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款单位丢失的是可以支取转账的银行汇票,则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单位向银行申请挂失时,应填写一式三联“汇票挂失申请书”,送交汇票指定的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挂失申请单位向银行交付手续费,上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迅速与汇款单位联系,说明汇票丢失情况,请其另行汇款,以便及时办理结算。
3.汇款单位采购员自行丢失转账汇票向银行申请挂失的,也应填写一式三联“汇票挂失申请书”向兑付银行办理挂失,经取得银行受理挂失的回单后,立即将汇票挂失回单返回本单位交给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待付款期满一个月后,确未冒领的由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汇。
三、银行汇票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
(1)汇款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按规定填制“银行汇票委托书”交给开户银行,银行受理并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交给汇款单位,由汇款单位持往异地,与汇票填明的收款单位办理款项结算。
(2)收款单位收到银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有关栏内,并在汇票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然后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填制进账单,将进账单和银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3)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上述有关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划入收款单位存款户,然后与汇款单位开户银行办理内部结算。
(4)汇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有关银行汇票凭证,经划转支付应结算款项后,若有多余金额,即将款项划回原汇款单位存款户,并通知尾数入账。
四、银行汇票的核算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时,应填一式数联的“汇票申请书”,并在支款凭证联上加盖预留印鉴,留下存根联作为入账凭证,将其他联送交签发银行。银行凭支款凭证扣取款项,并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两联结算凭证交与申请人,然后由申请人自带这两联结算凭证去异地与收款人办理结算。
收款人将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汇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多余的金额应填入多余金额栏内。如果全额解付的,在多余金额栏内写上零。然后在汇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填写进账单,解入银行。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在进账单上加盖收款单,收款人取回进账单收账通知联,作为收款的入账凭证。银行留下另一联进账单和银行汇票,将汇票解讫通知寄往签发银行,签发银行收到汇票解讫通知后,据以入账,将汇票多余金额项主动退还申请人账户,并将汇票多余款收账通知送交申请人,作为其退回余额的入账依据。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的核算方法与银行本票基本相同。
【例5‐1】 杭州某公司去广州采购商品
(1)3月1日填制银行汇票申请书50000元,银行受理后,签发银行汇票,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2)3月5日公司向广州某食品厂购入食品批货款40000元,税款6800元,合计46800元,用汇票支付,作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4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46800
(3)3月10日银行转来多余款收账通知,金额为3200元,系本月1日签发的银行汇票使用后的余款,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32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3200
第五节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
一、概念及种类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申请人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应客户请求而签发,以代替转账流通,节约转账使用,缓冲货币投放压力。银行本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以背书转让,简化了结算手续,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的票据化,加速资金周转,扩展资金来源。
我国银行本票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定额本票,另一种是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签发,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由专业银行签发。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主要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本票的出票日期必须大写。
(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人民币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大写金额,并在代理付款行栏填明指定的同一票据区域范围内的代理付款行名称。小写金额应用压数机压印。
(4)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5)本票在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但其背书必须连续。现金本票、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本票正面已写明“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本票不得背书转让。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6)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往来利率,按实际垫付资金天数,向出票银行收取垫付资金利息。不直接参加人民银行同城交换的二级交换行的网点在系统内交换过程中所占用的时间不计收利息。
(7)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时,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才能办理。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金额超过30万元或同一日对同一申请人签发两张以上现金银行本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8)持票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出具证明,并将本票交给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9)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二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付款凭证,第三联由签发行办理本票的收款凭证。
三、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程序
结算程序与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银行本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范围内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1.申请办理银行本票
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其格式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印制,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者和个人需要支取转账的并应填明“转账”字样。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有关账户,则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银行本票的签发
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办好转账或收妥转账后,签发银行本票。对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需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专业银行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的余额和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收的款项,应划缴人民银行。
3.银行本票的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账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办理结算。具有“转账”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转账。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凭具有“转账”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转账,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兑付银行在接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交来的本票和两联进账单时,应审查本票是否真实,本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背书是否连续,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付款期内,印章是否齐全,金额是否为压数机压印,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进账单与本票是否相符等,确认无误后,办理兑付手续。如是转账支取的,应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第二联进账单作收入传票。
如是转账支取的,由收款人填制一联支款凭条,经审查本票上填明收款人姓名和具有“转账”字样,并查验收款人的身份证后,办理转账支付手续。
其他注意事项
收款人在受理银行本票时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确为本收款人。
2.背书是否连续。
3.银行本票付款期是否在规定的付款期内。
4.签发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涂改,印章是否清晰、有效。
5.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6.持票人身份查验,摘录身份证号码。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其转让同汇票转让一样,须记名背书并交付票据。记名背书,应记载在本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由背书人签章、记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如背书未记明日期的,视作为在本票到期日之前,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本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盖章。本票的背书转让,必须为票据的全额,对本票金额的一部分所作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必须连续,即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的,其条件视为没有记载。如本票的签发人在其正面记明“不准转让”
字样的,该本票不得转让。背书人亦可记明“不准转让”字样,以禁止再转让,如其后手再背书并将本票转让他人,原背书人对其后的被背书人不负保证付款的责任。已经拒绝付款的本票和已逾付款期的本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由于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票据,故不挂失,如被人拾得后冒领,则自负损失,如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四、银行本票的核算
企业需要使用银行本票时,应填制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受理后,为企业签发银行本票。企业取得银行本票时,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企业购入商品以银行本票支付货款时,根据购进商品凭证借记“材料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账户。企业销售商品收到银行本票经审查无误后,应在银行本票上加盖背书,并根据以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然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在进账单上加盖收款章,取回进账单收款通知联届时根据销售无误凭证和进账单通知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账户。
第六节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
一、概念及种类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余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其开户银行承兑付款。
二、主要规定
1.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2.商业汇票的收、付款人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开始计算,最长为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4.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5.商业汇票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背书转让,其背书必须是连续的;出票银行在商业汇票日填明“不得转让”字样的以及作为委托收款背书的商业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应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业交易,可以使用商业汇票。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商业汇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不得超过9个月。
(一)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按购、销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承兑时,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下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再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