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然因素致使某些旅游资源遭受损坏的情况是显而易见的。一些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固然会使受灾地区的旅游资源遭到重大破坏,但是这类情况并非常见。除了这类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之外,最为常见的破坏性自然因素莫过于日久天长的风化作用。例如,以山西大同云冈石窟为代表的我国众多著名的石窟,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自然风化作用的侵害:由于长期的风雨剥蚀和后山石壁的渗水浸泡,云冈石窟的大部分洞窟外檐裂塌,很多雕像被风化,有些已经断头失臂,有些则面目模糊。在其53个洞窟中,目前只有少数不多的洞窟能供游人观赏,其余大多数洞窟皆因损坏严重而无法开放。除了自然风化原因可对旅游资源,特别是对历史建筑和文物造成危害之外,其他原因如一些动物(鸟类、白蚁)的破坏作用也可对这些旅游资源的安全构成威胁。
另一类更值得注意的则是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的破坏。这里所指的人为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有意的人为破坏,而是由于人类的某些不当行为而在客观上导致的破坏性后果。
在这类原因中,一部分是属于因旅游者行为不当而造成的破坏。例如号称世界七大奇观之一的埃及金字塔,由于过去长时期大量游人的攀登,已经受到严重损害。有人估计如果这一情况得不到控制,金字塔将不会再继续存在1万年。我国的万里长城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旅游者的乱刻乱画则更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在欧洲地中海地区,有些地方由于度假者的大量涌入和乱丢废弃物,也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我们应该认识到,每一项旅游资源的接待能力都是有限度的,都有其接待旅游者的负荷极限,一旦超过这个极限,其遭受破坏的可能性便会成倍地增加。
但是,对旅游资源的人为性破坏并不完全是由外来旅游者造成的。还有一类人为性破坏往往是由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当地人,甚至是由当地的旅游企业造成的。这类性质的人为破坏比旅游者造成的问题更严重,而且更不容易控制。例如,据我国新闻单位的有关报道,有些居住在长城附近的农民竟挖取长城砖石作为建房材料;武汉曾有些单位向东湖内倾倒垃圾;有些地方盗掘古墓文物的事件屡有发生,以致流传有“要致富,挖坟墓”之说。至于有关对林木乱砍滥伐、盗猎稀有野生动物、不受控制的经济活动对水源或空气及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等方面的报道,时至今日依然屡见不鲜。在其他国家这类例子也多不胜举,如罗马城的一些古代纪念建筑正在遭受工业排气管道排出的一氧化碳气体的侵害;印度的泰姬陵因空气污染的作用,颜色正在变黄;东非的天然野生动物园由于面临当地人口大量增长的压力,其占地范围正在日渐缩小;非洲的犀牛和大象等稀有动物因人们大量偷猎也面临灭绝的危险。
在旅游业的自身行为方面,有些地方在开发和建设风景区的过程中,由于不注意保护环境或者出于一己私利等原因而招致当地环境景观遭到破坏的现象也并非罕见,如随意炸山取石、砍伐森林、大兴土木等,其结果是风景区尚未建设好,却已被严重破坏。此外,旅游业的过度开发客观上也会导致当地旅游资源和环境质量的下降。以一些作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旅游景区为例,由于宾馆、商店、交通索道、人造景观等非遗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大量兴建,导致了这些景区的人工化、商品化和城市化,从而破坏了遗产的真实和完整性。例如,我国湖南的武陵源就曾被世界遗产组织的专家严肃批评过,我国有关专家对此也认为,如果这种局面得不到扭转,世界遗产组织有可能会将武陵源列入枟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枠。
以上所述只是这类问题和现象的一部分,远远不是其全部。人们应当对这类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如果要使这些旅游资源将来能继续造福于人民,服务于国家和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便要注意采取措施对它们加以保护。
(三)保护工作的原则与措施
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可分为消极或被动的保护、积极或主动的保护两种。消极保护与积极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治”与“防”的关系。具体原则应当是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治”结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手段,注意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对于自然因素可能带来的危害,主要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以预防。例如,将秦俑坑和半坡遗址这样的古迹建为室内展览馆以减小自然风化作用的影响,对容易遭受鸟类危害的古建筑在有关部位架设防鸟的隔离网罩等,都是积极防护的成功尝试。对于因条件限制不易采取类似措施的旅游资源,则应经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治理。
