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东周时期宗法封建制的蜕变
宗法封建制的蜕变和地主封建制的出现,是东周时期社会经济基础巨大变动的主要表现。
春秋时期,由于铁工具和牛耕的普遍使用,社会生产力得以迅速发展,这是大家所熟知的事实。原先不少“狐狸所居、豺狼所嗥”(《左传》襄公十四年)的荒地被开垦出来,水利工程也修建了很多,楚庄王令尹孙叔敖所筑的芍陂,“陂陉百里,灌田万顷”(《后汉书·王景传》注),就是当时相当著名的一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给予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巨大影响。“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国语·晋语九》),不仅标志着牛耕的普及,而且也意味着宗法封建制的没落。宗法封建制下适应西周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大规模的“千耦其耘”(《诗经·载芟》)之类的籍田,不再成为必须。随着农作物产量的提高,农民群众对于以剥削劳役地租为主的彻法趋于不满,实物地租的出现也就有了必要的社会条件。《诗经》里面有两首《甫田》。所谓“甫田”即大田,就是征发农夫耕种的籍田。《甫田》之诗,一首在《小雅》,时代较早,约在西周后期,其中谓“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曾孙不怒,农夫克敏。……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粱,农夫之庆。报以介福。万寿无疆”,农夫的劳动积极性还很高。另一首在《齐风》,时代较晚,属于春秋时期,其中谓:
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思远人,劳心忉忉。无田甫田,维莠桀桀。无思远人,劳心怛怛。【43】
原先“自古有年”的“甫田”里面长满了杂草,农夫的家人所担心不是“甫田”中的收成,而是到远处籍田的亲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荒地开垦增多,原先籍田时“终三十里”(《诗经·噫嘻》),一天之内可以往返,现在大约不行了。所以到远处籍田的农夫为家人所惦念。从两首《甫田》诗作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农夫们对在井田制度下劳作的态度已经有了很大变化。
作为宗法封建制核心的井田制度在春秋时期趋于没落,这是比较明显的事实。井田制的没落实肇端于西周中后期土地私有观念的萌芽。1975年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西周中期裘卫家族的一批青铜器,其中所记载的土地交易事非常引人注目。《五年卫鼎》载名裘卫者向邢伯、伯邑父、定伯等宰辅人物告发,邦君名厉者与他之间发生了土地纠纷,经过一番讯问之后,在名厉者已同意偿付并有誓言的情况下,经过司徒、司马、司空等“三有司”和内史实地勘察,终于划定了地界,割让给裘卫“四田”土地。《三年卫盉》和《九年卫鼎》铭文分别记载了裘卫用物品同称为矩伯者交换土地和林场的事实。双方在交换土地的时候,曾经报告伯邑父、荣伯、定伯等周王朝的重臣,由他们派出“三有司”参加受田。裘卫拿出价值百朋的两批东西,换回矩伯“十三田”土地。交换林场事比较简单,既没有报告伯邑父等人,也没有“三有司”参加,而由双方自行解决。在林场的交易中,裘卫除了给矩伯许多物品以外,还给林场所在地的名为颜陈等的一些人不少物品,并有颜家的人参加交割。《三年卫盉》铭文载“矩伯庶人取堇章于裘卫,才(在)八十朋厥贾(价),其舍田十田”,表明当时土地价格是每田八朋。矩伯可以拿“田”来换钱,“田”的私有性质已经比较明显。然而,当时这种土地交换的情况在社会上还不太多,因此裘卫和矩伯的交换才郑重其事地请王朝重臣参与。周代“田里不鬻”(《礼记·王制》)虽然在西周中期已经受到某些破坏,但作为一项原则却仍然为社会上的人们所遵从。社会上的人们土地私有观念的形成,应当是春秋时期的事情。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土地赋役制度的变革是社会经济基础正在发生巨大运转的比较直接的表现。齐国管仲曾经向齐桓公提出:“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政不旅旧,则民不偷;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无夺民时,则百姓富;牺牲不略,则牛羊遂。”(《国语·齐语》)从“井田畴均”的说法看,齐国在春秋初年仍然保存着井田制度,但是其征收赋税的办法却有所改进,那就是实行“相地而衰征”的办法。这种办法在《管子·轻重》篇里面也有记载:“郡县上腴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相壤定籍而民不移,振贫补不足,下乐上。故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44】所谓“相壤定籍”,亦即《齐语》所谓的“相地而衰征”,以土地的好坏决定征收的标准,所征收者当是谷物。这个记载表明,在井田制度的基础上,齐国已经由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转化,然而井田中公田的耕种恐怕还是要征发农民的力役负担来进行,所以管仲语特别提到“无夺民时”的问题。