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本章导读
关于“旅游”的定义有许多种,可见弄清楚“旅游”概念的重要性,它是学习旅游专业的最基本的理论知识。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作为旅游学研究对象的旅游及旅游学的概念,了解旅游学的发展历程及旅游学研究的新领域。
关键概念
旅游 旅游学旅游活动
1 旅游及旅游学定义
什么是旅游?这是旅游学研究中首先要回答的基本概念问题。明确界定这一概念不仅是旅游学研究的需要,而且也是旅游学研究形成学科的根本基础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在对旅游概念的认识上仍然存在着混淆和分歧。本节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介绍和分析旅游定义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努力澄清对这一问题的模糊认识。
一、旅游的定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结束以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迅速普及于世界各地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现象,令人们疑惑不解。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现代旅游,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旅游”?这便涉及旅游的定义问题。
遍查我国传统的著名辞书,无论是枟辞海枠、枟辞源枠,还是枟康熙大辞典枠,我们都难以发现“旅游”一词。这足以说明“旅游”一词在我国的出现只是近代的事情。追溯其来源,我们不难发现,“旅游”一词在我国的出现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4年,国务院将我国国家旅游管理机构定名为“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人们为简便上口,而将“旅行”和“游览”简化合并为“旅游”二字,“旅游”一词自此出现,并在文献中和社会上得到迅速的推广和使用,最终得到学术界的认可。由此可见,旅游作为人们离家外出的一种活动,其最基本的含义和内容就是“旅行+游览”。当然,这并不是旅游学中对旅游概念的确切表述。
(一)旅游与旅行
在我国的传统文献中,与“旅游”一词含义相近的有两个词,一个是“观光”,另一个是“旅行”。
“观光”一词最早出现于2000多年前的枟易经枠和枟左传枠,人们普遍认为,枟易经枠中的“观国之光”,枟左传枠中的“观国上光”便是目前“观光”一词的由来。我国台湾地区及历史上受汉文化影响较多的周边国家,如日本和韩国,一直使用“观光”指代“旅游”一词。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我国同这些国家和地区旅游和文化交流的增多,“旅游”一词也越来越多地为他们所接受和使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观光”一词传统上通常被理解为观看(参观)、考察一国的礼乐文物和风土民情。即使按照我国最新出版的枟现代汉语词典枠中的解释,“观光”一词的含义所强调的也仅仅是“参观外国或外地的景物”。换言之,观光一词所强调的是“游”,即参观活动,而忽视了对“旅”的反映。在另一方面,在对“观光”一词的现代使用中,其行为性质是消遣,行为特征是参观,也就是说,它仅指消遣旅游的一种,既不能反映各种形式的消遣旅游,更不能涵盖非消遣目的的访问活动。因此,虽然人们在日常用语中有时可以用观光指代旅游,但在旅游研究中,观光和旅游却是含义不尽相同的两个概念。
与“旅游”相近的另一个词是“旅行”。在我国的历史典籍中,古代帝王的巡游、官吏的宦游、文人墨客的漫游、商人外出经商及学者外出求学和考察,皆可谓之“旅(行)”。现代汉语中的“旅行”一词也用以泛指一切有目的的离家外出过程。例如,从一个地方前往另一个地方去探亲访友的过程可谓之旅行,从一个地方前往另一个地方出差办事的过程也谓之旅行,从一个地方前往另一个地方定居的过程同样也谓之旅行。上述种种事实都说明,就其日常定义而言,“旅行”的含义范围宽于“旅游”。因此,所有的旅游者肯定都属于旅行者,而所有的旅行者却不一定都是现今意义上的旅游者。
然而在另一方面,也应看到,人们的旅游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行、游、住、食、购、娱等诸方面,其中的“行”即指旅行。在这个意义上,旅行作为旅游活动内容的组成部分,其含义范围显然又小于旅游。上述事实和分析表明,在现代旅游研究中,无论取“旅行”一词的何种含义范围,“旅行”和“旅游”的概念都不能等同。
