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宋统治者为了加强对百姓赋税的征收、差役的摊派和人身的控制,十分重视户等的划分和版籍的置造,从而出现了主户、客户、坊郭户等各类性质的民户,置造了五等丁产簿、丁口簿、形势版簿、户帖等各种版籍,并规定了划分标准和置造依据。可是由于官员因循,胥吏弄虚作假,民众千方百计地规避赋役负担,以及在划分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具体困难等原因,版籍不整,赋役负担不公的现象,终宋之世都不可避免。
北宋的赋税十分苛重,可谓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税外加税几成普遍现象,且越到后来越加严重。除赋税以外,一般主户还有沉重的差役负担,尤其是承担主管官物、督催赋税的衙前、里正等差役,最为不堪重负,这也就是造成后来王安石改革差役法为募役法的主要原因。宋朝的徭役(力役)与前代相比,却显得不是很重,相当一部分徭役已由厢军承担,特别是到了南宋,在徭役中已出现了和雇和“摊丁入亩”的现象,这应该是一种社会的进步。
第一节 北宋的户等划分与阶级关系
一、重建版籍制度
“萧何入关,先收图籍;沈约为吏,手写簿书”。建立以户籍为中心的版籍制度,对于封建政府实现对广大人民的统治和剥削,也作为对地方官员治绩考课的依据之一,十分必需。建立版籍,还可以防止“吏胥私隐税赋,坐家破逃,冒佃侵耕,鬼名挟户。赋税则重轻不等,差役则劳役不均,所申户口逃移,皆不件析,田亩税数,无由检括”等流弊,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宋初,受唐末、五代战乱的影响,版籍制度十分混乱,“版籍亡失,故户口、税赋莫得周知”,为此需要着手整顿和重建全国户版。据《长编》卷四记载,乾德元年(963)十月,太祖颁布了编造户籍版簿的第一道诏令:“诸州版簿、户帖、户钞,委本州判官录事掌之,旧无者创造。”在该诏令的下文又着录云:“始令诸州岁所奏户帐,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宋承唐制,三年一造户籍,时间定在闰年,故称“闰年图”。编造户籍的工作非常复杂而繁重,不可能每年都进行户口的调查和统计,所以其余年份基本上采取推排的形式:二十岁入丁,六十岁开落,老小都不必报,女口对赋役没有实际意义,也不必报。故作为常规户籍,各州郡每年向户部申报的人口数,实为男丁,即成丁之口,这就是在大多数宋代的文献记载中,为什么每户平均只有二口左右的最主要原因。当然,作为州县地方政府,为了救荒赈济的需要,为了分别户等高下的需要,更是为了推排人口的需要,有时也建有包括女口乃至男女老幼在内全口的户长。
在北宋的版簿中,根据用途不同,可细分为五等丁产簿、丁账、形势版簿、户帖、户钞、升降账、桑功账等多种名目,其中最重要的是五等丁产簿、丁账和形势版簿三种。
五等丁产簿,又称五等簿、五等版簿、人口产业簿、丁产等第簿。它为有物力的民户所设,是宋朝政府征发赋役的基本簿籍。其具体登记和实施办法,据仁宗朝前期所颁布的《天圣令》记载: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外降户口,即作五等定簿,连署印记。若遭灾蝗旱劳(涝)之处,任随贫富为等级。差科、赋役,皆据此簿。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其赋役轻重,送纳远近,皆依此以为等差,豫为次第,务令均济。簿定以后,依次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里正惟得依符催督,不得干豫差科。
若县令不在,佐官亦准此法。
五等丁产簿所登记的内容除了户等和户主姓名以外,还包括丁中人口、体质强弱、家庭贫富(主要指土地、房屋、牲畜和农具)等项。其划分户等的主要依据是财产多少,编造办法为每隔三年,以县为单位,由县令佐责成耆长、户长、乡书手核实各户产业、丁中,注明所服差役,先张榜公布,然后造簿,以作为摊派差科、征收赋役的依据。
北宋的五等户,也称五等主户,是从北齐、隋、唐时期的九等户制演变而来。唐代后期,藩镇割据,政治混乱,“征税并无等第”,九等户制遭到破坏。
五代时候,开始出现将民户分为五等以课盐钱的情况,办法是按户等高低,毎户须交纳一贯至二百文不等的钱。后周显德年间(954-959),也将民户分五等课食盐钱,此外,还将其作为课民种植桑枣榆柳及杂木的依据。但此时对五等户的划分尚限于中原地区,南方各割据政权并未实行,而且与差役的摊派也无直接的关系。太祖建隆二年(961)春,“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树,每县定民籍为五等”。此时的五等户,虽与后来的五等户并不尽同,却开启了将民户划分为五等的先河。到太宗朝时,国家渐趋统一,大规模划分户等才提到了议事日程。