晋国在春秋初期曾经在晋惠公被秦俘虏的特殊情况下提出“作爰田”、“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意即赏众以田,将晋国公室的土地赏赐给大臣和国人,让受赐者可以自由处理这些田地,以便征召这些地区的居民从军。“作爰田”对于土地私有化的进程起到了促进作用。各个诸侯国间土地赋税制度变化最为著名者是鲁国所谋划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这种办法已经跟传统的井田制下的“藉”法有了明显的不同。《左传》对于“初税亩”解释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谓:“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初税亩,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这个解释比《左传》前进了一步,因为它肯定了“初税亩”就是“履亩而税”。关于如何“履亩”而收税的问题,《穀梁传》有所解释,谓“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穀梁传》宣公十五年)。所谓“去公田”,并不是废除公田,而是除公田以外。鲁君除去对原来的公田征收赋税以外,还要对私田履亩收税。“初税亩”之后,公田、私田的区别依然存在,但是国家征收赋税的办法却有所变化。“初税亩”的这种情况表明,春秋时期鲁国的公田、私田情况已经比过去有了许多的变化,在原来所分封的田地之外,已经新开辟出不少田地,这些田地原来归宗族所有,实际上归宗族的贵族所有,并不向国家纳税。“初税亩”就是针对这部分土地而来的。可见,直到“初税亩”的时候,井田制依然没有废除,只不过是在社会田地总的数量中,井田的比例有所下降而已。【45】春秋末年,鲁国执政季康子“欲以田赋”(《左传》哀公十一年),孔子认为不管如何改变,农民的负担都不应当超过以前“先王制土,籍田以力”时的情况,“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则苟而赋”(《国语·鲁语下》)。史载表明,季康子没有听取孔子的劝告,还是“用田赋”,改变了自古以来的彻法。如果说“税亩”的制度在鲁宣公的时期并没有认真实行的话,那么在春秋末年鲁哀公时期的“用田赋”中,则确是实行了的。春秋末年陈国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左传》哀公十一年),即已向陈国封疆之内所有的田地征取赋纳,虽然这只是临时而为,但以田地数量为征取标准,却是确凿无疑的事实。
和西周时期相比,春秋时期土地私有观念已经大大增强,贵族争夺土地的事件不绝于史。除了争夺土地以外,贵族还争夺“室”。例如,郑国贵族子展、子西曾经率领国人“杀子孔而分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齐国贵族崔杼“杀高厚于洒蓝而兼其室”(《左传》襄公十九年),楚国贵族公子围“杀大司马(?)掩而取其室”(《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谓“室”当即贵族宗族的田地和其所控制的田地上的劳动力。【46】在长期的斗争中,土地所有权逐渐下移,到了春秋后期,各诸侯国内部卿大夫以下的“士”和“国人”的土地所有权的加强最为引人注目。公元前493年晋国的赵简子为了赢得铁之战的胜利而在誓词中悬赏格:“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士”可以得到赏田“十万”。这种赏赐的规格和卿大夫所受赏赐相比并不为太高。《国语·晋语二》载公子夷吾许诺给里克“汾阳之田百万”,给丕郑“负蔡之田七十万”。《晏子春秋》载晏子“位为中卿,田七十万”。这里所谓的“万”指万步,所谓“士田十万”即士可以得到田地十万步,按百步为亩计,合一千亩。【47】虽然士所得赏田远不如卿大夫为多,但是士的数量多,从总体上看其所拥有土地的数量还是相当可观的。春秋末期的国人也拥有了一定的田地。史载陈国司徒辕颇“赋封田以嫁公女,有余,以为己大器,国人逐之”(《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谓“封田”即陈国封疆以内之田,辕颇被国人驱逐,可见国人是“封田”的所有者之一。【48】公元前506年吴军攻入楚国都城的时候,陈国受到威胁,陈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左传》哀公元年),可见陈的国人有一部分是拥有土地者。土地所有权的下移和土地私有观念的增强对井田制度起到了直接瓦解的作用,井田制度下对于“公田”和“私田”的划分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春秋后期,卿大夫贵族、士、国人等阶层都各自拥有了一定数量土地的私有权,各级贵族的宗族虽然仍顽强地存在,并且在许多方面有所强化,但是在土地占有上,宗族却退居于次要的地位。
春秋后期,中原地区各诸侯国的卿大夫往往采取鼓励民众多耕种田地以致富的手段而争取民众的拥护。在这方面,晋国的赵氏堪称典型。赵简子曾经以“士田十万”的赏格而赢得铁之战的胜利,参战的“士”在战后应当是人数最多的实际受益者。据1972年所发现的银雀山汉墓竹简《吴问》篇记载,赵氏在土地制度的变革方面确有建树。《吴问》篇载孙子回答吴王关于晋国六卿兴亡情况预测这一问题时谓:
范、中行是(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陕(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曰先〔亡〕。〔智是(氏)制田,以九十步为畹,以百八十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狭,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范、中行是(氏)次。韩、巍(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亩,而伍税〔之〕。其〔制〕田陕(狭),其置士多。伍税之,公家富。公家富,置士多,主乔(骄)臣奢,冀功数战,故为智是(氏)次。赵是(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公无税焉。公家贫,其置士少,主佥(敛)臣收,以御富民,故曰固国。晋国归焉。【49】
这个记载里所列的情况表明,晋国六卿都不同程度地对传统田制进行了改革。古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汉书·食货志》),六卿中亩制最小的范氏和中行氏的亩制也达到了160步为亩的数量,赵氏甚至以240步为亩。从孙子关于“置士”的说法看,六卿各自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大体一致,士所拥有土地的数量也大体一致,只有这样才会出现因亩制大小而出现的“置士”多少的区别。孙子所提到的“伍税”,或以为指按作为行政单位的“伍”收税;或以为如《汉书·食货志》所云的“见税什伍”,即50%的税率。这两说似皆未妥,我以为当指五分之一的税率。这个税率既是诸卿向其所“置士”征收的标准,也是“士”向普通民众征收的标准。春秋末年,孔子的弟子有若建议实行什一之税,鲁哀公说“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论语·颜渊》),鲁哀公所说的“二”即十分之二的税率,与孙子所提到的“伍税”一致。赵氏和其他五卿的区别不仅在于其置士少和亩制大,而且在于他“无税”。赵氏的“公无税焉”仅指赵氏不向士收取田税,而士还是要向庶民收税的。就庶民而言,赵氏属下的庶民因亩制最大而实际耕种的田地面积若按一夫百亩的传统计算,就应当最多。这样,即令是“伍税”,其实际收入也要比其他五卿的庶民收入为多。《吴问》篇载吴王语谓赵氏此举是“厚爱其民者也”,公元前493年铁之战以前赵简子指斥范氏、中行氏“斩艾百姓”(《左传》哀公二年),都表明赵氏所采取的政策确使民众多占有田地而致富。
给予井田制的存在以最猛烈一击的是战国时期授田制的普遍推行。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就酝酿着由国家直接授田予民众的问题。商鞅在变法以前所拟开垦荒地的方案中就提出“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商君书·垦令》),要由国家计算农民收入粮谷之数来征收地税。这种办法的前提条件是农民的土地系由国家授予。《商君书·算地》篇载:
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开则行倍。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夫弃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务过也;而上下事之,故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出战卒万人者,数小也。
这里明确提到了国家组织民众开垦荒地,并将这些田地授予民众耕种,按照篇中的说法便是“任地”、“分田”。篇中认为如果不开垦土地,只是分配给农民每人五百小亩土地,那么国家的收入只能应付一次小的战役的需要,方圆成里的地方就是出战卒一万人,这个数目也不多,其关键在于没有多开垦土地。商鞅变法时废除井田,其着眼点就在于要让农民耕种尽可能多的土地,不受井田的束缚,并且要通过“任地”、“分田”一类的方法,使农民与国家直接联系,不再经过宗族组织这个中间环节,而是由国家“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商君书·去强》),直接征取民众的地租和赋役。国家之所以要掌握民众的户口,就是为了造成“上有通名,下有田宅”【50】的情况,使国家赋役收入增加。除了对普通民众授田以外,还要对有军功者授田,并且其授田数目随军功大小而增减。《商君书·境内》篇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国家的授田只是手段,征收赋役才是目的。战国时期秦国的“田律”规定“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51】。可见当时所授之田,不仅有开垦以后的可耕田,而且也有尚未开垦的荒地。战国时期一般国家授田的情况与秦国当类似,因为只有这种办法才能有效地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以应付激烈军事斗争的需要。齐国的“均地分力,使民以时”(《管子·乘马》)、“分地若一,强者能守”(《管子·国蓄》),魏国的“行田以百亩”(《吕氏春秋·乐成》)等,与秦国的授田应当属于同一类型。和井田制相比,授田可以使民众的劳动积极性增高。《吕氏春秋·审分》篇谓“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用这个道理说明授田于民的必要性,应当是相当合适的。在授田制度下,农民在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上不再与宗族发生关系,而是直接受命于国家,井田制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