在英语中,“旅游”一词的对译表达是“Tourism”。该词最早见于1811年英国出版的枟牛津词典枠,也就是说,在19世纪以前,英语中本无“Tourism”。显然,“Tourism”在欧美国家中也是近代才有的活动和现象。时至今日,包括枟牛津词典枠在内的一般性英文词典中对“Tourism”一词的解释大意都是“出于消遣目的的旅行”。英语民族对该词的日常用法亦多指此意。但这毕竟只是该词在作为日常用语时的一般含义,而不是旅游业和旅游研究中的专业用法。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说“旅游”一词的英文表达是“Tourism”,但是在同为讲英语的国家中,人们在用词习惯上也存在着差别。例如,美国人过去多选用“Travel”一词,而且时至今日,这种情况仍并不鲜见;然而在以英国为代表的其他讲英语的国家中,人们则倾向于使用“Tourism”一词。同中文的“旅行”和“旅游”一样,英文中“Travel”和“Tourism”这两个词的词义严格地讲也是有区别的。但是自从1963年联合国国际旅游会议(旅游研究中多简称“罗马会议”)提出将非消遣性的事务旅行也纳入旅游统计范畴之后,Travel和Tourism这两个词不断朝着词义同化的方向迈进。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美国学者和旅游组织也都开始采用“Tourism”一词表达“旅游”这一概念。
那么,从旅游研究的专业角度上讲,究竟什么是旅游呢?长期以来,一些国际组织和学者曾给旅游下过多个定义。这些定义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从理论抽象出发而下的定义,即所谓概念性定义或理论性定义(ConceptualDefinitions);另外一类是人们出于某些工作,如统计工作的需要而对旅游做出的比较具体的定义,即所谓技术性定义或实践性定义(TechnicalDefinitions)。由于旅游的技术性定义多是为了调查和统计工作的需要,根据人们离家外出的活动目的、在目的地的停留时间及其他一些可能的标准去界定旅游者的范畴,因此,这种技术性定义大都表现为对旅游者的定义及划分方法。本节主要侧重于旅游的概念性定义。
(二)旅游的定义
在对旅游的定义作出结论之前,有必要先观察和分析一下已有的一些旅游定义。近几十年来,在国际旅游研究中常为人们所引用,因而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性定义有如下几种。
①“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定居,并且不牵涉任何赚钱的活动。”
这一定义最早由瑞士学者汉泽克尔和克拉普夫(HunzikerandKrapf)在1942年提出,后来到20世纪70年代又为“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The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 Scientificexpertsintourism所采用,所以又习称为“艾斯特”(AIEST)定义。
②“旅游是人们离开其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暂时前往某地的运动和在该地逗留期间的各种活动。”
③美国参议院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则提出:旅游是“人们出于日常上班工作以外的任何原因,离开其居家所在地的地区,到某个或某些地方旅行的行动和活动”。
④英国旅游局(BTA)前执行主任里考瑞什认为:旅游“是人的运动,是市场的运动,而非一项产业的运动,总之,是流动人口对接待地区及其居民的影响”。
⑤世界旅游组织在1980年马尼拉会议之后,曾提到要用“人员运动”(Movementsof Persons)一语取代“旅游”(Tourism)一词,其定义是指人们出于非移民及和平的目的或者出于导致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及精神等方面的个人发展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了解与合作等目的而做的旅行。
⑥旅游是“人们离开通常居住和工作的地方,暂时前往目的地的旅行和在该地停留期间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旅游目的地)为满足旅游者的需要而创立的各种设施”。
在上面所列举的诸概念性定义中,每一种阐述都有其优点和不足之处。例如,在第⑤种定义中,旅游被概括为特定目的的旅行。其主要优点是强调了旅游的和平目的,从而使过去曾有人把军队出征也列为旅游的情况得到了澄清。再则,它既包括了消遣度假旅游,也包括了差旅事务旅游,从而使只强调消遣旅游的片面认识得以纠正。但是该定义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强调旅游活动的异地性,并且也未能反映旅游内涵的综合性特点。
第④种关于旅游定义的表述虽然道出了旅游活动的本质属性,但对旅游活动的暂时性未作明确限制。
