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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大陆法制建设进程中权利观的发展与演变(1)

李林

一、导言

(一)关于权利与人权的概念

从学术上讲,权利与人权是两个既相互联系与不尽相同的概念。权利(Right)是指为道德、法律或习俗等社会规范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人权(Human Rights)则是人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共同性,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存在决定了人权的差异性。人权首先是一种“应当享有”的应然权利,它从属于权利概念。权利与人权在本原、主体、客体和存在形式等方面既有许多共同点,也存在诸多不同。但是,在大陆学者的一般研究和表述习惯上,常常把法律意义上的人权与权利这两个概念大致等同起来使用,有时也把法律权利、宪法权利、基本权利等概念与人权等同起来使用。为了阐述的方便,本文也把权利概念与人权概念、权利观与人权观两者混合起来使用,但重点沿着人权、人权概念和人权观的主线,向大家介绍大陆法制建设进程中权利观的发展变化情况,敬请两岸法学界法律界的各位先进、同仁和朋友批评指正。

(二)改革开放以来大陆法治建设实践发展的几个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大陆法治建设进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从人治走向法制,时间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这个阶段大陆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拨乱反正,实现民主法制的恢复与重建,例如确立了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和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通过了7部重要法律;1979年中共中央九号文件的发布;等等。

二是从法制走向法治,时间是从1982宪法颁布实施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召开。这个阶段大陆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7年中共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尤其是实现了把法制由“刀制”改为“水治”的法治。大陆法学界说,“法制”的这一字之改,用了20年的时间。

三是从法治走向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间是从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这个阶段大陆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例如: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2004年人权入宪;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提出并加强依法执政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15年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各种先行先试的地方或者区域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等等。

四是从依法治国走向建设法治中国,时间是从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周年)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根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的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安排,这个阶段大陆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制改革,着力解决立法不当、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守法无序、法治疲软等问题,努力从法律体系走向法治体系,从法律大国走向法治强国,实现建设法治中国“两步走”的战略目标。全面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法治建设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第一步法治发展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中国,第二步法治发展战略目标到2049年整体建成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改革开放以来大陆权利观发展演变的三个观察角度

一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权利观,主要从人权法学、法理学、宪法学角度进行观察,主线是人权理论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是法治实践中的权利观,主要从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实践角度进行观察;

三是公民权利观的变化情况,主要从公民权利意识和民众维权角度进行观察。

二、从法学理论角度看大陆权利观的发展演变

1978年以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陆一度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和革命的法学理论,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在权利观方面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不谈人权,用阶级分析方法看待并对待宪法和法律中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革命的权利观、阶级斗争的权利观、国家主义的权利观。

1978年以来,随着大陆解放思想、突破禁区,实施改革开放,随着民主法制的恢复重建和不断发展,大陆理论界大体上开展了五次有关人权理论和权利问题的讨论,极大地推动了人权观和权利观的形成、完善和发展。

第一次,1980年前后关于人权是无产阶级口号还是资产阶级口号的讨论。

这次讨论涉及人权的产生与历史发展、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与联系、马克思主义对人权的态度等重大理论问题。讨论的焦点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承认和适用人权的口号。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出“尊重人权”、“争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去。许多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应将它武断地归结为资产阶级的口号;对人权要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否定。讨论中发表的主要文章有:吴大英、刘瀚《对人权要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肖蔚云、罗豪才、吴撷英《马克思主义怎样看待“人权”问题》,蓝瑛《“人权”从来就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吗?——同肖蔚云等同志商榷》,张光博《资产阶级人权的理论和实践》,徐炳《论“人权”与“公民权”》等。

后来由于西单墙粘贴了一份题为“呼吁美国卡特总统关注中国的人权问题”的大字报,有关方面组织发表了《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等文章,讨论被中断。

第二次,1988年前后纪念《世界人权宣言》40周年、法国大革命胜利及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200周年而展开的人权问题的宣传与讨论。

这次讨论分主次两个方面:主要方面是讨论《世界人权宣言》的意义、内容、作用、性质、中国对宣言的态度等问题,学者们侧重于从国际法的角度论述国际人权的产生与发展、理论与实践以及中国在国际上对人权问题的原则和立场,基本上没有进行学术观点的交锋;次要方面是针对有的学者在1988年提出的“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我们社会主义不能用‘人权’”的观点,进行商榷,提出相反的意见。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关于社会主义能否使用人权口号的讨论并无突破,基本上仍停留在第一次人权讨论的水准上。这次讨论中较具影响的文章主要有:刘楠来《(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及其意义》,马骏、赵理海《(世界人权宣言)四十周年》,邵津《高举人权旗帜》,朱奇武《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四十周年》,郑勇《国际人权问题的起源和发展:兼论人权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的关系》,沈宝祥《社会主义与人权》,徐炳《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历史发展》等。