为了防止由于旅游者方面的原因而对旅游资源可能带来的危害,首先应加强本地的旅游规划工作,充分估计接待能力饱和对旅游资源的破坏性影响。一旦出现“人满为患”这种接待能力饱和甚至超负荷接待的情况,便应采取提高价格、设法将游客引流分散往其他参观点或控制来访游客进入数量等选择措施,因为这种时候旅游资源遭受破坏的威胁最大。此外,对于重要的文物建筑及珍稀动植物等要架设隔离装置,避免游客触摸攀爬,对违反有关规定者要予以制止,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课以罚款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除旅游者以外的其他人为原因对旅游资源造成的破坏,除应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外,还应制定必要的法律或法规加以约束。由于旅游资源的多样性及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观效用的特点,似乎难以制定一部全面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但我国有不少法令都直接与保护旅游资源有关,如文物保护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在采取预防性措施的同时,对危害和破坏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破坏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治理自然因素对旅游资源造成的危害,还是人为因素对旅游资源造成的破坏,关键是要分派和落实有关保护工作的责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旅游资源多为国家和全民所有,因而在健全管理机构、落实保护责任方面本应有一定的便利之处,但是由于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些地方的旅游资源保护工作仍有空白。这些问题有待在改革过程中加以解决。
本章小结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体,是旅游活动产生的前提。旅游资源有其自身的特点,对旅游资源的价值要有正确的认识。中国的旅游资源独具特色,要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开发,确保其可持续性发展。
思考与练习
1畅解释下列概念:旅游资源、现实旅游资源、潜在旅游资源、可进入性、旅游基础设施、旅游上层设施、旅游点的生命周期。
2畅举例说明旅游资源的分类,并指出其分类标准或依据。
3畅旅游资源的特点是什么?举例说明。
4畅影响旅游资源价值大小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5畅试析旅游资源开发的必要性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6畅应如何保护旅游资源?试分析保护旅游资源的意义。
旅游活动的媒介———旅游业
本章导读
旅游业是旅游活动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是旅游者完成旅游活动的保障,其产品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国家对旅游业的管理和扶持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管理往往是通过旅游组织、旅游政策和法规来实施的。
学习目标
了解旅游业的定义、特点、性质及构成;
掌握旅游产品开发策略;
了解旅游业宏观管理与协调的方法
关键概念
旅游业
旅游产品
1 旅游业的定义及特点
一、旅游业的概念
20世纪50年代,现代旅游蓬勃发展,“旅游业”这个词也越来越为大家所熟知。旅游业是一个界限模糊而又实际存在的产业,各行各业都自然而然地渗透其中,使人们很难给它下一个十分确切的定义。此外,由于国家不同、经济制度不同、旅游发展的模式不同,人们对旅游业的认识也各不相同。
人们从不同角度给旅游业做了各种各样的解释,以反映旅游业的本质。近代旅游业的创始人托马斯·库克从旅游业经营的实践出发,提出旅游业就是“让旅行者获得最大的社会情趣,举办人民最大责任的事业”。日本人认为旅游业是能反映政府行为、社会风气、金融变化的“信息工业”。英国人特别强调在旅游中人与人的交往,强调热情接待,称旅游业是“热情友好的接待行业”。美国人在对旅游业的经营中体察到任何政治动乱、经济危机和天灾人祸都会引起旅游业的滑坡和倒闭,所以称旅游业是“脆弱的行业”。在这里,我们为了全面认识旅游业的概念,首先要了解“产业”一词。在经济学中,“产业”是指“其主要业务或产品大体相同的企业类别的总称”。也就是说一个产业是由同类企业构成的,如农业、餐饮业等,这些企业具有的共同点是经营相同的业务或生产相同类型的产品,作为一个具体的产业,其投入和产出应当是能准确地测算和确定的。从这些方面来看,旅游业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产业”。
