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法国,铸币税虽然是百分之八,却从来没有发生过大的骚乱。我们知道,私自铸币是要冒很大风险的。法国的私自铸币者和他们国外的代理人,就是认为没有必要为了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润而冒这么大的风险。在法国,铸币税使铸币的价值比按纯金含量比例所应有的程度还高。例如,1726年1月,法国的法令规定,二十四克拉纯金的铸币价格为七百四十利弗九十一又十一分之一迪尼厄,约为巴黎的一马克(八盎司)。将铸币时的误差扣除,则法国金币里只含有二十一点七五克拉纯金和二点二五克拉合金,其价值相当于一马克标准金价值,约为六百七十一利弗十迪尼厄。而施行铸币税之后,法国一马克标准金可以铸币三十个金路易(每个是二十四利弗),一共是七百二十利弗。从以上可以看出,铸币税给一马克标准金增加的价值,就是七百二十利弗减去六百七十一利弗十迪尼厄的差了,也就是四十八利弗十九苏二迪尼厄。
实际上,由流通货币应含纯金银量减去实含纯金银量所得的差额,就是熔解新铸币的利润。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利润会因为征收铸币税而减少或完全丧失。当上述差额小于铸币税时,熔解新铸币不仅没有利润还会有损失;当上述差额和铸币税相等时,熔解铸币既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当差额大于铸币税时,则所得利润与没有铸币税时相比要小得多。假若在金币改铸以前,铸造货币须纳税百分之五,那么熔解金币会有百分之三的损失;假若铸币税是百分之二,那么熔解金币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假若造币税是百分之一,那么熔解金币可以获得利润,但获利只有百分之一,而非百分之二。在某些地方,货币是以个数而不是以重量来计算的,那么铸币税将是防止熔解铸币及铸币出口的最佳办法。因为,那些私自熔解或出口铸币的人,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使用的大部分都是最好、最重的铸币。
最早在查理二世时,曾制定通过免税来鼓励铸币的法律。但该法律时效很短,经过几次延长期限后,最终于1769年被修改为永久性的法律。政府将该法律改为永久性的法律,也许就是由于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大银行的请求。英格兰银行常常自己拿着金银条块到造币厂铸币,以补充金柜。因为它认为,与自己负担造币费相比,政府负担造币费显然更为有利。在金币改铸以前,假设以重量计算金的习惯被废除(由于不便,它很有可能被废除),或者以个数来计算,那么大银行会发现,他们错误地估计了自己的利害关系。
在金币改铸以前,没有铸币税,英国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百分之二,其价值也比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低百分之二。因此,大银行此时购买金块以备铸造时,铸成之后的价值比支付的价格要少百分之二。倘若要缴纳百分之二的铸币税,那么,在流通金币比标准重量低百分之二时,其价值仍然和应含标准金量的价值相等。在这种情况下,铸币的价值抵消了其重量减少的价值。虽然银行需要支付百分之二的铸币税,但与以前一样,它所遭受的损失也只有百分之二。这是因为,当铸币税是百分之五,并且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百分之二时,银行可以在金块价格上获得百分之三的利润,减去它必须支付的百分之五的铸币税之后,损失刚好是百分之二。当铸币税是百分之一,并且流通金币低于标准重量的百分之二时,银行在金块价格上将损失百分之一,减去它必须支付的百分之一的铸币税之后,最后损失也刚好是百分之二。当铸币税不高不低,并且铸币含有标准重量(就像改铸以前一样)时,那么如同没有征收铸币税一样,英格兰银行将没有利润也没有损失。他们在金块价格上获利了,但在铸币税上损失了。
