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银行存款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产,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办理银行存款的存、取款和转账业务。
一、单位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开户银行必须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银行部门按“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定客户真实身份,确保存款人开户身份的真实、可靠。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片,并将印鉴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一)基本存款账户
1.申请
存款人需填写开户申请书格式。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预算单位开户申请书统一使用财政局印制的申请书。在向人民银行送交开户资料时,必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书;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驻本地机构登记证。
(8)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1)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村民小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上述提供的资料要符合以下要求:
(1)存款人出具的营业执照、证书批文等必须是正本。
(2)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国税、地税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
(3)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如其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可不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要注意以下几点:
(1)银行结算账户性质选择是否正确,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
(2)《开户申请书》所填写的要素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3)存款人应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单位名称较长的,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但须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就相关事项及责任予以约定。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账户名称为主管单位加附属机构名称。
(4)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当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相关信息,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的名单。
2.报批手续
开户银行经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员签章;然后将《开户申请书》及开户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人民银行经审核同意核发开户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开户银行留存,一联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收到开户许可证、二联加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户申请书》后,留存一联《开户申请书》,将新的开户许可证、一联《开户申请书》转交存款人。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与基本存款账户的申请相同,但其账户的开立只需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即可。
一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
1.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2.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必须出具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以及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借款合同和其他结算需要的有关证明。
(三)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立专用账户的证明文件。
1.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5)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还必须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和规定的证明文件。
2.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5)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6)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7)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8)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9)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3.注意事项
(1)同一证明文件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2)其他专项资金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需提交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文件。
(3)存款人提交《开户申请书》,银行结算账户性质选择是否正确;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签章是否规范;申请设立专用存款账户须填明资金性质。
(4)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能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5)存款人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6)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其账户名称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7)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开户申请书》填写的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资金性质”。
(四)临时存款账户
开设临时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5.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开户银行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同时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有关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同时将开户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无须报人行核准)。
开设临时存款账户需注意的事项:
1.存款人出具的营业执照、证书、批文等必须是正本。
2.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只能在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3.财政预算单位不得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4.存款人提交《开户申请书》中,应填写账户有效日期,有效日期应当根据开户证明文件的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还须填写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的核准号。
三、单位结算存款账户的使用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正式开立之日”,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