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12月,经中国驻俄公使交涉,沙俄帝国主义答应撤销呼伦贝尔独立,“劝令”其归附民国政府,“但该处蒙人与俄商所订一切合同,如渔业等项,须由中央政府承认,并切实担保”。1916年,呼伦贝尔副都统又与俄商米谢雅甫订立契约,准其租借乌尔逊河捕鱼。契约全文字斟句酌,不失体面,但内容却进一步规定:在“与蒙人若无窒碍”的情况下,可“在捕鱼地上修盖工人房屋货栈及占养鱼之地”(契约原文附录于后)。
2.日本帝国主义侵渔
1895年,日本根据《马关条约》占领台湾之后即开始对台湾、澎湖列岛海域的水产资源进行掠夺。1904年日俄战争,日本从俄国手里夺走旅顺大连之后,又开始对黄渤海水产资源进行掠夺。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扩张,侵渔胃口越来越大,直至把中国所有领海全部视为己有。
为了推行其对华侵渔的野心,日本政府于1898年(日本明治三十年)颁布了《远洋渔业奖励法》,对远洋渔船及从事远洋作业的人员实行奖励,年奖励金额20万元。1906年,日本新式机轮拖网渔业迅猛发展,国内“僧多粥少”,在资源问题上与传统渔业发生矛盾,为了侵略扩张,也为了保护本国资源,日本政府又在国内实行了禁渔区政策,即在本国沿岸海域内,禁止机轮曳网作业,逼使所有机轮拖网向外发展。1925年,日本政府竟将其禁渔区扩大到东经130度和朝鲜沿岸海区,即明目张胆地把其机轮拖网全部推向中国海域。
就在实施禁渔区政策的前后,日本政府于1920年、1928年、1933年对中国海域进行了3次资源调查,其调查不仅范围辽阔,而且规模巨大。以1933年一次调查为例,参与作业的有日本中央水产试验场,冲绳、鹿儿岛、长崎、佐贺、福岗、山口等日本本土各地的水产试验单位,朝鲜、台湾、关东厅(旅大)的水产试验机关。其间,日本政府还派遣大型调查船飞隼丸,对南海海域进行了兼有军事意图的调查。通过上述调查,日本政府农林省把中国沿海划分为北、中、南三大海区,分别以大连、青岛、上海、台湾为基地全面对华侵渔。
日本对华侵渔,不仅是在中国海域掠夺资源,而且实行资本输出和贸易渗透,即在军事力量支持下,在中国领土上设置株式会社(公司),组织鱼市场,就地推销鱼货,榨取利润和挤压中国渔业。
日本占领辽东半岛后,即在关东州设置水产试验场,从调查、试验、出渔到贩卖,全部垄断,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日本乘机取代德国占领胶州湾,由军方资助日商两万元,在青岛开设鱼市场。青岛商界组织水产公司谋与对抗,然以实力不敌而失败。根据并不完全的材料统计,1917年日本在青岛的渔船达130艘;1925年以后又增加底拖网渔轮64艘。1929年日本在旅大海域的渔船116艘;30年代初,增加到600多艘。由于日本渔轮拥有巨大的优势,特别是当时的中国政府反动腐败,整个华北海域都是“强宾夺主”:在青岛,“日轮为本国船,可以自由出入青岛港,华轮为外国船,须照章报税”;在辽宁省和河北省沿海,2万多平方海里的渔场被视为日满(伪满洲国)领海,中国渔船进入捕鱼,须携带伪满国旗。
上海为中国渔业经济的最大中心,国产鲜鱼大都在上海集散,且长江口外有资源丰富的渔场,故此日本帝国主义一向对上海垂涎三尺。1928年,日本政府派长崎海产株式会社渔业部长、横滨水族馆长等人到上海活动,勾引汉奸,秘密策划。随后,在日本军舰率领之下,大批日本渔轮拥入东海渔场。据当时部分材料统计,1928~1931年仅在上海进出口的日本渔轮,多时为38艘,少时为14艘,平均每月28艘。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上海反日怒潮兴起,人民群众抵制日货进口。日本渔船于是变换伎俩,或勾引奸商,在长江口外将渔获过船运入;或转运青岛、大连伪装,变成“国货”以后运沪。运进上海的日本鱼货,伺机压价倾销,操纵中国市场,造成中国“渔业者皆赔累不堪,渔民更无法谋生”。
1895年日本占领台湾之后,先在台湾总督府设立水产课,后又组织蓬莱渔业公司进行扩张。台湾遂亦成为向中国南海侵渔的基地。1922年,日本利用华人出面承垦西沙群岛,并朦呈广东省长公署备案。随后由日本、台湾运来200多人,在西沙群岛掠夺渔业资源和开采磷矿。1925年,由于中英经济绝交,香港粮食危急,日本得以乘隙而入,它以供给香港粮食为条件,在香港取得了经营渔业权。开始,日本在香港设立蓬莱渔业公司分公司,后又创立南华渔业公司,香港也成了它的对华侵渔据点。据不完全统计,30年代初日本在南海渔场侵渔的渔船,有拖网渔轮28艘,手缲网渔轮70多对。这些渔轮“出没于闽粤沿海及海南岛、北部湾、西沙群岛等处”。日本渔轮侵入福建、广东沿海以后,仅福建一省就有1000多只中国渔船被迫停产。