战国时期各国的授田制是在土地制度演变过程中,由公有向私有运转的一个重要阶段,正如有的专家指出,“国家授田制对战国社会的进步是起了积极作用的”,这种制度“保证了小农与生产资料的稳定结合,促进了小生产的发展”【52】。战国时期的授田制可以说是我国古代自耕农和地主阶层出现于历史舞台的开场锣鼓。《管子·禁藏》篇谓“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牧民〕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所谓“贫富之不訾”的情况即由田地多少不等而造成。《吕氏春秋·季冬纪》载“令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而赋之牺牲,以供山林名川之祀”,可见上至卿大夫,下至庶民都有了自己的“土田之数”,所以才命令宰进行统计。“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当非独秦国商鞅变法时为然,其他诸国的情况亦当如此。滕文公向孟子询问治国之道的时候,孟子说:“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孟子·滕文公上》)滕在战国时期只是末等小国,然而,民有无“恒产”的问题却也很突出。所谓“恒产”,主要就是土地。秦国大将王翦率军伐楚之前,为免秦始皇疑心,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秦始皇问其故,王翦以“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作答,出征途中还“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史记·白起王翦列传》)。王翦所请求赏赐的“美田宅园池”,既然是“子孙业”,可见也属于孟子所说的“恒产”,应当具有完全的私有财产性质。史载,战国时期魏国李悝行“尽地力之教”以后,魏国农民的情况是“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汉书·食货志》)。这种农民就是授田制下的自耕农。
自战国时期开始的军功爵制,使社会上出现了一大批军功地主。这批军功地主和东周时期随着经济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新兴贵族地主一起,成为社会上拥有土地最多的阶层。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士兵能够在战场上获得敌国一名甲士的首级,就可以得爵位一级,并且“一除庶子一人”。所谓庶子,即为贵族耕种田地的农夫。有爵位者可以要求分派那些“无爵者”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没有爵位的人要给有爵位者无偿服劳役,有爵位者所获取的大量田地,主要靠剥削“庶子”一类的农夫来耕种。这些军功地主,其地位高者如秦始皇时期率军灭楚的大将王翦,其地位低者如《商君书·境内》篇所提到的有一名庶子为其服役的士兵,他们组成了与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贵族完全不同的一个社会群体。《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语,讲述了古代赋役制度在商鞅变法以后发生变化,社会情况亦随之大变,谓: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极爱,故民说(悦)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
这种拥有土地极相悬殊的情况不仅和夏商时代的氏族封建制之下的土地占有情况不同,就是和周代井田制下农民占有和使用田地的情况也极不相同。耕种“豪民之田”,其纳租于豪民要占全部收成的50%。这类地主尽管在战国秦汉时期的社会上还没有完全占主导地位,但是毕竟成为了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可以说自战国时期以来社会已经进入了地主封建制的时代。只要比一比“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国语·鲁语下》)与“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两者,可以说社会性质的变化直如洞若观火。
需要指出的一个问题是,尽管自战国时期以来社会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郡县制和地方行政制度的确立,社会居民绝大多数已经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但是宗族组织并没有消亡。我国古代的宗族组织具有极其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和西周时期相比,东周时期的宗族组织在经济方面的作用减弱,但在政治方面的影响却依然存在。《战国策·秦策一》载,“今荆人收亡国,聚散民,立社主,置宗庙,令帅天下西面以与秦为难”。所谓“立社主”,指召集没有宗族组织的居民聚于社主之下;“置宗庙”,指召集宗族成员聚于宗庙之下。战国时期的社会上,虽然有里、邑等地域行政组织,但宗族组织却与之并行不悖。战国中期,术士冯谖劝孟尝君“请先王之祭器,立宗庙于薛”(《战国策·齐策四》),可见在薛地,孟尝君的宗族组织很有影响。