太平兴国五年(980)二月,京西转运使程能上言:“诸道州府民事徭役者未尝分等,虑有不均,欲望下诸路转运司差官定为九等,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诏令转运使躬亲详定,勿复差官”。这里虽说是分为九等,但因为“下五等户并与免”,所以可以将它们视作同一等,这样与上四等相合,实际上也就成了五等。朝廷尽管接受了程能的建议,由于没有派出专门官员办理,所以推行起来就不会那么顺利。加上州县官吏的因循守旧,办事效率极低,许多地方的五等丁产簿,一直迟迟没有编造,从而造成“赋税则重轻不等,差役则劳逸不均”的弊病。太宗、真宗朝时,主要着眼于对上户和下户的原则区分,而户籍版簿的整备,五等主户的细分,实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大约到真宗朝晚期,才下诏颁布“天下闰年造五等版簿”的诏令,而其正式实行已经在仁宗朝前期了。仁宗朝以后,九等户之名似乎依然存在,但在大多数场合下,它已将第五等户至第九等户合起来统称为第五等户。
丁账,又称丁口簿,它是记载丁口的一种簿籍,编造起来比五等丁产簿要简单得多。宋太祖对编造丁账十分重视,开宝四年(971)七月下诏道:“朕临御以来,忧恤百姓,所通抄人数目,寻常别无差徭,只是春初修河,盖是与民防患。而闻豪要之家,多有欺罔,并差贫阙,岂得均平……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与逐县令佐子“仔”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贵共分力役。敢有隐漏,令佐除名,典吏决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财赏之,仍免三年差役。”太祖此处所言编造丁账的目的是为了均平力役,实际上还有运送军需物资,提供兵源等军事意义。到了后来,丁账又是征收身丁钱米,组织保甲义勇不可缺少的凭据,故终宋之世,一直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
形势版簿,这是为形势户所编造的一种户籍。唐、五代时,“形势”一词指有权势或财力的豪富之家。如后唐同光二年(924)六月,应御史台奏请,朝廷下诏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限将所禁囚犯在十日内决遣申奏完毕,以防“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宋代的形势户,既包括品官之家,也包括充当“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官户有特权,吏户虽无特权,但是他们常常通过把持公事,在交纳赋税,摊派力役,丈量田亩,确定户等,租佃官田,和籴和买等方面,为非作歹,营私舞弊。建隆四年(963),朝廷要求各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税数文帐”,向本州申报,然后才能“起纳”入库。事毕,通过“点检”,再“封送本州,委本“州”判官销注”。“内顽猾逋欠者,校料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否则就要重罚。这一规定,反映了政府对形势之家在纳税时监督之严。开宝四年(971)正月,通判阆州、殿中侍御史路冲言:“本州职役户,负恃形势,输租违期,已别立版簿于通判厅,依限督责。欲望颁为条制。”于是朝廷下诏:“诸州府并置形势版簿,令通判专掌其租。”这是宋代正式有形势版簿之始。到了南宋,不再编造形势版簿,改为在五等丁产簿上用朱笔标明“形势”或“官户”字样。
户帖是官府发给每户的凭证,其上除开列该户应交纳的二税外,还详细开列该户所有田地、房屋的大小、方位和四至等。户钞是政府给每户纳税人的收据。因为户帖、户钞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赋税收入,所以它们成为北宋最早编造的版簿之一。升降账和桑功账是为考核州县官吏治绩而设的户籍版簿,前者记载他们上任时的州县户口数,后者记载逐年变动的户口数,每年上报户部一次。户部通过对比户口数的升降,对州县官员实行奖惩。