1937年日本侵华战争爆发,侵渔活动更加猖獗。9月20日(卢沟桥事变后两个月又13天),日本海军潜水艇于广东省汕尾、碣石海域,一次击沉中国9艘深水拖网渔船。船长姓名是:冯兴和,冯兴爽,黎树保,林芝,林添保,李满,吴英杰,林容好,兴球婆。由于9条渔船沉没,渔民死亡100多人,当地渔民称之为“九条龙事件”。其后,随着战争的扩大蔓延,毁于日军侵略炮火的中国渔船数量已经无法统计。
从1895年侵占台湾起,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止,日本帝国主义对华侵渔达半个世纪之久,给中国渔业造成了无法估计的损失。经济、贸易方面榨取豪夺之外,渔业资源上更进行了鲸吞式的掠夺。应当指出的是,所有侵渔的日本渔船,均以优质资源为猎取对象,并实行狂渔滥捕。有材料统计:1906年日本在中国海域的掠夺量为1400吨,1933年上升到50700吨。其间,黄渤海区的珍贵资源真鲷,完全破坏于日本侵略者之手。
层层盘剥下的中国渔民
晚清至民国政府时期,除了新生的、幼小而又孱弱的现代机轮渔业之外,居于主体地位的,还是数量庞大和生产方式停留在古代的传统渔业,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中国,广大从事传统渔业的渔民,深受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官僚资本的三重压迫和剥削。20世纪初期,中国的传统渔业还以风帆为动力,以木船和手操网筌钩簖等为工具,在千年不变的落后状态中进行生产,据李士豪屈若搴著《中国渔业史》,20世纪30年代中国渔船“总只数为18806只”,“全国渔民数约当百万人之谱”。1947年民国政府新闻局《渔业》载文,当时全国“直接从事捕鱼”和“间接以渔为生者”,约为700万人。
从经济状况看,数量庞大的传统渔业的渔民,基本上分为三个部分。
生活于最贫困状态的称谓渔伙。渔伙一般没有生产工具,靠出卖劳动力当伙计、打短工为生。渔伙的经济收入,一般月工资几元至十几元,年收入至多百余元。据中国经济调查委员会在抗日战争(1937~1945)以前调查,当时的五口之家,最低生活费为125元。因此,在最好的情况下(失业时除外),渔伙劳动一年只能勉强维持全家的最低生活。渔伙受雇的情况是:每届渔汛来临时,船主召集所雇渔伙,向他们提供渔船、网具、渔需物资,然后由渔伙操船出海。渔伙一旦受雇于船主,必须签订契约,其内容大都包括以下各项:不准中途退船,不准在船上拿鱼,不准旷工,工伤、伤损事故自己负责等等。契约一经签订,渔伙便成为船主的奴隶。1915年,浙江省定海县知事(县长)还专门立石碑晓谕社会:“船伙(即渔伙)如有失足落水,其家属不得向船户(即船主)滋扰,向例由船户给表葬费洋念肆(24)元,其妻艾子小者,由公所给洋陆元。”即渔伙一条人命,仅值银洋24元。
渔民之中数量最大者,为贫苦渔民。他们一般拥有生产工具,但都年久失修,破旧不堪。“一条破船一张网,风里来,雨里往”——这便是贫苦渔民的生动写照。为了生存和生活,贫苦渔民除了捕鱼之外,往往还兼营他业,如租种田地,扛活,做运夫等等。荒年或灾祸一来,还要逃荒要饭,甚至鬻子卖淫。河北省滦县有渔民2668户,其中贫苦渔民达2508户,占渔民总数的87%。这87%是清一色的“四多五破”,即要饭的多,扛活的多,欠债的多,打光棍的多,船破,网破、房破,被褥破、衣服破。江苏省如皋县第七区沿海91户渔民,除十多户年能自足之外,其余均入不敷出,生活难以为继。上述两例,是全国广大贫苦渔民的缩影。南海渔民的蛋户,是贫苦渔民中的最悲惨者。他们没有房舍,生活流浪漂泊,不论男女老幼,不论生老病死,全家常年挤在一条破船之上。他们还被势豪视为异类,不准陆居,“良家”不与他们通姻,世代遭受欺凌、驱逐。1948年《新渔》创刊号有文记述他们的生活状况时说:“这些蛋户的全部家当,仅是破席、破棉絮及炉、灶、柴、锅,其他一无所有。”