齐将田单在燕破齐而守即墨的时候,慷慨激昂地动员士卒,谓“可(何)往矣!宗庙亡矣!云曰尚矣!归于何党矣!”(《战国策·齐策六》)以“宗庙亡”来激励动员士卒奋勇复国,可见许多士卒是宗族组织的成员。《大戴礼记》载鲁哀公向孔子请教礼的问题,孔子主张“备其鼎俎,设其豕腊,脩其宗庙,岁时以敬祭祀,以序宗族”,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有礼仪。【53】在儒家看来,宗庙和宗族对于巩固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之,东周时期,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宗法封建制演变为地主封建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宗族组织虽然其内容和作用都有了不少的改变,但是其组织形式却保存了下来,并且在我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延续。因此,我们说由周代的宗法封建制向秦汉时代的地主封建制演变,并不是脱胎换骨式的完全的革故鼎新,而只是一个蜕变的过程。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68~169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58页。
【3】同上书,2版,第2卷,3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76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55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6卷上,490~4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39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4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9】”亲戚”一语的古义或有指父母者。春秋后期,伍尚欲归楚而救其父母,谓“亲戚为戮,不可以莫之报也。奔死免父,孝也”(《左传》昭公二十年),“亲戚”指其父而言。春秋战国之际的曾子谓“亲戚不说,不敢外交”,“亲戚既殁,虽欲孝,谁为孝”(《大戴礼记·曾子疾病》),“亲戚”指其父母而言。然而,富辰所谓的“封建亲戚”非指封建其父母,从他所列周代封国情况看,所封建者皆为周王的兄弟辈或子辈。
【10】专家或谓作为舶来品的“封建”一词,其所表达的意义与其本身所固有意义不同,从而会引起误解,甚至有主张改用其他的名词来代替“封建”者。在我看来,这个词的翻译还是差强人意而可以使用的,因为没有任何别的合适的词语可以替代它。再从封建经济形态的出现与我国古代封邦建国的时间相吻合的情况看,以“封建”来表达其义,也是完全可以的。
【11】姜寨遗址存在着先后相继的五期文化,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相当于半坡早期的前段和后段。过去多以为姜寨遗址的中心是一个广场,但后来的深入研究证明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严文明先生指出:“姜寨发掘报告认为一期村落的中央是一个广场。实际上被划分为姜寨二期的墓葬中,有一部分应属一期,如M74、84、195、197、236、241、244、250、253、257等均是。它们不但随葬器物与一期相同,而且多被二期墓葬叠压或打破。其分布区正好在一期房屋围成的圆圈之中,尤以正中心的T11最为密集,因此这里应被视为姜寨一期的一个墓地。”(《史前聚落考古的重要成果——〈姜寨〉评述》,载《文物》,1990(12))
【12】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176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
【13】吴汝祚:《太湖文化区史前时期的墓葬》,载《文物》,1992(11)。
【14】关于“赐姓曰‘姒’,氏曰‘有夏’”,韦注谓“尧赐禹姓曰姒,封之于夏”,以夏为受封之地名,并没有什么根据。其实,“夏”和“姒”一样,也是氏族之名。
【15】帝舜仅一世就禅位于禹,为什么说他“帝舜氏世有畜龙”呢?专家或谓“‘世有畜龙’者,盖自帝舜之后,夏孔甲之前,代代有驯畜之龙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150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若依此说,则是入夏以后,董父之族豢龙氏仍被夏王朝任用。但是《左传》明谓夏后孔甲的时候有龙而“未获豢龙氏”,且《国语·郑语》明谓豢龙氏为夏所灭,所以“帝舜氏世有畜龙”之义当指帝舜氏之世有畜龙之氏族。