因此,当一种商品的税适中(当然不致奖励走私)时,那么这种商品的运输商其实可以被认为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因为其在商品价格中又收回了缴纳的赋税。而商品最后的购买者即消费者,才是这种赋税的负担者。但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货币来说,不存在最后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因为对于货币,所有人都是商人。我们购买货币就是为了把它再出售。因此,当铸币税适中时,所有人都需要支付赋税,每个人都会在铸币价值的提高中,收回各自支付的数额。
因此,无论如何,铸币税是否适中,都不会增加或者减少银行或其他拿着金银条块去造币厂铸造的私人的费用。只要流通货币中含有标准重量,那么无论有没有铸币税,铸币都不会使任何人承担费用;而当流通货币小于标准重量时,铸币所需费用,一定与铸币应含纯金量减去实含纯金量的差额相等。这样一来,在由政府支付铸造费时,政府不仅要负担一定的费用,而且不能获得应得的收入。即使政府有这样的慷慨,银行或任何私人却并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
另外,银行理事不会因为相信“铸币税的缴纳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损失或利益”而同意缴纳铸币税。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继续以重量计算金银价值,他们不会得到利益;但如果废除了重量计算的习惯,并且金币的质量又回到改铸以前的状况,那么征收铸币税的结果是银行将会获得或节省一大笔收入。目前,英格兰银行是唯一一家将大量金银条块送到造币厂去的银行,因此其需要负担铸币的费用。假若造币的目的仅仅是弥补铸币不可避免的损失和磨损,那么每年的铸币一般不会超过五万镑,最多也不超过十万镑。但倘若铸币比标准重量低,那么每年的铸币还必须额外补充由于不断熔化和出口所造成的巨大缺口。因此,金币改铸前的那十年或十二年间,我国每年的铸币平均都在八十五万镑以上。而银行每年要因为铸八十五万镑以上的金币,而在金块上损失百分之二点五,也就是两万一千二百五十镑以上。在当时的情况下,征收百分之四或百分之五的金币铸造税,也许能有效地阻止铸币的出口与熔解。这时,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到上述数额的十分之一。
议会每年拨给铸币的费用不超过一万四千镑,但在一般情况下,政府真正的费用(例如造币厂职工的工资),只是这个数额的一半。有人会认为,对政府来讲,节省这么小额的钱或者取得和这差不多的钱,并不是一件很值得关注的事;但对于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大公司来讲,如果每年可以节省一万八千镑或两万镑的话,就是一件非常值得关注的事情了。
上面的描述,也许有一些放在第一篇的几章中来论述更合适一点。例如,可以放在货币的起源和效用、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那几章。我之所以将其放在这一章,是因为奖励铸造的法律起源于重商主义的偏见。货币生产奖励金,被认为是重商主义的富国政策之一。重商主义认为,货币构成了所有国家的财富,奖励货币生产最符合重商主义的精神。
殖民地
新殖民地建立的目的
欧洲人最初在美洲和西印度建立殖民地的目的,并不像蒙古、希腊、罗马建立殖民地那样明显。
在古希腊,由于各个城邦的邻国都非常好战,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城邦来说,扩大领地都是极其困难的。于是,他们各自都占据着一片极小的领地。当一邦的人口多到本邦土地不能维持的时候,他们便会将一部分人派送到世界上偏远的地方去定居。例如,大部分多利安人都移民到了意大利和西西里,在罗马建立以前,这两个地方居住的都是一些野蛮民族;大部分伊沃尼亚人和伊沃利亚人(希腊另外两大部落)都移民到了小亚细亚和爱琴海各岛,这两个地方与意大利和西西里的情况基本相同。
原城邦将这些殖民地视为自己已经“解放”了(相当于现在所说的分家)的儿子,虽然一直都对他们施以恩惠和帮助,但并不对其实施直接的统治。殖民地可以自行决定政体、自己制定法律、自主选拔官员,以独立国家的身份向邻国宣战或讲和,并不需要得到原城邦的承认或同意。而殖民地也对原城邦感恩戴德。这种殖民地的建立目的实在是太明显不过了。
