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发经费是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保证,研究开发方在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中,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开发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且,研究开发方应当尽量以最低的耗费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其他目的,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开发成果
这是研究开发方的最基本义务,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最终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基本目的就是要使委托方取得预期的技术成果,因此,除了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情形外,研究开发方如果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开发任务,或者不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包括为委托人培训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咨询等这是研究开发方在交付技术成果后的一项重要义务。如果研究开发方仅仅交付了技术成果,而没有对委托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进行进一步的指导和帮助,则委托人委托开发技术的目的可能就无法真正实现。
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①研究开发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在委托方宣布解除合同后,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②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事项,如果由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委托方宣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并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③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委托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技术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权的,委托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依照《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成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如果依照该条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当事人对技术秘密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受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技术开发的各方当事人依照约定,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技术,共同完成技术开发任务的合同。其基本特点是,合作开发各方对新技术的共同投资和合作开发。
(一)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作开发技术合同的各方权利义务如下:
1.合作各方应当按照约定投资
所谓投资,是指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以资金以外的形式投资的,可以折算成相应的金额,也可以不折算成金额,而依照约定条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合作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相互协作配合分工参与研究开发,是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的最大区别。分工协作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各自独立研究,相互配合,或共同研究开发等。
3.保密义务
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当保守技术秘密,不得将未经各方同意公开的技术予以公开或向第三人披露。
(二)合作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
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中产生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归属。依照《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一方当事人转让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放弃其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可以由其他合作方申请专利。其他合作方为多数人的,可以共同申请。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就合作开发成果申请专利。当事人各方在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中约定就研究开发成果共同申请专利,在合作开发完成和取得技术成果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他合作方仍不得申请专利。
四、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负担和合同解除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此处所谓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在现有的技术条件和认识水平下确实无法实现的技术开发目标。技术开发中的风险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客观存在的阻碍义务履行的自然或社会力量,而技术困难则属于科学、技术水平和现有物质条件的限制决定的能力与目标之间的差距,与人的主观认识和能力有着密切关系。某些技术困难可以事先预见,某些技术困难则不能预见。由不能预见的技术困难,导致技术开发的部分或全部失败,即所谓技术风险。技术风险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开发课题符合科学原理,但由于技术难度大,现阶段无法完成;②研究开发项目违反科学原理,实践证明存在根本错误;③研究开发课题符合科学原理,但由于研究开发工作中遇到随机性技术困难,如工作受仪器设备、情报资料、协作等条件以及科技人员素质的影响,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由于技术开发失败,导致技术开发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这些浪费须有人承担。即所谓风险负担。
技术开发风险责任的承担,应当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加以确定。如果依照该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出现技术开发中无法克服的困难,有可能导致技术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当事人一方应当及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但技术开发是一个取得未知技术的过程,当事人除了面临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技术开发失败以外,还可能发生当事人无法预计的其他事由,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技术为一种信息,其本身没有独占性,当一项技术开发完成并被公开后,其传播几乎是无成本的,因此,已有的技术成果如果重复研究开发,必然造成社会浪费,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此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作为技术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所谓技术的公开,是一种客观事实,其因何种原因,由何人所为,是否合法,均在所不问。只要有公开的事实,即构成合同解除的原因。当然,如果现有技术尚未公开,则重复开发在所难免,如技术秘密便可能由不同的权利人各自独立开发,分别持有,这是由市场的竞争性决定的。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成果的权利人或持有人,将现有的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合同。广义上,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是转让现有技术成果的合同
技术转让的标的是技术成果,不同于有形的商品,也不同于非技术性的商务信息的转让、经验的传授、科学知识的传播等,该技术成果还必须是现有的,而不是未来的,因而不同于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是转让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有形物的完全支配权,技术成果是无形的脑力劳动的成果,本无所谓所有权,此处所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是指对技术成果的完全支配权,如享有专利权即被认为是享有专利的所有权。技术转让,包括转让技术成果的完全支配权,以及仅转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等情形。
3.技术转让合同是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已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故为诺成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为要式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必然为双务、有偿合同,应视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愿意无偿转让其技术成果,法律断无禁止之理。如果技术转让合同是无偿合同,则为单务合同,反之,如果技术转让合同为诺成、有偿合同,即为双务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技术转让因其标的不同而其合同名称也有差异。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四种技术转让合同,即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各种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相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合同。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前两种专利与技术有关。因此,专利权转让合同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当指前两种专利的转让合同。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应当通过合同来实现。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被转让的专利权的名称和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或实施许可的情况、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价款或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各负有一定义务。
1.专利权转让人的义务
专利权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是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人。专利权的转让,依登记而生效,转让人应当协助办理专利权过户登记手续。专利权人转让的是专利权本身,而不涉及发明创造中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问题,发明人、设计人均为自然人,其享有的署名权,以及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的受奖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并不随着专利权的转让而转让。
转让专利权的人,应当对其转让的专利权承担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专利权受到第三人的攻击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专利权转让合同也因丧失标的而归于无效。此外,专利权在转让前已许可他人实施的,在转让后,除获得受让人同意,转让人应当设法使被许可人停止实施专利,否则,转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专利权受让人的义务
专利权受让人的义务是依约支付对价。如果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有偿合同,如买卖、互易或其他有偿合同,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转让人支付对价。受让人迟延支付对价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申请权人与受让之间约定,专利申请权人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合同。依照专利法规定的谁申请谁取得专利权的原则,转让专利申请权,相当于转让未来的专利权,两者并无实质性差异,唯一的不同之点在于,专利权转让是将现已取得的专利权予以转让,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将可能取得专利权的资格予以转让,但该申请是否最终能够取得专利权,尚存在不确定性。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转让的发明创造项目名称、内容、发明创造的性质、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法。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主要有下列几方面:
1.专利申请权转让人的义务
转让人的义务是,依照约定,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并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使受让人得以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所必须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因专利申请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发明创造内容的充分公开,即应当使相关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能够依照专利说明书实施专利,因此,转让人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也应当达到这一要求,否则,受让人无法据以申请取得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