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康僧会译介的“戒度”,着重于对社会整体的劝导,没有太多的细节规定。事实上,作为“六度”之一的戒规,相比于部派所传佛陀亲制的戒律,可以说有天壤之别,亦通称“大乘戒”或“菩萨戒”。
释迦在世,释迦所说的义理就是“法”,释迦对僧尼生活的规范就是“律”,“法”与“律”悉归于释迦一身所出。释迦逝世,“法”、“律”失去依持,于是“法”被人格化,有了“法身”之说,可容多种诠释和多头发挥;而“律”关系教徒的切身生活和日常活动,如果不能一致,就很难继续和睦共处、行为一致。早期佛教之所以结集以至于最后分裂再分裂,主要是由戒律问题引发的。南北朝时僧祐等传,律分五部,唐义净说律分四部,实际上仅译传于中国的律,就不少于五部。但这些都属于部派的律。
大乘的情况如何呢?中国两位知名度最高的译经大师鸠摩罗什和玄奘,都有关于结集大乘法藏的记载。罗什编译的《大智度论》卷一谓,有人传,佛灭后迦叶在耆阇崛聚众结集“三藏”的同时,“文殊师利、弥勒诸大菩萨亦将阿难集是摩诃衍”。此“三藏是声闻法,摩诃衍是大乘法”。三藏的数量虽多而有限,摩诃衍则无量无限。玄奘的《大唐西域记》卷九记,迦叶召集九百九十九人结集“上座部”三藏;阿难则召集“凡圣咸会”,有“数百千比丘”参加的“大众部”结集,形成“五藏”,除经、律、论外,还别有“杂集藏”、“禁咒藏”,这后二藏显然属于大乘。此外,像苻秦竺佛念译《菩萨处胎经》(略称《处胎经》)的最后一品《出经品》记,迦叶令阿难一字一句如实诵出佛在世时所说法,曰“菩萨藏者亦集著一处,声闻藏者集著一处,戒律藏者亦集著一处”,共集著八藏,所谓“胎化藏、中阴藏、摩诃衍方等藏、戒律藏、十住菩萨藏、杂藏、金刚藏、佛藏”,直接以“摩诃衍”、“菩萨藏”等称之,更属大乘无疑。
佛教研究者对于此类传说,大都视为大乘思潮兴起后,为了证明大乘非是“非佛说”,并为自己随意创造佛典的方便而制造的一种历史故事,所以在学术领域把它当真的不多,但在这里至少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大乘究竟有没有自己独立的戒律,或者就是与声闻等通用一类戒律?不论罗什还是玄奘,都没有注明结集中是否含有大乘戒律,《处胎经》则将戒律藏同大小乘藏并列为三大处,也不那么明确。因此,要从现有的资料记载中找到大乘公认的律藏,相当困难,何况大乘自身就有许多派别,成分十分复杂。
然而这不是说,大乘没有戒律,问题是它大都分散见于有关的经籍中,缺乏一个完整的戒律系统;也有若干独立单行的戒律典籍,但不一定得到普遍的公认。尤其是中国的某些律学家,或许对它们还有所反感,为适应中国佛教的需要,不得不自己制订一些。有的公开宣布是自己的独创,像东晋道安“所制僧尼轨范,佛法宪章”(《高僧传》卷五),唐怀海所制《禅门规式》和元代的《百丈清规》等,其约束僧众的行为与戒律的功能相同,而与部派佛教的戒律则明显不同;有的则假托翻译,因而多被视为“疑伪”,例如《梵网经》、《菩萨璎珞本业经》等,更与部派律典不相干,实际上却备受推崇,十分流行。中国佛教是以大乘自居的,小乘有三藏,显得典籍很完善,大乘也不能例外,所以自隋代开始,历代经录家都要在大乘经论之外搞出一个大乘律藏目录来,或名“大乘毗尼藏”,或称“大乘律”,至《开元释教录》(略称《开元录》)已收入二十六部五十四卷。但就其内容看,总不出从外来译经中摘出的若干戒文和伪造独制经戒这两个系统。
