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银行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包括支票、本票、汇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二、票据和结算凭证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
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三、票据上的签章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预留银行签章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四、票据的背书
1.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3.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4.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五、票据的挂失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
2.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的,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六、票据期限
票据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七、银行结算纪律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其中对银行结算纪律和承担责任作出规定。
1.结算纪律
(1)对于收付款单位,在办理转账过程中,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对于银行在办理转账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结算凭证,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送,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业务。
(3)对于邮电部门,应及时传递银行结算凭证,不准延误、积压银行结算凭证。
2.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收、付款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付款单位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停止使用有关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收付款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2)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3)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过程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节 支票结算业务
一、概念及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007年6月25日起,通过支票影像信息交换系统,全国所有地区的支票可以互通使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主要规定
1.支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2.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3.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4.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规定填制报告书上报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三、支票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
支票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付款单位签发支票,持票到收款单位办理款项结算后,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一起交给开户银行办理转账。另一种是由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送交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单位,即付款单位代替收款单位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一起送交给开户银行,银行审核后,将进账单第一联通知收款单位,表示款已收妥。
(一)使用支票的要点
1.存款人向开户银行领取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发给空白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对。
银行出售支票,每个账户只准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账号。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账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填列一式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注销。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后退交收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2.要严格控制携带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对事先不能确定采购物资的单价、金额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填明收款人名称和签发日期、明确款项用途和款项限额的支票交采购人员,使用支票人员回单位后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结算,款项限额的办法是在支票正面用文字注明所限金额,并在小写金额栏内用“¥”填定数位。
3.支票应由财会人员或使用人员签发,不得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代为签发。支票存根要同其他会计凭证一样妥善保管。
4.对持支票前来购货的购货人必须核对身份,查验有关证件。为了防止发生诈骗、冒领或收受空头支票,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接受支票时,可检查持票人的身份证,摘录身份证号码并问明联系电话等。按常规应将受理的支票及时送存银行,待银行将款项收妥并存入本单位账户后再行发货。
5.其他事项。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6)收款单位转账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账支票及银行进账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支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二)收到支票的审核
收款单位出纳员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支票后,首先应对支票进行审查,以免收进假支票或无效支票。对支票的审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支票是否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为本交换区域内可使用的支票。
2.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3.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客户提交的支票上的收款人(背书转让后的为最后的被背书人名称)、金额和进账单中的收款人户名、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范围转让,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单处签章。
5.持票人提交的支票,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6.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与预留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7.支票填写是否清晰,是否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
收款单位出纳员对受理的转账支票审查无误后,即可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
(三)支票挂失
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遗失、被盗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
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