【16】关于“中邦锡土姓”一句的解释,专家或谓“姓,疑当为生。甲骨吉金文字皆无姓字,赐姓非古制也。《尧典》‘百姓’,《伯吉父盘》、《史颂敦》并作‘百生’,是其证矣。‘锡土生’者,谓贡土生之物”(杨筠如:《尚书覈诂》,83页,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59)。按,此说有可商之处。甲骨、金文中的“生”为姓之义,故金文中的“百生”即文献里面的“百姓”。然而,金文中的“百生”,并无“土生之物”的含义。金文中的“姓”与文献的“生”在表示姓族的意义上是相通的,不能由此而转向“土生之物”的意义。再从“锡土姓”之义看,所表示的是夏王朝对于方国部落的赏赐,解释为“贡土生之物”,与其文的本义矛盾。关于“锡土姓”,伪孔传谓“‘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谓有德之人,生此地,以此地名赐之姓以显之”,这个解释是正确的。伪孔传所引“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见于《左传》隐公八年鲁大夫众仲语,《尚书·禹贡》所谓的“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与之恰相吻合。
【17】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32~33页,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
【18】这条卜辞中的“堂”字,许多专家都有考析,但歧义甚多。我以为这个字应当释为“堂”,详细考释烦请参阅拙稿《试释甲骨文“堂”字并论商代祭祀制度的若干问题》,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5(1)。
【19】关于多子族的性质,专家指出它是“多个‘子族’的集合称谓”,“是王族以外的与王有近亲关系的同姓家族”(朱凤瀚:《商周家族形态研究》,48~49页,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其说甚是。
【20】参见李学勤:《释多君、多子》,见《甲骨文与殷商史》,14页。
【21】关于这些族的名称,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在注解“几、耿、肃、执”时谓“《左传》‘殷民七族’有饥氏,‘六族’有萧氏。几即饥,肃即萧也。《路史·国名纪》‘相州有几城’,《书序》‘祖乙圮于耿’,即邢也。执、挚通,《诗》‘挚仲氏任’,又《易》‘震用伐鬼方’,或以震为挚伯名。皆殷之世家大族也”。所说甚是。
【22】关于卜辞中“多生”的含义,张政烺先生曾经指出“多生即多姓,即许多族的族长,在周代铜器铭文里,百姓亦写作百生”(《古代中国的十进制氏族组织》,载《历史教学》,1951,2(3))。
【23】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99页。
【2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四篇下,耒部。
【25】 《商周考古》,37页。
【26】参见张政烺:《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载《考古学报》,1973(1)。
【27】 《甲骨文字释林》,77页。
【28】 《甲骨文字释林》,77页。
【29】范文澜:《中国通史》,第1册,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30】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1册,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1】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32】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
【33】葛志毅:《周代分封制度研究》,61页,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
【34】关于宗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古代的礼学家曾经有过不少典型的表述,如《礼记·丧服小记》篇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礼记·大传》篇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从这些说法里面可以看到,虽然和以前的氏族相比依然强调尊祖敬宗,但是尊祖敬宗的形式已有了很大的不同,因为“祖”与“宗”的含义与过去的氏族有了很大区别。
【35】青川木牍的释文据徐中舒、伍士谦先生《青川木牍简论》(见《古文字研究》,第19辑)而稍有更动。
【36】关于周代的井田制,专家曾经以西双版纳的民族学的资料进行深入的对比研究,指出“在西双版纳,领主的‘公田’(领主直属土地)和农奴的‘私田’(农奴份地)划分很明显。有些公田是集中在几片地方,如勐海,公田集中在土司城堡的周围,每年征派农奴携带自己的耕牛农具无偿代耕,领主坐享全部收获物。多数则分散在各个农奴寨子里,公田与私田犬牙交错”。景洪曼暖典寨共有耕地5386纳,约合1304亩。其中“寨公田”3640纳,约占67.58%;“波郎田”1000纳,约占18.57%。“从征收劳动地租阶段的情况看,这里的‘寨公田’很像孟子所述‘八家皆私百亩’的‘私田’,即农奴份地;这里的‘波郎田’很像孟子所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的‘公田’,即领主私庄。西双版纳傣族农奴代耕领主私庄时,的确是‘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领主未开秧门,农奴是不能栽种的”(马曜、缪鸾和:《西双版纳份地制与西周井田制比较研究》,152页,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西双版纳的材料对于认识周代的井田制很有启发。在山区水乡,井田实不容有“井”字形的区划。然而在平原地区,“井”字形的区划则还是可行的。
