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述要
在确定了行业方向,并且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和投资预算之后,筹集启动资金就提上议事日程了。资金筹集对于店铺创建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适度的资金,任何好的店铺创建方案都只是一纸空文。
一、筹资的必要性
就组建任何性质的商业实体而言,拥有的资金越多,创建者可选择的余地就越大,成功的机会也就越多。如果没有资金,一切都无从谈起。因此,必要的准备资金是不可或缺的。
在店铺的创建过程中,资金的来源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如自有资金、集资、贷款以及与别人合伙等。启动资金越充足越好。这是因为店铺经营启动后可能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在店铺创建伊始,这种可能性更大,而边经营边筹资的能力,又远不如根基深厚的大型企业。如果准备资金不到位,甚至可能因一笔微不足道的资金,使店铺创建半途而废。因此,创建者要充分考虑开业资金的筹措,适时、适量、适度地储备和使用,做好资金使用的统筹安排,这也是降低风险的要点之一。
自有资金当然是最可靠的来源。一般人把钱存入银行,变成存款,取得利息,这也可以说是一种投资的方法;而在经营者眼里,钱只有变成资本,才能体现它的最大价值。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投放到生产、流通领域的资金才能盈利。只有资金雄厚的创建者,才能更好地吸收人才、技术、信息、原料、设备。创建者如果经过仔细选择寻找到合适的项目,对技术、市场等均有信心,就应该果断将手头的钱投资到经过充分论证、选择的项目中去。但有一点应该提醒创建者注意,要留一些备用金,以防不测,孤注一掷的做法是不足取的。
自有资金不够时,可以通过筹资,也可以动员其他经营者来投资。但创建者要说服别人,必须要有一套详细的实施计划和可行性论证;要承诺并实现风险共担,并拟订详细的利润分配方案,认真谨慎地使用所筹资金,宁可自己吃亏,也要保证合作方的投资回报。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信誉,才会源源不断地得到后续资金。
创建者对于创业期的资金,应当筹措的比预算的多一些,以防止市场变数的出现。
创建者一定要做好筹资计划。如果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一定要尽力争取,并有效地发挥其效用。
二、筹资的要求
筹集资金是店铺创建活动的起点,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店铺筹资要研究影响筹资的各种要素,讲求综合经济效益,并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
(一)筹资必须有效、及时
筹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创建伊始所必需的资金。无论通过什么渠道、采取什么方式来筹集资金,创建者都应预先确定合理的资金需求量,并制定筹资计划,使资金的筹集量与需求量达到平衡。这样,既能避免因为资金筹集不足而影响创建工作的正常进行,又可以防止资金筹集过多而降低资金的利用率。同时,创建者筹资应根据资金的投放时间来合理安排,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在时间上互相衔接,避免超前筹资造成使用前的闲置和浪费,或滞后筹资而坐失良机。
(二)提高筹资效益
筹资是为了满足店铺创建以及经营初期资金运作的需要。创建者只有明确了这一点、安排了资金的用途以后,才能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筹资渠道、筹资方式以及筹资数量,避免漫无目的的盲目筹资。
(三)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是资金使用者支付给资金所有者的报酬及有关的筹措费用,是对企业筹资效益的一种预先扣除。不同渠道和方式的筹资其难易程度和资金成本是不一样的。创建者在筹资时要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渠道和方式,研究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情况,选择最优的筹资方式,以降低资金成本,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四)适度负债经营
店铺的资本结构一般由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自有资本是指店铺依法筹集并长期拥有、自由调配使用的资金,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留存利润等;借入资本是指创建者依法筹集并依约使用、按期偿还的资金,通常指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自有资本的多少反映了店铺的资金实力。但大多数创建者不会以自有资本作为惟一的资金来源,而是通过借债来筹集部分资金,即举债经营。
举债经营在投资利润率高于借入资金的利息率的情况下,可以使店铺的自有资本获得杠杆利益,负债比例越大,企业可获得的利益也越大,但同时,财务风险也越大。因此,创建者在筹集资金时,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借入资本与自有资本的比例,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适度地负债经营。这样既利用了负债经营的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本的收益率,又降低了自身的财务风险,偿债能力也得到了保障。
(五)规划筹资方案,认真执行筹资合同
在筹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行筹资成本和投资效益可行性的研究,拟定筹资方案。对筹资时间应选择有利的时机,既要与用资时间相衔接,又要看资金市场的供应能力。在具体操作时,筹资者与出资者应按照法定手续认真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此后,必须按照筹资章程、筹资方案和合同规定执行,恰当支付投资者报酬,按期偿还借款。这也是维护自身信誉的必要保障。
三、筹资的原则
在店铺创建者筹集启动资金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财务管理原则和规律。就目前而言,所筹资金的来源及其途径多种多样,筹资方式也机动灵活,从而为保障筹资的低成本、低风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筹资环境以及筹资条件的差异性,又给筹资带来了诸多困难。因此,店铺在筹资时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
(一)准确预测需用资金数量及其形态原则
店铺资金有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自有资金与借入资金,以及其他更多的形态。不同形态的资金往往满足不同的创建和经营需要。筹资需要和财务目标决定着筹资数量。相关人员应周密地分析创建初期的各个环节,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准确预测资金需要数量,确定相应的资金形态。这是筹资的首要原则。
(二)追求最佳成本收益比原则
创建者不论从何种渠道以何种方式筹集资金,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也就是要支付与其相关的各种筹集费用,如支付股息、利息等使用费用。即使动用自有资金,也是以损失存入银行的利息为代价的。资金成本是指为筹集和使用资金所支付的各种费用之和,也是店铺创建初期的最低收益率。只有收益率大于资金成本,筹资活动才能具体实施。资金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若干筹资渠道和各种筹资方式条件下,应以综合平均资金成本为依据。简言之,创建者筹集资金必须要准确地计算、分析资金成本。这是提高筹资效率的基础。
