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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借款合同(2)

借款合同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的上下限来确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其超过部分无效;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的,应当调至利率下限。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其利率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有关规定。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借款人能够合法使用借款的期限。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到期,一般应当无条件偿还本息。如果借款人确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偿还本息,必须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未经同意的不得延期,否则作为延期付款处理。《合同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借款人以何种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取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偿还的,应当明确每期偿还的具体间及具体金额。

8.其他条款

比如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其他条款。

(三)借款合同的订立方式

依照《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目的是为了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二节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义务

(一)提供贷款的义务

1.足额提供贷款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贷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果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则等于允许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对于借款人来说,则等于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为体现公平原则,贷款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以实际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

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借款人可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2.按期提供贷款

贷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的这一项义务是针对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而言的。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在合同成立贷款人就已经交付了标的物,合同成立后当然就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二)保密义务

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比如,《合同法》

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种监督检查往往会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贷款人应当保密,否则构成违约或侵权。

二、借款人的义务

(一)收取借款的义务

作为营业单位的金融机构对任何资金的运用都有一个统一的计划,如果借款人不及收取借款有可能会对金融机构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借款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间、数额收取借款。《合同法》201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三)告知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四)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所借款,如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五)按照约定提供担保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贷款,称为信用贷款。商业银行不得向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公司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六)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支付利息应该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贷款人也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就意味着少收利息。拒绝提前履行是一项权利,当事人也可以放弃行使这种权利。实践中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提前还款要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2)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3)关于贷款的利率,《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七)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间、地点、方式、数额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根据《合同法》第209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本章小结】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消费借贷合同的一种,是转移货币所有权,以货币为标的物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此为无偿合同、实践性合同、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和其他借款合同。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以非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通常称之为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按照有无担保可以分为担保(抵押)借款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根据期限的长短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短期借款合同与长期借款合同;根据借款人是否承担利息可以分为有偿借款合同与无偿借款合同;根据借款的使用方向,可以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基本建设借款、外汇借款、商业借款、消费借款等。

借款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除自然人之间而外,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的义务:提供贷款;保密义务。借款人的义务:收取借款;接受监督;告知;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照约定提供担保;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按期返还借款。

思考与训练

1.借款合同有何特征?

2.借款合同有哪些分类?

3.借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4.贷款人的义务有哪些?

1.下列四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

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一并支付利息。

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l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支付一次利息。

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支付利息。

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支付利息。

2.甲、乙为好友,甲于2000年3月1日借给乙1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2001年3月1日,甲通知乙于1个月内还款。后乙于2001年12月1日还款。

问:甲能否主张从2001年4月1日至12月1日共8个月的利息?

推荐读物

1.李显东主编:《中国合同法要义与案例释解》(上、下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王利明、房绍坤、王秩着:《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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