【37】周初分封的时候,周王朝分封给诸侯的土地称为“土田陪敦”(《左传》定公四年)。所谓“土田陪敦”应当就是商代土田的名称,它又称为“土田附庸”,所以《诗经·閟宫》谓“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召伯虎簋》铭文载“仆庸土田”,其义亦同。专家或谓附庸与土田为两事,附庸即《孟子·万章下》所谓“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之附庸;或谓即附属于土田的被奴役、被剥削者。其说似皆未妥。附庸屡与“土田”联系,应当与土田为一事。附庸、陪敦、仆庸古音急读即“封”,封为其合音。“土田陪敦”疑为有“封”之土田,指此田地经开垦而作出封疆而被耕种者。
【38】 《左传》屡有贵族“致邑”的记载,所致之邑,即采邑,指卿大夫所受封的领地。依照古代学问家的解释,采邑之义即指受封者可以从这里采集赋纳,但并没有所有权。按照孟子“井地不均,谷禄不平”(《孟子·滕文公上》)的说法,这些采邑实际上是贵族的禄田,与后世地主对于自己土地的完全私有还不一样。《左传》成公十六年载,曹国贵族子臧“尽致其邑与卿而不出”,以之表示对于曹成公的不满。襄公二十二年载“郑公孙黑肱有疾,归邑于公……足以共祀,尽归其余邑”。襄公二十九年载,鲁国季氏的属大夫“公冶致其邑于季氏”,将季氏所分封自己的采邑交还。同年,齐国栾、高之乱以前,晏子“纳邑”于君而免于难。哀公十四年载宋国贵族司马牛“致其邑与珪焉而适齐”。贵族之所以把自己的采邑交还,固然是迫于国内复杂的政治局势,但也与其认为采邑的所有权不应当在自己手里的观念有关。马克思在谈到古代东方农村公社的时候指出,“在财产仅仅作为公社财产而存在的地方,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或是继承的,或不是继承的,因为财产的每一小部分都不属于任何单独的成员,而属于作为公社的直接成员的人,也就是说,属于同公社直接统一而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人。因此,这种单个的人只是占有者。只有公共财产,只有私人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6卷上,478页)。没有形成完全的私有观念,不仅贵族如此,西周春秋时期的民众亦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的观念与古代的公有观念是有一定关系的。还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采邑至少在名义上是归整个宗族所有的。郑国的公孙黑肱归其邑于郑国君主时,“召室老、宗人立段,而使黜官、薄祭”(《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室老、宗人皆为管理整个宗族事务者,归邑之事要召之商议。可见在公孙黑肱那里,采邑并非其个人的私产。
【39】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327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40】此篇“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一句,历来歧义甚多。或谓私为耜之假,谓农夫举耜而来,但于诗义仍未安。毛传谓为“民田”,指“欲民之大发其私田”,所释于诗义相距甚远。我以为当指井田制度里私田上的劳作者,《诗经·崧高》“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毛传以“家臣”释“私人”,近是。傅御为“申伯家臣之长”(朱熹:《诗集传》),所迁的“私人”应当就是申伯宗族的农夫。《噫嘻》篇“骏发尔私”的“私”,即上句所谓的“率时农夫”的农夫。这里的“私”或当通“室”。《诗经·七月》“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是农夫所居可称为室。故农夫之数亦称为室数。《周礼·大司徒》载“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孙诒让疏谓“室数者,谓若采地无公田,则一井九家即为九室,邑四井则三十六室,丘四邑则百四十四室,甸四丘则五百七十六室,县四甸则二千三百四室,都四县则九千二百十六室。其邦国公田,则一井八家,即为八室”(《周礼正义》卷十九)。私与室,古音皆在履部(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履部),相互通假是有可能的。《噫嘻》篇的“骏发尔私”,当有宗族首领要多多征发其宗族农夫之义。诗中的“终三十里”可能指征发的范围在距离“播厥百谷”的公田三十里以内者,耕种公田的农夫可以当日往返。《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谓“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噫嘻》载“终三十里”,盖有“砥其远迩”之义在焉。
【41】关于“侯主侯伯,侯亚侯旅”,毛传谓“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说盖近是。诗中的“侯强侯以”,于省吾先生谓“应读作侯疆侯纪,应训为维疆维理,古人多以疆理相对为文”(《泽螺居诗经新证》卷上,8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今从之。