古罗马也像其他大多数古代共和国一样,建立了一种土地分配法,按一定比例将所有的公有领地分配给各市民。然而人事的变迁,例如结婚、继承、割让等,扰乱了原来的分配,常常使本来由多个家族维持的土地归属到一个人手中。为了解决这种不利情况,他们颁布了新法律,限定各市民占有的土地量不得超过五百朱格拉(约合三百五十英亩)。据我所知,这项法律只实施过一两次,而大部分情况下是被人忽视或者回避的,结果是财产分配越来越不平均,大部分市民都没有土地。但是,按照当时的风俗习惯,没有土地就不能保有自由人的资格。在现代,对于没有土地的贫民来说,如果他有一些财产的话,还可以租耕他人的土地经营某一种零售业;就算他没有任何财产,他也可以在农村担任雇佣劳动者或技术工人。然而,在古罗马,贫穷的自由人很难成为农民或农村雇佣劳动者,因为富人家里的土地都是由奴隶来耕种(奴隶在监工的监督下工作,当然监工也是奴隶)。所有的商业、制造业,乃至零售业,也都是由奴隶为主人的利益来经营的。对一个贫穷的自由人来讲,他们很难与富人们的财富和权势相竞争。因此,没有土地的市民,除了在每年选举的时候得到候选人的馈赠以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的生计。
每当护民官想鼓动人们反抗富人时,就会叫人们回想古代的土地分配制度,并且宣扬限制私产的法律是共和国的基本法律。于是人们吵闹着要求土地,但富人们是绝对不会把任何土地分给他们的。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的要求,富人们便提议建立新殖民地。但我认为,作为征服者的罗马,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是没有必要将市民派送到殖民地去的。原城邦为了很好地掌握市民们定居的地点,就把自己征服的土地分配给了市民们。市民们在那里不能建立任何独立的共和国,最多只能形成一种自治团体。并且,这种自治团体必须接受和遵守原城邦的统治和法律,虽然他们也有一定的制定地方法律的权利。
就性质和作用来说,这种殖民地的建立满足了一部分市民的要求,并且,由于一个新地方被征服,殖民地基本上都设置了守备军来解决当地人民是否服从的问题。可以看出,罗马殖民地与希腊殖民地无论从性质还是目的上比较,都是完全不一样的。用以表示这种制度的同一个词,却具有不相同的意义。
拉丁语Colona表示殖民;而在希腊语中,则是离家、离乡、出门的意思。罗马殖民地与希腊殖民地虽然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但它们建立的动机都是显而易见的,即因为无奈的选择或受某种显著利益的驱使。
然而,欧洲人在美洲及西印度建立殖民地并不是因为必要,虽然他们在那里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但利益也并不是那么显著。在殖民地建立之初,没有人知道会获得这种利益,因为并不是这种利益驱使人们去发现和建立殖民地的。
直到现在,大部分人都没有很好地理解这种利益的性质、范围及界限。
在十四、十五世纪期间,威尼斯人从事着一种非常有利的贸易。他们在埃及购买香料及其他东印度货物,然后向欧洲其他国家出售。埃及当时由高加索军人统治。高加索军人和威尼斯人都是土耳其人的敌人。这种一致的利害关系,以及威尼斯的货币援助,使得高加索军人和威尼斯人勾结起来,从而使威尼斯人享受到了一种垄断贸易的利益。
威尼斯人获得的巨大利润诱惑了葡萄牙人。在十五世纪中,葡萄牙人致力于寻找一条通过埃及(摩尔人跨过沙漠给他们带来象牙和金砂的地方)的海道。逐渐地,葡萄牙人发现了马德拉群岛、卡内利群岛、亚逊尔群岛、弗得角群岛、几内亚海岸、卢安果、刚果、安哥拉、本格拉各海岸,最后又发现了好望角。
葡萄牙人早就想要分享威尼斯人的利益,好望角的发现为他们分享利益提供了可能性。1497年,瓦斯科·达·迦马从里斯本港开航,带领四只船的船队经过十一个月航行,到达了印度斯坦海岸。一个世纪以来,所进行的这种发现工作,在坚毅的决心和不断的努力下终于完成了。
多年以前,在欧洲人对葡萄牙的计划是否能成功表示质疑时,有个热那亚舵手提出了更大胆的计划,即从西边航行到达东印度。在当时,欧洲对东印度各国的情况还不是很清楚。也许是出于无知,少数欧洲旅行家一直夸大这些地方的距离,使那些不能计量距离的人觉得这些地方非常遥远。当然,我认为那些旅行家们也许只是为了炫耀自己敢于冒险去这么远的地方,而故意夸大这些距离的。哥伦布说得非常有道理,那就是如果向东走这段路程越远,那么向西走就越近。于是,他建议向西走,认为这是最近且最稳当的。幸运的是,他说服了克斯梯的伊萨伯拉,使她相信了这一计划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