(三)风险最小化原则
筹资过程中的风险是店铺筹资不可避免的一个财务问题。实际上,创建和经营过程中的任何一项财务活动都客观地面临着一个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问题。资金可以从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方式来筹集,不同来源的资金,其使用时间的长短、附加条款的限制和资金成本的大小都不相同。这就要求创建者在筹集资金时,不仅需要从数量上满足创建和经营的需要,还要考虑到各种筹资方式所带来的财务风险的大小和资金成本的高低,做出权衡,从而选择最佳筹资方式。
(四)争取最有利条件原则
筹集资金要做到时间及时、地域合理、渠道多样、方式机动。这是由于同等数额的资金,在不同时期和环境状况下,其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大不相同。所以,创建者要把握筹资时机,以较少费用筹集到足额资金。因此,必须研究筹资渠道及其地域,战术灵活,及时调剂,相互补充,把筹资与创建、开拓市场相结合,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具体地说,筹资要采用尽可能多的筹资方式,尽可能低的资金成本,尽可能长的偿还期限,尽可能小的风险。
四、筹资的五种渠道
确定筹资渠道是筹资的前提。筹资渠道是指取得资金的途径,即从哪里取得资金。从资金的供求关系来说,则是指供给者是谁。店铺筹资渠道受制于它所存在的客观环境,并与企业的所有权形式和组织形式密切相关。
筹资渠道体现着筹资者可利用资金的源泉和流量,是店铺筹资的客观条件,为筹资提供了各种可能性。正确认识筹资渠道的种类及每种渠道的特点,有利于创建者充分开拓和正确利用筹资渠道。目前,店铺创建筹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政府资金
政府相关部门为了保证经济有效增长这一目标的实现,通过税收形式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再分配,其中一部分用于对企业的投资,以扶持企业的发展。目前,大部分国家财政投资方式主要是以直接拨款、投资作为企业资本金,此外,还可以较长的期限和较低的利息,借给企业周转使用。当然,在店铺创建过程中,即使所创建的店铺规模再大,获得这类资金都是有难度的。
(二)银行信贷资金
银行对企业的各种贷款,是我国目前各企业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我国银行分为商业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两种。商业性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信贷资金投放的金融机构,它主要是为企业提供各种商业贷款。政策性银行是为特定商业实体提供政策性贷款。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等。它们所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既包括信贷资金投放,也包括物资的融通,还包括为委托人提供其他相关的金融服务。
(四)社会闲散资金
社会闲散资金是指城乡居民手中拥有的现金。企业员工和城乡居民节余的货币,可以对企业进行投资,形成民间资金渠道。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完善,这一筹资渠道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视。
(五)其他企业资金
其他企业资金是指除了自身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可以融通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形成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可在企业之间相互调剂使用。其他企业投入资金方式包括联营、入股、债券及各种商业信用,既有长期稳定的联合,又有短期临时的融通。其他企业投入资金往往同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密切联系,它有利于促进各实体之间的经济联系,有利于开拓更为便捷、及时的筹资渠道。
联营筹资
创建者如果自身的实力不足,或者为了分散风险,可以联合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并具备相关经验的个人或企业来联营。即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各自投入相应的资金,共同完成店铺的组建和经营。这在当前的店铺筹资中,是很普遍的一种方式。
一、联营筹资的优势
几个实体或投资个人的联营是指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就同一产业的有关经营过程和经营环节而组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经济联合体。联合经营是多种经营要素的结合,其目的在于发挥群体优势,它具有多种形式。与筹资直接有关的联营,主要是指店铺创建初期吸收其他各方投资,组成联营形式,以所创建的商业实体为主体企业,进行统一核算;在此基础上,吸收若干经营者和单位共同投资,组成联营形式,以新组建的店铺为主体进行统一核算。从这一意义上说,联营筹资具有吸收直接投资的性质。当然,在联营过程中,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经营,就受资方来说,意味着利用他人的资金进行创建和经营活动,是一种筹资行为;但是,就出资方投出资金用以谋求收益来看,则是一种投资行为。联营出资单位所投入的资金,为该单位可以自行支配的多余资金,如暂时闲置不用或准备用于投资的实收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投资方可以用现金投资,也可以用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方式是十分灵活的。
筹资性联营通常是紧密型联营和股权性联营。紧密型联营,就是联营各方以资产为纽带共同出资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而不是联营各方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共同完成某项经营活动,按合同规定分享收入,分担费用。股权性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取得股权,并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即股权份额)来分配收益,而不是由投资者按其资产特点投入企业,定期按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得收益。
国内联营筹资具有如下优点:灵活、迅速,可使“融资”与“融物”相结合,能较快地形成生产能力,从而发挥各方优势,扩大经营范围;简便、易行,筹资数量可多可少,联营伙伴数量不限;联营筹资的资金为主权资金,可提高主体单位的信誉,避免财务风险,还可分散投资方独立承担投资损失的责任。但是,联营筹资有可能使主体单位丧失部分经营控制权。国内联合经营是商业实体横向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是一种股权性联合经营企业,它可以从国外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也是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自1980年起,陆续创办了相当数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些都可在店铺创建过程中予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