【42】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建国以来陕西省文物考古的收获》,见《文物考古工作三十年》,128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79。
【43】关于《齐风·甫田》的意旨,诗序谓“大夫刺襄公也。无礼义而求大功,不修德而求诸侯。志大心劳,所以求者非其道也”。专家或谓“此诗疑为文姜在齐,思念其子鲁庄公,归鲁相见后而作”(陈子展:《诗经直解》,304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或谓为姑娘思念被抓去当兵的恋人而作。按,诸家说解似皆以此诗的最后一章为解。此章谓“婉兮娈兮,总角丱兮。未几见兮,突而弁兮”,与前两章意蕴迥异,当为别诗而误入于此者。本诗的前两章,语义相连,皆谓春秋时期籍田之事,此与《小雅》的《甫田》一篇对比,就可明白无疑。
【44】”补下壤之虚”的“虚”,原作“众”,依俞樾《诸子平议》说改。
【45】关于“初税亩”的提出,应当指出的一点是,其为鲁国东门氏所策划,并非“三桓”所为。鲁国东门氏从僖公末年起有崛起之势。东门襄仲为鲁庄公之子,鲁闵公、鲁僖公之弟,他与鲁国公室的关系比“三桓”更近。鲁宣公依靠东门氏的支持而上台。东门襄仲死后,其子公孙归父继续执掌大权。在实行“初税亩”的前一年,晏桓子曾经评论公孙归父“怀于鲁矣!怀必贪,贪必谋人。谋人,人亦谋己。一国谋之,何以不亡”(《左传》宣公十四年)。东门氏与“三桓”素有隔阂,其借行“初税亩”而算计“三桓”当为情理中事。“初税亩”后两年,公孙归父“欲去三桓,以张公室。与公谋,而聘于晋,欲以晋人去之”(《左传》宣公十八年),还未及实行,鲁宣公就死去了,东门氏亦被逐出鲁国,公孙归父逃亡至齐。根据这些情况可以推测“初税亩”并没有得到认真实行,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影响并不太大。
【46】 《国语·晋语六》载,晋国贵族内部斗争中,曾经“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范文子评论此事谓“大其私昵而益妇人田”,所谓“益妇人田”与“纳其室以分妇人”,两者为一事,可证“室”的内容之一便是“田”。
【47】参见张政烺:《“士田十万”新解》,见《文史》,第29辑。
【48】关于“国人”的概念,应当注意其所出现的时代。西周前期和中期并没有“国人”之称。《国语·周语上》载“厉王虐,国人谤王”,“宣王在邵公之宫,国人围之”。此“国人”指国都内之人。可见在西周后期,“国人”之称才出现。西周前期和中期,国都内之人为何不以“国人”相称呢?西周时期屡见的“庶人”与“国人”的区别何在呢?我以为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土地所有权。“庶人”只是井田制度下的农夫,对于土地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国人”则是拥有个人私有土地者。“国人”是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壮大的。春秋中后期,“国人”的力量特别强大,跟这个时候土地所有权的下移很有关系。春秋时期,“国人”概念扩大的时候,凡本国之人也就都可以称为“国人”,但这种“国人”也当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者。
【49】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孙子兵法〉》,94~95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按,引文中方括号中的字句为原文所无,系依据上下文意而拟补。
【50】 《商君书·徕民》篇载术士给秦王的书奏,其中建议招徕三晋之民入秦,谓“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其薮泽、溪谷、名山、大川之财物货宝又不尽为用,此人不称土也。秦之所与邻者,三晋也;所欲用兵者,韩、魏也。彼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其寡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其中指出韩、魏之地有些依靠“末作”即靠工商业而生活的民众,国家的名册上没有他们的名字,所以他们在下面也就没有被授予田宅。从术士所言情况看,在三晋和秦国,“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应当是一般民众的通例,国家通过授田的办法将民众登记到国家的名册上,以便据以征取赋税。
【5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27~28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52】李瑞兰:《战国时代国家授田制的由来、特征及作用》,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1985(3)。
【53】 《大戴礼记·哀公问于孔子》一篇与《礼记·哀公问》约略相同。从其内容看似为孔子弟子或再传弟子的假托之作,但其内容与孔子关于礼、政的思想是一致的,只是有些地方带有战国前期社会思潮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