渔民中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自给自足,或年终微有结余。这部分渔民拥有渔船网具,并有一定资金。每到渔汛,他们或者自身出海捕鱼,或者雇用渔伙,或者与人合作。同贫苦渔民相比,他们的景况好了许多。但是随着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他们的经济状况也开始恶化,有的沦为贫苦渔民,有的也感到“今不如昔”了。
“虞不出则财匮少”,自古以来就处于财源地位的渔业,它的生产者为什么如此广泛贫困呢?对此,渔民自己有两种通俗的回答:一是“鱼儿出水养三家,湖霸、鱼行和渔家”(内陆渔民);二是“渔民头上三把刀,鱼行、税捐加强盗”(沿海渔民)。
说法不一,内容基本相同。现在就叙述一下“三把刀”是怎样宰割渔民的。
鱼行本是经营鱼货的商业组织,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它们大都具有官僚、买办的背景,或同封建势力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如上海一些鱼行,本身就开设在租界之内,直接为帝国主义所卵翼。因此,鱼行大都自立法规,盘剥渔民,为所欲为。每年渔汛来临,渔民由于缺乏资金无法出海,不得不向鱼行“押海”(借钱),利率少者2%,多者高达30%。借额100,实际只能拿到95%或90%(其5%或10%,一开始就以“鞋礼费”等名目被扣除了)。鱼行还拥有渔船向渔民出租,同样收取高额租金,凡在鱼行“押海”、租船的渔民,其渔获必须在债主、船主的鱼行出售。这时,鱼行先以大秤、压价等手段进行剥夺,接着又以收取陋杂费的办法进行榨取。在浙江省,渔民愤怒地骂鱼行为“四六行”,即一汛渔获渔民只能自得四成,其六成则全部为渔行所剥夺。在江苏省,地主和渔霸强占水面,流氓和渔棍把持渔会,鱼行则遍布各地渔村,对渔民任意勒索敲诈。在湖北省,渔民进湖捕鱼要先向湖霸交“水稞”,买入湖牌照。渔霸、鱼行的剥削,高达渔获物的80%。
晚清以来,渔业税捐已经十分繁滥。但历届政府又多采用“招商承包制度”,即由鱼行代替政府收取税捐。鱼行本性已如上述,有了官家委托的招牌,更是狐假虎威,任意宰割渔民,在福建省,仅福州一个渔港,就有32个鱼牙行,捐税名目达到19种;在广东省,捐、税、租、费等剥削项目,竟在40种以上。渔民在这一把刀上所承受的损失,难以具体详述,曾经担任过民国政府渔业建设费征收处主任的李士豪,也对鱼行深恶痛绝。他说:鱼行“额外浮收以肥私腹,人民负担与国家收入,其间差额,甚为悬殊,最为恶弊”。
经过鱼行和渔业税捐的剥夺,渔民的渔获已经所剩无几,然而宰割并未到此为止,渔民在海上生产还要承受海盗海匪的劫掠,甚至承担丧失生命的风险。
晚清以来,海上匪患严重。这些海盗熟悉水性,拥有船只枪械,各自霸占一定海域,为害渔民生产。海盗对于渔民的劫掠,首先是发卖卡片或匪旗,向渔民征收“护洋费”。以浙江省嵊山海匪为例,卡片价格冬季一船为54元,春季一船为34元,渔民买了他们的卡片,便可以免受嵊山海匪的骚扰。然而海上匪股众多,渔民买不胜买——买了甲股的,乙股不承认;买了乙股的,丙股也不通用。尽管一只渔船常常兼买多股卡片,还是难免海匪劫掠。海匪劫掠渔民的另一种手段——也是惯用手段,是绑架渔民(所谓“绑票”),索取赎金。渔民一旦遭受海匪绑架,多半卖船卖网,倾家荡产,否则“撕票”(杀人),丧命亡身。据统计,1945年仅浙江一省,渔民遭受海匪绑架的即达1000多人。
这里应当特书一笔:层层盘剥下的中国渔民,具有悠久的革命斗争传统。早从古代起,东晋的徐恩,隋末的杜伏威,北宋的宋江,南宋的钟相、杨么等等,都曾依托海岛、江河、湖泊,对反动的封建统治进行过英勇斗争;在他们的义军队伍中,包含着众多的“海人”和内陆渔民。1840年林则徐在广州抗击英帝国主义入侵,也以蛋户渔民为主力编练了“水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中,不仅江湖海港成了仅次于山岳地带的武装斗争根据地,而且成长出了有大量渔民参加的洪湖红军、南湖游击队、白洋淀雁翎队、东江纵队、大鹏湾海上游击队等等英雄武装。在解放战争的正规作战中,特别是在横渡长江和解放海南岛等重大战役中,广大渔民又为人民解放军担任了教师,船工,舵手,侦察兵,甚至为高级指挥机关担任了“特约顾问”和“活气象台”,以自己的特殊贡献保障了战役战斗的胜利(韩先楚《跨海之战》)。所有这些,都是中国渔民的历史功绩,都是中国渔民在中国革命斗争史上放出的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