期间,从1988年到1991年前后,法学界展开了关于“权利本位”的讨论。讨论缘起于1988年6月召开的全国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会上学者们认为,应当以权利和义务范畴重构法学理论体系,以克服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以规则为核心范畴的法学理论弊端。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是在权利与义务这对范畴中,应当以谁为主导,以何者为本位。一些学者认为,法学是权利之学,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来建构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整个法学理论。因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位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代表人物如张文显。另有学者提出了“义务重心”或“义务先定论”,即认为法的侧重点不是权利而是义务的约束,人类的社会秩序要靠社会成员承担义务来实现;认为义务先于权利,义务先定,权利后生。每个人因遵守初始的义务规则、承担最基本义务而产生基本权利、享有基本权利。这种观点虽属少数派,但论证却相当充分和严密,具有比较完整的逻辑证明,已初步形成体系,代表人物是张恒山。1990年初,大陆法学界反资产阶级自由化时,有学者批判了“权利本位说”,把它归结为自由化思潮在法学界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同年5月的全国法理学研讨会上,权利本位说、义务中心说和权利义务本位或无本位说,进行了激烈论战。

权利本位的讨论,为创立中国的人权理论创造了重要条件,而随之展开的第三次人权理论大讨论,又支持了权利本位说,使之逐步占据了上风。

第三次,1990年代全面承认人权理论的讨论。

这场讨论异常热烈,对后来大陆人权观和权利观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讨论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关于人权的概念

1.人权的主体。涉及的观点有:人权主体主要限于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一切人;人权的主体是作为人类一分子的个人,特殊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在当代社会里地位低于一般人的人群或群体,民族、国家和国家的联合体。这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它们中谁也不是人权的唯一主体;人权的主体是人民;人权的主体是公民。人权的主体究竟包括哪些,学者们并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权的主体指个人还是集体,抑或两者兼有;二是人权的主体指人,还是公民抑或人民。2.人权的客体。人权的客体是指人权的内容,对此学者们众说不一。基本认同的权利清单是王家福、刘海年教授在《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开列的七大类权利。3.人权的范畴。即人权的权利形态,主要指人权在层次划分和范畴归属中所具有的不同意义和表现形式。一种观点认为,人权是一个由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组成的三个层次的权利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的存在有四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4.人权的属性。包括人权的阶级性与普遍性,人权的民族性和人类性,人权的共性与个性等等。5.人权的界定。大陆理论界对人权的界定曾经达到20多种,例如“人权实质上就是公民权”,人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称谓”,“人权是指公民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人权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等。讨论中达成基本共识的人权定义是:人权是人作为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关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西方人权观

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1.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主要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人权的论述和思想。也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不仅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人权的论述和思想,而且包括后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人权问题进行阐释的理论与学说。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关于人权问题的论述,主要是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否定和批判,并没有形成马克思主义自己的比较完整的人权观。所以,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建构的人权观,才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在当代,建立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重要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2.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权的经济观;人权的历史观;人权的阶级观;人权的国家观;人权的发展观;权利与义务统一观;人的解放观。3.现代西方的人权观。“西方人权观”的提法是否妥当,学者们的看法尚不一致。西方人权观主要包括:(1)自然人权观。认为所有人都生而具有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这些人权是与人同在的,不可剥夺,不可废除,非经本人同意,不得限制。(2)实证人权观。实证人权观是在否定17、18世纪自然人权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证人权观认为,只有受法律保护的才是真正的人权,人权必须是可以通过法律实现的。实证人权观的提出,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使人们对人权的注意力集中在保障方法和执行程序等问题上。(3)社会人权观。它关注的是法定权利与现实权利的关系,强调人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实现的重要性,认为只有实现了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权。而为了实现人权,就应重视社会和经济条件,重视集体的权利,并对个人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

(三)关于社会主义与人权

社会主义与人权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没有人权就没有社会主义。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前,长期忽视人权,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专利,对大陆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产生了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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