升值;反之外币数额变小,则外汇汇率下降,表明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
三、外汇管理制度
(一)实行外汇收入有规定的结汇制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1.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二)实行外汇账户付汇制和银行售汇制
1.按照规定,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其应持有的相应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批准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
2.按照规定,境内机构在经常项目下正常支付的用汇,除按规定需有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的商品外,一般支付用汇无需审批,即可凭有效证件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银行挂牌汇率,用人民币兑付外汇。
3.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然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四项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门,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5)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6)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7)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8)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收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9)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的用汇,持上述1~8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10)专利权、着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11)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等合同。
4.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1)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2)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3)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4)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5)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5.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2)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3)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出。
(4)偿还外债利息。
(5)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6.按照规定,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表”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兑付。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日内报账,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余额相应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
7.按照规定,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3)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4)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5)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6)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除上述1~6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8.按照规定,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和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境内机构资本项下的下列用汇,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3)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