第③种定义的优点是它将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都已包括在内。它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未对旅游活动的暂时性加以限制,二是只从需求方面着眼而未能体现旅游内涵的综合性。
第②种定义在世界上,特别是在欧美地区引用甚广。这一定义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对旅游者的外出目的未作任何限制。此外,它只强调需求方面的活动,而未能体现其活动导致各种关系产生这一客观的综合性特点。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深入地考察一下这些旅游的概念性定义,就不难发现这些定义所表述的内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类。其中第② ⑤种定义都是将旅游作为旅游者的活动来进行解释的。换言之,这些对旅游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旅游活动的定义。从这些定义中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共识,即旅游活动指的是作为旅游者的人的活动,而不是指旅游业的活动。这一点对于澄清我国旅游研究中的某些混淆观点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我国的旅游研究者中有人认为,旅游活动既包括旅游者的活动,也包括旅游业的活动。其实这种认识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置国际学术界的上述共识于不顾,而将需求方的旅游活动和供给方的经营活动混为一谈。
而上述第①和第⑥种定义则明显属于另一类。从其所界定的内容来看,旅游概念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旅游活动即旅游者往返于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旅行(或空间转移)活动和在目的地停留期间的访问活动,另一部分则是由此而引起的各种现象和关系,第⑥种定义中则侧重于由旅游活动所诱发的旅游供给。具体地讲,这里的所谓各种现象,主要是指由于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所引发的有关经济现象、社会现象、文化现象乃至政治现象。所谓各种关系,根据美国的旅游学教授麦金托什所做的研究的解释,主要是指旅游者、旅游企业、目的地政府及目的地居民四者之间因各自追求利益的不同而在相互直接或间接接触或打交道过程中所引发的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由此可见,这些现象和关系所包含的内容是第⑥种定义中的“各种设施”所不能涵盖的。但无论如何,这两种定义在内涵上都宽于前述4种定义。
至此,一个明显的问题便是,在这两类对旅游所下的概念性定义中,哪一类更为科学一些。本书作者认为,旅游作为旅游学的研究对象,其定义不应仅仅是旅游者的活动,而应将以旅游业的活动和旅游的影响为代表的各种现象和关系也包括进去。因此,前述第①种定义———“艾斯特”定义为代表的旅游概念是比较科学的。必须重申的是,该定义所指的旅游并非仅指旅游活动,而是指包括旅游活动在内的整个旅游学研究领域。
“艾斯特”定义之所以较为科学和影响广泛,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其表述上的概括和精练也独具特色。在这个定义中,旅行和逗留“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的表述不仅包括了旅游者的活动,而且涉及了这些活动在客观上所导致的众多现象和关系,从而反映了旅游内涵的综合性。关于“非定居者”的表述则体现了旅游活动的异地性。强调“这些人不会导致定居”则在原则上指出了旅游活动的暂时性。关于“不牵涉任何赚钱活动”的表述实际上反映的是旅游活动的非就业性。但是这个定义的中文译文中关于这些“非定居者”、“不牵涉任何赚钱活动”的译法似乎有些不妥,因为这种译法难免会影响人们对这一定义的理解。在中文中,赚钱活动是一种比较模糊的表述,因为不仅就业打工是赚钱活动,商贩摆摊设点等直接的钱货交易也是赚钱活动,甚至外出进行商务谈判、洽订合同及参加展销活动等工商事务也可以说是公司企业赚钱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人们根据这一定义的中文译文,很可能会以为因工商事务性差旅原因而外出的旅行和逗留不属于旅游的范畴。此外,这种误解的流传很可能还会为另外一个因素所助长。在中外的一般性语言词典中,对旅游(Tourism)一词的解释都是指人们因消遣性原因或目的而离家外出旅行的活动。换言之,旅游一词作为一般日常生活用语,其所指的确不包括以商务为代表的事务性外出活动。然而,这毕竟只是旅游一词作为日常生活用语的释义,而不是当今旅游研究中使用的专业性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