此外,僧、尼、道士也须定期造籍申报尚书省祠部。据《天圣令》记载:“诸道士、女冠、僧尼,州县三年一造籍,具言出家年月、夏腊、学业,随处印署。按(案)留州县,帐申尚书祠部。其身死及数有增减者,母(每)年录名及增减因由,状申祠部,具入帐。”足见宋代对百姓控制之严。
二、主户和客户
所谓主户,又称税户,是指有田产、税钱或家业钱的民户,它的划分依据,随各地风俗习惯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神宗元丰元年(1078)十二月,两浙提举司言:“浙西民户富有物力,自浙以东,多以田产营生。往年造簿,山县常以税钱,余处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齐以一法。”但有无土地当是最主要的条件。
主户共分五等,各等并无统一的土地占有标准。以一等主户而言,多则上百顷,少则三四顷。一般情况下,在人烟稀少的地区,占地就多,在土地肥沃、人口稠密的地区,占地较少。第二、三等主户,他们占有的土地财产,大概分别在二三顷至上百亩不等,接近前者的为第二等户,接近后者的是第三等户。第四等主户所占的土地财产就较少,“旧例,物力三十八贯五百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为第五等”,此数折成田亩,约二十亩光景,据此推测,第四等主户占地的上限,约在百亩左右。占地二十亩以下的民户,当属于第五等主户,宋太宗时,将占地只有二十亩以下的主户,称为“贫民”,正符合了这一标准。至于第五等主户占地的下限,已离赤贫不远,只是因为他们尚有几亩薄田,甚至只有几分坟地,才够上了主户的条件。
在五等户制下,第一、二等户(或仅是第一等户)称作上户,应属于大地主之列,第三等户(或第二、三等户)称作中户,当属中小地主之列,后来神宗朝大臣韩琦上疏说:“乡村上三等及城廓有物业人户,非臣独知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可见以上三等主户,在宋代属于“兼并之家”。
第四等主户,属于自耕农之列,境遇稍好的可能还是富农。第五等户则属于半自耕农甚至贫农。第四、五等主户,习惯上统称下户。仁宗朝大臣丁度说:“蜀民岁增,旷土尽辟,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诚可矜恻。”这就反映了第四等偏下户和第五等主户的实际生活状况。特别是第五等主户中的贫困者,生活更加悲惨,甚至还不及客户,“何者?所占之地非能给其衣食,而所养常倚于营求,又有两税之徭,此其所以不如客户”。
那么,上下户所占比例又是怎样?这当然不可能有一个非常正确的统计数字,但据仁宗朝长期担任三司使之职的张方平奏称:“伏以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后来,张方平又说:“至于五等版籍,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由此可见,在五等主户中,一、二、三等户合起来不到十分之一,而四五等户在十分之九以上。
宋代所以要将主户划分为五等,主要是为了在负担差役、科配杂税、倚阁减税等方面有所区别。一般说来,上户多担任重难差役;中下户多担任较轻的下等差役。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八月,王旦等奏称:“近者特降诏旨,蠲京畿榷酤之民折输刍蒿,中等已下残欠夏税又与倚阁(按:即缓纳),生民受赐多矣。”天禧元年(1017)十二月,真宗下诏:“开封府及诸路灾伤户秋税,中等已上输送本处,已下并倚阁之。”政府手中所控制的一部分土地,也就是所谓官田,“惟许下五等人户请佃,所以优之也。官户及上三等户不许,所以防其侵细民求生之路也”。以上都表明了政府对下户的照顾,这对社会的安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不过,在五等户实际划分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弊端:一些有力之家往往与负责编排户等的耆老、乡书手相勾结,瞒报土地、物力,广大贫民下户,则常常被虚估户等,从而出现“飞走卖弄,听其自为需求。如志,则以上等之户降而为下等;贿赂不至,则以十金之产増而为百金”,即造成户等的严重不实。另外,同是上户,物力相差也非常悬殊,而所应差役却一样,从而出现了一些实力不济的上户由于差役负担过重而破产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