从外来译经中摘除戒文形成的典籍,主要是《菩萨戒本》(略称《戒本》)。它只有一卷,文字不多,是从《瑜伽师地论》的《菩萨地》中摘录出来的。首先有北凉昙无谶的翻译,唐玄奘又重译单行。另有南朝宋求那跋摩译《菩萨善戒经》(略称《戒经》)一卷,与《戒本》略有不同。早在玄奘《瑜伽师地论》全文译出之前,其中的《菩萨地》已被翻译单独流通,也有两译:一是昙无谶的《菩萨地持经》(略称《地持经》)八卷,一是求那跋摩的《菩萨善戒经》九卷。上述《戒本》和《戒经》都是分别从《瑜伽师地论》中抽出来的。由此可见,大乘本来没有独立的律藏。我们在鸠摩罗什译介的般若中观派的经论中,就没有发现律典的踪迹,只有到了瑜伽行派才有了自己的戒法,但也不是离开它的整体教义独自单行。中国佛教即以《地持经》作为大乘的戒经和戒本,固然与它的内容适合中国以“大乘”自命的潮流有关,可能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此外,尚有失译的《优婆塞五戒威仪经》二卷,亦有《菩萨戒本》的内容,与北凉译本大同。
按《地持经》等说,“一切菩萨戒”可分为在家和出家两种;依其内容则有三类,所谓“律仪戒,摄善法戒,摄众生戒”(《地持经》卷五,下同),总名“三聚净戒”。“律仪戒”亦称“摄律仪戒”,“谓七众所受戒:比丘,比丘尼,式叉摩尼(正学女),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在家出家,随其所应”。就是说,为此七众各自所制所授的种种戒法,菩萨戒一概给以承认,并兼容在菩萨戒中,因此,它们的戒条基本上没有超出小乘范围。
所谓“摄善法戒”,范围异常宽泛,而且只能为“菩萨所受”。它以“上修大菩提”为大愿,以“回向无上菩提”为总目标,并即以此“大愿”和“回向”调顺和规范自己的一切“身口意业”,指导自己的一切思想言行,因而不是用某些具体戒条可以穷尽说清,也是不受任何戒条去约束自己的菩萨行的。严格些说,它确立的是一种行为原则、一种指导思想,一切善恶是非,都要依这里所制订的思想原则进行判决。因此,从字面上看,“摄善法戒”就是思想要善,所有善事都要去做,是故又名“长养善法戒”,事实上它以“大乘”的善恶为善恶,以“大乘”的是非为是非,所以它特别说明这是“菩萨所受戒”,而非谨小慎微,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一些清规戒律的条文中。
大乘菩萨行的核心是利益众生,所谓“摄众生戒”就在于把利益众生这一宗旨用戒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以强化。这一戒文列有十一条,着重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饶益众生、救济众生,尤其要求对贫困者和病痛者给以财物和医药上的具体帮助,对于因失意或丧亲而忧恼者,给以开解和安慰,如此等等;另一方面,是要求处理好与众生的关系,例如随顺众生,语言和软,见有人做好事,自己也去参与,对有实德者要称扬,对有过恶者要慈心呵责,或用天堂地狱、因果报应引导人们去恶向善,诸如此类。
此“摄众生戒”,有人把它释为“四摄法”;所谓“摄善法戒”,有人把它释为“六度”。总之都不像戒条,也不像法规,最多可以说是一种道德规范、一种指导思想或行为准则。但这不是说,什么具体的戒条也没有。《地持经》等称之为“菩萨律仪戒”的规定,就比较具体;它们反映在《菩萨戒本》规定的“四波罗夷”以及相应的“轻戒”中,尤以“波罗夷”最见精神。
“波罗夷”,意译“极恶”、“断头”、“弃”,新译“他胜”等,指罪大恶极、罪不容赦,死后会下地狱,必须摈出僧团的过恶,亦称“重罪”或“性罪”。小乘律,诸如《四分律》等规定,比丘有“四波罗夷”,比丘尼增加一倍,有“八波罗夷”。为比丘尼所增四波罗夷全属性别歧视,这里不论。最重要的是通行于僧尼的那四波罗夷,它们依次是“淫”、“杀”、“盗”、“妄语”。此四波罗夷中,以“淫”为首,严禁僧尼一切性行为和性意念,最充分地体现了早期佛教的禁欲主义倾向,以及将“生”作为病、老、死诸苦之因的基本教义。通行于在家居士的“五戒”,也包括这四波罗夷,尽管名字相似,含义大异,例如把戒“杀”提到第一位,表示爱护生命才是头等大事,而对“淫”的解释,则在禁止“非道”或非婚配上。于是原始佛教的戒学开始蜕变,到了《菩萨戒本》,可以说面目全非。
按昙无谶译《菩萨戒本》卷一,四波罗夷是:
(1) “为贪利故,自叹己德,毁訾他人”;
(2) “自有财物,性悭惜故”,不起悲心,布施于人,或吝于为他人说法;
(3) “瞋恚出粗恶言”,或手打杖击等“瞋恨增上”,或“犯者求悔,不受其忏,结恨不舍”;
(4) “谤菩萨藏,说相似法”,或自信解,或从他受。
这四波罗夷中,给人最深的印象有二:其一是取消了“淫”、“杀”、“盗”、“妄语”等见诸客观行为的戒条,而把“贪”、“吝”、“瞋”等主观品性提高到律的水平,就是说,重点不是去禁止菩萨的行为,而是去禁止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意识。从条文看,列入了思想情感罪,似乎比小乘律还要严厉;但也可能成为纵容和支持奸淫盗杀等犯罪活动的辩护词、保护伞。中国传统律学中有一派,侧重行为的动机而不甚看重行为的结果,所谓“无心作恶虽恶不罚,有心为善虽善不偿”,企望对表现为善恶的现象作更深层的分析,但若走向绝对,所制律条就都变成了空话。其二是,在思想动机中,主要看对“大乘法”的态度;唯一不提动机的,是“谤菩萨法,说相似法”,只要有这样的言论,就得波罗夷。
据此可以说,这四波罗夷的实质,在保护和促使大乘无限制的扩展:一切为了大乘,而且只能为了大乘;大乘利益高于一切,不容任何反对或质疑;在大乘的名义下,什么事情都可以做,都可以是“善”,所以具有极强烈的宗派性和排他性。这一点从昙无谶全译的《大般涅槃经》中可以看得更清楚些。此经的《如来性品》之三提出了大乘戒的一个基本原则:于此大乘,心不懈慢,是为本戒。只要忠于大乘,勤于大乘,就是从根本上守戒,其他所有行为都是枝末,无需挂齿。因此,它轻蔑一切戒律,甚至把“破戒”也容纳到遵守它的“本戒”内。《大般涅槃经·圣行品》有这样一段话:有菩萨未住不动地,有因缘可得破戒……若有菩萨知以破戒因缘则能令人受持爱乐大乘经典,又能令其读诵通利,书写经卷,广为他说,不退转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为如是故,可得破戒。照此行去,破戒的等于不受其他任何限制。这里略举《大般涅槃经》的其他一些说法。《金刚身品》言:若诸菩萨为化众生,常入聚落,不择时节;或至寡妇、淫女舍宅,与同住止,经历多年。就是说,为了向众生推行菩萨教,即使犯淫,犯最下流最不道德的“淫”,也不算犯戒。《如来性品》之三曰:如来观知所有弟子:有诸檀越供给所须,令无所乏,如是之人,佛则不听受畜奴婢、金银财宝、贩卖市易不净等物;若诸弟子无有檀越供给所须,时世饥馑,饮食难得,为欲建立护持正法,我听弟子受畜奴婢、金银、车乘、田宅、谷米,卖易所须。就是说,以建立和维护大乘“正法”的名义,可以用各种手段聚敛财富。《金刚身品》还规定:护持正法者,不受五戒,不修威仪;应持刀剑弓箭槊,守护持戒清净比丘尼。就是说,为了“护持正法”,可以“不受五戒”,做任何与僧尼言行(威仪)相乖的事情,甚至可以把自己全副武装起来,尽管借口是保护比丘尼。
为守护比丘尼而武装起来,总算是一条理由,下边《圣行品》之二的规定,性质就不同了:心重大乘,闻婆罗门诽谤方等,闻已,即时断其命根……以是因缘,从是以来,不堕地狱。“方等”是大乘经的异名;“婆罗门”也可能是特指,也可能是泛指一切“外道”。把“诽谤”大乘经典定为一条罪状,而且可以立即杀掉,这在中国历来以诽谤定罪,并即以诽谤罪施刑中,也是奇少的。这说明大乘佛教在兴起过程,也曾经动用过一手拿“大乘经”对外传教,一手持刀剑诛杀异教徒的暴力手段。佛教史料传说,大乘的著名开创者和活动家龙树、提婆,都是非正常死亡的,他们可能都曾处在宗教敌对和宗教仇杀的漩涡中,而且最大的可能是当时大乘佛教同婆罗门教间的斗争。当然,与上座部斗争也不是不可能。大乘诸派,尤其是所谓“方广道人”被上座部从斯里兰卡驱逐或消灭的这段历史,我们现在已经很难知其详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