首先,旅游业没有有形产出,所以其投入和产出难以清晰地测算和确定。从宏观上看,旅游业所提供的旅游产品是由诸多相关的经济部门和非经济部门共同完成的。从微观上看,除了旅行社是因旅游活动而出现和存在的企业外,几乎任何一个旅游企业和部门都不是仅仅只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所以,要测算和确定旅游业的投入和产出是一项巨大而系统的工程。
其次,旅游业不具备“产业”通常具有的生产功能。因为旅游需求是一种综合性的多项需求,这就决定了旅游消费是一种综合性消费,既包括生存性消费,又包括享受性消费和发展性消费,是实物消费、劳务消费和精神消费的综合,这不是某一类企业的主要业务或产品所能满足的。
第三,旅游业并非由同类企业所构成,这类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和生产的产品也不同。如旅游饭店的业务和产品不同于旅行社,旅游交通的业务和产品不同于饭店等。
由此可见,按照传统的产业界定标准,以业务或产品为依据的产业定义方法显然不适用于旅游业。但是,在实践中,旅游业却是一项实际存在的产业。
我国根据各种劳动组织的不同生产性质,将不同的产业归纳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第一产业主要是农业,含林、牧、副、渔等;第二产业主要是加工制造业,含矿业、建筑业等;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又将第三产业分为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其中服务部门包括金融保险、旅游业、文化等。所以,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并具有第三产业的产业属性———服务性。
关于旅游业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美国旅游学家堂纳德·伦德伯格在枟旅游业枠一书中认为:“旅游业是为国内外旅游者服务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行业。旅游关联到旅客、旅行方式、膳宿供给、设施和其他各种事物,它构成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随时间和环境不断变化的、一个正在形成和统一的概念。”查尔斯·R·戈尔德耐在枟旅游业教程枠一书中认为:“旅游业是吸引游客、运送游客、向游客提供住处,并无微不至地满足游客需求的一门科学、艺术和经营之道。”我国学者谢彦君认为,旅游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下定义,广义旅游业是“由各种生产或销售能满足旅游者多重需要的组合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及旅游相关企业构成的集合”;狭义旅游业是“由各个生产或销售能满足旅游者愉悦需要的核心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构成的集合”。
尽管旅游业是一个综合的经济部门,而且产业界限非常模糊。但是,在实践上,旅游业却是一个实际存在着的产业。虽然各国在自己的产业划分标准中未将旅游业作为一个产业单独立项,但在本国经济发展规划中都将旅游业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从表面上看,它不是一个旅游要素生产产业,而是一个旅游要素配置产业,其范围包括各种各样的企业和组织,是一个具有极强依附性和关联性的产业。这些企业和组织本质上是属于服务行业,它们之所以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广大而实在的产业,是因为它们有共同的服务对象———旅游者。因此,本书认为,以服务对象为依据来定义旅游业是较为科学的,即旅游业就是以旅游者为服务对象,为其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旅游活动过程中所需商品和服务的行业群体所组成的综合性产业。
同其他传统产业的定义相比,旅游业的定义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这一定义是一需求取向的定义,而非供给取向的定义;二是旅游业作为一项产业,其界定标准是其服务对象,而不是业务或产品。
二、旅游业的特点
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一部分,与其他产业相比,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综合性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这一特点是由旅游者的需求特点所决定的。旅游业的存在是为了通过提供并满足旅游者的需要而获取盈利。旅游者的旅游需求往往涉及食、住、行、游、娱、购等多个方面,这就要求多种不同类型的企业为旅游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为满足旅游者需求,使它们成为一个集合体,它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互为补充。
认识旅游业的综合性这一特点,对旅游业的经营和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这些意义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