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乐蓉
一、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与现状
关于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形成,可以追溯到苏联时期。苏联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是由苏联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协会章程(1959年制定)来规范的。该章程规定,协会负有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水平的任务,应努力实施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原则与规范。此外,苏联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只强调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还强调新闻界必须坚持真理和正义、不得牟取私利,新闻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应以马列主义为指导,为社会主义服务等原则[1]。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发生了变化。1994年2月4日,一批莫斯科的著名新闻工作者鉴于解体后新闻记者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情况,签署了《新闻工作者莫斯科宪章》。其主要内容是:记者所传播、评论和批评的消息应当是可信的,并且这些消息来源他们本人也应当是了解的;记者应保护通过秘密渠道获得的消息的来源;记者不得在职业活动中采取极端主义原则和限制公民权利;记者不应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在国家管理机关、法律或司法机构中任职,参与政治党派或其他有政治倾向性的组织;恶意歪曲事实、诽谤、由于收取报酬而传播虚假消息或隐瞒真实消息、剽窃都被看做是严重的职业犯罪;遵守诚实竞争的职业规则,避免给同行带来个人的或职业的危害;最后,记者不得利用自己的信誉、威信以及职业权力之便传播广告或商业性消息,记者也不得从消息来源处收取报酬以刊登或隐瞒某些消息。
由于签署宪章的主要是记者个人,因此,对于宪章原则的遵守仅靠个人的道德约束来维持。
此后不久,由苏联新闻工作者协会改组的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4年6月23日通过了《俄罗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把通过、赞成和遵守规范同取得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的成员资格联系在一起。与宪章相比,尽管两部规范的制定者不同,但其中有不少相似的内容,如所传播和评论的消息的可信性,不得恶意歪曲事实、诽谤,或由于收取报酬而传播虚假消息或隐瞒真实消息,保护消息来源,不得采取极端主义原则及限制公民权利,记者不应同时在国家管理机关、法律或司法机构中任职或参与政治党派和其他有政治倾向性的组织,记者不得利用自己的信誉、威信以及职业权力之便传播广告或商业性消息,等等。
此外,这部道德规范还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如区分事实和意见,但并不要求记者持中立立场;根据该道德规范,记者不得在法院对报道对象进行判决之前称其为罪犯,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受害者的权益,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等等。
近年来,俄罗斯的各级各类媒介机构制订了各种职业道德规范文件。如《广播电视业者宪章》(1999年)、《法律报道员同业公会宣言》(1997年)、《新西伯利亚州地区传媒新闻记者与创办人(出版人)宪章》(2000年)、《“电视新闻服务”通讯社备忘录》(1998年)、《〈公报〉〈定理〉》(2001年)、《〈下新城工人报〉记者职业法典》等。
二、俄罗斯传媒的自律组织
信息争议仲裁法院被取缔之后,2000年,俄罗斯唯一的传媒自律组织是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大评议会。关于成立大评议会的决定是在1998年的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的第六次大会上通过的,并于1999年2月5日以《关于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大评议会的决议》的形式生效。[2]
在这一决议中,大评议会被定义为公民社会的团体机构,专门解决与记者履行职业活动有关的冲突。但是,只有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的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这一机制。大评议会审理冲突情况时,既可根据记者和媒体的申请来受理,也可根据其他对于新闻从业人员或机构的道德伦理感兴趣或当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申请来受理。大评议会在受理申请之前,至少要与冲突的一方签订有关承认大评议会权限和准备执行大评议会决定的文件。[3]
大评议会在审理冲突情况时,依照俄罗斯大众传媒法和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还要考虑到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通过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大评议会已经形成的先例。
根据这一决议,大评议会的活动目标是:
形成职业的和诚实的新闻业文化;
恢复和巩固对于大众传媒的信任;
巩固俄罗斯联邦的大众信息自由;
保护大众传媒中的职业独立性和出版—编辑自由;
适应国际承认的记者行为准则,同时考虑到在俄罗斯正在形成市场经济、建立公民社会以及出现新的信息传播技术的特点;
推进在新闻界内的宽容思想,同时避免与偏见和歧视、民族主义、种族和宗教分裂有关的危险性;
反对大众传媒中政治的和其他形式的极端主义;
促进大众传媒领域内经济关系的透明,特别是与大众传媒所有制有关的透明;
反对大众传媒的过度集中和实行其他限制多元化的控制,其中包括来自国家方面的。
大评议会实行由两名主席联合主持的形式,其成员由两名主席共同确定。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的有权威的成员和具有很高道德水平的记者都可以成为大评议会的成员。此外,苏联或俄罗斯新闻工作者协会奖章获得者也有资格成为大评议会成员。一般来说,在审理时应组成不少于五人的委员会。
大评议会的工作是建立在公共原则基础上的。委员会以协商的形式决定对争议的解决办法。
“有别于耗时冗长和耗资巨大的司法过程,大评议会的程序是更为灵活、快速和经济上节约的。对于被报刊言论所触及的一方来说这是主要的益处:节省时间、专家鉴定和确立真相……”[4]但是,大评议会的决议经常难以执行。费多托夫认为,这是大评议会的“明显的弱点”。[5]
近年来,在建立传媒自律组织方面,在俄罗斯地区也出现了一些新进展。关于要成立地区仲裁法庭的意向变得越来越明确。[6]例如,在罗斯托夫州就曾企图建立仲裁法庭。尽管没能变成现实,然而已经显示出了“朝着发展传媒与社会之间的建设性对话方向的某种进步”。[7]
此外,在“法律与大众传媒”中心的支持下,在罗斯托夫和下新城州也开始了建立大众传媒自律组织的进程。[8]按照预期,“……在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与记者们的合作中,将制定出共同的‘游戏规则’,它们将能保障利益的平衡,并有助于提高从业者的道德法律文化。”[9]
可以看出,在俄罗斯传媒的自律组织的发展方面呈现出积极的态势。但总的来说,目前仍然处于形成阶段。
三、实践情况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俄罗斯既有成文的传媒职业道德规范,又积极发展着传媒自律组织。然而,苏联解体以来,俄罗斯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水平急剧滑坡仍然成为令人担忧的社会现象。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刊登有偿广告和新闻
根据一项调查,1997年,绝大多数俄罗斯记者的平均工资不超过500卢布(当时约6卢布合1美元)。1998年8月金融危机后,俄罗斯记者的财政情况愈加恶化。此后,“预订”文章(或节目)、隐性广告变得越来越普遍。[10]根据圣彼得堡社会学研究机构在2001年3月至5月对全国的400名记者进行的调查,其中有12%的人“经常”撰写有偿新闻报道,18%的人“偶尔”为之,37%的人承认至少做过几次。[11]并且,俄罗斯记者们自己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无不妥,因为如若不然,可能他们的家庭、他们所在的机构都无法生存。究其原因,是媒体的经济状况不佳所致。
2.消息失实
有评论认为,“(俄罗斯的——作者加注)新闻事业变得越来越自私……它不是致力于收集和表达社会意见,不是尽力把它形成深思熟虑的和客观的信息,反之,它乐于刊登个人的或是编辑部的意见,而非社会的(意见——作者加注),需要的消息(指媒体需要的消息——作者加注)取代了客观的消息。”[12]
“被收买的记者和媒体”称谓的出现,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俄罗斯记者的职业道德水平下降的现实。