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内容
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
1.依照规定对开立、撤销账户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坚决不予开户。
2.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
3.建立账户管理档案。
4.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5.及时向人民银行申报存款人开立和撤销账户的情况。
十二、存款人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应受的处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该行为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十三、开户银行违反账户管理应受的处罚
1.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2.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一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违反规定,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从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第二节银行结算
一、银行结算的概念及意义
1.银行结算又称银行转账结算,是指不使用现金,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到收款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的货币资金结算方式。
2.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以外,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信用往来等均应通过银行实行转账结算。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具有如下意义:
(1)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用银行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流通,缩小了现金流通的范围和数量,使大量现金脱离流通领域,从而为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量,防止和抑制通货膨胀创造了条件。
(2)银行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集中清算资金实现的,银行通过使用各种结算凭证、票据在银行账户上将资金直接从付款单位(或个人)划转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论款项大小、繁简,也不论距离远近,只要是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均能通过银行机构及时办理,手续简单,省去了使用现金结算时的款项运送、清点、保管等手续,方便快捷,缩短了清算时间,加速了物资和资金的周转。
(3)实行银行结算,有利于聚集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
(4)银行通过集中办理转账结算,可以全面地了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监督各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防止非法活动的发生,促进各单位更好地遵守财经法纪。
(5)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可以避免现金结算而发生的现金运输、保管过程中丢失、被抢、被窃等不测损失;并且银行转账结算,不论款项大小、时间长短,都有据可查,一旦发生意外情况也便于追索,从而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
(6)实行银行结算,银行监督各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遵守信用,从而减少因对方单位不守信用而带来的损失。
二、银行结算起点
所谓银行结算起点是指办理每一笔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最低金额。凡是不足结算起点金额的款项收付,通常需用现金进行结算,银行不予办理转账结算。国家规定银行转账结算起点,既要有利于控制现金结算,同时也不能影响各单位之间资金收付和经济往来的正常进行。结算起点过低,则银行转账结算的业务量将大为增加,既会给银行增加压力,同时也会妨碍各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的开展;而结算起点过高,则会扩大现金结算范围,不利于国家对现金流通量的控制,因此银行结算起点必须适度。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银行结算起点为1000元。当然各种具体的银行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比如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托收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没有金额起点等。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将在后面的相关内容中详细介绍。
三、企业办理银行结算需要向银行交纳的费用及核算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按规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凭证工本费、手续费、邮电费等。此外,如果单位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的行为,银行还要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罚款。
1.凭证工本费的核算。银行收取凭证工本费分为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式。
各单位向银行领购各种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实行当时计收的,向领用人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并在第一联结算凭证领用单中加盖“转讫”章或“现金收讫”章后退回给领用人。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第一联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
例:某单位12月20日向银行领购结算凭证10本,用现金支付凭证工本费50元,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结算凭证领用单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50
贷:库存现金50
如果采用定期汇总收费的,则领购时不直接支付,其汇总收费时一次性转账结算。
银行汇总收费时向各单位发出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为支款通知。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会计分录为:借记“财务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银行手续费和邮电费。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规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外,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还需向客户收取邮电费。邮电费和手续费合在一起交纳。
银行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也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当时计收的,各单位在办理结算时直接用现金交纳或者直接办理转账,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有关凭证(如汇票委托书第一联等)和银行收费凭证编制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采用汇总计收的,应根据银行特种借方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核算方法和工本费相同。
3.结算罚款。各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由于违反结算纪律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如签发空头支票等而被银行处以罚款时,各单位应根据银行的罚款凭证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四、银行结算凭证的概念及基本内容1.银行结算凭证的概念。银行结算凭证是收付款双方及银行办理银行转账结算的书面凭证。它是银行结算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银行办理款项划拨、收付款单位和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2.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不同的结算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结算内容和结算程序不同,因而其结算凭证的格式、内容和联次等也各不相同。比如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挂失电报等,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凭证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贴现凭证等。
尽管各种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和办理程序不同,其具体内容也有较大差别,但各种结算凭证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这些基本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①凭证名称;②凭证签发日期;③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④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⑤结算金额;⑥结算内容;⑦凭证联次及其用途;⑧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3.填写银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由于各种结算凭证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同时各种结算凭证还是银行、单位和个人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因此各单位和有关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写银行结算凭证。各单位在填写银行结算凭证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完整地填写凭证内容。对于结算凭证上所列的收、付款人和开户单位名称、日期、账号、大小写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应逐项认真填写,不得省简或遗漏。
(2)规范填写凭证金额数字。在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银行对结算凭证的金额大小写要求极为严格,不按规范填写,银行将不予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繁体)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也可写“整”(或“正”)字;“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4)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5)阿拉伯数字金额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书写。如数字金额为10016.60元,人民币(大写)应为“壹万零壹拾陆圆陆角整”。
(6)阿拉伯数字金额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数字金额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否则分辨不清。
(7)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008年1月11日,应大写成“贰零零捌年零壹月壹拾壹日”;2008年10月30日,应大写成“贰零零捌年零壹拾月零叁拾日”。
(8)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9)在填写票据和凭证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严禁涂改。单位和银行的名称用全称[异地结算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字样]等要求。
军队一类保密单位使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可免填用途。
注:这里的票据是指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五、银行结算纪律
(一)银行结算纪律的概念及结算纪律内容
银行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银行在办理具体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根据《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可以归纳为五条:
1.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
2.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方资金。
3.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逃避债务。
4.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套取银行及他人资金。
5.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如出租、出借)账户。
这“五不准”要求单位和个人只准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单位和个人支付款项;对应该支付其他单位的款项必须依约履行义务;遵守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严守信用,信守合同等。
(二)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银行转账结算是一个复杂的收付程序,每一笔款项的结算都涉及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收款银行等几个单位的多个环节的业务活动和资金增减变动。如果其中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一个环节不按统一的规定办理,都会给结算业务的进行带来困难。因此,为保证银行结算的顺利进行,付款单位、收款单位、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应当严格遵循银行结算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多种交易形式,相应地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商业信用。收付双方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资信情况自行协商约期付款。一旦交易双方达成了协议,那么交易的一方就应当根据事先的约定行事,及时提供货物或劳务,而另一方则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款项。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作为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和自主支配权不受侵犯。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客户委托银行把钱转给谁,银行就把钱进谁的账。银行维护开户单位存款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以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各单位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负责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到收款单位账户,不给任何单位垫支款项。因为银行给其他单位垫支款项,事实上已不属于结算范围,而属于信贷范畴,会扩大信贷规模和货币投放,因此《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不垫款。付款单位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能用自己的存款余额支付其他单位款项,收款单位也只能在款项已经银行办妥收款手续,进入本单位账户后才能支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